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满族乡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乡党委、政府公章使用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印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政府公章使用范围
1、以乡党委、政府名义发出的公文。
2、对外联系工作需乡党委、政府开具的工作介绍信。
3、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报告、请示、报表、情况反映等。
4、以乡党委、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
5、需开具证明的其它事项。
二、批准权限及手续
1、公章使用严格按照权限、职责慎重使用,重要事项用印由书记、乡长批准;一般事项用印章,由相应主管副职签批。
2、公章使用登记制度。除常规报表外,按时间、用印部门、内容、经办人、批准人等项目登记后方可用印。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薄、借用薄送党委书记、乡长审阅,办公室存档。
三、印章保管
1、政府公章由专人保管、使用。
2、乡党委、政府公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室。如确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的,经办人在征求主要领导同意后,需在《公章借用登记薄》上签字并注明外借时间和归还时间后方可带离,借用结束后需及时归还办公室。公章借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严禁开具盖有印章的空白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4、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用印制度,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有权拒绝用印。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公章使用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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