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质监特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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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条第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条第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
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安全监察专用章)年月日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三份,发出单位、被检查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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