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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商字〔2004〕170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3: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和调整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和《关于疏导山西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并价管字〔2004〕80号 二OO四年七月五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太原供电局、我市各相关电厂:

现将省物价局晋价商字〔2004〕169号《关于核定和调整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和晋价商字〔2004〕170号《关于疏导山西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1年以前已投产并核定上网电价的小火电发电厂,接本通知后尽快将现行上网电价执行标准和依据报我局价管处(联系电话:3020516),以核定新的电网电价。

二、我市各县(市、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新的标准,我局将在测算后另文下发。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疏导山西省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4〕170号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北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6号)精神,适当调整我省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我省疏导电网电价矛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将山西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338元,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一。电网企业提价收入要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它福利性支出。

价内、价外征收的各种专项基金(资金),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为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的销售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已并入目录电价,开征地区统一根据开征用电类别对应用电量定额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按文件规定执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除居民、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各类用电的销售电价按《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分类电价标准扣减对应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执行。

二、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跨省送售电价格。山西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263元。

三、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一律调整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校学生公寓、集体宿舍用电、学生食堂、澡塘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中、小化肥生产用电的优惠价格,仍按大工业、非普工业价格中相应的中、小化肥电价执行。

四、根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安排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见附件二)。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时段、电量的计量和计算等仍按《关于修订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价工字[1996]106号)执行。分时电能表内有商业电量时,计算电费时比照非居民照明电量的计费方法执行;在分时电能表内同时含有居民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时,电量核减顺序为居民、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

五、国家发改委批复我省趸售县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02元,全省统一实现城乡民民生活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75元(含价外加收的每千瓦时0.01元电源基地建设基金)。

供电企业总表计费的城市物业小区和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居民用电电价在同价后的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折扣0.03元,作为其损耗和管理费用,居民到户电价按同价标准执行。

居民用电价格中包含的每千瓦时0.056元(趸售县0.076元)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六、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2元和0.05元。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发改委《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界限》(见附件三)执行,如执行中发生争议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裁定后执行。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每千瓦时少提0.017元,其中对原执行国家优惠电价政策的十四家重点电解铝企业之一的关铝一期用电价格在大工业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26元。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按国家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对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的我省太原化工集团公司化学厂、太原化工集团公司化工厂和阳泉市氯碱有限公司的氯碱生产用电,按新电价表中电解烧碱电价标准执行。

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中关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铝、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优惠电价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为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对自备电厂统一征收三峡基金、农网改造还贷基金(电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由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代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

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自备电厂向接网的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等相关收费及征收其它专项基金政策问题,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八、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的商业电价类别。其适用范围为:凡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需电力。包括(1)商场、商店、物资供销、仓储、服装家具店、洗染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家、茶座、咖啡厅、饮食、餐馆等用电;(2)发廊、发屋、浴室、美容厅、录像放映点、电影院、剧院、游戏机室、彩扩摄像店、歌舞厅、卡拉OK厅等用电;(3)公路收费、金融、保险、电信、旅游点、房地产经营、咨询服务等用电;(4)电子计算事业、其他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等用电。

九、大工业电价中的合成氨、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优待产品的电价,按山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物价总局、电力工业部》(晋价字[80]第85号)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山西省从1993年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时起已取消对电炉铁合金、电炉钙镁磷肥生产企业用电的优惠电价政策,根据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603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

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文件规定,农业排灌、抗洪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费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按每千瓦时用电量0.003元征收。按照上述规定,在《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分类电价基础上,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17元执行;农业排灌用电、抗洪救灾用电、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费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2元执行。

十一、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电价,按国家计委、电力部计物价[1993]1761号文规定的优惠额度执行。即在《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电价”的基础上,扣减原水电部、国家物价总局[78]水电财字第89号、[78]价字43号《关于降低深井用电电价的通知》和[78]水电财字105号、[78]价字57号《关于降低农业生产高扬程提灌用电电价的通知》中规定的分档优待额度:扬程51-1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0.02元,101-300米的每千瓦时扣减0.03元,301米以上的每千瓦时扣减0.04元。扣减后的优待电价水平为:扬程51-100米的每千瓦时0.251元,101-300米的每千瓦时0.241元,301米以上的每千瓦时0.231元。其它农业排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继续免征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0.02元。

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不含农网还贷资金0.02元)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国家扶贫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具体按山西省扶贫开发领导组《关于审核确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转发的通知》(晋贫组[2002]1号)中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执行。

三、国家发改委批复我省销售电价中农网改造还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089元(折算到加价电量为每千瓦时0.0113元)。农网改造还贷加价额要专项用于农网还贷,不得挪作他用。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属“一省多贷”省份,农网还贷加价额参照原农网还贷资金的收缴分配办法执行。

四、国家发改委批复山西省趸售电介为每千瓦时0.21元(含农网还贷加价),已考虑了山西地方电力电网有限公司金罗变电站还本付息和运行费用每千瓦时0.02元,此费用由12个趸售县代收后转付地方电力电网有限公司。趸售县对通过电价征收的各种专项基金(资金)以用户抄见电量计收的金额收取、上缴。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03]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精神,2004年1月1日至6月15日,趸售电价按平均调价额每千瓦时0.008元的75%调整,由山西省电力公司向趸售县结算电费。

五、关于大工业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问题,仍按晋价管字[2002]3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遵循合理节约使用能源的原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暂规定:用户年平均设备利用率在67%正负5%范围内的用户可自行选择计费方式,但一年内应保持不变。如有争议,由山西省电力公司报山西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

六、除居民用电外的农村其它用电类别,仍执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在现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基础上,剔除包含的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后,按照《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各类用电新增电度电价额度乘以1.15,对应提高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电度电价标准,由各市物价局测算下达。力率调整电费,仍按原国家规定办法执行。大工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其基本电价按电网销售电价表的基本电价标准执行。

吕梁各县调整后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中,农电维护费超过每千瓦时0.2元的,一律降到0.2元;未超过0.2元的维持不变。临汾市尧都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与侯马市调整后的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水平拉平。按照上述原则分别由吕梁市、临汾市物价局测算下达。

七、上述电价调整时间,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4]1036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单位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峰谷)赣发改商价字972号

唐诗晋字汉文章

晋组通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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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江西省电价分类说明

晋经信产业字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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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市煤局安字

晋价商字〔2004〕170号
《晋价商字〔2004〕1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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