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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1、受案。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

(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处理与侦查终结相同。

(2)起诉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要求延期审理,由公诉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协助。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在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1、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立案标准

贪污案:5000元或不满5000元贪污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案:8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2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个人受贿案:5000元以上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 单位受贿案: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 行贿案:1万元以上或不满1万元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行贿案: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介绍贿赂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单位行贿案:20万元以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10-20万元,情节严重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案: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案:累计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案:累计10万元以上。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对贪

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职能。按照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对正副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管辖案件的范围是: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贿赂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

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5、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6、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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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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