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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2:4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确定的任务、目标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为推进我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促进园区向农业现代化、产业化、标准化持续健康地发展,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现代企业管理方法为手段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或农业科技企业密集区。

第三条园区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的载体、市场与农户连接的纽带、现代农业科技信息的辐射源、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的基地,其主要功能是: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产业带动、科技服务与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四条园区的主要目标是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的转变,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区域优势发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传统农业的改造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园区发展的重点是:农作物种子种苗和畜禽良种产业化、设施园艺、工厂化、智能化农业、无公害农艺栽培、高

产高效栽培和节本增效栽培,特色农产品产后处理及精深加工等技术,以及相应的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体系。

第五条园区采用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服务、农民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参与的运行机制。政府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进行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并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监督,保障农民利益;企业作为园区建设主体,接受政府指导,合理配置资源和进行产业化经营;中介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与培训,并提供各类中介和科技服务;农民以土地、劳动力、资金等入股或通过与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接受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园区的归口管理机构,其职责是:组建省级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园区的发展规划、总体部署、管理办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监督和检查全省园区建设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全省园区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省级园区的考评认定和国家级园区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贵州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是全省园区的协调指导机构,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主管副厅长担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主任由农村科技处处长担任。协调指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园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园区建设的总体

规划、实施方案、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办公室负责园区的立项、评审、检查、考核验收等日常事务。 第八条园区专家委员会是全省园区技术咨询决策组织,由熟悉科技园区工作,在技术、管理、政策等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能客观公正开展评价工作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工作;对各园区的具体规划、实施方案、技术选择和建设项目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指导园区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当地园区的领导机关,其职责是:把握园区的发展方向,组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和负责园区管理,制定落实园区的配套政策;制定本地区园区发展规划,对园区发展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帮助园区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建设工作。

第十条园区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是当地园区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对当地园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参与园区的决策与领导;办理园区认定、申报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成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各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遵循有利于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精简高效灵活的原则,成立相应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园区申报对象包括现有农业基地、星火密集区和各种类型的农业示范园区。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以及《贵州省中长期科

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

2.已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科技计划。地方或部门配套资金落实,并经过2年以上建设,已获得较高的赢利;

3.园区必须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产业特色明显。园区须具有高效的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区内农业结构合理,符合生态循环要求。对周边地区具有较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4.具有较较强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技术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水平,引导和示范作用显著。有较强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作技术支撑。

5.建有多渠道、多层次、市场化的园区投融资机制,具有较大的科技投资规模。

6.具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规范的管理制度,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和良好的与周边乡镇的协调机制。

7.发展潜力较大。通过3-5年努力,园区可达到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我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平台、种子种苗的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的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场所。

第十三条申报程序

园区建设单位编制的总体规划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

申请。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

1.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申报书(附1);

2.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附2); 3.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附3); 4.有关配套材料。

第十五条园区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十六条通过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的园区,经办公室审查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复。

第四章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批复的园区经2年建设后,由园区所在县(市、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参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预验收。

第十八条经县(市、区)预验收的园区,按照园区建设规划内容和目标、成效、措施等,准备验收和预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关的说明材料,报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经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的园区,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经专家委员会考核合格,由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省科技厅审定,批准后,由省科技授予“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称号,并正式挂牌。

第二十条没有通过验收的单位,由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上报省科技厅,提出推迟验收复评、取消园区称号的具体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园区建设期间和挂牌后,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总结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由专家委员抽查评审。

第二十二条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挂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复评不合格者,出示黄牌警告,限期整顿改进,经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园区的变更需经批准单位同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规划原则

果园乡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健民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简介

年乡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安徽省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保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1]

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总体规划思路[1] 2

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总结(定稿)

大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工作情况简介

贵州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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