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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定稿)9.5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冀东油田井下作业公司承包商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油田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是指与井下作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经济合同,承包了工程建设、工程技术服务、装置设备维修检修等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场所在油田区域内的外部单位。

第三条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承包商承担项目施工的安全主体责任:

(一)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则佩戴、使用;

(三)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据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四)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五)制定和组织应急演练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六)接受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七)配备现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三违”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是承包商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监督管理承包商的单位资质、HSE业绩、队伍素质、现场施工,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文化融合。

根据油田有关规定,井下作业承包商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作业区负责,公司负责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检查、指导、考核业务部门、属地单位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定期组织对承包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七条

公司机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生产运行科

1.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向承包商介绍冀东油田相关管理规定;

2.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能力的符合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施工运行;

3.负责承包商运输车辆、交井业务的安全监管并定期开展检查;

4.负责组织、协调承包商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二)经营管理科

1.按照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规定选择合格承包商,严把承包商资质审查关;

2.负责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组织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承包商进行HSE工作考核评价,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

4.负责资质保持情况的检查。

(三)工程技术科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承包商井控、质量、技术管理的规章和标准;

2.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井控、质量、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对承包商井控、质量、技术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4.负责井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隐患预防及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

(四)机动科

1.负责承包商队伍设备首次验收时监督检查; 2.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3.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承包商设备检查。

(五)工艺研究所

1.负责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

2.负责承包商单位施工设计的审核与审批和考核; 3.负责承包商单位完井总结的抽审和考核; 4.负责现场技术服务(建设方与承包方需要时); 5.负责承包商井下作业施工的培训、指导。

(六)安全监督站

1.负责井下作业公司队伍配合服务类承包商的监督检查;

2.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问题复查验收。

(七)技能(鉴定)培训站

1.负责新入厂承包商入场培训,培训合格后发入厂许可证;

2.负责每年组织一次承包商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合格后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3.负责定期开展承包商日常培训检查,督促承包商日常培训,将承包商日常培训资料备案、存档;

4.负责培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属地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制度、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

第三章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包商应按照下列办法建立HSE管理机构,配备专职HSE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承包商,应设置专门的HSE管理部门,配备3名以上专职HSE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配备2名以上专职HSE管理人员;

(三)各承包商单位要组织自己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环保巡查,尤其是重点井、高危作业施工要现场监督,必要时采取驻井监督方式,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 承包商除按《冀东油田公司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提供有效证件外,还须提供下列证件登记备案: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特殊工种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复印件;

(二)HSE管理手册等体系文件,HSE管理资质文件,包括HSE组织机构的设置、HSE责任制、HSE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在开工前与甲方签订HSE合同,HSE合同应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和同时签订。

第十二条

承包商进入作业场所前,必须办完市场准入手续,携带工程服务合同、项目HSE合同、项目作业HSE“两书一表”(计划书、指导书和检查表)、应急预案等有效证件到属地管理单位办理开工手续,并接受入厂HSE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必须严格执行冀东油田和属地管理单位HSE相关办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承包商应在作业开工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项目负责单位(属地管理单位)申请开工验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项目负责单位和属地管理单位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四)HSE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五)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职责明确;

(六)涉及到特种作业的按相关办法办理了特种作业票。 第十四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下列HSE措施: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HSE管理办法;

(二)确保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HSE管理负责人、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四)作业内容发生变更,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及时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做好HSE监测和记录工作;

(七)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八)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及时清理,施工噪音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完好,便于识别。

第十五条

承包商进行吊装、高空、动火、动土、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办理作业许可票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监督作业人员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作业现场进行协调,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进行紧急排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HSE合同,约定双方在HSE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项目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承包商发生HSE事故、事件应立即向井下作业公司报告,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并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不得瞒报、迟报HSE事故、事件。

第四章

承包商培训管理办法

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由井下作业公司负责;承包商操作岗位员工培训由所属承包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一)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及井下作业公司HSE规章制度。

(二)施工作业许可管理

(三)承包商管理规定

(四)《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六)《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井下作业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七)动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八)《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业绩考核细则》、《冀东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细则》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八条

承包商操作岗员工培训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三)现场标准化、属地管理

(四)油田井下作业井控实施细则、井控装备结构原理及使用

(五)井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六)一线员工巡回检查内容

(七)硫化氢防护知识

(八)《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井下作业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解读

第十九条 承包商日常培训由井下作业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每季度将本单位进行的培训资料交技能(鉴定)培训站备案,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相关单位每半年对承包商HSE培训进行一次审核。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

(一)资质保持

(1)施工作业的人员与装备是否与申报的资质相符; (2)施工作业能力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 (3)资质证件是否持续有效等。

(二)基础工作

(1)HSE组织机构设立、HSE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HSE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3)HSE工作计划措施制定和实施情况; (4)项目HSE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5)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HSE培训教育情况;

(7)关键施工作业方案(开工)审批及作业票制度执行情况;

(8)HSE基础资料规范完善情况; (9)HSE信息沟通上报情况等。

(三)现场管理

(1)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 (2)“两书一表”制定执行情况;

(3)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和风险控制情况; (4)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情况; (5)岗位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6)施工机具、特种设备、临时用电、临时设施规范情况;

(7)HSE设备设施完好情况; (8)安全标识设置情况;

(9)安全监督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0)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

(四)HSE业绩

(1)“三违”记分及隐患公示情况; (2)HSE事故、未遂事故情况等;

(3)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每月开展一次井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大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共性的问题要制定防范措施,检查之后要向冀东油田井下作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上交月度安全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承包商每月必须参加井下作业公司的井控、安全例会,在会上进行安全经验分享。

第六章

HSE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HSE先进、合格和不合格承包商评选,对不合格的承包商责令停止施工或技术服务,情节严重的清理出油田市场。对HSE业绩优秀的承包商,公司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违反公司相关HSE规章制度的,进行如下处罚:

(一)有“三违”行为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记分处罚办法》和《交通违章记分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二)由于承包商责任引发的一般A级(含A级)以上事故的,承包商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处以事故损失5%~10%的罚款,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三)由于承包商责任引发的一般B级(含B级)以下事故的,承包商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并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记入HSE业绩档案。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井下作业公司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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