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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宪法》知识讲座稿

中庄小学

李彦

宪法是国家的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建设的法制。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事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实施宪法,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思想为,十六大精神,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发展观,政治文明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方略都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学习《宪法》知识。

概 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了四次修改。

2004年修宪共修改14条(第十八条至十一条),主要内容是:(1)确立“思想”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2)“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内容;(3)在战线的表述中“事业的建设者”;(4)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土地征用制度;(7)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行政区”;(10)紧急状态制度;(11)在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关于国歌的规定。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原则,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涵议是指:

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的义务。

(2)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是公民工作人员,不管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毫不例外地遵守的宪法和法律,一切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或者改革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都一律平等地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管理的一项最的政治权利,最能体现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

⑴公民有权的意愿选举代表;

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代表的权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宪法规定公民口头或书面表达的意见的自由。,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上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性的室外集会,有时为游行、示威、请愿等。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列队行进的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公民也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向的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准后方可;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人,人在申请时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起止、地点、路线等;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遵守宪法和法律,反对宪法所的原则,损害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使用暴力;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除当地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规定包括几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长期的政策,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的宗教活动与宗教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最的一项权利。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我国现行宪法和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

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对公民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法院和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都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指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内容的基础上,次对这项权利了确认,它表明我国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不失为对我国公民权利的补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事与人违,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社会活动的手段。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信的,自由地与他人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非法,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共和国公民任何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任何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有向机关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规定体现了我国的性质即是的主人,有权对机关和工作人员监督。监督的是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批评是指公民对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意见;建议是指公民有权向机关和工作人员就某项问题的主张和看法;申请是指公民对机关的决定或判决,有错误或不合法时,有向机关申明理由要求改正或者撤销;控告是指公民对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失职指控和告诉,要求机关予以和制裁。检举与控告相同,但是由与事件无关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

宪法第41条还规定:“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赔偿的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赔偿依照法律规定。

(六)社会经济权利

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表明劳动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规定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是从现行宪法开始的(的几部宪法只规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所谓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工作并报酬的权利。现行宪法之要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在制度下,公民的劳动不单纯是个人谋生,而且为建设作的意义。,从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从公民对的关系来说,每个公民都应为建设出力,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和劳动权是密切的,其目的是为保护劳动身体健康和劳动。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

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公民此项权利的,将了措施,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盲、聋、哑和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七)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现行宪法第46条款规定:“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教育的范围很广阔,包括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教育等。公民受教育权是使公民文化素质和享受文化精神生活的必要条件。,公民受教育的程度亦是检验整个文明程度的标尺,,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2、公民有科研、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47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科学,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权利和自由,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宪法规定:“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的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八)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我国现行宪法把保护妇女的权益单独列为一条,表明了党和对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关怀,新宪法对历次宪法规定的发展和。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的保护

现行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解放后,我国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几部宪法婚姻法,对婚姻家庭问题都有过的规定。封建主义思想对我国社会的很深,婚姻自由、虐待老人的至今依然。,宪法设专条对婚姻自由、老人、母亲和儿童的保护规定是必要的。

3、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现行宪法第50条规定:“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 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公民的义务

(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的和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公民其权利和前提和基础。

我国是的多民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澳门行政区将来的台湾共和国不可分离的。实践证明,,民族团结,才能各民族繁荣和祖国独立的目的。,和民族团结是全国的最高(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利益和意愿,宪法规定:“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

(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3条规定:“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概括起来,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

1、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的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劳动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的准则。实践证明,遵守宪法和法律,生活才能趋于化,才能建设小康生活的。,每个公民都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秘密

秘密是指涉及的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开的文件、资料、数字等信息。泄密直接危害安全和的利益,每个公民都应当保密观念,自觉保守秘密。

3、爱护公共财产

公共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财产和集体所有制财产。它是建设现代化,物质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权利得以的物质基础和源泉,每个公民均有爱护公共财产的责任。

4、遵守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遵守的劳动秩序和劳动规则,它是生产和工作的必要手段,劳动生产的条件。,从建国初期的《纲领》开始至1982年宪法,到现在修改的2004年宪法,都将遵守劳动纪律列为公民的义务规定。

5、遵守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也叫社会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的生活与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的生活规范。规范在不同的场所有着不同的要求。主要分为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育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五种,秩序是由法律或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规章制度或者道德习惯等规范所的。遵守公共秩序是人们生活的起码要求,生产、工作、科研和学习能的必要条件。

6、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指的是社会的公共道德。它是由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并由统治阶级所倡导的规范。它是评价人们的是非曲直的标准。但与法律规范不同,它是社会舆论、习惯和教育等方法来实施的。然而,它毕竟与法律规范有相似的地方,即都起着规范人们的作用。在任何国度里,法律规范只能该生活中的某些较为的。而领域则需规范约束。,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有遵守宪法、法律义务的,还规定公民有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这是必要的。

(三)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4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直接关系到每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我国公民负有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义务就要求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反对闭关自守,盲目排外的思想和,又要反对奴颜婢膝、卑躬屈节的思想和。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现行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共和国每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我国新颁布的《兵役法》对这项义务了的规定。该法第3条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凡年满十八岁者,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服兵役。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具备服兵役的资格,应征公民因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正在服刑的,不征集服兵役。我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参加解放军或武警部队为服现役,参加民兵组织,编入预备役部队或经预备役登记的为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参加军事训练,兵役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税收是财政的来源,发展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税收任何来说的,但性质的不同决定着税收性质的不同。我国的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向交纳税款既是支援建设的爱国,又是在为权利直接或间接地条件。

(六)义务

包括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自觉遵守宪法,做守法公民

在享受宪法的权利的,要好应尽的义务。使作守法的好公民,的家庭遵纪守法家庭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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