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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验收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2 13:0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与质量标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本验收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只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加固的各类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且实行了工程监理制的项目,未实行监理制的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条 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政府验收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主体完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水利厅负责指导主持大型、中型国债项目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国债项目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主持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主体工程完工)技术性预验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自行投入的项目和上级投入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政府验收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和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核查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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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批准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由地方政府批准的为该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法人验收工作计划进行批复,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备案,对验收遗留工程的扫尾工作进行监督,对法人验收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求主持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合同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监督检查的资料等。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完建情况及时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并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商及运行管理单位代表组成。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法人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验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工程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分部或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

6、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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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八条 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可同时进行,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检查工程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检查档案资料管理情况。我县中、小型水利工程(非国债项目)只进行项目法人验收即可移交工程。

第九条 法人验收完成后,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对主体工程已完工但暂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进行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一般情况下主体工程完工后,1年内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十条 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竣工验收自查;

2、上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D格式);

3、质量抽样检测(验收主持单位视自查情况确定);

4、技术预验收(视工程需要);

5、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

大型国债项目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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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申请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前,组织验收自查、申请验收和进行质量抽样检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商及运行管理单位参加。自查工作内容包括: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运行初期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明确工程尾工内容及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验收前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安排;

6、讨论通过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根据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的需要,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对单位工程取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质量检测抽样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检测和处理结果应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技术预验收应由主持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组成员应由水利施工、设计、造价、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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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相应执业资格)的专家组成,且2/3以上的专家为非参建单位人员。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派代表参加,负责解答专家的质疑。

技术预验收专家组下设专业工作组(工程、财务、档案等),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同时,技术预验收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工程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初稿。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中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运行的安全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遗留的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5、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7、鉴定工程施工质量(必须有质量监督报告);

8、检查工程投资、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必须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9、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大型、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技术预验收和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分开进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术预验收和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竣工(主体工程完工)验收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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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一般程序为:检查工程现场,审查验收资料和预验收工作报告,通过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统一采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录T的格式。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和工程移交的依据。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水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主要适用于采用工程监理制项目,针对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工程资料参照归档目录根据相关投资额类型完善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卡采用附件二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目录 附件二:长沙县水利工程验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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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专项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

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班组建设指导意见

班级建设指导意见

一事一议竣工验收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验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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