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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工作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14 08:38:28 来源:工作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1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2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以下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 4.3.1 拘传流程 ◆流程图

3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12小时)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告、填制拘传证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公安机关执行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讯问后需变更强制措施?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审批。2.拘传的执行。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4.拘传的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5.拘传的结果。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4.3.2取保候审流程 ◆流程图:

4 取保候审(12个月)否嫌疑人是否在押?是法定代理人等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审查后是否同意?是承办人填写《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决定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取保候审是检察长批示局长审核处长审核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是辩护人等认为取保候审超期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4.3.3监视居住流程

5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刑事拘留流程

含义: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二款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需变更强制措施?否是执行拘留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拘留决定书、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解除拘留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驳回申请4.3.5 逮捕流程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先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起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流程图:

7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 8

推荐第2篇: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子系统流程以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当线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局长分流线索到侦查一处或二处,侦查处长负责登记线索,并确定此线索承办人,承办人对线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不予初查案件存档即可;缓查或存查案件存档并能随时开启初查功能;移送案件则移动到相关部门;交办案件则交办到下级院,并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提请初查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时间约束:初查期限为2个月。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一般不接触当事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需上图虚框中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 2 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还是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在3.4.3和3.4.4中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 4.3.1 拘传流程

◆时间约束:12小时 ◆流程图

3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公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处局检安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12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长长察机审长关讯问后需变更小告、填制拘传证审强制措施?核核批时示执行)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4.3.2取保候审流程 ◆时间约束:12个月 ◆流程图:

取保否候审承办人处局检(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在审查后填写《变更强制措施长长察是否在押?是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审审长12取保候审请求是否同意?是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核核批示个月否)承办人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决定检察长批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是是否需变更措施手续强制措施?检察局处执行取保候审长长长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批审审书、执行通知书》示核核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辩护人等认为承办人处长审核答复法定代理人是取保候审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3监视居住流程 ◆时间约束:6个月 ◆流程图:

4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拘留流程

◆时间约束:14日内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否执行变更强是需变更制措施手续强制措施?处长审核执行拘留局长审核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检察长批示书》、《拘留通知书》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是期限届满或不追除拘留决定书、通究刑事责任?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申请解除拘留检察长批示4.3.5 逮捕流程

◆时间约束:2个月 ◆流程图:

6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4.3.6延长羁押期限流程 ◆流程图:

7 是承办人填写《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逮捕证》(期限届满7日前)第一次延长羁押期限?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通过侦监部门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省级以下检察院否承办人填写《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期限届满7日前)延长羁押办案人填写《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审核通过延长羁押期限反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省级检察院是承办人填写《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逮捕证》(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通过侦监部门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延期1个月)审核通过反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直接立案侦查或案情复杂?承办人填写《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延长羁押否承办人填写《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期限届满7日前)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通过反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审核通过承办人填写《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反馈《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决定书》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审查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提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4.4 侦查措施

4.4.1 传唤流程

传唤(12小时)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 传唤犯罪嫌疑人4.4.2 询问证人流程

承办人填写《法定未成年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询问证人证人是否为未成年?否承办人制作《询问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询问提纲》询问承办人制作《询问笔录》4.4.3 鉴定流程

8 承办人制作《聘请书》鉴定承办人制作《委托鉴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鉴定人反馈《鉴定结论和检验报告》检察人员审定《鉴定结论和报告》4.4.4 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流程

办理扣押措施承办人填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承办人填写《调取证清单》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退还、返还调取物品文件清单》与案件有关需扣押?否4.4.5 勘验、检查流程

勘验、检查承办人填写《勘验证》或《委托堪检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制作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4.4.6 搜查流程

搜查承办人填写《搜查证》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交回计财处,计财处反馈付卷4.4.7 辨认流程

辨认承办人制作《询(讯)问笔录》承办人制作《辨认笔录》

4.4.8 通缉流程

承办人制作《通缉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通知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需全国通缉承办人制作《在逃人员登记表》商情公安部办理通缉4.4.9 同步录音录像流程

同步录音录像承办人填写《录音、录像通知书》移送到技术处技术处复制一份材料签字后反馈到侦查部门

4.4.10 讯问犯罪嫌疑人流程

9 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讯问笔录》是会见是否被羁押?是承办人制作提押证承办人制定《讯问计划》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承办人填写《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审核通过?使用范围:1.首次询问后或2.实施强制措施后否不会见4.4.11 查询存、汇款流程

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存、汇款非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送达金融机构等单位反馈查询报告 4.4.12 冻结存、汇款流程

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冻结存款、汇款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非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填写《协助冻结存款、汇款审批表》承办人填写《协助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承办人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冻结存、汇款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填写《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承办人填写《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审批表》否与本案有关?反馈查询报告送达金融机构等单位是送达金融机构解除冻结继续冻结 4.4.13 扣押、冻结涉案赃物流程

扣押物品需处理?否继续扣押是承办人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和《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调查后与案件有关?否承办人填写《解除扣押决定书》和《退还、返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文件扣押、冻结涉案赃物邮件、电报、电子邮件承办人填写《扣押邮件、电报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是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扣押调查后与案件有关需扣押?否承办人填写《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4.4.14 赃物股价流程

赃物估价承办人填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估价机构估价承办人填写《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委托书》是对股价有异议?反馈《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结论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终结补充鉴定

五、结案

11 5.1结案流程图

向反贪局反馈判决结果向反贪局反馈《不起诉决定书》起诉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移送不起诉意见书》不起诉移送下级院公诉部门案卷信息移送本院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承办人制作《补充侦查计划》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补充侦查后承办人制作《补充侦查报告》发现新罪行承办人重新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承办人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执行上级院决议否上级院同意?案卷上报上级院审批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撤销案件是人民监督员审查表决意见承办人制定《撤案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本人

5.2结案流程描述

侦查终结后,依据侦查情况承办人制措移送不起诉、移送起诉或撤销案件意见。对移送起诉或不起诉意见书经审核后,把案卷信息移送到本院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在移送到下级院公诉部门,对于起诉案件需反馈法院判决结果至反贪局,不起诉案件反馈不起诉意见书至反贪局。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依据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意见制定补充侦查计划,经审核通过后,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审核后再次移送到公诉部门。如果发现新罪行,承办人重新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针对撤销案件,则由承办人拟撤销案件意见书,同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进行审查表决,最后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上报案卷到上级院,上级院审核后同意则撤销案件,不同意则执行上级院决议。

推荐第3篇: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子系统流程以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当线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局长分流线索到侦查一处或二处,侦查处长负责登记线索,并确定此线索承办人,承办人对线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不予初查案件存档即可;缓查或存查案件存档并能随时开启初查功能;移送案件则移动到相关部门;交办案件则交办到下级院,并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提请初查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时间约束:初查期限为2个月。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一般不接触当事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需上图虚框中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 2 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还是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在3.4.3和3.4.4中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 4.3.1 拘传流程

◆时间约束:12小时 ◆流程图

3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公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处局检安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12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长长察机审长关讯问后需变更小告、填制拘传证审强制措施?核核批时示执行)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4.3.2取保候审流程 ◆时间约束:12个月 ◆流程图:

取保否候审承办人处局检(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在审查后填写《变更强制措施长长察是否在押?是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审审长12取保候审请求是否同意?是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核核批示个月否)承办人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决定检察长批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是是否需变更措施手续强制措施?检察局处执行取保候审长长长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批审审书、执行通知书》示核核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辩护人等认为承办人处长审核答复法定代理人是取保候审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3监视居住流程 ◆时间约束:6个月 ◆流程图:

4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拘留流程

◆时间约束:14日内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否执行变更强是需变更制措施手续强制措施?处长审核执行拘留局长审核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检察长批示书》、《拘留通知书》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是期限届满或不追除拘留决定书、通究刑事责任?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申请解除拘留检察长批示4.3.5 逮捕流程

◆时间约束:2个月 ◆流程图:

6 逮捕(2个月)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公函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侦监处审查执行审查通过后程序是承办人提请上级院复核审查否复议是否通过?承办人要求侦监处复议审查执行不逮捕程序否审查是否通过?不逮捕嫌疑人或办理变更强制措施否嫌疑人是否被拘留?决定不逮捕释放嫌疑人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填写《释放决定书》是侦查部门反馈《不逮捕通知书》是办理变更强制措施或撤案流程需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否犯罪嫌疑人不服?执行逮捕是决定与表决意见一致?提请上级院复核否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承办人执行告知犯罪嫌疑人程序侦查部门反馈《逮捕决定书》表决是 7

推荐第4篇: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1、受案。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

(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处理与侦查终结相同。

(2)起诉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要求延期审理,由公诉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协助。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在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1、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立案标准

贪污案:5000元或不满5000元贪污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案:8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2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个人受贿案:5000元以上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 单位受贿案: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 行贿案:1万元以上或不满1万元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行贿案: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介绍贿赂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单位行贿案:20万元以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10-20万元,情节严重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案: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案:累计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案:累计10万元以上。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对贪

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职能。按照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对正副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管辖案件的范围是: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贿赂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

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5、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6、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7、私分罚没财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推荐第5篇: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

侦查信息化是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的必由之路

当前,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仍然严重,职务犯罪呈现出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等新趋势、新特点。在公开、透明、信息化的执法办案新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要求、新挑战,传统的侦查模式逐渐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已是我们亟须思考并解决的课题,而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应当作为加快转变反贪侦查方式的主攻方向。

首先,要牢固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理念。侦查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是理念、观念层面上的问题。在侦查实践中,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还相对缺失,侦查信息工作的自觉性还不够,信息收集的广度、深度和方式还有局限性,侦查信息平台建设较为滞后。随着司法改革和法制进程的推进,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实施等,都对反贪办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刑诉法的再次修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由只能提供法律帮助改为行使辩护权,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及时安排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将极大地冲击反贪办案的侦查思维、模式和方式,反贪办案侦查重心必须由讯问犯罪嫌疑人转变为正面接触之前的秘密调查,侦查方法必须由打疲劳战强攻硬取转变为打立体战以智取胜、快速突破,这就要求侦查信息化建设达到相应的

水平。我们知道,发现案件和审讯突破是反贪工作最关键的两个环节,制约反贪工作的瓶颈主要就在于发现案件难、突破案件难。近年来举报线索量少质次,成案率低,等案上门的习惯必须改变,要变被动获取线索为主动拓展案源。而主动出击自行发现案件线索,需要以一定的信息积累为基础,以有效的信息整合机制为保证,因为发现案件实际上是一个不断收集、筛选、研判和运用信息的过程。对于审讯突破环节而言,要找准软肋,增强审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了通常我们强调的审讯谋略的运用外,还有赖于对已有信息的准确分析和适当运用,办案人员在初查中掌握的信息越全面越充分,在审讯中运用信息的技巧越到位,那么在侦查对抗中突破案件的把握也就越大。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拓展主动获取线索的渠道,掌握贪污贿赂犯罪发案的规律,把握线索经营的方向和重点,也有助于实现由证到供、供证互动,顺利突破口供。

其次,要建立侦查信息化专门机构和统一平台。我省“六侦会议”作出加强反贪基础工作的战略部署,并提出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但“六侦会议”后各地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不平衡。究其原因,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平台不统一是制约侦查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信息化建设应当作为事关检察机关全局的一项工作来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工作,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落实信息化建设任务。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乃至其他内设机构对信息的需求有重合之处,谁用谁建,各自为阵,不仅会造成重复建设,而且易形成信息孤岛,这是信息化建设的大忌。公安机关“打防控”信息体系建设的模式值得

借鉴,建立统一平台,有专门机构管理,各部门共建共享。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是重要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对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和部署,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可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网络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专门负责侦查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并分类建立信息库,为侦查提供信息服务,为领导的指挥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同时,建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实现四级检察机关侦查信息的共建共享。

再次,要多渠道收集信息以不断充实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重视各类侦查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多层次、多渠道获取存在于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建立门类齐全、内容准确、检索便利的职务犯罪侦查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充实、更新。一是重视社会公共信息的收集、移植或共享,通过协调有关单位,建立综合侦查信息数据库或涉案信息快速查询系统。与公安户籍管理、车辆管理、出入境管理、工商登记管理、电信管理和税务管理等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通过电脑网络终端连接到检察院,获取人员单位信息、涉案资产信息、通讯及行踪信息、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等。二是加强案件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案件线索网上录入、评估与流转,并健全与纪检审计、行政执法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提升线索规范化管理水平;已办案件由办案单位将案件信息、行贿人信息等录入案例数据库、涉案人员背景资料数据库。通过案件信息的审查分析和科学评估,为拓展案源、侦查决策、突破

案件等提供信息支撑与服务。三是建立侦查决策资料库,包括侦查人才库、侦查谋略库、典型疑难案例库及专题调研资料库等。四是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信息网络,并聘用相应的信息人员(可由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兼任或根据侦查需要单独考察聘用)。信息人员及时反馈所在部门、单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线索,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活动规律、个性特征等情况,为侦破案件提供信息或证据。

最后,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侦查信息化的效能。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信息,将侦查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之中,建立统一的侦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录入与更新工作,不断完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全员参与的侦查信息化应用推进机制。注重对信息情报的加工和利用,对信息数据库按一定的规律进行整理、分类、甄别、储存,根据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运用科学方法对信息资料进行分析研究、评估研判,充分发挥信息引导侦查的作用,为领导决策和侦查办案提供帮助。要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管理机制,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查询程序,防止失泄密等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对侦查人员侦查信息应用技能的培训工作,使侦查人员普遍提高收集并运用侦查信息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意识,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加快转变侦查方式的客观需要。

推荐第6篇:反贪侦查实务要做好

反贪侦查实务要做好“十个转变”

修改后的律师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和影响,为更好地做好反贪侦查工作,今后在侦查实务方面要重点做好以下:

1.在侦查理念上要向更加重视程序意识的方向转变。面对新的律师法,广大干警要把律师法的修改看做提升反贪部门整体素质的良好机遇,努力适应新形势下反贪工作的要求。要树立现代新型的侦查理念,克服过去那种重实体轻程序,重追究轻保护的落后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到实体与程序并重,追究与保护并重的统一的执法理念上来。在侦查中要突出严格依法办案,重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注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那种滥用强制措施、不文明办案、越权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情况必须坚决杜绝。

2.在侦查环节上要向更加重视初查的方向转变。初查是突破案件的基础和关键,初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律师提前介入后,对初查工作的要求更高更严了。面对新的形势和条件,要做好初查工作,首先,必须强化初查意识,牢牢树立主攻意识和谋略意识。其次,要更新初查观念,在办案中要切实转变重侦查轻初查、突破口供优先、依靠单一证据的被动执法观念。再次,要创新初查方式,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初查方式,如采取“以账查事、以事找人、以人查案”的“三查”法;采取“找准支点,以案掩案”的“迂回突破”法等。最后,要正确处理好初查中的几个关系,处理好初查与立案的关系、依法独立办案与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的关系等。

3.在侦查重点上要向更加重视首次讯问的方向转变。讯问是成功突破案件的关键,面对律师法的修改,首次讯问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要高度重视首次讯问的策划。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预审组”,配备专门人员,在办案中发挥专业审讯队伍的作用,认真做好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等。要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分析,及时查找和发现已取证据的缺陷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充和固定,从而更好地确保讯问质量。

4.在侦查模式上要向由证到供的方向转变。在侦查取证上,要实现由过去的“由供到证”转变到“由证到供”的取证模式上来。收集证据的视野要开阔,种类要齐全,内容要客观。要坚决克服过分依赖口供进而获得外围证据的方法,注意先收集外围证据、再获取口供。

5.在侦查管理上要向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转变。要做到案件线索归口管理,线索初查层层审批,侦查方案制订周密严格,安全措施严密到 1

位,侦查行为严格规范,侦查指挥运转灵敏。要严格执行12小时讯问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依法安全办案“八条禁令”,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办案工作区和讯问室,逐步在看守所设置检察专用讯问室。要规范搜查行为,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依法执业等。

6.在侦查决策上要向风险型的方向转变。由于律师的提前介入,案件形势可能风云突变,战机稍纵即逝,如果还采取过去那种先取证据后立案、取完证据后讯问的侦查方法,可能就会贻误战机,给查办案件造成被动,因此,有时该出手就得快出手,该立案就得果断立案,该风险决策时就得果断下定决心。新的条件下,对大多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来说,已经不可能也无法允许侦查指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条件下采取稳当型的决策方式,这无疑对侦查指挥人员的决策和运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在侦查效率上要向快侦快结的方向转变。侦查效率的高低既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也是案件成功与否的关键。在律师提前介入的情况下,翻证翻供串供等情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为有效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坚持侦查工作的高效,实现快侦快结,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始终占据查案工作的主动权。要将现行的单兵分散出动转变为集中兵力出击,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

8.在侦查协作上要向侦诉一体化方向转变。律师法的修改,使得当事人和律师的联系更多、接触更频繁了,辩方合力更大了,因此检察机关各部门特别是侦查、侦监、公诉部门应通力合作。各级检察院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控合力。反贪部门要主动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积极协助公诉部门做好出庭公诉、指控犯罪工作。一旦发现翻证迹象的,要及时弥补作证漏洞,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补充证据工作,完善证据锁链。

9.在侦查组织指挥上要向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兵力办案的方向转变。由各级检察院分散独立办案的传统模式,转变为加强侦查指挥,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集中优势兵力办案的新模式。对有重大影响的、干扰和阻力大的案件,采取提办、参办、督办、异地办理等方法进行办理,从而有效整合侦查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努力防止和消除因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10.在侦查建设上要向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队伍的方向转变。业务部门只抓办案不抓队伍,不仅案件办不好,而且队伍也上不去,只有干警素质提高了,才能办好案件,才能出精品。为此,要加强干警的业务

培训工作,建立业务技能培训机制,定期举办反贪业务技能培训班和研讨会,加强侦查业务研究,更好地促进反贪查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荐第7篇: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律师法》实施后,反贪侦查工作应如何调整 修订后的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律师法修订内容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密切相关,特别是有关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新规定,势必促使侦查工作进一步走向透明、公开,增加办案的不确定因素,增大收集、固定证据的难度,这对我们原先的侦查观念、侦查方式、侦查能力都产生了重大

的影响。首先要更新观念,正确看待。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积极适应、认真执行法律规定,而不能怨天尤人、消极抵触。同时也要看到,律师法修订实施为我们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的要求,提升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具体到侦查办案工作,我们应当着重在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同时,注意淡化侦查人员的角色优化意识,相信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的前提下,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赢得律师对侦查工作的理解与配合,以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侦查工作能在良好的环境、氛围中展开。其次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从侦查实践的角度来看,关键要做到六个“更加注重”:一是更加注重全面收集证据,充分实践证据的客观原则。修订后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比以前更为便捷,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渠道更为顺畅,控辩双方的较量已提前到侦查阶段。实践中,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二是更加注重案件的初查工作。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我们可适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实践中对案件线索必须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准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果断决策,做好与立案侦查的衔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更能有效降低查处案件的风险度。三是更加注重首次讯问。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利与否直接决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灵活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情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说服教育、情感影响、使用证据、利用矛盾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能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四是更加注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灵活适用。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强制措施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不仅可以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深挖犯罪、促进侦查工作纵深发展的特殊效果。讯问、搜查、查询、冻结等侦查措施是实现侦查目的,收集调取证据,及时有效查明犯罪的根本手段和途径。但这并不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每一个侦查措施都必须要在查办案件时使用。对于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应当过于死板和程式化,应该从有利于侦查工作角度,与其他侦查措施有机组合,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时适当灵活运用。如,对于那些畏刑心理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主动如实交代,认罪态度好,罪行不是十分严重的,可以考虑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另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有效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会营造一种氛围,何时采取何种措施,均应围绕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来决定。五是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和完善固定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口供作为一种直接的定案证据,对定案有重大影响,但口供的不稳定性和善变性,也一直是侦查实务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外围调查取证工作,不断提高收集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能力,综合运用法

推荐第8篇: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发言

文章标题: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发言

各位领导、各位干警大家好:

我是法纪检察处副科级检察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律本科。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复员分配到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在政工、控申和反贪、法纪部门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我的优势在于:我来检察院工作的年间,有年都是在反贪战线上度过的,在多年的检察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些侦破案件的策略方法,对工作兢兢业业,能够作到全身心投入。

我热爱反贪工作,对反贪工作怀有深厚的感情,作为一名老兵,在我还能干、还能跑的时候,我由衷的希望能借这次中层干部空岗竞争的机会,有幸和反贪局的领导、同志们一道为我院反贪工作再上新台阶发挥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近几年来,在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由于在反贪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也获得了一些荣誉,先后荣立过二等功、三等功,受到市检院嘉奖,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于年、年、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年荣获区政法系统业务标兵。十二年来共查处办理了各类案件线索近百件,立案余件。其中大要案就有余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尤其是重大犯罪案件。如:年在破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侯建萍贪污余元案件中,根据两张发票,挖出重要线索,从中查获侯建萍贪污公款余万元的罪行,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年受理北京市第六十中学出纳黎美菊挪用公款余万元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如:在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宣武支行信用卡科科长于洋挪用客户保证金万元一案中,通过查账发现并破获原该行行长张智芳(正处级)、副行长张玉江(付处级)等四人贪污公款余万元的事实。还办理了上百万元的特大案件及在我区较为有影响赵宏贪污、挪用公款案等。

我的主要不足是在工作中有急噪情绪。

对竞争岗位情况的熟悉程度和今后的工作思路是:

反贪侦查部门担负着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严惩腐败分子的神圣职责,通过多年来的反贪工作实践,对反贪工作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能熟练掌握反贪工作流程,对经济案件的受理到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各个检察环节的办案时限、法律手续熟记在心。在运用证据侦破案件中深深的感到:办案中只有深入细致,牢固树立责任感,并将强烈的侦查意识贯穿于始终,才能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和查获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从事反贪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平时自己注意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并时时刻刻地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言行,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依法办案,努力工作,将本职工作与廉洁自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这次如能竞争上岗,我将作到:⒈全力配合处长作好反贪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深挖串案窝案。团结同志,身体力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⒉把握好立案机制,防止错案的发生。⒊把握好每个案件的取证过程,使案件质量达到最佳效果。

希望领导和同志们能够关心和支持我,我将不辜负大家的希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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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演说稿

各位领导、各位干警大家好:

我是法纪检察处副科级检察员,中共党员,法律本科。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复员分配到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在政工、控申和反贪、法纪部门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我的优势在于:我来检察院工作的年间,有年都是在反贪战线上度过的,在多年的检察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些侦破案件的策略方法,对工作兢兢业业,能够作到全身心投入。

我热爱反贪工作,对反贪工作怀有深厚的感情,作为一名老兵,在我还能干、还能跑的时候,我由衷的希望能借这次中层干部空岗竞争的机会,有幸和反贪局的领导、同志们一道为我院反贪工作再上新台阶发挥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近几年来,在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由于在反贪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也获得了一些荣誉,先后荣立过二等功、三等功,受到市检院嘉奖,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于年、年、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年荣获区政法系统业务标兵。十二年来共查处办理了各类案件线索近百件,立案余件。其中大要案就有余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尤其是重大犯罪案件。如:年在破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员侯建萍贪污余元案件中,根据两张发票,挖出重要线索,从中查获侯建萍贪污公款余万元的罪行,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年受理北京市第六十中学出纳黎美菊挪用公款余万元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如:在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宣武支行信用卡科科长于洋挪用客户保证金万元一案中,通过查账发现并破获原该行行长张智芳(正处级)、副行长张玉江(付处级)等四人贪污公款余万元的事实。还办理了上百万元的特大案件及在我区较为有影响赵宏贪污、挪用公款案等。

我的主要不足是在工作中有急噪情绪。

对竞争岗位情况的熟悉程度和今后的工作思路是:

反贪侦查部门担负着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严惩腐败分子的神圣职责,通过多年来的反贪工作实践,对反贪工作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能熟练掌握反贪工作流程,对经济案件的受理到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各个检察环节的办案时限、法律手续熟记在心。在运用证据侦破案件中深深的感到:办案中只有深入细致,牢固树立责任感,并将强烈的侦查意识贯穿于始终,才能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和查获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从事反贪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平时自己注意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并时时刻刻地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言行,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依法办案,努力工作,将本职工作与廉洁自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这次如能竞争上岗,我将作到:⒈全力配合处长作好反贪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深挖串案窝案。团结同志,身体力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⒉把握好立案机制,防止错案的发生。⒊把握好每个案件的取证过程,使案件质量达到最佳效果。

希望领导和同志们能够关心和支持我,我将不辜负大家的希望。谢谢!

推荐第10篇: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演说稿

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演

说稿

检察院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就职演说稿2007-02-09 07:40:4

4各位领导、各位干警大家好:

我是法纪检察处副科级检察员,中共党员,法律本科。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复员分配到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在政工、控申和反贪、法纪部门工作。

我竞争的职位是反贪侦查二处副处长,我的优势在于:我来检察院工作的年间,有年都是在反贪战线上度过的,在多年的检察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一些侦破案件的策略方法,对工作兢兢业业,

能够作到全身心投入。

我热爱反贪工作,对反贪工作怀有深厚的感情,作为一名老兵,在我还能干、还能跑的时候,我由衷的希望能借这次中层干部空岗竞争的机会,有幸和反贪局的领导、同志们一道为我院反贪工作再上新台阶发挥出自己的一份光和热。

近几年来,在院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由于在反贪工作中表现出色,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也获得了一些荣誉,先后荣立过二等功、三等功,受到市检院嘉奖,荣获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于年、年、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年荣获区政法系统业务标兵。十二年来共查处办理了各类案件线索近百件,立案余件。其中大要案就有余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几百万元。尤其是重大犯罪案件。如:年在破获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业务员侯建萍贪污余元案件中,根据两张发票,挖出重要线索,从中查获侯建萍贪污公款余万元的罪行,使其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年受理北京市第六十中学出纳黎美菊挪用公款余万元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又如:在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宣武支行信用卡科科长于洋挪用客户保证金万元一案中,通过查账发现并破获原该行行长张智芳(正处级)、副行长张玉江(付处级)等四人贪污公款余万元的事实。还办理了上百万元的特大案件及在我区较为有影响赵宏贪污、挪用公款案等。

我的主要不足是在工作中有急噪情绪。

对竞争岗位情况的熟悉程度和今后的工作思路是:

反贪侦查部门担负着立案侦查各

类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严惩腐败分子的神圣职责,通过多年来的反贪工作实践,对反贪工作有一个比较深的了解,能熟练掌握反贪工作流程,对经济案件的受理到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各个检察环节的办案时限、法律手续熟记在心。在运用证据侦破案件中深深的感到:办案中只有深入细致,牢固树立责任感,并将强烈的侦查意识贯穿于始终,才能从细微的线索中发现和查获犯罪,尤其是重大犯罪。从事反贪工作,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平时自己注意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学习,并时时刻刻地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言行,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热爱检察事业,忠于职守,依法办案,努力工作,将本职工作与廉洁自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严格依法办案,较好地维护了检察机关

的良好形象。

这次如能竞争上岗,我将作到:⒈全力配合处长作好反贪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深挖串案窝案。团结同志,身体力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⒉把握好立案机制,防止错案的发生。⒊把握好每个案件的取证过程,使案件质量达到最佳效果。

希望领导和同志们能够关心和支持我,我将不辜负大家的希望。谢谢!

第11篇:反贪腐心得体会

反贪腐心得体会

反贪腐心得体会

5月3日晚上,区纪委组织各单位到新城区会议中心观看了省纪委大型新编廉政历史剧《张伯行》。该剧以康熙年间江南科考案为切入点,描写了被康熙称为“天下第一清官”的张伯行在担任**巡抚期间,与总督噶礼等贪腐势力展开惊心动魄斗争的故事,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这部历史剧是“反贪腐”的好教材,告诫我们要以廉政准则为镜,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到“慎始、慎权、慎独”,不断增强自身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才能保持职务行为上的廉洁性。在当时交通、通讯都不发达的情况下,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地方官吏尚能做到此,而我们党的一些腐败分子却以“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归纳为自己走上歪路邪路的原因。虽然摆脱不了找借口的嫌疑,却也暴露出了这些人自身的问题,所以,加强自我修养,保持自身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要一贯执行的宗旨。要牢记党的宗旨,加强党性修养,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清正廉洁的传统美德,提倡廉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有深刻的指引意义。要做到戒私心,去贪欲,经常自省,提高道德修养,坚定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白做人的精神,从思想、品德,行动上从严要求自己,做一个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受到人民拥戴的好领导、好干部。

观看此戏,心灵深受洗礼。改革开发以来,国富民强,但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斗争依然严峻,我们党开展了一系列的反腐败斗争活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全面部署,从制度上加以制约,要求党员干部从思想上不想贪,从行动上不敢贪,不愿贪,彻底筑牢反腐拒腐防线。作为统计系统的一名党员干部,要以张伯行为榜样,以党的纪律为底线,带头听党的话,自觉加强品德修养,讲政治,讲大局,对党忠诚,对群众负责,自觉做到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敢与不正之风做斗争,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12篇:反贪腐心得体会

反腐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我参加了单位进行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后,感觉受益非浅,感慨良多。

一个人能走上一定的领导岗位,可以说都付出过“十年寒窗苦”,经历过人生的艰辛拼搏,都离不开组织的关心爱护,离不开周围同事的帮助支持。但是,如果把握不住自己,经受不住诱惑,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就会一失足成千古恨,断送自己的政治生涯,多年的辛勤努力毁于一旦,也给党和政府的威信带来严重损害,实在是不值得。

饿死事小,名节事大,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都像对待生命一样珍惜名节。但是,如果走上歧途,不但给组织抹了黑,自己也毁了名声,赞美声就变成唾骂声,美名就会成为骂名,名誉就永不再来,一生就抬不起头来。

现在,我们的家庭是和睦的,是幸福的。一旦在经济上出了问题,走向犯罪,家庭就像天塌了一样,就会失去了“顶梁柱”,将使家人在精神上受到很打的打击,子女在外也会感到抬不起头来,甚至造成妻离子散,会使一个原本和美的家庭坠入痛苦的深渊。

当一个领导信任的好下属,当一个同事信赖的好同志,是无比荣耀的。群众敬佩你,下属爱戴你,亲朋好友亲近你,家人都会以你为荣。可是如果走上了犯罪道路,亲戚就会疏远你,朋友就会躲开你,最后你就成为没有亲情、没有友情、没有人情的“可怜虫”。

有的人往往不知自由的珍贵,一旦失去了自由,时时处处被监控监管,有家不能回,有事喊报告,亲人看不到,失去人身自由的滋味是多么可怕,与世隔绝的煎熬是很难承受的。

健康是立身之本。心胸坦荡,无非分之想,必能身体健康。如果因收取不义之财触犯党纪国法,必然会精神高度紧张,整天提心吊胆,心理压力大,负荷重,吃不香饭,睡不好觉,造成体质衰退,危及健康。

第13篇:新律师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法庭上言论豁免权等执业权利有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更好地维护了律师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检法的制衡力;另一方面将对反贪侦查部门的侦查取证带来挑战,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针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三权”将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及如何采取应对措施

,略表浅见:

一、会见权

1、律师会见权的变化。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旧规定相比较,有以下明显变化:

(1)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会见。“讯问”之后少了“后”字,显示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但律师介入的时间点究竟是第一次讯问前、讯问中还是讯问后,法律没有补充规定。有人认为“应当包括整个过程,即律师可以在上述过程中介入”。①笔者赞同这个观点:一方面,从立法目的看,整部新律师法修改的着眼点在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防止侦查部门权力的滥用;而另一方面,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特意将“后”字去掉,亦足以彰显立法者的意图。

(2)会见程序。从程序上看,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需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并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未作修改。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也说:“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见,律师法只是修改了律师会见的批准问题,而未修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涉及国家秘密。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机关可以事先告知看守所,让其把好律师会见关,当有律师要求会见时,让看守所告知律师: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需经检察机关批准。②同时,侦查机关也不能为了限制律师的会见权,便将所有的案件秘密都认定为国家秘密,变相剥夺律师的此项权利。

(3)会见的内容。新律师法中会见内容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会见内容变化不大,但关键在于“不被监听”。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获得律师有效帮助已经跨越了法系、国家、意识形态的界限,在全世界形成共识,并且出现了刑事辩护的国际化标准趋势,许多国际公约都对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以及律师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刑事司法规则与准则,从我国参与和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刑事司法规范以及立法者的意图,相关学者、实务的讨论,其中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人员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可以在场,但应处于“看得见而听不到”的位置,因此,“不被监听”只是对侦查人员在场权行使的方式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并不与之相冲突。

3、会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⑴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具有不稳定性,零口供案件将会增加。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讯问,并且不受监听。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凭借这一规定不交代问题,而同侦查讯问人员软磨硬泡,玩“12小时”的对抗游戏,等候律师“营救”,增加讯问破案难度,造成案件零口供;律师介入侦查后,依法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其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犯罪嫌疑人因畏罪而产生动摇心理是正常的,因而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律师违背职业操守,甚至违纪违法,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点”或者“通水”,势必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翻供、拒供进而产生零口供的现象必将大幅增加。

⑵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提高,成案率会大幅下降。窝案、串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职务犯罪有着强大的威慑力,也更具社会影响力。而在侦查实务中,窝案、串案的成案线索往往来源于,最初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弈,迫于证据和法律,交待犯罪事实,争取立功的行为。而律师会见权的提前,处于保密阶段的线索会变得无密可保。线索一旦被泄露,同案犯就会闻风而动、逃避侦查,这将使侦查取证工作

第14篇: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作了不少修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将使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对抗性等进一步得到强化。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适应这种新要求、新挑战,从而保障和促进反贪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略陈拙见。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 反贪 侦查 对策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定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在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方面,较现行刑诉法有突破性规定,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与检察反贪侦查工作关系密切,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正确把握其对反贪工作的积极影响,自觉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贪侦查工作。

一、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相关条文的对比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从修改之处来看,《律师法》第35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申请司法机关收集调查取证和自行取证的权利,主要包含: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和自行调查取证。新律师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突破主要是在自行取证权方面,尽管其要付诸实践还有待刑诉法的配套修改,但笔者认为,就反贪侦查工作而言,其办案的侦查思维、侦查模式和侦查方式将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变化。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

(一)增加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履行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职责的重要权力。职务犯罪的侦查与反侦查的斗争相当激烈。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侦查有着很多便利,但是律师介入侦查时间提前,无疑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一是侦查部门以往运用侦查计谋进行讯问破案,施谋与反施谋的对抗必将激烈。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会认为有律师作为“靠山”,而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从而使讯问谋略及其运用的效果受影响。二是律师提前介入调查,也可能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复杂化。侦查人员原有不在外界介入的情况下办案的习惯将被公开、不受监听、自由交流、案件信息外流等所代替,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的神秘色彩被淡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增大,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大大缩短。

(二)增强侦查活动的对抗性

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可以同步,并且侦查部门取证的主要对象也可能是律师所要取证的对象,这就可能形成证实犯罪与否定犯罪证言并存的局面,将影响侦查效能乃至惩处能力。在案件侦查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翻证(特指违背客观事实的翻供翻证,下同)。而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律师通过这些权

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少数素质不高的律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稍加“点拨”,犯罪嫌疑人及主要证人就有可能翻供翻证。

(三)影响案件定性的准确性

按照《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所收集调取或者自行调取的证据,如果在侦查部门视野之外,就会影响侦查部门对案件侦查进程及其侦查结果的掌控,形成侦查与律师双方对案件证据信息不对称,最终势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产生影响。

(四)影响证人作证的稳定性

由于受委托律师的特殊性,律师取证的目的、方向和角度即出发点和归宿,取决于为当事人服务。如果律师取证偏离法律轨道,则在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等方面就会与侦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发生冲突,从而影响证言的证明力。特别是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者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拒证,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

(五)影响深挖犯罪的可能性

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三、反贪侦查工作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策略和措施

(一)树立“信息主导侦查”观念

信息情报工作是反贪侦查的重要基础工作。与侦查活动相比,信息情报工作具有成本低、投入少、效益高等特点。反贪侦查部门如果没有获取、传递、分析、处理和再生各类涉案信息情报的有效机制和途径,就会失去侦查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才能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营造有利于侦查“氛围”,运用掌握的信息情报去攻破对方心理防线,从而最终实现突破案件的既定目标。

1.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信息情报队伍,开展对贪污贿赂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和研究。目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信息情报途径主要依靠经办人的侦查经验积累、有关单位移送、举报人举报、办案中发现等进行收集。信息情报工作因侦查单位、经办人的重视程度不同而有较大区别。建立信息情报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信息情报工作比较松散和主观随意状态。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应附设在反贪局,其优点是有利于共享侦查、预防资源;有利于信息资源输送的快捷、便利;有利于实行规范管理。如对重点、热点行业或领域的总体状况、发展态势、贪污贿赂可能发生的环节和部位等方面,以及该行业或领域的工作特点、管理流程、监管制度、人员状况等重要情况,就可以利用侦查、预防信息实行动态监控,并建立相应的侦查信息情报数据库,为办案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源。

2.拓宽信息情报工作渠道。贿赂犯罪具有“渗透性”、“行业性”、“连接性”的特点,从发案领域来看,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商业空间比较大的领域,往往容易形成贿赂犯罪的高发领域。要把握不同行业的规律和特点,在信息收集渠道上必须广泛,包括从公民和单位的举报、控告中收集信息,从行业的政务公开及自查自纠工作中收集信息,从新闻媒体及社会反映中收集信息,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收集信息等①。同时,应提高信息情报收集及其运用的能力,逐步建立与有关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电信等行业)信息资料联网②。信息情报专门机构对掌握的信息要做好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规律建立信息库,对信息材料的进行收集、排查、储存,通过对信息库进行涉案信息分析、情况材料分类及检索,提高信息材料的综合利用率。

3.加强信息情报动态监控。加强狱侦情报工作,积极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监狱、看守所在押犯人中物色和建立“线人”、“耳目”,及时掌控在押犯罪嫌疑人拒供、供认及其翻供、揭发犯罪等动态,同步配合讯问活动,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争取从宽处理。

(二)加强初查工作

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旦实施,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就将提前到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之日。为了有效防止律师介入后对案件查处造成的不利局面,侦查人员应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把初查工作做扎实。

1.转变初查思维。在以往的初查思维中,往往只注重对线索本身的分析和评估,就线索查线索,随意性较大,不愿意花费时间和力气进行初查。常规调查结束后,就草率上案,将破案的希望寄托在审讯上。由于信息量少,侦查人员不得不在被调查对象的“合理”解析中无功而返。要改变这种片面、急功近利而导致成案率低的初查方法,必须更新初查思维,以系统性、整体性替代单一性、随意性的初查行为和方法。即以线索反映的问题为切入口,将具体线索的初查纳入到线索反映出问题的系统或整体中去把握、去思考,结合对系统和总体情况的把握对线索进行客观、全面地审查,真正做到察微析疑,进行较为准确的筛选与甄别,确保初查工作的效果。

2.调整初查方法。准确把握初查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的手段,使其功能得以最大、最优的利用,以减少证据变化的可能性。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要围绕犯罪构成研究线索的成案可能、调查取证方法及其对象范围。一旦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就应及时立案侦查。在条件不成熟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可贸然立案,并加强动态监视、放长经营,视机适时启动立案程序。对证据不足、不到位的,慎重使用风险决策,降低案件风险。

3.完善初查机制。一是线索系统管理和运用机制。要加强对涉案线索统筹谋划、科学运用,既要重视调查成案率高的线索,又要加强相关线索储备,做好线索补强或者替代的准备。在决定立案侦查环节,要防止采用单一线索立案,以免造成被动,同时做好对多条线索的分类排队,有计划地逐条展开调查。特别是要加强对律师会见后案情动态的监控,一旦发现案情发生变化致使立案基础发生动摇的,就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二是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金融、房产、电信等相关机关和部门的信息互通、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机制,积极为反贪办案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三)建立和完善侦诉协作机制

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客观上要求反贪侦查部门取证的深度和广度要有新的提高,否

则,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甚至案件不能被起诉或者被宣判无罪将可能增加。因而检察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侦诉协作,形成侦控合力,全力把好案件的质量关。

1.加强取证情况沟通。反贪侦查部门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原则,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尽量预见到此类证据会对后面诉讼所造成的影响。做到以证据定性每一笔事实,从公诉角度收集每一笔证据,使每个证据的取得都符合法律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在必要时,可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对办案取证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公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进一步促使反贪侦查取证水平和揭露、证实犯罪能力的提高。

2.积极协助补强证据。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如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反贪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锁链,促进公诉力度和质量的提高。

3.强化犯罪指控意识。反贪侦查部门要积极协助公诉部门做好出庭公诉、指控犯罪工作,如对于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配合公诉部门分析把握出庭证人的作证意愿、作证动向以及翻证可能。一旦发现有翻证迹象的,要及时弥补作证漏洞,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③。

(四)加强反贪侦查理论研究

反贪办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办案没有固定的模式和一成不变的做法,需要反贪干警针对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具体实践和特定对象,灵活采用智慧谋略,应对办案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和风险,但办案工作也并非毫无章法,而是有很强的规律性,这些规律性的做法经过总结和提炼,可以形成间接经验,对办案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要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就必须在执法理念、策略和方式上进行更大的转变,而这种转变,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指导。从这种意义讲,在侦查理论方面,应重点研究侦查理念、审讯技巧、突破攻守同盟、翻供、翻证策略、追逃方法等在办案工作中的有效运用。要加强讯问情景研究,按照犯罪心理学、审讯心理学的原理,找出有利于依法审讯破案的规律,增强依法审讯的效率、效益和效果。在服务办案方面,应突出研究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竞争比较激烈、垄断程度比较高的热点行业或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特点规律、侦查对策。

(五)建立高效的组织指挥机制和专业化的侦查队伍

在当前社会基础下,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所以,侦查力量的投入将加大,办案的节奏将加快,才能保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找到赃款赃物防止转移,否则侦查力量和资源优势将因为效率低下而消失。因此,检察机关内部要努力构建“大侦查”格局,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集团性质的办案组合,将外围取证、审讯、技术、侦查一体化,合理地结合起来,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④。提高反贪部门调查取证、突破案件的能力,适应新执法环境下案件查处的新要求。

在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情况下,指挥决策形式已经不可能有时间允许指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条件下的稳当型决策,更多的情况下是要么放弃侦查,放弃战机,要么依据职业判断做出风险型决策,这就要求侦查指挥人员必须有更高的决策和运筹能力。要适应这一转变,侦查人员必须专业化。

侦查人才实行专业化管理符合侦查工作的长期目标。专业化的侦查人才应具备几个方面

能力:察微析疑、发现犯罪的能力;紧急应变、快速反应能力;善用谋略、运筹帷幄的能力;欲擒故纵、长期经营线索的能力;独当一面、熟练使用侦查器材、设备的能力。在培养方式上,应实行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短期与长期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方向上,应根据侦查人员各自的特点,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侦查人员对某行业、领域职务犯罪专门调查能力。在提高侦查人员的待遇上,改变侦查人员只能通过行政职务和级别升迁来解决自身待遇的现状,确立侦查人员分级分类享受相当行政职级待遇的管理模式,保持队伍的稳定和活力。

(六)加强反贪侦查管理和动态监控

针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出现的新情况,要加强对反贪侦查工作的管理和监控,加强研究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证人翻证等现象,巩固侦查成果。1.加强预审工作。反贪侦查部门应当配置专门预审人员,强化审查意识,加强对案件的预审,及时发现所取证据细节缺失等取证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巩固取证成果,健全证据体系,保证办案质量。

2.加强动态监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当适时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供述动态,检查是否出现翻供现象。对于已经翻供的,应当查明真实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控制证人翻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后,侦查人员应当适时通知证人谈话,了解证人作证状况,检查是否出现翻证现象。对于已经翻证的,应当查明真实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特别是对关键证人包括污点证人,要加强动态监控,防止证人因律师干扰而翻证。

(七)建议完善立法,体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1.拓展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办案倚重口供,与侦查手段陈旧落后有着直接的关系。目前,尽管有了录音录像,但这也只是记录讯问的过程和记录方式的改变,在直接获取证据方面无实质性的变化。律师介入诉讼,过去的侦查方式受到了限制,必须有新的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侦查手段,才能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因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交流而受到影响,不因律师调查取证权更为有效地行使而受到影响,立法应当为职务犯罪的侦查规定适当的方法和途径,明确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监视(秘密跟踪和守候监视)等应当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法定手段。

2.建立作证制度。针对职务犯罪侦查中言词证据地位突出的特点和证人的重要性,增设强制证人作证制度,同时规定证人补偿、保护和豁免制度。证人因作证所造成的误工和其他合理费用支出予以补偿;证人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优先查处,给施加人所在单位或相应国家管理部门发出处罚检察建议并予落实。与此同时,在法律设置上应予完善,使检察机关对不作证、不配合办案的证人或单位有相应的处罚权。对于不配合办案,拖延、推诿、阻扰办案,特别是通风报信的单位和当事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司法或行政处罚。

3.完善相关责任。健全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承担相关责任。基于平等交流原则,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当承当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是律师向检察机关开示证据制度,以防止形成侦查与反侦查信息的不对称,进而影响对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增加揭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困难,以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统一。

四、结语

律师法的修改,为律师在刑事诉讼领域依法执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证,检察机关反贪侦查部门应当积极适应,切实改进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提高侦查破案

水平,增强驾驭反贪侦查全局能力。同时,法律上也应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手段拓展予以保障,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有所作为,有所发展。

注释:

①沈雯:“刑事诉讼模式变革视野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载《巢湖学院学报》2008年第10卷第4期。

②林欢欢:“对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规定的解读与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7期。

③王煜、赵刚:“新律师法实施对刑事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载《法学视野》2008年第3期。

④张军、姜伟、田文昌:《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摘自《法治论坛》第14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王慧

第15篇:反贪

反贪局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市院机关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转入第二阶段即分析检查阶段以来,反贪局按照《市院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配档表》要求和崔久明副检察长的动员讲话要求,局党支部先后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座谈、征求意见、统计分析等方式,紧紧围绕近年来反贪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形成的新认识,今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举措等六个方面,认真查找影响和制约反贪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查摆剖析思想根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整改措施。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提出解决办法,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成果,使反贪干警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工作,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思想得到了新解放,理念有了新转变,精神面貌有了新改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今年以来,反贪局围绕“四保障一强化”的工作要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带头查办大要案,已直接立查贿赂犯罪特大要案10人,其中厅级干部2人,副局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3人,并且均为“三权”案件,查处的案件中人员职务高、案值大,办案质量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市院带动下,全市反贪部门共立查大要案99件109人(要案8人),大要案比例为 98.3 %;起诉53人;法院作有罪判决67人。反贪工作完成五项考核要素,与去年同比上升68.5%。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对照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检查在运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检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学习理解掌握的不深、不细、不够全面。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刻苦学习的精神,在深入理解上下功夫不多,认识问题的深度还不够。有的理论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时间抓得不够紧。

2、思想认识还不够不到位,全面学习应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贪工作还有不足和差距。工作中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以及事关反贪工作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学习研究不够,解决办法不多。

3、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相对滞后,存在着就案办案的陈旧观念。片面强调办案数量,而忽视了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部分干警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欠佳,办案工作的效率和案件质量不高。

(二)对照先进院、先进单位的发展经验,检查在科学发展中存在的差距。

1、思想认识方面离争先创优的目标要求还有差距。07年以来,市院党组根据高检、省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青岛地区实际,提出了我市检察工作争先创优的目标,今年要争取三连冠。这个目标,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党和人民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对我市检察工作的要求,振奋人心,鼓舞士气。必须扎扎实实、加倍努力的做好各项工作。对此,我们感到压力很大,07年我们立案263人,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去年我们查办要案17人又是一个突破;今年我们办的10个案子,职务高、案值大,又是前所未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

2、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对策不够。对新形势下反贪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探讨;对基层院反贪工作情况掌握的还不够全面。

3、在执法过程中服务大局的意识还不够强,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对树立公正、公平、公开、文明的执法理念在思想重视程度上不够。

4、部分干警有时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够强。有时觉得平时工作比较多,怕忙中出错,认为自己只要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平平安安,别出什么大问题就行了。

(三)对照工作实际和职责要求,检查在落实“四保障一强化”思想认识和工作措施等方面的不足。

1、在执法思想方面有差距。对院党组年初确定的保增长、保民生、保“三农”、保稳定和强化法律监督“四保障一强化”工作任务的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对如何将反贪办案工作融入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科学发展大局,研究得还不深不透,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和调整工作思路,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

2、与侦监、公诉部门的协调沟通不够。2007年以来,市院立案数量倍增。对侦监和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提出的问题,沟通和交换意见不够,特别是对个别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有不同的认识,交流、沟通和磋商做得不够好。

3、贯彻落实“四保障一强化”措施效果不明显。虽然也制定了反贪局今年的“四保障一强化”工作措施,但基本上还是把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实在行动上,工作还是和过去一样,亮点不多,效果不明显。

(四)对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检查在服务大局、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思路和眼光还不够开阔。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到反贪办案工作中,就是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积极履行反贪办案工作职能,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手,坚决查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我们有时存在着单纯业务观点,简单地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2、对外宣传的意识不够强。总认为应该多做少说,侦查工作保密性强,且干扰多、阻力大,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宜过多对外宣传,所查办的案件出了最终审判结果后再对外宣传会更好。

3、办案质量还有待于提高。2007年以来,市院带头办案加大了力度,市院反贪局一年查办的大案要案,比2007年前四年的总和还要多,应当说案件质量是好的。但从更高要求上来看,办案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这两年反贪干警的精神状态和办案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对高强度的大量办案,侦查业务技能和质量还要继续提高。如:有的办案干警取证不到位;有的审讯拿不下口供等。

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的制约反贪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经过认真查找和归纳,局党支部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抓理论学习不到位,抓思想教育不深入,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的理解掌握还不深,指导工作力度不够。在领导层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的思路和眼光还不够开阔;工作实践中大胆探索和承担风险的意识不够。没有把科学发展与本职工作很好的结合,或者说切入点把握的不好。

2、对反贪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研究较少,工作指导方式不够科学有力,在发挥考评机制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方面存在一些认识误区,考评标准不够规范合理,研究解决的途径和办法不多。

3、少数办案人员突破犯罪、证实犯罪能力不强,存在“重查处,轻处理”的思想。以致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查处的仅是部分犯罪事实,案件虽然没有办错,但没有查深查透,采集的证据有的不够扎实、充分, 案件质量不高,缓刑、免刑增多。

4、职能作用的发挥不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还有一定差距,工作制度和机制还有漏洞和缝隙,还需要进一步梳理、改进和健全完善。

5、反贪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队伍构成还不够科学、合理,善于攻坚克难、破解难题、精通反贪业务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贪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措施

下一步,反贪局将根据市院党组的部署要求,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以“四保障一强化”为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将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找准反贪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求突破、抓亮点,加强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执法成效,规范侦查行为,切实解决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全市反贪工作科学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一是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针对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落实整改见成效,科学发展谋新篇”,要把制定整改落实方案作为学习实践活动抓落实、见成效的重要环节,从整改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各项整改措施如何落实等方面,全面研究制定《反贪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方案》,并建立《整改重点工作台帐》,逐项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领导、承办人员,把任务分解细化,把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解决问题、完善制度等任务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和制度化,努力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

二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局党支部要在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反贪工作职能,紧紧围绕提升和完善反贪部门服务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任务目标措施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认真解决本部门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做到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特别是对全面学习应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贪工作,改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协调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果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结合绩效考核完善现有的评判标准和办法;建立运转高效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强化侦查协作、指挥;完善队伍教育培训机制,增强反贪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等四个方面存在的影响和制约反贪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学习实践活动中分析检查出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创新和完善办案工作体制机制。结合全市反贪工作实际,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创新工作机制相结合,着力在建立推进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立足长远发展,从制度上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努力构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了相关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理论研究与经验推广实现新突破。

四是做好结合文章,统筹兼顾,提升工作成效。正确处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注重采取“四个结合”,即把学习实践活动与已经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起来;与推动反贪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结合起来;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机制结合起来;与推动反贪业务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学习实践活动的实践性,始终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两提高,不断用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反贪工作科学发展,努力用各项反贪工作的实际成果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

第16篇:反贪

“反贪”为何能让春晚掌声响起来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央视蛇年春晚第四次带妆带观众彩排中,喜剧小品《你摊上事儿了》因台词首次出现“反贪”,赢得了现场观众热烈掌声,而且超过了郭德纲的相声《追着幸福跑》的“笑果”。

央视蛇年春晚虽然刻意延揽了不少明星大腕,殚精竭力准备了不少节目,舞美更是精彩绝伦、如梦似幻,但从前几次彩排的情况来看,除了把“幸福”的主题词说唱得十分响亮之外,获得的“笑果”并不多,赢得叫好也很稀疏,为什么一出现“反贪”的台词就掌声响起来、观众的反映热烈起来了呢?我看不外乎两个原因。

一是这“反贪”之声虽则出于人微言轻的保安之口,却言为亿万人民痛快心声,具有强大的“正能量”气场。春晚是万众欢庆的节日盛会,节目自然应该让观众感到舒心欢畅才能赢得喝彩,多说些幸福的吉利话当然是不二法门。但说幸福也不能一味拿大话空话送恭贺,得实打实地住观众最心痒痒的地处挠;不能天上人间不知今夕何年,得诚心诚意占个天时地利命运前程。而今举国上下最令人感到欣慰看好的是什么呢?自然是新一届党中央高悬反腐利剑,反贪声威震慑官场,民意为之大振、人心为之大快。春晚节目中能将这复兴有望、梦想可真的事体抖落出来,那才是真正敲响了幸福的门儿,岂能不赢得最热烈的掌声和喝彩吗! 二是这“反贪”之声虽则出于诙谐搞笑的小品之中,却也极尽辛辣犀利讽刺之能事,让人民群众有扬眉吐气之快。小品是春晚拿手热盘菜,理应让观众笑得泼酒喷饭,可是老实说,已经有多少个春晚,没能让观众这样开怀大笑了。为什么?我看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年的小品少了一样最开胃的笑料,那就是讽刺,小品界说是:“开涮的可以有,讽刺有不得”。而讽刺又恰恰是小品最基本的艺术元素和社会功能,少了它,“笑果”当然就出不来,出来了也没多大意思。这次春晚小品节目中能把讽刺的功能发挥出来,让贪官尝尝投枪匕首的味道,让观众笑看他们的囧态,岂能不赢得最热烈的掌声和喝彩吗!

“反贪”让掌声响起来了,今年的春晚有看头了,这不仅对办春晚的央视剧组以及参与演出的艺术家们来说应该是一大启发,一大进步,对全国观众来说更值得庆幸。

第17篇:试论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

试论反贪侦查如何适应新证据制度修改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赵志国 秦石蒙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依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既是诉讼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诉讼原则。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做了很大的调整,本文试图从三个部分,即第一部分对相关证据制度方面的修改、新增条文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围绕新的证据制度分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不足;第三部分尝试就所分析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

论文关键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证据制度 职务犯罪

一、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方面调整的理解

(一)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调整理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对证据种类的分类中:一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即鉴定人的意见,并要求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是在有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人。修改后的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能体现司法鉴定活动及结果的本质属性,同时也要求司法人员要对鉴定意见进行甄别,将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鉴定意见排除在外,从而保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排除的理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原条文四十三条的基础上,在新条文第五十条中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在立法上公开承认了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此外,新条文第五十四条还明确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对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排除标准及程序进行细化。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理解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新条文将证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用“应当”来表述,其涵义就是在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时候,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可能面临证言、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的风险。

二、分析当前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面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要求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反贪队伍办案水平尚且不能完全适应开放的信息化时代要求

时下,我们处在科技日新月异、信息高度透明化的社会里,本来反贪工作人员面对的就是一群拥有高智商、高学历、高职位的犯罪分子,这些职务犯罪的领导干部们在官场上浸淫多年,他们有经验、有人脉,而且也懂法律,对付这样的一群狡猾的犯罪分子,只有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侦查队伍才能与犯罪分子进行周旋。

(二)反贪侦查人员在执法理念执法机制等方面均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本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这将使侦查机关凭借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开展外围取证的优势不复存在,使得侦查工作趋于公开化、透明化、复杂化,使得之前依靠口供突破案件的传统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执法办案要求,再加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将比较大的颠覆过往突破口供的一些讯问技巧和手段。此外,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法庭质证等方面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反贪办案人员在面对这方面的经验还比较欠缺。

(三)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比较严重

反贪侦查人员在侦查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总是无法摆脱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笔者认为,造成侦查人员这种思想的原因是一是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思想上对证据收集程序不够重视,一味的将重点放在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而忽略程序收集是否合法;二是侦查人员有侥幸心理,认为证据持有人在证据调取收集方面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了解不清,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无法及时发现。

三、反贪侦查工作如何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的调整

(一)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打造复合型强侦队伍

要想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人是第一要素。大力开展专项培训、敢为练兵和技能竞赛,着力提高信息化侦查能力、预警化研判能力、精细化初查能力、规范化讯问能力、组合化证明能力、扁平化指挥能力、一体化支撑能力和科技化应用能力等。坚持人才强侦,健全完善侦查人才引进、选拔、培养、使用和评价、管理机制,努力造就一支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合理,能力水平经得起办案实践检验,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工作需要的侦查人才队伍,为侦查工作长远发展奠定人才保障,从而带动侦查队伍专业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转变执法理念和办案方式

1.加强线索初查及立案前犯罪证据的收集工作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取证、证明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侦查的主要精力从获取口供转移到全面收集证据上来,实现“从供到证、以证印供”向“以证促供、证供互动”的转变。

2.拓宽办案取证思路并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的配合

近些年来,在信息化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已经提出信息引导侦查的办案新模式,同时也在强调要利用现代化的侦查装备来取证固证。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侦查人员要在原有的侦查手段上与时俱进,不仅要查被调查人家庭财产、车、房、股票等信息,更要加强对被调查人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调取,利用话单分析、数据恢复等侦查技术手段搜集和固定证据。此外,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司法中转换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侦查人员许多收集固定证据的时间,所以侦查部门应该向孤军作战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外部协作转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证据转换机制。

3.扩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范围及提高镜头下依法审讯的能力水平

目前所谓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的是对被调查人正式立案侦查后的讯问进行完整录音录像,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正式传唤被调查人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就应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为在笔者看来,一个线索在侦查人员初查过后,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甄别从而初步判断被调查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种初查工作所收集的证据毕竟不可能完全尽善尽美,因为在正式传唤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后,被调查人必定会对侦查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狡辩。此外,侦查人员也要积极去摸索新的询问、讯问技巧,提高“镜头下”依法审讯的能力水平,最好做到针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灵活运用审讯技巧,准确区分政策攻心、运用谋略与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的界限。

(三)积极探索证人出庭作证工作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包括侦查人员在必要时也要出庭应诉。在实践过程中,职务犯罪证人出庭率也是非常低的,证人出庭率低主要是害怕被相关当事人打击报复,例如在贪污、挪用犯罪案件中单位的财务人员就由于害怕作证被接任的单位领导在工作中“穿小鞋”而不愿意上庭作证。⑥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以后的工作中一是要建立起严谨的证人出庭作证审批程序;二是注重和拟出庭质证的证人的交流,对证人进行心理疏导和说服教育;三是要加强和案发单位的纪委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沟通,不要因为单位相关人员出庭指证前领导,而在其以后该人的工作中给予其不公正的待遇。

(四)建立独立的非法证据审查部门和机制

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检察机关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完成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工作,力求将非法证据在侦查阶段就予以排除。笔者认为可以在反贪局下面的办公室里派专人负责证据方面的工作,对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非法证据及时排除,瑕疵证据及时不正,同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也可以商请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动摇整个案件。

总之,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开始全面实施的时候,我们为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做的各种调研、分析、应对方法,均应在真正法律生效后,通过实际办案,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侦查工作。只有在实际办案中不断摸索、总结,才能真正开创查办职务犯罪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http://www.daodoc.com/1998.

[6]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

第18篇: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罗高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件材料。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

1、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二是反复无常,供述时供、时翻,供词不稳定。这类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行为的触犯了法律,将会受到惩处,但又不愿面对现实,常以反复无常的方式逃避审讯人员的审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审讯人员可以用“减压”的方式来淡化和消除畏罪心理对审讯工作的不利影响。对于认为供认后将承担严厉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为其减轻压力,使其认识到只要自己坦白交代就有比自己的想象要好得多的出路,让其正视现实,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深刻认识到只有交代罪行,才是唯一出路。

2、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社会经验,甚至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应变能力和反侦查意识都比较强,同时,利用掌握的职权,他们攀附了复杂的“上层关系”,建立了稳固的“保护势力”。有的关系人甚至还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对这类关系网的心理依托,过高的评价了自己的保护伞。这是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产生的根源。在审讯中表现为漫不经心,情绪比较稳定,把注意力放在其他事物上,不愿去想自己的犯罪问题。认为自己关系多,路子广,只要自己坚决不供,就会有人为自己脱案。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审讯人员应加强心理攻势,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决心和信心,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也可以利用制造错觉的方法加重犯罪嫌疑人的猜疑心理使其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的证据,还可以直接出示证据来瓦解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3、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和审讯人员一种不信任和敌视的心理。此种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在帮别人整自己;二是因为审讯人员在审讯中不注意方式,人为的造成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审讯中对抗心理一般表现为:情绪激动,行为暴躁缺乏理智。时而公开对抗,出言不逊;时而矢口否认,极力狡辩;时而喊冤叫屈,发泄不满;时而反映冷淡,懒懒散散,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因此,审讯人员面对僵局,态度要沉着冷静,不能感情用事。先不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不急于追讯案件情节和实质性内容,以缓解其对抗情绪。待犯罪嫌疑人情绪稳定后再从其最感兴趣的话题入手,通过平和的审讯语言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使其愿意同审讯人员进行对话,进而将其对抗心理逐步转化到供述交罪上。

4、悲观心理

悲观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行将被揭露,面对法律的惩罚而对自己的前途未来丧失了信心的一种心理。力求生存是人类的本能。悲观心理的出现只是暂时现象,一旦审讯情况发生变化,悲观心理依然可以恢复到稳定平衡状态。关键是审讯人员要有极大的耐心和热情,唤起犯罪人对人生的留恋和对新生活的向往,激发争取光明前途的信心。悲观心理实际上是畏罪心理的极端化,因此畏罪心理的应对策略也适用于悲观心理。

(三)制定审讯计划。每次审讯前都应制定计划。本次审讯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回答的各种情况估计,运用何材料加以佐证等都要计划周到。计划周全,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审讯人员没有制定审讯计划,仓促上阵,随意发问,往往会使审讯工作陷入被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选择审讯突破口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的突破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而且能把案件做大。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情况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

办案当中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待自己的问题,应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充分利用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恐惧状态,打破其侥幸心理,趁其惊魂未定之时,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促使犯罪嫌疑人由畏罪心理向交罪心理转化。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核心任务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而犯罪嫌疑人则千方百计地否认犯罪事实和情节。有时甚至只交代结果,不讲细节,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会故意交待虚假的情节来反过来试探审讯人员的底细,看其犯罪行为到底有没有被审讯人员所掌握。因此,在选择突破口时,应当紧紧抓住已查明的关键犯罪事实和情节,从细节处着手进行突破。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对审讯的心理反映很大程度上受到其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的影响,对此,审讯人员要准确判断,牵一发而动全身,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破。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作出错误的判断,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待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审讯的过程,就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论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打击。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在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多个突破口。在办案中,往往一个突破口只是查清了某一事实、情节,但对案件的全面突破,则需要侦查人员多次进行突破口的选择或者同时选择多个突破口,这样才能彻底瓦解其抗审心理,深挖窝案串案。

三、审讯谋略与方法

审讯谋略是指审讯人员根据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性格、情感、意志等心理状态变化的趋向性,对其心理活动进行干预,以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策略和技巧。

在审讯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谋略方法:

(一)攻心法

攻心法就是侦查审讯人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通过攻其心,达到泄其气,消其势,乱其谋,夺其心的作用。使犯罪嫌疑人不想、不能、不敢对抗审讯,从而取得“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常用的攻心法有:

1、政治思想攻心。这是最常用的解决犯罪嫌疑人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情感问题的审讯谋略。审讯人员利用正确的思想观念、政治立场和观点去揭露犯罪嫌疑人的错误观念、观点和立场,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认识的目的。它主要通过强化审讯力量,适当加快审讯频率和宣讲国家形势来完成,具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情攻心,是指以真挚的情感唤起犯罪嫌疑人仅存的良知,用真情打动犯罪嫌疑人,使其向有利于如实供述罪行方面转化;二是理攻心,是指运用道德和公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思想,促其如实供述;三是势攻心,是指在侦查审讯中,运用和形成有利的形势、局势和声势,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2、政策法律攻心。就是运用党的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震慑力,去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审讯人员通过宣讲党的政策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运用真实案例和真人真事去启发教育犯罪嫌疑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攻心法由于在审讯中显著作用,它不仅避免了对案件事实进行每件事每个情节的追讯,能够省时省力、保证审讯质量,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改造。攻心法是以积极的心理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的,运用时应当审时度势,宽严适度。要根据审讯的具体情境,有节奏地调整审讯的气氛,既不能从头到尾只有平和的规劝,不给适当压力;也不能一味施加压力,不作启发诱导。宽和严交替使用,才能达到攻心的目的。

(二) 威慑法

威慑法就是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发出能产生强烈效应和刺激的信息,使犯罪嫌疑人慑于国家专政机关的威力,深感自己的卑微,无力与国家法律抗衡,从而削弱或消除其对抗心理,如实交待罪行。常用的震慑法有:

1、最后通牒。就是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推向绝境,以强迫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行为做出选择,展开决战的态势,迫其按照审讯人员的意图作出行动。虽然容易导致僵局,具有很大的风险,但是成功的比例也很大。因此审讯人员要有充分的准备,在出现僵局后应寻找方法化解,重新组织力量,寻机再次发起攻击。

2、敲山震虎。此法常用在深挖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待的余罪上。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见机行事,审讯人员知道多少就交待多少,能交待轻的就不交待重的。一些没有经验的审讯人员看到犯罪嫌疑人已经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认为可以收场了,实不知假象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罪行。此时,运用敲山震虎的谋略,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审讯人员通过不同的侧面进行迂回攻击,从不同的线索,如与犯罪有关的人员,某一事件、某些物品,与犯罪有关的具体时间、地点来进行深挖,扩大战果。比如对犯罪嫌疑人讲:“你以为你讲了一点就完了吗?其他的事你打算怎么办?”便是典型的敲山震虎。

3、先发制人。就是在充分掌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掌握其防御体系的部分或全部之后,以自己具有的优势,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发起局部或整体进攻的审讯谋略。实施先发制人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使用措辞强烈、节奏性强的发问语句;二是出示强有力的证据,主动揭露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三是发现有谎供、狡辩的意向,就先行一步,揭穿可能说出的谎言,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的机会,堵塞其退路,迫其供述。

4、攻其不备。就是在犯罪嫌疑人对某一问题没有防备,或来不及防备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对该问题进行突然追讯的一种审讯谋略。实施该谋略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审讯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攻中,要善于捕捉其没有防备的问题;二是一旦发现了没有防备的问题,要迅速果断地进攻,切不可因优柔寡断贻误战机。

(三)制造错觉法

制造错觉法就是通过一定的语言、行为和气氛的影响,调动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情感和认识,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一种错觉,形成罪行已经被审讯人员所掌握的错误认识,从而如实供述罪行。

制造错觉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特定的心理状态和特定的环境所造成的思维的片面性。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总是希望达到某种愿望或不愿出现某种结果。但处在羁押的环境中,又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罪行暴露的程度、审讯人员掌握了哪些证据,因此,不仅急于探听虚实,而且对外界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向犯罪嫌疑人输入一定的信息,他就会依据自己的主观愿望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判断,权衡利弊。在没有其他信息来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产生错觉,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案件的事实真相,自己无法继续抵赖下去,从而作出供述罪行的选择。

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造错觉:

1、对审讯目标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不能暴露审讯的目标,让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麻痹对方,声东击西,隐蔽审讯的主攻方向和目标,削弱对方的防御强度,避强击弱,使得犯罪嫌疑人首尾难顾,方寸大乱,最后不得不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2、对证据掌握程度的错觉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并不了解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被审讯中的犯罪嫌疑人知道检察机关不会凭白无故乱抓人,由此会产生一种错觉,认为检察机关至少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来调查自己,但又不知道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因此审讯人员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技巧性和隐蔽性,尽量少出示证据,不到关键时刻不轻易出示证据。出示证据时应注意其效果,每出示一次证据就应令犯罪嫌疑人对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程度的错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审讯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觉,错觉越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就越大。因为证据已被掌握,抗拒已失去意义,在权衡利弊后,就会选择供述。

3、对利害关系人的错觉

利害关系人顾名思义就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这些人掌握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往往对案件事实起着重要的证明作用,因而也是犯罪嫌疑人的较为关心的问题。如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最担心的是行贿人的情况,是否被抓了?是否已经交待了犯罪事实?交待了哪些犯罪事实?等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急于想知道的问题,因此犯罪嫌疑人总是试图从审讯人员口中、表情及行为上了解猜测利害关系人的情况。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应注意隐蔽自己语言、表情和行为,要会“演戏”,那犯罪嫌疑人就会根据自己主观臆测产生各种错觉,如审讯人员在审讯中抛出同案人的点滴信息,“别人已经说了,你还在这里顽抗。”犯罪嫌疑人就会产生他人已供述的错觉,从而加速犯罪嫌疑人心理证据的形成。

4、对事实存在的错觉

职务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一般很少留下痕迹,这对于审讯工作是很不利的。对于这类犯罪,隐蔽性强,有时多年后才发现,大量的犯罪痕迹都无法查证,因此成为犯罪嫌疑人赖以顽抗的基础。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审讯人员故意在审讯中假设一些情节,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例如对于一些将财务帐目隐匿和烧毁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就可以制造一些虚假的情节:“你认为你不提供财务帐目就无据可查了吗?你们的会计怕日后说不清楚,自己私下又记了一本帐,这一点你没有想到的吧?”此话一出犯罪嫌疑人便会顿时乱了阵脚,不得不交待自己的罪行。

制造错觉的特点是引而不发,很适合在只有嫌疑根据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使审讯传递的信息量很少,但信息扩张力很大。因此利于隐蔽,情不外露。制造错觉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提出的问题必须是真实的,或者建立在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引而不发和“诈唬”有本质区别。“诈唬”是凭主观臆断提出问题,并附以虚张声势的渲染。引而不发则是凭客观事实和对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点、心理状态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而提出问题。

(2)审讯中要沉着、坚定,表现出自信而胸有成竹的样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有透彻的分析,弄清他最关心的问题,希望出现什么结果,担心发生什么情况。只有摸清了症结,才能对审讯充满信心。

(3)力争速战速决,切忌久攻不下。这种谋略的成功,在于输入的信息显示将使用证据,造成犯罪嫌疑人心理失常而发生判断错误。如果对证据总是引而不发、总是作出跃跃欲试的架势,时间长了就易被识破。为了不至于暴露,使用时应与其他谋略结合起来,虚虚实实地进行。

怎样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侦查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

选择审讯突破口“三招”

审讯的突破口,是指在审讯时容易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薄弱环节。如何选择审讯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发展和进程,突破口选准了,对案件侦查势必形成破竹之势,甚至会达到不攻自破的效果。审讯中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和挖掘犯罪嫌疑人防线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要结合案情,根据不同阶段已获取的证据和审讯要达到的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可盲目随意,下面就结合自己在办案中的做法和体会谈谈如何选择突破口。

(一)从犯罪嫌疑人性格、心理上选择突破口

1.从侥幸心理选择突破口。办案中我经常会碰到各式各样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活动策划周密,检察机关根本无从查明;有的则认为自己有“靠山”、有“背景”,会将自己活动出去等等。这种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的精神支柱。他们把逃避打击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这种侥幸心理上,从而增加了审讯的难度。因此对于进行传唤的调查对象如在12小时内拒不交代自己的问题,应根据是否存在拘留的情形果断采取拘留措施。侦查人员应打破其侥幸心理,抓紧进行审讯,迫其交代罪行。

2.从畏罪心理选择突破口。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认为自己一旦招供,就会失去既得的一切,包括权力、地位、工作、名誉、家庭、自由等等。这是一种普遍的畏罪心理,这种畏罪心理后面隐含了一种“早日出去”、“从轻处罚”的心理期待,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适时进行法律政策上的宣传,就能使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催化为交代行为。

(二)从关键犯罪情节着手选择突破口

1.选择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事实或情节为突破口。在审讯中,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最关心、最担心的事实和情节,比如犯罪的地点、赃款的去向,攻守同盟订立的情节和同案人及知情人的证言等等,就能以此作为查清全案的突破口。

2.选择犯罪嫌疑人犯罪过程中的一些特殊细节为突破口。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或者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实施了一些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的特殊细节。如果掌握了这些特殊细节,就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认为连这样的细节都掌握了,其他的事实就更容易查清了,从而交代犯罪事实。

(三)从矛盾中选择突破口

在审讯中,侦查人员要自觉运用矛盾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贯穿审讯工作的全过程。要善于发现嫌疑人口供的矛盾、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企图规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使嫌疑人为掩盖犯罪事实或减轻罪责而胡编乱造,以虚假的事实来蒙骗侦查人员。但是既然是编造出来的事实,就一定会有破绽,侦查人员只要善于发现这些矛盾,利用这些矛盾,并在审讯时向嫌疑人发起攻势,就能起到查清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共同犯罪中,还要善于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心理,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发生激烈的冲突。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最担心的是被同伙出卖,也最怕落在同伙的后面成了“替罪羊”而受到从重惩处。因此,发现、利用、制造和扩大他们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是打开审讯的突破口之一。

第19篇:情报侦查培训心得体会

所谓情报按照情报的功能分类包括三大类:公开情报、非公开情报、机密情报。按照情报的内容来分类包括四部分:与谈判有关的情况、有关谈判对象的情况、竞争者的情况、已方的情况。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情报侦查培训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首先,我很感谢公司给予我这次难得的学习的机会。我们的公司,是一个优秀的公司。我们的团队,更是一个在冯总正确领导下的出色团队。能够参加汇聚国际教育集团《真正的执行》课程的培训,我深感荣幸,同时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

在潘老师的培训课堂上,我不仅从老师的讲课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很多先进的思想,同时海尔的砸冰箱故事也给我们上了一节很有意义的课。通过这简短的视频,使我更加相信质量就是一个企业的生命,我们的产品最终为人类服务,质量高于一切,也更加坚定了加入远东纸业这个团队的决心。

说句心里话,在培训之前,我对公司、对冯总还存有怀疑。一个中国最早的卫生巾品牌创办者,一个在国内抢先进入市场的公司,一个在业界奋斗了25年的企业,为什么走了这么久的路却还只是一个小企业,她究竟还能走多远,她还有没有发展前途,这个问题一直困扰我,熟悉经济学原理的我深知企业的发展具有周期性,那远东纸业这家又走到哪一步了呢?我的所学所累在这里又能发挥什么的效用呢?我很迷茫。

然而听完课之后,我忽然一下子顿悟了。我决定要和远东一起成长、一起发展。我是一个爱学习的人,所以我更敬重爱学习的老板,尤其是一位已年过五十的民营企业家。就像课堂上老师所说,冯总的这些年的积蓄已远远超过他和家人下半生的生活所需了,那他为什么还苦苦在寻找着企业的强大之路呢,如果说当初创办企业是为了挣钱,让生活过得好一些,那这个愿望已经实现了。而现如今的冯总,比起他的收获,付出已经远远超过。说个最简单的比方,我们每天来上班,只是完成一个人的工作,一周还可以休息一天,都已感觉很累,天天盼着周日,那作为老板呢,不仅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质量,还要开拓市场、开发客户,维持经营,最重要的还要思考企业的发展方向等等,每天的累可想而知。说到这相信一定会有人反驳“谁让他是老板的,拿的钱不一样嘛。”那追问一句,“如果你觉得做企业这么容易,还能挣很多,为什么不回家自己创一个企业去,何必来上班”。说实在的,冯总的这种不断求知的学习理念,让我很佩服,也让我决定要用我所学为远东尽一份力。

没有一生下来就特有能力的人,同样也没有一发展就可以成功的企业。企业的发展之路,那是经历挫折、承受辛酸的曲折之路。古语有云:“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企业想要成长为行业老大、领域龙头,那也不是一蹴即就的事,所以要理解企业,接受企业的现状,一起立志去发展企业。

潘老师的这堂课给了我很大的撼动。回忆这几年走过的路,自毕业后,工作、生活一切都挺顺利,让我不断被生活的琐碎给湮灭了,老师在课上讲的那些道理我都听过,曾经也参加过无数次类似的培训,听的时候很好,但日子一长就淡忘了。还是孔夫子说的对,“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学习不能学过就好,还要不断温故,要学以致用,落到实处,在工作的实践中真正成为自己的知识。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肩负责任,以企业之荣为荣,以企业之耻为耻,全力发挥价值,创造绩效。要想碗里有,就得先让锅里有。最后感谢潘老师,感谢冯总,也感谢我自己。

第20篇:刑事侦查工作论文

刑事侦查工作论文:分析制约刑警战斗力的不利因素以及解决办法

背景:

关键词:刑警 刑侦体制 刑警战斗力 公安机关 刑警保障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治安形势更趋复杂,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刑事侦查部门更是加快了改革步伐。但应当看到,在影响刑警战斗力的相关因素中,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从刑侦基层调查情况来看,上述问题不容乐观。在分析问题的同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提高刑警战斗力必须重视的重要方面。

一、从刑侦体制本身来看,存在许多制约刑警战斗力发挥的问题

1、基层刑警晋职、晋级难没有完全解决,论资排辈问题仍然存在,使刑警工作缺乏吸引力 刑警是战斗在第一线的警种,他们必须面对面与罪犯打交道,通过艰苦的工作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因而其工作既辛苦又紧张。我国加入WTO后,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不容乐观。刑事犯罪越来越呈现出跨国化和国际性特点,犯罪数量大幅度攀升,危害程度加深;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和国外境外的黑社会犯罪集团相互勾结,打击难度日趋加大;劫机、投毒、绑架、暗杀等带有恐怖色彩的犯罪严重危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安全。一方面,客观形势对刑事警察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破案难度大增;另一方面,刑侦工作也存在着刑警晋职难,选拔人才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实践证明,要保证刑警具有战斗力,刑警晋职、晋级难这一瓶颈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尽管刑警出生入死,辛辛苦苦,默默奉献,风险性大,牺牲性强,但在晋级晋职方面与其他警种相比仍然机会不多。如,某地刑警大队24名刑警,警龄皆10年以上,除正、副大队长和教导员外,仅有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2名,其余都只是科员。这种状况有碍于刑警对自我价值的认定,难免挫伤其工作积极性,造成士气低落。另外,在用人机制上,尚未完全打破论资排辈陈规,让优秀刑侦人才脱颖而出的渠道不畅通,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刑警的工作潜能的发挥。

因此,在加强刑侦体制改革的同时,多给刑警一点晋升的机会,革除弊端,打破“顺次而上,依级而进”的陈规,对于提高刑警战斗力大有裨益。2002年江苏省公安厅实施“111工程”,在全省刑侦部门选拔10名刑侦专家、100名刑侦行家、1000名破案能手。此举一出,在基层刑侦部门引起强烈的积极反响。这种让优秀刑侦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极大地激发了基层刑警的工作积极性,在刑侦体制改革进程中,在基层刑警工作价值认证体系方面,迈出了极具现实意义的一步。

2、办案经费不足使基层刑侦部门正常工作运转艰难

经费问题一直是制约基层刑侦部门正常工作运转的大问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问题更加严重。由于经费开支不能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导致刑侦部门在开展工作时捉襟见肘,办案经费、通讯车辆维修费、油料费、日常工作开支、干警福利等在收支方面严重失衡。不少地方刑侦部门不得不在繁忙的工作中抽时间去搞罚没款,以维持正常开支,越是基层部门这方面问题越突出。

江苏苏北某地刑警队由于经费不足,不仅无法按期完成追逃计划,还出现了乘车换船去追坐飞机的逃犯的局面,极大地妨碍了追逃任务的按期完成。

截止2000年,江苏省扬州市全市公安经费缺口近3000万元,其中公安民警应报未报的出差费、医疗费达407万元,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刑警战斗力的实现。

2001年6月,重庆酉阳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3位民警在破案过程中,因经费制约,无法按期完成破案任务,只能以个人名义贷款3000元弥补破案经费不足。此事在重庆市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产生了强烈反响。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使刑警特别能战斗,在办案经费上建立保障制度是必须认真解决的

问题。

3、基础设施简陋,装备条件差,极大制约了刑警战斗力的发挥

从基层调查情况来看,不少基层刑侦部门基础设施简陋,装备条件差,难以适应实战需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计算机设备陈旧,更新换代慢,跟不上形势发展。(2)车辆少,车况差,燃油及维修费用不能保证正常供应,无法维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3)办公用房不到位,给日常工作带来极大麻烦。按照公安部要求,区县刑警大队技术用房应达到120平方米,但事实是绝大多数地方都实现不了。责任区刑警中队大部分仍在和派出所合用办公用房甚至外线电话,没有条件独立办公。(4)技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变化的治安形势。老少边穷地区问题更加严重。有的连最基本的勘查现场器材都不能及时配备。(5)警械配备不全,非杀伤性武器(催泪弹、高压水枪)的配备处于空白状态,防弹背心不能保证人手一件;杀伤性武器的配备不能到位,从管理到使用都存在一系列问题,在与犯罪分子进行交锋过程中,赤手空拳上阵的时候多,既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性,也难以有效发挥辅助实战功能。

4、教育训练处于空白状态,技能技巧训练难以有效落实

从基层刑侦部门反馈信息来看,刑警的常规化教育训练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参加刑侦工作十年以上的刑警,除了参加晋衔培训、相应的法律法规素质培训外,基本上都没有参加过刑侦业务培训和查缉技能技巧的培训活动。过场式的学习活动,达不到真正培训提高的目的。

刑警知识结构老化、查缉技巧低下成为普遍问题,由此带来执法水平低、伤亡率上升等问题。资料显示,2001年牺牲的民警有458人,因暴力袭警牺牲的有68人,执行查缉、追捕时牺牲的有38人。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领导同志不够重视,观念跟不上形势发展,不少领导同志认为凭老经验、老办法足以应对公安工作,没有必要搞什么教育训练。(2)由于刑侦工作紧张辛苦,大部分人都在超负荷工作,无暇顾及教育训练。(3)办案经费普遍不足,在场地、设施、师资方面都存在问题,没有能力进行教育训练。

因此,更新观念,创造条件,加强刑警的教育训练成为当务之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1年专门拨款35万元用于支持民警体育达标训练,并将体能测试列入民警基本素质考核内容,不失为明智之举。

二、从保障机制来看,存在许多影响刑警个体战斗力的相关因素

1、生活待遇问题

(1)住房问题

各警种由于所处科室不同,生活待遇差异也大。分配在省级或市级公安机关的警察时间不长即可获得住房并交付微少的房款。而同龄分到基层的刑警则相形见绌,即使有了分房的机会,也要全局上下论资排辈,各科均衡。刑警虽然辛苦紧张,风险性大,但因为种种原因,很难通过分房渠道解决住房问题。某地刑警大队20名刑警,已成家的有15名。其中,民警贷款买房的7人,占人员总数的47%;与岳父岳母合住的4人,占人员总数的27%;由爱人单位提供房源的2人,占人员总数的13%;住单位集体宿舍的1人,占人员总数的6%;通过分局分房的仅1人,占人员总数的6%。由于房源混杂,居住分散,一旦有大要案需要召集警力时,除少数值班人员外,其余大部分因交通、车辆等各方面原因,难以做到招之即来,极大地妨碍了破案时机的把握和战斗力的发挥。应建立刑警楼,让刑警住地相对集中,使其既有安身之地,又能及时奔赴一线,同时为刑警家庭的互帮互助提供便利,真正解决刑警生活困难。要实现这一点,光靠公安一家不行,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2)工资以及福利待遇问题

从基层情况来看,发达地区刑警工资能够按时足月发放,而经济落后地区刑警工资则难以为继。江苏作为发达省份,仍存在着苏北有些地区民警工资不能足额发放问题,西北、西南地区

这种情况就更加严重。宁夏某贫困县80%民警在农村,工资时常拿不全,警衔工资拖了近十年才发。由于工资无保障,直接影响刑警身体健康,积劳成疾者越来越多。该地区约有80%的民警患有肝病、胃病、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刑警更首当其冲。由于地区差异,刑警的福利待遇也存在很大差别。对老少边贫地区来说,工资尚且不能按时发放,福利待遇更成了一种奢望。按照刑警职业性质,发放刑警津贴应该成为必然,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地区津贴成了平均主义大锅饭。与此同时,同一地区派出所与治安部门明贴暗补的福利远高于刑侦部门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2、医疗保健问题

刑警工作的艰苦性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强健的体魄,但常年的超负荷工作使大批刑警体质严重下降,患有各种疾病者越来越多。1999年福州市台江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在体检中,发现83%的民警患有肝病、胃病、心血管病等各种带有职业特点的疾病,并且在40岁左右处于高发态势。原福州市刑警郑祥金,长期劳累,积劳成疾,在加班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

公安系统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目前正在深入进行。对于医疗费用的报销,刑警由最初的全额报销,改为不同警龄、不同年龄、不同职务、分层次、按比例报销,并划定定点医院。对于不同疾病,使用药品种类上也进行限制。种种附加的限制,决定了刑警不能随时随地根据身体状况看病,并要自己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不少刑警小病拖成了大病。贫困地区拖欠民警医疗费问题一直十分严重。1999年,福州市辖四县937位民警中,有328人治病后公家无钱报销,累计医药费发票达到100多万元,其中有187人因病无钱治疗而使病情恶化。在这些生病人员中,刑警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使刑警这支队伍拉出去、打得响,就必须从医疗保健方面给刑警提供足够的保障。一些地方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纷纷采取措施进行改革。如,上海市公安局树立科学养警的观念,采取措施,努力减轻民警医疗负担,保证每年对民警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民警健康档案,由专人将民警的健康检查状况录入电脑,同时掌握病情;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完成休假的发放奖金,不休假者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面对将来的治安形势,科学养警,从优待警是大势所趋。

3、人身保险问题

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建国以来,有9000多名民警因公牺牲,10多万民警因公负伤。刑警作为打击犯罪的尖兵,历来是风险性最大、伤亡率最高的一个群体。江苏省南京市有一位刑警,从事刑侦工作十几年来,抓获过1万多名犯罪嫌疑人,搜出数千件凶器。

刑警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随时有为事业献身的可能。因此,对于一直在承担生命风险的广大刑警来说,必须从机制上给他们一定的保障,应该建立刑警人身保险机制,切实有效保障刑警的生命健康权。江苏省公安厅正在筹备建立“江苏省公安民警抚恤互助协会“,进一步扩大抚恤范围,提高抚恤标准,使抚恤补助的对象由目前因公牺牲民警家庭扩大到因公伤残的在职民警。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逐步扩大到民警正常死亡的抚恤和特困家庭补助,刑警正在成为最早受惠的群体之一。各地公安机关还陆续建立了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网络,形成了畅通的绿色通道,为因公负伤的民警及家属提供紧急救治,受到了广大民警的拥护和好评。

4、家庭后顾之忧

刑警常年无暇顾家,家庭负担普遍较重,刑警既不能分担家庭责任,又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家庭与事业的矛盾难以妥善处理,天长日久,难免滋生矛盾。工作和家庭的矛盾,不仅影响了刑警的工作质量,也严重影响到刑警家庭关系的稳固性,有些家庭因不能及时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引起家庭解体。

因公捐躯的警察群体中,其家庭更因经济困难、结构残缺而使赡养父母、子女教育问题无法解决而陷入困境。据杭州市公安局进行的问卷调查,95%的刑警感到愧对妻子儿女。福州市公安局在问卷调查中得知,82.6%的民警感到精神压力较大,50.8%的民警表达了对父母、妻子

儿女的愧疚之情。有位老刑警说,当了一辈子刑警,干了两辈子的活,苦了三代人。

随着商品大潮的冲击,刑警事业与家庭的矛盾冲突将更加激烈。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疏导,势必削弱刑警工作的内功和后劲,严重影响刑警战斗力的发挥。应当注意的是,仅靠刑警个人力量解决家庭困难显然有一定难度,必须借助一定社会力量才能从根本上予以解决。江苏省公安机关为了解决刑警的家庭困难,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民警家政服务中心,切实帮助民警家庭排难解忧。江苏某县级市本着先重点、后一般、分层次的原则,专门召开劳动、邮电、乡镇企业等7个单位的联席会议,现场办公决定解决刑警家庭困难,使广大刑警深受鼓舞。

新形势下要增强刑警工作的内功和后劲,光强调敬业精神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使刑警家庭走出困境,振奋精神,才有助于提高刑警战斗力。

5、休息休假制度难以有效落实

从基层刑侦部门反馈信息来看,刑警休息休假制度很难得以落实,双休日、节假日形同虚设。据对某刑警大队调查发现,该大队民警在双休日年人均加班达1536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年人均加班达300多小时。也就是说,刑警在国家规定的法定休息日期间,连1/3的休息时间都无法保障。至于公休假在该基层刑侦部门已成为一个陌生的概念,该队刑警从未有过公休假。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基层部门领导对民警自身权益重视不够,观念落后,仍采用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方式,动用行政手段擅自取消刑警休息休假制度。(2)基层刑侦部门破案任务繁重,警力严重不足,只能动员刑警加班加点,打疲劳战。(3)因专项行动和突击性工作冲击临时取消休息、休假,但事后又无暇补休。(4)基层警察执法素质差,工作效率低,在规定时间内应该完成的工作没有按期完成,只能向节假日要效率。

在当今呼吁从优待警的大背景下,要求刑警无偿加班加点之风不可长。目前江苏、上海、大连等市公安局都出台了鼓励民警休息休假制度,规定凡民警未完成休假的单位,将被视为班子年度目标管理不达标予以整改。可以说,这给那些不重视刑警休息休假权利、不懂得科学养警用警的部门敲了警钟。

6、心理危机问题

随着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一些作案现场可以做到无指纹、无足迹、无嗅源,给侦查破案带来极大困难,一些疑难案件久侦不破,成了无头案件。社会公众过高的期望值和疑难案件难以侦破造成的巨大落差,使刑警面临着沉重的心理压力;繁重的工作任务造成刑警身体素质普遍不容乐观,40岁不到大多疾病缠身,45岁以后刑警身体素质呈逐年下降态势;家庭后顾之忧的难以解决使刑警的家庭矛盾愈演愈烈。久而久之,这些问题在广大刑警心理上积淀起一系列不良情绪,严重影响了刑警的身心健康。

面对着不断深入的刑侦体制改革,刑警任职资格考试、竞聘上岗、末位淘汰等激励机制,在给广大刑警带来工作动力的同时,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

刑警处于身心交瘁,内外交困的情况下,心理问题成为影响刑警战斗力的重要因素。由于缺乏畅通的减压渠道,给刑警工作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如,在刑侦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激情杀人问题;由于家庭与事业的矛盾冲突难以调和,导致家庭关系恶化甚至破裂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在社会救助尚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建立刑侦心理咨询机构势在必行理咨询机构可以有效疏导刑警在工作、前途、情感方面所存在的心理压力,调节刑警的工作情绪,使他们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开展工作,不至于将心理上积淀的不良情绪带入工作中造成不应有的后果。同时也能帮助他们妥善处理家庭工作中的各种的矛盾,有利于增强刑警工作的内功和后劲。

事实上,国外警界早就采用了将心理医生引入警察机构的做法。上海、天津等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刑警心理健康工程。2000年,深圳成立了首家警察心理服务中心,为常年工作在第一线的

民警进行心理减压。2002年4月,北京刑侦总队实施“首都刑警心理健康工程”,为常年奋战在刑侦一线的刑警提供心理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入世后,我国违法犯罪斗争形势更加严峻。刑警在打击犯罪斗争中超负荷工作的情况将进 无忧论文网 一步加剧。在我国刑警警力严重不足、装备待遇相对滞后、后顾之忧日益突出、犯罪形势不断恶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决策部门应当将用兵与养兵有机结合起来,树立科学养警的观念,注重刑警的切身利益,从优待警,切实解决刑侦体制和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刑警战斗力的提高。这对于推动刑侦体制改革,顺应新形势下的刑侦实战需求,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摘 要:刑警战斗力的实现由诸多因素促成,目前公安机关从刑侦体制本身到刑警保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刑事侦查工作论文发表许多制约刑警战斗力的不利因素。探讨上述问题的现状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提高刑警战斗力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警;刑侦体制;刑警战斗力

反贪侦查工作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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