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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处工程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8:3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项目售楼处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项目售楼处工程施工装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售楼处基础施工、钢结构工程、室内外装修、水电安装等甲方设计要求;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计、包验收、包利润、包安全文明施工等费用。

二、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甲方设计的图纸要求从基础到主体、再到售楼处内、外整体建筑装饰装修 (包括水、电安装)施工;立面及各空间、厅按效果图设计施工。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14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合同价款

本工程包死价款 万元;本工程价款不因市场价格、政策性因素的调整而变化。本工程价款包含人工、材料、机械、税费、分包管理费、采保费等一切费用。除因变更设计及经甲方同意增加工程量外,工程总价均不超过上述总价。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工程开工前完成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水、电接口。但现场水电接口之外管线、

1 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设备及计量装置等,包括其接驳、迁移、调整、拆除、维护,及提供给各分包工程的施工用水、电线路工程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完成。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依法办理。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代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监督,负责现场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监管,但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程造价增加需经发包方总经理审批方为有效。(2)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相关单位的关系。

3、承包人工作

承包方项目经理: 职务:项目经理

(1)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作为施工依据。负责合同的履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开工后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月、周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

(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的要求,在所属的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如工程需要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负责帮忙协调,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因未按管理部门规定执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其承包范围内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

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现场整体清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交付验收证书生效后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并运出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拆除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生效后,协助发包人协调与政府各主管部门、周边单位、居民的关系,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施工,未经甲方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负荷、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六、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工程验收原则:按甲方设计的效果图和工程预算表内容进行总体验收。

2、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与竣工资料同时提供一套经确认的竣工图。

3、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初验申请后3个日历天内组织工程初验。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应在此期间内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视为甲方通过验收。

4、工程初验不合格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整改之日起5天内完成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整改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由乙方向甲方提请正式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经甲方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6天内组织正式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即甲方、乙方两方共同参与)合格时,本工程竣工日期以甲方签收乙方提请正式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的日期为准,若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时必须整改,按整改后重新组织的两方验收合格之日作为本工程的竣工日期。

5、清除场内建筑垃圾,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垃圾外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6、施工人员、材料及设备退场。

7、向甲方移交钥匙及全部工程。

七、安全施工

承包人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的法规、规章;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造成安全或火灾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

八、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剩余5%的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无质量问题的,30日内付清。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在发包方付款前,承包方均应向发包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并确保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因虚假发票而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工程量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包人项目经理签认后生效。

十、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乙方对所选用材料质量性能承担完全责任,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地面、坪面、顶面等),应提前至少10天将拟选用的设备与材料的规格、数量、单价及品牌提交发包人和监理签认,承包人采购的设备和主要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并应送样品交发包人封存,采购的材料应与封存的样品相同,方可进场,(AV设备提供详细品牌型号,无需提供样品封样)。

2、承包人使用的装修材料,要按国家规范选择相应等级的耐火材料,作耐火处理,应有检测报告,耐火极限应达到3小时,装修材料还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发包方将对承包方使用材料所造成的室内环境影响进行测试,超出国家

标准的,承包方将要负赔偿责任。(此项需在甲方自行采购活动家具进场之前检测)。

十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洽商须经过承包方书面提出申请,经过发包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盖章后生效,涉及技术、重大变更还需设计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未按约定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延误一日,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延误超过2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出现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修理至合格为止,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导致工期延误的,还应按上款承担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施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外,承包人还应承担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2)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向发包人备案;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经检查一天不在施工现场,罚款1000元,且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如遇特殊情况项目部人员更换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每次应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

十三、保修责任:

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内。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及安装问题,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及相关材料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自行聘请他人给予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给予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齐。质保期满后,乙方同意按成本价提供维修。

十四、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项目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附件、生效及份数: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附件内容,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四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二份。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2014年 3 月 日 201

4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年 3 月 日6

附件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中升(潍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潍坊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阳光新城项目售楼处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有主体钢结构、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方渗漏、电气管线、装修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问题,均属承包人免费保修范围;

2、整体工程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如发包人抽检到分项工程中允许偏差项目中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基本项目中未达到优良的项目或者不符合观感要求的观感项目,仍属承包人返修范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

3、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或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如本项目物业使用人另有索赔要求,则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本项目使用人进行索赔谈判并确定赔偿金额,谈判结果经发包人和本项目物业使用人签字后立即生效,发包人负责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予以无条件承认并执行;

2.质量保修期

2.1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结合工程体量规定二年为该工程质量保修期;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自行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5.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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