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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综述(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7:1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综述(上)

刚刚过去的一年,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铿锵步伐。

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紧扣发展大局,突出地方特色,继续加强立法工作,为推进兴皖富民大业提供坚强法制保障。全年共审议法规案13件,通过其中的11件,批准合肥、淮南两市法规10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任务按时完成。

一条红线:科学发展

潮涌皖江,气象万千。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将制定《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摆上重要位置,为示范区科学承接产业转移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总体考虑是,《条例》应当是一部具有导向性、探索性、创设性的法规,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示范区建设实现„一年打基础,三年见成效,五年大发展‟。 ”这个《条例》全面贯彻示范区规划和省委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立法定位、制度设计、法规体例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譬如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同样值得称道的是,由于立法准备充分,该《条例》从提请审议到表决通过仅有两个多月时间,体现了很高的立法效率和立法质量。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打破常规,牵头组织法规起草,有效加快立法进程;深入实地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使这一创制性法规在二审后顺利通过。立法理念和立法机制在创新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经验。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更是安徽崛起的强大引擎。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建设创新型安徽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在去年修订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新时期安徽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这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皖江示范区、合芜蚌试验区和技术创新试点省建设,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及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快生态强省建设;制定《安徽省价格条例》,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宏观调控目标,规范政府定价和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制定《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内部审计行为,切实维护经济秩序。 一个基准:社会和谐

以立法形式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对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条例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对于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县政府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模范(模范集体),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于见义勇为英雄(英雄集体),由省政府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上述三类见义勇为者,均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李顺桃评价,安徽省通过的这个《条例》,为见义勇为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伞”,值得学习、推广。

“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 ”通过立法调整和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对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大力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再生育间隔期,适当放宽再婚生育政策,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改革社会抚养费征收方式,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就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等作出新的规定,更好地适应了我省义务教育发展需要。

一个宗旨:凝聚民意

人大立法彰显人民意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加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立法,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的《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于保障我省村民委员会依法选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针对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重偏低的问题,新选举办法特别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应当优先选举妇女委员。在全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这一规定较好地保障了妇女的参选权利。统计数字显示,本次换届共选出村委会成员55803人,其中妇女委员17271人,占30.9%,比上届提高12%。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上位法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证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扎实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全面梳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规,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对15件法规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一揽子”作出修改;完成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等8件法律草案在我省征求意见工作。

人大立法在科学、民主的轨道上阔步前行,必将在兴皖富民大业中书写更加壮丽的篇章!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综述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重点突出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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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人大代表涉嫌经济犯罪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刑事拘留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玉溪市检查教育工作

代表在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宣读决定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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