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20.01 DB64/ T596—2010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596—2010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本标准界定的小场所,其他小场所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64/T587-2010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64/T587-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场所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a) 客房少于50间或床位少于100张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
宿场所;
b)
c)
d) 就餐人数少于200人的餐饮场所;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商店、市场、超市; 住宿床位少于30张的幼儿园、托儿所,床位少于50张的医院、
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e) 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建筑面
积小于15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水吧、茶艺馆,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旱冰场、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面积)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计算机少于30台的网吧和游戏机少于30台的游戏厅,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其他游艺、游乐等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小作坊、小加工厂、盲人按摩中心等场所;
f) 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
场、超市)。
4 建设要求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营业4.1 4.1.1
期间应随时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e)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障碍物;
f) 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4.1.1的4.1.2
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d) 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3级及3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e)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
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4.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场所员工应掌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掌4.2.1
握初起火灾扑救方法。
4.2.2 场所至少每年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采取如下措4.2.3
施:
a)
b)
c) 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设施、器材灭火; 切断场所电源; 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营业期间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应按要求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指示标志。
发生火灾时,员工应立即组织顾客疏散逃生。 4.3.1 4.3.2 4.3.3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b)
c) 消防安全职责;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1次消防4.4.2
安全教育。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b)
c)
d)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知识。
场所应悬挂“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4.4.3
灭火、会逃生)提示牌、消防安全承诺书、消防安全登记卡和消防知识学习园地。
4.4.4 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消防设施标志。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a)
b) 提示性标志。如: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
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
c) 警示性标志。如:严禁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
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标志。
5 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对小场所“四个能力”建设组5.1
织验收。
5.2 小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a)
b) 组织验收人员对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一懂三会”掌握情况,提问员工5人(少于5人的全部
提问);
c)
d) 检查防火检查、演练情况; 检查消防安全登记卡、“一懂三会”提示牌。
5.3 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a) 员工“一懂三会”知识回答正确人数低于被提问总人数80%
的;
b)
c)
d) 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合用场所防火分隔、消防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标志设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
5.4 经验收达标的场所,由验收单位颁发“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5.5 检查发现验收达标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