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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工作十条规定1(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十条规定

为有效遏制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内案(事)

件的发生,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县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校园安全

的主管机关,其主要领导和分管校园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辖区校保支(大)队、治安支(大)队、派出所、交巡警(支)大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稳定办公室、校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是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校园要规范建立

校警办公室,为校园民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公安机关应配置

专(兼)职校园民警,落实校园民警对辖区校园安全管理全覆盖。

第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召开1次由主要领导召集

的校园安全工作研判会,每季度召开1次校园负责人参加的安全会议;校园应将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半月接受1次安全教育,校园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家长会;校警对责任校园至少每周进行1次警情通报;派出所对辖区校园每所至少每学期开展1次法制安全教育。

第四条校园应组织安保力量认真开展校园重点部位及周边

巡逻防控工作,每日巡查不少于6次,夜间巡查不少于2次;交巡警部门、派出所应加强对辖区校园周边地段巡逻力度,城区、城镇中心校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第五条校园应加强违禁物品的收缴工作,每月开展清理刀

具等违禁物品工作1至2次,对生活必须的刀具由校园统一保管; 1

各治安支(大)队、校保支(大)队、派出所应对校园收缴违禁物品工作每月督促检查1次以上,杜绝校园及周边制造、贩售刀具等违禁物品行为。

第六条校保支(大)队、派出所指导校园每学期开展1次以上每位学生参加的各种灾害、事件应急演练,特别是加强防止校园暴力事件、反劫持事件、防地震等突发安全事故专项演练。

第七条建立校园民警与信息员、校园保卫人员、校园保安联系制度,适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涉生苗头事端,有效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不良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初中、高中及中职校每个班物建安全信息员3名,每个学生寝室1名(寄宿制学校);小学每个班物建安全信息员2名。

第八条校园应积极开展日常安全检查,专职校警和值班校(园)长每天不少于1次,责任校警每周不少于1次;派出所对辖区校园安保工作开展督检每月每校不少于1次;校保支(大)队对辖区校园安保工作督检每学期每校不少于1次;治安支(大)队对辖区校园周边治安状况督检每学期每校不少于1次;交巡警支(大)队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校车每月检验1次,严惩超员、超载、违章行驶行为;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对辖区校园安保工作督检每月不少于1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稳定办公室领导要全面掌握、协调公安机关指导辖区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并对校园安全检查每季度每校不少于1次。

第九条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期开展1至2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并认真完成全市性整

2治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责任人必须认真覆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坚决遏制校园发生学生伤亡及影响恶劣的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将视其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负责对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处理,市教委负责对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处理。按照纪律、组织处理有关规定,需经区(县)纪委、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由市公安局、市教委负责衔接涉及区(县)纪委、监察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主题词:公安工作校园治安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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