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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1 概述

1.1 为切实增强人员相对密集的小单位、小场所(简称“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九小场所”,其他小单位、小场所可参照执行。

a) 购物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b)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座以上的小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c) 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旅馆;

d)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e) 休闲健身场所:人员在10人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f) 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g) 教学场所:床位数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1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h) 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i)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2 术语与定义

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2.2 火灾隐患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3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 建设标准

3.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3.1.1 “九小场所”内部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b)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c)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e) 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f)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g) 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有无遗留火种; h) 是否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扩大经营规模,是否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i)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1.2 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等娱乐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在营业时,是否超过额定人数;

b) 演出、放映等场所内是否有人吸烟、使用明火照明、燃放焰火等行为;

c) 与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是否贴邻布置。

3.1.3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3.1.1的要求外,还应对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进行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 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c) 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d)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f)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3.1.4 应在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检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其他员工应定期抽查。

3.1.5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按程序整改并做好记录,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3.1.6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着手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检查部门。

3.1.7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3.2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3.2.1 “九小场所”应当购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为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3.2.2 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握火灾易发部位的火灾危险性,掌握初起火灾处置程序、扑救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3.2.3 “九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2.4 发现火灾后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

a)切断场所电源,利用现场附近的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人员打“119”电话报警的同时报告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 c)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 3.2.5 设有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当工作人员听到火灾报警信号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发现火灾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

3.2.6 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3.3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

3.3.1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3.2 应在工作、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应张贴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说明或示例图片。 3.3.3 员工应熟悉和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技能及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3.3.4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通过喊话、发出灯光信号等方式通知、引导火场人员采取正确方式、沿疏散路线、有序逃生。

3.3.5 火灾无法控制时,参加救援人员要迅速及时撤离。

3.4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3.4.1 “九小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单位、本场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3.4.2 “九小场所”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单位、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3.4.3 “九小场所”应在明显位置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等内容的提示牌。

3.4.4 “九小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 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b)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等标志,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 警示性标志。如:请保持通道畅通、请勿吸烟等标志;

d) 禁止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等标志。

3.4.5 “九小场所”的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志的图例和设置位置可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标志》(试行)的要求执行。

4 达标判定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达标判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标准》(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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