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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政43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2: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建政〔2008〕43号签发人:汪仁和

关于实施《土木建筑学院校外毕业实习(设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辅导员办公室:

为更好的完成我院土木工程特色专业建设任务,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毕业设计的水平,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届学生开始实施《土木建筑学院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土木建筑学院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2.土木建筑学院学生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申请登记表

土木建筑学院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土木建筑学院2008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18份

附件1:

土木建筑学院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毕业实习(设计)的质量,加强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工作的管理,

就我院学生申请到企业进行毕业实习(设计)的有关事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设计)的单位,主要是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工

作单位和具备毕业实习(设计)条件的单位。

第二条 对办理完相关手续的学生,校内指导教师需将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指

导书、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等毕业设计管理文件向学生布置清楚,并对指导学生的设计进度进行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 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设计)的学生,接收单位应安排具有业务熟悉,工作

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担任其实习(设计)指导教师,学生应在到达毕业实习(设计)单位二周内将指导教师、选题、进度安排等情况向校内指导教师及学院教学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设计)的学生须接受毕业(设计)实习单位的管理,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并按时按质完成毕业实习(设计)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 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设计)的学生应每周与辅导员和指导教师联系。 第六条 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应按要求编写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

位给出实习鉴定及成绩,作为实习成绩的评分依据。

第七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应按毕业设计的进度安排,提前三周返校准备

毕业答辩,返校时必须持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课题完成情况及遵守纪律情况的证明材料,作为毕业设计成绩的评分依据。

第八条 要求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设计)的学生,可以在第七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

办理好相关手续,实习期从寒假开始;对在第八学期开学后申请到校外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在开学的第1周内办理完毕业实习离校手续;要求到校外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的第4周内办理完毕业设计离校手续。

第九条 学生申请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的程序如下:

(1) 申请人提供所去实习(设计)单位的接收函,主要内容应包括:所去实习(设

计)单位接受意见、毕业实习(设计)指导人意见,联系电话及单位签字盖章等。

(2) 申请人本人填写土木建筑学院学生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申请登记表(见附

件1)。

(3) 申请人持申请登记表和设计单位的接收函,由校内设计指导老师核实设计单

位的情况是否具备条件,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指导教师签字)。 (4) 申请人向毕业班学生辅导员履行请假手续(辅导员签字)。 (5) 将上述材料送教学院长办公室审批。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土木建筑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开始试行。

土木建筑学院 2008年11月18日

附件2:

土木建筑学院学生校外毕业实习(设计)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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