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ZC-08-2015
发布版本:A 吉林油田公司井下作业工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监督管理体制,建全和完善井下作业监督管理体系,强化井下作业监督质量,突出发挥监督管理职能,提高井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依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工程监督管
理办法》及井下作业相关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下作业监督资格是执业资格,井下作业监督是岗位职务。监督人员需要持有有效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在聘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项目合同及设计等行使监
发布日期:2015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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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权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油气生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钻采工程部是公司井下作业监督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各油气生产单位是井下作业监督具体业务管理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井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钻采工程部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工程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井下作业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井下作业监督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公司井下作业监督的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油气生产单位监督管理情况及井下作业监督现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定期向股份公司汇报业务工作。 第六条
油气生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井下作业监督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协助钻采工程部制(修)订公司井下作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井下作业监督管理网络,井下作业监督的聘任、培训及对监督人员考核评价,定期将考核结果反馈至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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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工程部;
(四)组织召开本单位月度井下作业监督例会;
(五)负责现场井下作业监督的动态管理,检查指导井下作业监督的现场业务工作;
(六)负责为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办公用品及上井车辆;
(七)负责本单位井下作业监督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存档及上报等工作,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八)负责向钻采工程部汇报本单位井下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井下作业监督职责:
(一)严格执行井下作业监督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
(二)掌握作业井的地质、工艺和施工设计内容及合同条款;
(三)参加作业井的开工验收,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监督检查施工队伍的装备、工具、器材、材料等,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进度、各项技术措施、井控及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措施的落实等。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质量、井控及安全问题;
(五)参加作业井的完工验收,提出结算意见;
(六)编写现场作业监督写实记录、井下作业监督备忘录等监督资料。
第八条
井下作业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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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设计合同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施工;
(二)有权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序,严禁进入下步施工,监督有权要求施工队伍整改;
(三)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规定的施工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四)有权制止不合格的工具、材料、药剂入井使用;
(五)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人员;
(六)有权督促施工单位搞好现场施工管理、施工组织;
(七)对工程服务方有处罚的权利。
第九条 申请井下作业监督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颁发的井下作业监督资格证和中油公司认可的井控操作合格证;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
(三)掌握井下作业技术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基本掌握井下作业新技术和新工艺,了解相关专业知识;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敢抓敢管、具有高度责任心;要坚守岗位、不准脱岗、酒后上岗;不对工程服务方吃、拿、卡、要;
(五)了解环境保护知识,重视作业区环境保护;
(六)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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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训、资格评审与注册
第十条
井下作业监督培训分为监督资格取证培训、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等三类:
(一)监督资格取证培训是指股份公司初级及以上井下作业监督资格证书的取证培训;岗前培训是指各油气生产单位为井下作业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责前进行的培训;日常业务培训是指各油气生产单位组织以提高井下作业监督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
(二)初级监督取证培训由公司负责组织,并将培训计划、培训教材、培训大纲上报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审核;中、高级监督培训由股份公司工程监督中心负责,培训考核合格后公司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培训人员资料报送工程监督中心参加资格评审。
(三)各油气生产单位要建立井下作业监督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制度。岗前培训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方式,聘请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较强现场经验的人员进行授课;日常业务培训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井下作业监督资格评审与注册:
(一)评审程序为个人申报、公司初审、工程监督中心复核、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评审。评审通过者,由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颁发工程监督资格证书。
(二)井下作业监督资格实行注册制,注册有效期为3年。工程监督资格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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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统一组织到工程监督中心办理再注册。再注册期满3年,须经培训合格后注册换证。
第四章 聘任与配备
第十二条
井下作业监督聘任:
(一)油气生产单位根据井下作业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本单位择优聘任具有井下作业监督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油气生产单位根据本单位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井下作业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受聘监督渎职、违背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注销其监督资格;
(四)受聘监督因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工作任务时,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监督管理部门应派遣同级别监督接替其工作。
第十三条
井下作业监督标准配备:
(一)作业监督配备数量。
1.作业、压裂监督总监:在采油(气)单位工艺所设作业监督总监、压裂监督总监各1人,分别由各专业组组长(或负责人)兼任;
2.大修、压裂监督:在采油(气)单位工艺所设专职大修作业监督和压裂监督,其中:大修作业监督1人;压裂监督根据年压裂工作量设置,年工作量在400层以上,设置2人,其它1人;
3.小修监督:在采油队设置专职小修作业监督员,根据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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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油井开井数进行设置,开井数320口以上2人,其它1人。监督员仅人事关系隶属采油队,业务由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监督方式。
1.大修、小修作业为巡井监督; 2.压裂作业为驻井监督。
第五章
现场监督程序与监督内容
第十四条
监督工作前期准备。
(一)油气生产单位监督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井下作业监督提供设计和合同,提出监督要求;井下作业监督接到任务后,认真研究设计与合同。
(二)井下作业监督准备好工作服、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品;
(三)油气生产单位监督主管部门为井下作业监督配备以下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1.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及油气生产单位修井作业井控、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2.修井作业行业、企业标准; 3.修井作业操作规程; 4.HSE管理及应急预案等。
第十五条
井下作业监督程序与工作内容。
(一)施工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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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前的验收程序。
(1)具备施工前验收申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
(2)各单位根据施工井的施工规模及井控风险级别成立相应的开工验收组,组织开工验收。
(3)根据三项设计、作业合同、应急预案,确定验收范围和方法。
(4)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 2.施工前的验收项目。 (1)施工队伍资质;
(2)施工合同、三项设计、应急预案及技术交底; (3)施工设备、工具、井控及安全设施等; (4)施工井场的安装与布置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5)现场资料; (6)HSE管理。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下达开工指令: (1)施工队伍无有效资质; (2)无三项设计;
(3)井控装置配备不符合设计要求、无有效检查报告,应持证岗位人员无有效井控证;
(4)设备及工具配套不符合设计要求; (5)施工井场布置有安全环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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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负重设备、工具超期限服役且无近期探伤报告。
(二)井下作业施工过程与工程质量监管。
井下作业监督依据设计、合同、相关标准对井下作业施工过程与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对施工工序质量、入井工具、材料、井控、安全环保及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做好现场作业监督写实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制止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向本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三)完井验收管理。 1.施工后的验收程序。
(1)施工完,满足完井验收申报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方提出验收申请。
(2)各单位根据施工井的施工规模及井控风险级别成立相应的完井验收组,组织完井验收。
(3)根据三项设计、作业合同,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进行验收并填写完井验收单,由验收组成员签字。
2.施工后的验收内容。
(1)施工工序、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现场及环境保护符合设计、合同要求。 (3)作业班报、作业日报、油管记录等资料齐全、准确。 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予验收。 (1)施工质量未达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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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现场及环境保护未达设计、合同要求。 (3)资料不齐全或出现假资料。 第十六条
监督资料。
(一)监督资料包括现场开工验收单、监督日志、问题整改通知单、完井验收单等。(见附件1)
(二)备忘录。
1.施工中出现质量、操作、安全、环保等一般性问题或隐患时下达“备忘录”。
2.发生质量事故、安全环保问题、违反设计施工、延误工期问题、假资料等问题时填写,并及时上报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监督管理部门,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质量问题时填写“备忘录”,并及时报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两天内写出分析报告,监督审核后上报。
第六章 井下作业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对井下作业监督的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内容包括现场履职、业务素质两项,井下作业监督考核结果作为井下作业监督聘任、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上报要求。
(一)各油气生产单位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所有井下作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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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进行现场履职考核,每半年对所有井下作业监督进行业务素质考核。
(二)各油气生产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每天的井下作业施工动态和监督人员每天的工作动态,及时回访井下作业队伍,作为监督人员现场履职考核的依据。
(三)各油气生产单位将井下作业监督人员业绩考核结果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每半年(7月7日、1月7日)上报油田钻采工程部。
(四)油田钻采工程部根据各油气生产单位上报业绩考核情况,结合现场抽查结果及油气生产单位监督管理情况,每半年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一次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实施证据:
(一)《井下作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编号NKKP-ZC-15;
(二)《井下作业监督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编号NKKP-ZC-16;
(三)《井下作业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编号NKKP-ZC-17;
(四)《修井作业监督日志》,编号NKKP-ZC-18;
(五)《井下作业监督人员基本信息统计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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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KP-ZC-19。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钻采工程部负责解释。采油(气)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编写部门:钻采工程部 编 写 人:谭有志 审 核 人:李亚洲
批 准 人: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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