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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汇聚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培育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提升我校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学校决定继续设立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2010—2012年闽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和《厦门大学“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长江学者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以及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的聘任。

第三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四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

第五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和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的日常工作,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及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紧密结合,与我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

1 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的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招聘计划及我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创新基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确定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招聘岗位。

第八条 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经济学、化学、物理学、数学、文学等学科所设岗位分别命名为:王亚南经济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卢嘉锡化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萨本栋物理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陈景润数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林语堂文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其他学科所设岗位直接以该学科名称命名。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并主持本学科国际重大合作项目,提高本学科参与国际竞争能力。

第十条 讲座教授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

2 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4.积极推进本学科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领导或指导本学科进行国际重大合作项目研究,提高本学科参与国际竞争能力。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严格遵守宪法与法律,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承担教育者的社会责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够以良好的师表风范和人格修养影响社会、引领团队、带动学生。

2.具有跟踪世界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把握时代脉搏、引领社会先进科学文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视野和能力。

3.符合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中有关教授的要求。

4.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原则上50周岁以下(长江学者5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5.国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国内(含校内)应聘者应为“973”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课题负责人(不含子课题,下同);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1名);

3 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的人才;或取得其他同等成就的人才。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拓展国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聘期内全职在厦门大学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厦门大学讲座教授同时面向国内高校招聘,但申请者须是国内高水平大学的著名教授。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具有拓展本学科国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5.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厦门大学工作2个月以上。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的聘任程序: 1.公布设岗学科和招聘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2.申请岗位所在学科的学科评议组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初审,确定送审对象。

4 3.送审对象的申请材料送5位校外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评审,知名专家应为“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或中科院科研院所或海外高等学校中的教授或研究员,申请长江学者和闽江学者岗位的须另送2位以上本校知名同行专家评审。有条件的学科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凡半数以上评审专家认定不符合招聘条件或不予推荐的,不再进入下一道程序。

4.申请岗位所在学科的学科评议组召开会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岗位招聘条件,进行评议。学科评议组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明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分为优先推荐、一般推荐和不予推荐。

学科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请者得到学科评议组超过二分之一与会成员推荐的,方可提请学院、研究院聘委会审议。学科评议组最高可按学校下达的申报岗位数的1:2推荐人选。

5.学院、研究院召开聘任委员会会议,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推荐或不推荐聘任人选的意见。

学院、研究院聘任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请者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学院、研究院按学校下达的申报岗位数的1:1向学校推荐拟聘人选。

6.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对各学院、研究院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和推荐意见。

7.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聘任人选。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请者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

经表决通过的推荐和拟聘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页进行公示。

5 8.校长与受聘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人员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对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者颁发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闽江学者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报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由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申请长江学者岗位的,按规定时间报送推荐材料到教育部。经评审通过后,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授予受聘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特聘教授除享受厦门大学教授同等工资及福利待遇外,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同时享受每年人民币20万元的工作津贴(长江学者特聘 教授奖金),首聘聘期内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还享受学校提供的每年人民币2.55万元的厦门大学工作津贴;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同时享受每年人民币15万元的工作津贴(含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讲座教授按在厦门大学工作时间享受每月人民币3万元的工作津贴(长江学者讲座教授奖金或闽江学者讲座教授奖金)。

第十五条 学校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学院、研究院应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原则上,特聘教授的科研配套经费由所在的“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提供。

长江学者受聘者及校外人员应聘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的受聘者,若需科研经费,可向所在的“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申请相应类别、相应额度的科研配套经费。

校内教师应聘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的受聘者,其科研工作应

6 与所在的“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建设相结合,科研配套经费在“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建设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的参考标准、申请办法和下达方式:

1.参考标准

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科研配套经费分为6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以上5个额度标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配套经费分为30万元和50万元2个额度标准。

2.申请办法

(1)申请者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申请相应类别、相应额度的科研配套经费。

(2)“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提供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的,申请者按照“985工程”学科、平台和基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3)学校提供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的,申请者必须填写特聘教授工作任务书,对科研配套经费进行预算,所在学院、研究院组织3~5位教授组成的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工作任务和科研配套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形成书面推荐意见后递交所在的学部。学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将其送校科研管理部门和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汇总后报送校领导审批。

3.下达方式

根据申请者的工作计划和科学研究进度,分期下达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应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从校外招聘的特聘教授按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给予相应的安家费,允许其申请购买学校用于人才引进的住房一套或学校提供住房货币化补贴。讲座教授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安排专家公寓住房供其居住,按照教师标准提供午餐补贴。

7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国际重大合作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优先列入学校“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给予重点资助或推荐申报省部级“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第七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免于教师职务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每年12月份,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须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小结,提交书面小结报告。聘期结束时,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须对聘期内的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对于长江学者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按照教育部或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向教育部或福建省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院、研究院于每年11月25日前将本学院、研究院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学校进行书面报告,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就长江学者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分别向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书面报告。

8 对于聘期内未能按规定时间到岗工作的特聘教授,学院、研究院应及时向学校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教育部、福建省或学校将撤消其特聘教授称号,学校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发其特聘教授工作津贴(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和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停止拨付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同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工作津贴(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和应追回的科研配套经费及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福建省或学校将撤消其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称号,学校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发其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工作津贴(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奖金)和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停止拨付科研配套经费,同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工作津贴(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奖金)和应追回的科研配套经费及工资和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学校将解除与其签订的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停发其特聘教授工作津贴(长江学者、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六条 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或在聘期内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的优秀拔尖人才,在受聘的长江学者、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期满结束后,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予以续聘。特聘教授续聘期间,不再提供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十七条 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或聘期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可应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对聘期内由

9 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改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人员,经受聘者申请,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标准补足科研经费额度,按长江学者标准提供工作津贴,其他支持条件不再重复提供;对聘期内由闽江学者和厦门大学讲座教授改聘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的人员,不再重复提供科研配套经费和其他支持条件;在聘期内从特聘教授转聘讲座教授的人员,其待遇和支持条件均改按讲座教授的标准提供,原已拨付但尚未使用的科研配套经费须退还;对聘期结束后受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人员,按长江学者标准提供工作津贴,经受聘者申请,按长江学者标准提供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

第二十八条 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长江学者和闽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推荐申报授予“荣誉长江学者”或“荣誉闽江学者”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含其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大学“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办法》(厦大人„2005‟5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颁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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