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相邻权协议
绥西村村民李国明 (甲方)
漳浦县邮电职工王全仁(乙方)
立协议人 :古雷镇岱仔村村民林西方(第三人)
第三人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乙方转让住宅用地(地号:2000-09-24-2图号:绥地形图-03)上建造房屋,为处理好相邻关系,经三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愿共同遵守:
一.甲方确认第三人承让土地位于漳脯县绥安镇埔顶村,与四邻边界明确,东面为绥西村开发区,南面为转让方乙方房子,西面为甲方房屋,北面为李国明空地。
二.甲方于2011年07月15日愿意以6800元价格出让东面与第三人(乙方)共巷的巷宽至1米长17米的地块给第三人建造房子和附属配套设施;第三人同意承让。
三。 甲方于2011年07月23日再次愿意以元价格出让东面与第三人(乙方)共巷的入墙体0.5米长4.8米的地块给乙方(第三人);乙方(第三人)同意承让。
四.甲方同意第三人(乙方)房屋的北面的墙体外伸0.1米并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造房子和附属配套设施。
五. 第三人愿意在甲乙双方出让的土地上按三方认可的设计图纸施工建造房子和附属配套设施。甲乙双方不得阻扰 妨碍或挑起事端制造矛盾。
六.第三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建造房子和附属配套设施的,往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影响相邻权等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为由再次挑起事端制造矛盾,诉求第三人停止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七.三方互不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如遇特殊情况,需三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九。本协议自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第三人第三人
2011年09月24日
《新建房相邻权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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