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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

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

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一、报到登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报告可以用电话形式。

3、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二、监督

1、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组成监督考察小组,与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三、走 访

1、司法所每月走访矫正对象家庭、单位或居委会,了解掌握矫正对象情况。节假日、重点敏感时期等重点时段,司法所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必要时,可以随时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询问了解情况。

四、迁

1、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的,需当经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2、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应在批准后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迁出地司法所在3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书面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按规定转递有关档案材料。迁入地司法所应当自接到档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矫正对象纳入管理。

四、请 销 假

1、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行政区域。

2、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须经县司法局批准。

3、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须持司法所签发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4、矫正对象一次请假7天以内的,由司法所批准后报司法局备案。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由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外出审批表》,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审批。

5、矫正对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会

1、矫正对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须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司法局批准。

2、矫正对象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六、就

1、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

2、矫正对象在服刑前有工作单位,原单位又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

3、矫正对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

4、矫正对象有就业愿望但没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有关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

5、矫正对象就业的,应当向司法所报告。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必须得到县司法局的批准。

七、解 除 矫 正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写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解除社区矫正。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司法所在矫正期满日书面通知矫正对象本人,并在社区公布。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4、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

(一)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的;

(二)矫正对象被羁押的;

(三)矫正对象死亡的。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遵守其他监督管理规定。

2、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以上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除遵守第1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4、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定期作思想汇报,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

(1)“严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一次口头汇报;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每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一次;

(2)“普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两周一次口头汇报;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每一个半月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一次;

(3) “宽管级”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一次口头汇报;每季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上交书面汇报一份;每月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一次;

5、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活动范围采用技术监控,矫正对象必须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手机转让他人,不得更换手机号码。

矫正对象在接到管理平台发送的各类矫正工作短信、管理指令和电话后,必须及时按要求予以回复。

如因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时(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你应主动、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

6、社区矫正对象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公安派出所同意,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规定

1、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2、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3、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4、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5、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考验期的,应当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7、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有: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9、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10、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假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11、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考核内容和方法

1、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2、对暂予监外执行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3、对矫正对象的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评定1次,由司法所研究,报县司法局审核。考核得分情况是对矫正对象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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