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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16 08:37:50 来源:安全生产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一切教育工作开展的真谛。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学校要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就必须切实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才能做更好。我校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工作做到以下几点:

一、端正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态度

学校为保证全体教师都能够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组建学习《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校长担任组长,全体中层领导、年级组长为组员的班子。

领导小组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认真研读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工作职责,强调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班子负责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校园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已经提升到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的高度。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从发展惠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教师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对保障学校及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

三、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培训全体教师学习研读新安全生产法,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首要工作。校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组织完善实施培训工作。全体教师集体参与安全培训,培训努力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个“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年级组长分管,班主任监控,科任教师齐抓,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体系和工作局面。

四、加大执行力度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培训学习执行能力,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要培养全体教师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工作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教师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工作“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让全体教师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全体教师的安全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推荐第2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学习《安全生产法》总结

根据公司的统一部署,******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做好动员部署:

公司领导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公司各部门在第三个法制宣传周到来之际,组织学习并宣传《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公司要求,成立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安全矿长任副组长,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主管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学习考试结合:

此次《安全生产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从12月1日开始至12月12日结束,分为宣传学习和考试总结两个阶段。

(一)宣传学习:

12月1日和12月7日,在******会议室,由安全矿长组织全矿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学习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宣讲视频,共计八讲;共计培训人员为131人次。在学习会上,////同志就如何通过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结合工作实际来抓好矿井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此后,各部门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狠抓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好局面。

(二)考试总结

1、12月8日至12日,按照公司******和******《安全生产法》学习计划的安排,******将于12日之前举行《安全生产法》的考试。

2、12月11日,******组织全体人员共计24人参加了《安全生产法》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三、安全督查到位,奠定良好基础:

在此次《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学习活动中,煤矿全体人员充分认识宣贯学习的重要性,切实把《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培训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工作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学习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确保宣贯工作得到落实。

四、学习成果运用:

矿领导将《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与学习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百日安全”活动结合起来,与日常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结合起来,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力求实效,要求全员参与和学习,各部门人员要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为矿井的稳定健康发展尽职尽责。

通过此次宣贯学习,煤矿全体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提高了干部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为煤矿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推荐第3篇:七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七中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为契机,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着力营造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浓厚氛围,促进全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进一步提升地方党委、政府和学校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通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增强学校和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学校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学校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3.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对学校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标准规定重新梳理,结合学校安全监察实际,进行系统学习,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学校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左秀平

(校长)

副组长:

(副校长)

(副校长)

成 员:

呈 (办公室主任) 朱庭友 (总务主任) 李爱国(教务主任)

琪 (政教主任)

罗成灿

(安保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罗成灿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主要措施

(一)做好动员发动。各处室要及时召开动员会,专题部署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积极组织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学习宣传。一是召开专题学习宣贯会议,校领导带队宣讲,通过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有关领导进行专题讲座,印发宣传册和专题培训等方式,掀起学习宣传热潮,营造浓厚学习氛围;二是把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做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利用“六进”活动宣传平台,通过设置展板、举办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品等形式,使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活动真正深入学校、深入家庭、深入老师、深入学生,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结合“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日常监察工作,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考核,对各处室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随机抽测的方式,对学校有关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掌握情况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情况进行通报;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县网站设立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专栏,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集中解读和宣贯,及时总结我省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的经验和做法,并充分利用各级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

(三)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做好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在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正式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工作,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习宣贯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把学习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作为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谋划,做出具体安排,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贯工作与整体工作统筹协调一并推进。 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各处室要在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系列活动的基础上,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和方式,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面,提高影响力,将新颖快捷的宣传方式与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宣传方式结合起来,使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更加贴近学校、贴近家庭、贴近实际。

(二)全员覆盖,突出重点。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贯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各处室对新《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对内容理解领会到位;确保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和运用好新《安全生产法》,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织金县第七中学

2014年10月13日

推荐第4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 保财产 \" 还是 \" 保人命 \"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实际,我在建立完善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监管职责,加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等四个方面将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做了一些对比学习。

1、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强调了 \" 预防为主 \" 的指导方针。

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始终贯穿着 \" 三不放过 \" 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 \" 三不放过 \" 改为了 \" 四不放过 \" ,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 \"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 的好做法。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 \" 不放过 \" 也为时晚矣。新安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 \" 超前意识 \" , \" 预防为主 \" 的理念。\" 预防为主 \" ,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超前意识 \" ,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 安全第一 \" 工作中必须遵循 \" 预防为主 \" 的原则和 \" 防范胜于救灾 \" 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 \" 安全文化 \" 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种实践表明,职业病危害是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各种损害是可以通过实施预防措施予以避免和减少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预防为主,就是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一章规范前期预防,就是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在立法中的体现。前期控制职业病的危害,是符合职业病的特点的,有利于将这种人为的疾病及早地加以控制,减少发病。总之,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声誉,提高国际竞争能力。重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可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避免或者减轻社会以及企业因职业病造成的危害。

2、新安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均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长期以来的实践表明,职防工作难,根本原因就在于用人单位不重视或者缺乏参与积极性,针对这种现状,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新增条款 5条,大幅度修改原条款7条,其重点分别为:

(1)用人单位应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开展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其 \" 书面告知 \" 是新增内容,是法律对劳动者本人健康知情权的保障。

(3)强调工伤保险的强制性。特别明确未参保的后果应由 \" 该用人单位承担 \" ,删除了原法中 \"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 ,避免了用人单位之间的推诿。这条修改是基于当前大量企业改制后 \" 先前用人单位 \" 的不存在问题而做出的,非常有必要。

(4)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对拒不开展职业病防治的用人单位加大的处罚力度,不仅提高了处罚金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新增的第八十六条将刑事责任追究列入该法中,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3、相对于《职业病防治法》,新安法更加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新安法第八条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短短的一句话,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其更好的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基层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出了实招。近年来,由于各个地方总体规划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大量企业搬离市区,汇聚到乡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地方,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无法对其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点和基础,这一级最熟悉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新安法明确其行政领导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协助管理职责等三项职责,就能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职业病防治法针对我国乡镇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现状及其原因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乡镇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及作用,专门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职业病防治职责作了规定,但未提及开发区这一级管理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江苏昆山 \" 8.2 \" 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凸显出来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在职业卫生日常监管中要借鉴新安法的管理模式,强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

4、新安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比《职业病防治法》要大

新法在违法责任追究上力度更大。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最高额度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是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的。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从职业病防治法的条文看,经过修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最高罚款额从30万提高到50万,但总体来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同样是违反了建设项目 \" 三同时 \" 的规定,新安法第九十五条是首先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努力学法,知法是为了更好的用法,我们安全监管人员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既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敢抓敢管,严格履行职责,又要懂法守法,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科学化水平。

推荐第5篇: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法知法 更在于执法守法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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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2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轮新安法的学习热潮。近日,通过新安法的学习和解读,我对安全生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

新安法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这两个特点的出发点在于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法,以安全为一切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并以此为目标,预防为主,包括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和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治理,通过政府和社会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企业内部各职能、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它具体体现在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等,都得到落实。

谨守安全,首要的是在意识理念上划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切实的消除只说不做、弄虚作假、安全资金不落实、安全职责不落实的弊端;其次,严格控制安全目标,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三违现象\'治理;三是,严格按照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不得失职、懈怠,否则就可能踩到安全红线。此外,\'安全生产九禁令\'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取缔无证上岗,无>培训上岗,使得安全生产红线格外鲜明。

企业的发展取决于人,企业的发展不能以任何形式的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企业的发展当以人为本,人是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上至管理决策层,下到具体实施的工人,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人在整个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巨大能动作用,只有发乎于心,付诸于行,才能切实的践行新安法,保证生产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学习和不断创新,提出更优化的管理模式,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生产过程更安全更有序;基层工人,站在生产第一线,当在思想上时刻牢记安全,在行动上时刻坚守安全,把安全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养成安全工作的良好习惯,用实际行动诠释安全的重大意义,为企业带来福音。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是一句空话。新安法要求\'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需要我们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从业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安全工作目标、职责和权益,激发广大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电力行业基层工作者,上至主任、值长,下到巡检员,将安全生产职责切实落到实处最为重要,安全永远高于一切。

学法、知法,更在于执法、守法。把新安法落实到生产工作中,把安全的理念和行为习惯渗透、贯穿到生产工作中,实实在在的用它来守护我们的安全,这才是新安法最大的意义。

推荐第6篇: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8月31日签发主席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第二次修订决定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简称“新安全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新安全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新安全法的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具体来说我认为有以下四点。 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新安全法的亮点内容 新法强调了以人为本理念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责任落实更加具体,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出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新安全法更加强调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新安全法推进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法加大了对违反安全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款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以上是我学习新安全法的心得和体会,我将继续学习、认真吃透新安全法的精神,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做好贯彻落实。

推荐第7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心得体会

***

2014年12月28日

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昌宁中心校 高瑞香

我经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对他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下面几点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新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同时,也要形成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围,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种各级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现出来的安全管理理念,从而促使所有人员表现出较高的重视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自己的职业价值中去,从而使各项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将“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纳入到了各部门的“月度工作计划指标考核”中去,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一个监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还存在着重视对安全事故的考核,轻视对不安全因素、异常的监控。在这种安全管理体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种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医,终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发生后,再找原因谈“几不放过”晚矣。因此,一个完善的考核机制应包含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健全“责任链”的监控系统,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推荐第8篇: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教师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四篇合集

篇一

新《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分公司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篇二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现在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

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我们作为学校的一员只有处处留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后、放假前的一周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增强学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识,使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识,包括过马路常识,识别红绿灯的作用,驾车行驶的规范和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等。校内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推拥打闹防踩塌知识。台风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灾害的认识。防火、防电、防有害气体等知识。引导学生掌握求生自救自护的本领。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难以预料的。假如一旦有险情发生,我们要教导学生不要慌乱,必须冷静学会求生,学会保护自己。我们可以通过演练的方式、体验的方式、观看录像、邀请专业人士示范引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各种自救自护本领。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例如拥挤事件发生后,学生该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我们可先通过讲座讲解求生要领,然后模拟演练,实践中学习

认真研究新安全法,对照我们的现行规章,认真总结、调研、细化新安法的各项条款,是当前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篇三

新《安全生产法》在20xx年12月1日开始施行,在新《安全生产法》下发之时,公司就组织进行了学习,此次管理人员复训再次重新学习的产《安全生产法》,通过老师的细致讲解使用对新《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作为一名煤矿的管理人员来说,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煤矿的薄弱环节,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

篇四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将自12月1日起施行。

学习后让我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现在每年中小学生死亡的人数,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不重要的错误看法,改变了认为教师教好书,学生学好习就行了的观念。

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不能存在有半点侥幸心理,因为安全隐患处处有,我们作为学校的一员只有处处留心,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让学生自己懂得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后、放假前的一周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综合实践课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增强学生各方面的安全知识,使学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例如:交通安全知识,包括过马路常识,识别红绿灯的作用,驾车行驶的规范和有关交通的法律法规等。校内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推拥打闹防踩塌知识。台风暴雨地震等大自然灾害的认识。防火、防电、防有害气体等知识。引导学生掌握求生自救自护的本领。生活之中,很多事情是难以预料的。假如一旦有险情发生,我们要教导学生不要慌乱,必须冷静学会求生,学会保护自己。我们可以通过演练的方式、体验的方式、观看录像、邀请专业人士示范引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式,引导学生掌握各种自救自护本领。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例如拥挤事件发生后,学生该如何逃生,才能把危险系数降到最低。我们可先通过讲座讲解求生要领,然后模拟演练,实践中学习认真研究新安全法,对照我们的现行规章,认真总结、调研、细化新安法的各项条款,是当前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推荐第9篇:安全监察干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安全监察干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心得体会

安全监察干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8月31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正式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法共114条,与原法相比,增加17条,修改了59条。通过省局、分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自学,有以下感受:

1、新法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完善了工作方针和机制。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三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四是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要求。

3、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是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范围。二是规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三是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

4、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二是要求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三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

5、强化了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是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二是要求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6、在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

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方面,要注意以下方面的内容:

1、新安法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找准了重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重心就是依法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真正实现不安全不生产。新安法为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指明了方

向。新安法要求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实施计划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3、新安法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交由建设单位负责,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但同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推荐第10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刘雄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心 得 体 会

习水县同民镇中学 刘雄

《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近段时间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我谈一点学习上的一些体会。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2、《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3、《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5、《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总之,《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逐步明确、规范了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安全监管方面。《安全生产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我市今年将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等六个行业和场所列入整治范围,明确了整治的责任主管部门,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已制定了工作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时间。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在特定季节中和生产事故易发时段,市政府都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检查隐患,实行跟踪督查,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应急救援方面。《安全生产法》第7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学校按照国务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又出台了《同民镇中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了指挥体系和职责,确定了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目录要求各相关部门编制。

4、法律责任方面。为了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法人的安全决策及行为作出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没有对企业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没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物品项目进行安全设计的,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都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11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下一步的工作

作为教师,学习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将为教师在依法从教的路上又指明了一条道路,接下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提升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安全工作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财产和生命安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增强教师自我遵章守法的的觉性,全面提高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增强应急救援的处置能力,提高安全意识。

3、以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为契机,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对教育教学相关法规进行从新梳理,结合学校实际,进行系统学习,尖刺依法执教,全面提高教师的学法、执法、用法水平。

4、作为班主任老师,要形成“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把安全工作的重点 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建立积极向上的安全氛围,把安全工作放在心中,挂在嘴边,时时讲,事事讲,抓好安全隐患的排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1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有感

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有感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实施,这两部法律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被称为除刑法外史上最严厉的单行法律,是我国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两法的修订实施是坚持党中央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保护生态,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法律实践,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等系列论述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法制改革。

加油站经营的汽油属于易燃、易爆、易积聚静电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易污染环境,使用或防护不当能致中毒,因此,安全环保既是员工生命健康的红线,又是法律规定的底线。“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应当是我们石油人的安全环保宗旨,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对这两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自觉把保护生命放在首位,把安全环保优先考虑,凝聚成尊重生命、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共识。坚守安全环保重在源头治理的理念,切实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安全生产准入,落实安全环保措施,自觉遵守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坚信安全环保就是企业效益和生命的理念,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变事后赔偿为事前投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不环保不生产。 继续在“转变观念,养成习惯,提高能力”上狠下功夫,把中国石油“环保优先、安全第

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HSE理念固化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的思想基础,深深扎根于每一位员工心中。

二、全面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按照“54321”整体思路和安全环保是“天字号工程”的总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员覆盖”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原则。以落实HSE职责为基础,以深化HSE体系建设为主线,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隐患治理为依托,勤监督、细管理、严考核、硬兑现,实现生产经营与安全环保协调发展。一是全面落实HSE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工作必须管安全”原则,分别制定每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HSE职责,实现一岗双责,全员覆盖。二是规范运行HSE体系。建立健全以《加油站管理规范》为基础,以《内部控制管理手册》、《HSE管理手册》、《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体系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HSE管理体系,内容涵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设备管理、商品采购与销售、承包商和事故管理等业务流程,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岗位操作全步骤受控,以此为基础,按国家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升级整合,规范运行。三是科学防控HSE风险。按照“自下而上识别,自上而下控制”的原则,建立岗位、加油站、片区和公司“四级”防控机制。定期组织辨识风险,科学评价分级,专业制定并落实削减措施,更新风险管理台帐。四是持续治理HSE隐患。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定期不定期开展HSE隐患排查治理,将其融入到岗位操作、设备保养、测量监测、审核监督各领域,融入到生产经营、工程施工、检修作业各环节,融入到商品购、销、运、存各流程,建立健全隐患台账,保障投入,逐项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执行销号制度,实现闭环管理。五是严格执行HSE监管。推行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内容的加油站自查、片区交叉检查、部门抽查和公司综合检查的“四级”监管机制,以法律为依据,以规范为标准,按照“零容忍、重实效、严考核、促提高”原则,实现全覆盖,重点关注偏远站、承包站、施工站,同时把检查与现场培训、合法合规性检查和HSE体系审核相结合。对监督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分门别类,严考核,硬兑现。

全面落实职责,深入扎实工作,逐步形成HSE职责全面落实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体系规范运行是安全生产的保障,风险有效控制是安全生产的前提,隐患全面治理是安全生产的抓手,监管勤严细实是安全生产的动力主体责任体系,实现常规作业全过程受控,非常规作业全流程许可。

三、深入推进安全环保应急管理。修订完善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加油站现场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建立健全加油站“一案一卡一演练”预案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评价,针对当班人员实际情况,强化实战演练,不断增强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员工应急响应和处臵能力。按照《成品油销售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指南》配齐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维护保养。完善特殊时期安保防恐工作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四防”措施,做好带班、值班、巡检、监控等工作,严防死守要害部位、关键设备和重要环节,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有效信息,确保响应及时,反映迅速,处臵妥当。

四、积极培育中国石油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监管阶段,员工的安全环保素质不断提高,属地管理能力不断增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团队自我管理意识不断强化,对HSE管理体系深入认同。“以人为本抓安全”的人本观、“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的预防观等理念深入人心,“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地盘你安全”等安全文化进一步固化。遵章守纪、反违章氛围日趋浓厚。制度体系完善、操作性强,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落实。加油站从建设标准、标识标牌、视觉形象上进行统一建设、统一包装、统一标识,成为社会了解中国石油、宣传中石油的窗口和平台。以此为基础,积极培育中国石油安全文化,推进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只要我们心怀生命红线不可逾越的人本理念,心存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敬畏之心,履行职责,扎实工作,我们必将在安全平稳之中,在青山绿水之间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质量安全环保部 张世英 2014年12月24日

第12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试卷(答案)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试卷

(答案)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 A )起施行。

A 12月1日 B 11月1日 C 10月1日 D 8月31日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 )。 A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C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D 坚持安全发展

3.《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C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 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 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C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D 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D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生产、运输、储存 B 生产、储存、使用 C 生产、运输、使用 D 生产、经营、储存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C )相衔接。

A 经济规划 B 环境规划 C 城乡规划 D 科技规划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 )、( )和( )等内容。 D

A 责任管理、责任范围和责任人员 B 责任人员、责任管理和考核标准 C 责任管理、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D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C )的事项。

A 事故应急措施 B 安全技术措施 C 防止职业危害 D 职业危害申报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 C )中据实列支。

A 利润 B 预算 C 成本 D 收入

9.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B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 起诉 B 检举 C 仲裁

10.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 A )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A 建设单位 B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 政府部门 D 协会组织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C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 生活设施 B 福利设施 C 安全设施 D 工作设施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D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A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B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C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D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 A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A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安全管理人员 C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D 主要负责人

1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B )等级。

A 三个 B 四个 C 五个 D 六个

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 C )。

A 不予处理 B 自行处理

C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 向纪律监察部门报告 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 B ),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A 协商处理 B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C 由政府部门协调处理 D 由第三方企业协调处理

1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A ),并不得

1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A 立即组织抢救 B 立即停止作业 C 立即等待救援 D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8.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 C )。

A 培训资料 B 技能鉴定 C 劳动防护用品 D 实习器具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 C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 失业保险 B 意外保险 C 工伤保险 D 医疗保险

20.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 D )。 A 资金 B 器材 C 人力 D 一切便利条件

2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 D )后撤离作业场所。

A 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B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C 经现场负责人同意 D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2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B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 四倍 B 五倍 C 六倍 D十倍

23.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C )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A 行业协会 B 社会团体 C 开发区管理机构 D 建设兵团

24.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 C )造成的危害。 A 经济 B 建筑 C 环境 D 人员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B )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A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B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

26.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B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A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机制 B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C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机制 27.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C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A 垂直管理 B 全面管理 C 综合监督管理

2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 B )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 监管监察 B 行政执法 C 行政审批

29.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A )负责。

A 本单位

B 机构

C 本单位和机构共同

3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A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A 封闭、堵塞 B 锁闭、堵塞 C 封闭、封堵 D 锁闭、封堵 31.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B )的罚款。

A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3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C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A 运输

B 销售

C 装卸

33.有关( C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 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B 中介机构

C 协会组织

3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B )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A 综合监督

B 分类分级监督

C 分专业监督

35.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可以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 C )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A 安全管理公司 B 安全咨询公司 C 保险公司 D 职业经理人 36.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 ),并( )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A )

A 公告 通报

B 公开 转发

C 保密 抄送

37.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 B )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 A 区域

B 行业、领域

C 企业 3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 安全宣传标语 B 安全宣教挂图 C 安全警示标志 D 教育宣传标志 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 B ),实现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操作过程的标准化,夯实安全基础,保证安全生产。

A 安全文化建设 B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C 企业文化建设 D 制度建设

40.( B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A 乡(镇) B 县级 C 市(地)级 D 省级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4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ABCD )。 A 科学严谨 B 依法依规 C 实事求是 D 注重实效 E 认真负责

42.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的事项包括( ACD )。

A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危险因素 B 生产经营计划

C 事故应急措施 D 安全防范措施 E 环境保护政策

4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BC )。 A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B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D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BDE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A 整改 B检测 C检查 D评估 E监控 45.某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协议中规定,“如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本厂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企业因此而承担的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是( AC )。

A 协议无效 B 责令停业整顿

C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D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刑事处分 E 责令限期改正

46.从业人员在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应确保具备哪些知识技能( ABCDE)。

A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B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C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D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E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BCD )。

A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B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C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D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4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ABC )的决定。

A 停产停业 B 停止施工 C 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 D 予以关闭 E 责令限期改正

4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 ABCD )的情况下,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A 采用新工艺 B 采用新技术 C 采用新材料 D 使用新设备 50.矿山企业必须对( ACD )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A 机电设备 B 运输设施 C 防护装置 D 安全检测仪器 E 通信设施

5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 CD )。

A 遵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 B 立即撤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权 C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D 组织事故抢救

3 E 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

52.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 ABCDE )的机制。

A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B 职工参与 C 政府监管 D 行业自律 E 社会监督

5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 B )、( C )或者( D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A 联系人 B 举报电话 C 信箱 D 电子邮件

5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ABC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A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B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标准 E地方政府

5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ABCD )。

A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B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C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D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6.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 DE )。

A 隐瞒不报 B 迟报 C 谎报 D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E 毁灭有关证据

5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ABCD )。

A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B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C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D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8.《安全生产法》把安全投入作为必备的安全保障条件之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投入,由( ABC )予以保证。

A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B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 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59.《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BCD )。 A 知情权 B 赔偿请求权 C 检举权 D 安全保障权 E 指挥权

60.( ABCDE )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新闻 B 出版 C 广播 D 电影 E 电视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

6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

6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可以吊销其相应资质。( √ )

6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但要保持安全距离。( × )

64.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从业人员自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

6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

6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67.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

68.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无权再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

6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70.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

第13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知识考试试卷(答案)1

新安全生产法题库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你认为最适合的答案,填在括号中。1.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 )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答案: C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A、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C、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D、坚持安全发展 答案: A 3.保障人民群众( )安全,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D、生命和健康 答案: C 4.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D、规划管理 答案: B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答案: B 6.《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答案: B 7.《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 B、400 C、300 D、200 答案: A 8.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 A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 )制度。 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答案: C 12.依据《安全生产法》,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公开、公正、公平C、及时、准确、合法 D、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答案: D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

A、劳动用工情况 B、安全技术措施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事故应急措施 答案: D 14.《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114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

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B、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C、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D、第六章:法律责任 答案: A 15.《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D、批评教育 答案: B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 )后撤离现场。

A、经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B、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C、经现场负责人同意 D、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答案:D 1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 )的事项。

A、事故应急措施 B、防止职业危害 C、安全技术措施 D、职业危害申报 答案: B 1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 D、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答案: D 19.《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 )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 B、综合监督 C、监管 D、自律 答案: D 20.《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方可上岗作业。 A、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培训合格证书 C、相应资格 D、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书 答案: C 2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D、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答案: C 2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3,5 B、5,10 C、3,终身 D、5,终身 答案: D 2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A、发生一般事故的;B、发生较大事故的;

C、发生重大事故的;D、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答案: B 24.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其他主体 B、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D、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 答案: D 25.《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 )项。

A、5 B、6 C、7 D、8 答案: C 2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

B、福利设施

C、安全设施

D、工作设施 答案: C

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维护、保养。 A、定期 B、周期性 C、经常性 D、一次性 答案: C 2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 )决定。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D、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答案: C 29.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中,( )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赔偿责任 答案: A 30.《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生产、运输、储存 B、生产、储存、使用 C、生产、运输、使用 D、生产、经营、储存 答案:D

二、填空题(30分,每空2分)

1.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9.《安全生产法》规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1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 ( 予以取缔 )。

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一)什么是重大危险源?列举出你所知道的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

答: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如何罚款?

答: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你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建议?

第14篇:安全生产法活动总结

《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总结

集团安全部:

通过深刻学习集团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展开《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工作。

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我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组织公司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进行普法宣讲活动;

2、在公司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提高《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意义;

3、在公司公共场所制作《安全生产法》宣传拦,便于大家更好学习相关安全法的法律法规;

4、在《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中公司还通过微信群,发布《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

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大家能够尊法、学法、守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15篇: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5年9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现场作业以及相关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股东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业绩考核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并在本单位显著位臵公示,教育、督促每一名从业人员贯彻执行。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或者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分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依据。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且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按规定可以直接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延期手续。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以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臵、配备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2油气储罐变更设计存储物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论证并形成报告。油气储罐运行中的温度、压力、液位必须符合设计控制指标,确保安全切断装臵和报警系统处以正常适用状态,油气罐区使用的照明、电气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有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严禁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与周围生产生活设施应当保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安装通风除尘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落实防雷、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清理粉尘,检测密闭空间、通风管道的粉尘浓度。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先进行通风、检测,并在作业现场设臵警示标志,为从业人员配备预防中毒、窒息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以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

(二)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条件及其身体状况、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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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出租的设备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责范围内对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部(总厂、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的实际情况,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安全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规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制定并公布抽查事项目录和执法人员目录,随机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检查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的随机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 6书面通知应当当场交付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单位,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除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紧急情形外,书面通知还应当载明抄送被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24小时前,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相关措施的书面通知,及时送达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有关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恢复供电、恢复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于15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属于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转送下级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二)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举报事项的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款规定的办理期限。

- 8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通知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有上级主管单位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妨碍、阻止有关单位配合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及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既包括主体活动,也包括辅助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决策权的实际控制人。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资金和安全评估、评价、检测、检验费用以及有关安全设施、设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购臵和运行维护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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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立法目的

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是统率7项基本法律制度的总纲。它高度概括了党和国家重视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政策,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结了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抓住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提供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的法律武器。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

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3)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权责追究制度,明确和加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使其在拥有职权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职责,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监管。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

三、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l.空间的适用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它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主要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

3.排除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总之,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四、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和监督执法在先的“六先”。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

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六项基本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

则,将依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贡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依法设立的中介

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和专业性等特征。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通常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来实施。《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17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年*日正式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通过学习《安全生产法》谈一点学习体会。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经过一段时期的运行之后,体会到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不够明确。因此,现在又将“三不放过”改为了“四不放过”,加大了发生事故后的处理力度。这不失为一种“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即使再加多几个“不放过”也为时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则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安全,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安全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2004年来到神木化工这个新建的企业,作为班长,我更加感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因为我所带领的是一批刚刚毕业的学生。看着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让我想起刚参加工作时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电弧短路事故,虽然没有给我的脸上留下痕迹(但却是当头棒喝,将我从安全意识淡薄的悬崖边上打了回来。我给他们讲发生在我身边一例例血的教训,因为公文写作一时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而那些侥幸者,他们虽在抢救之下活了下来,可他们的身体和心灵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和痛苦。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安全意识。

曾给他们讲看过的一篇文章,至今还记忆犹新,某火电公司在一化工工厂施工时,一位日本专家曾这样说施工人员:“你们中国人的确有不怕死的可贵精神,在施工现场有不戴安全帽的现象。在日本,厂长,经理开会时安全帽都系得紧紧的。”这是对违章现象的莫大讽刺。它一针见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安全意识的淡薄与无知,对自己的轻视就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犯罪。安全的警钟要常鸣,奉劝可叹的“勇士们”,收起你的蛮干和无知吧!有人说: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在我们自身的安全意识。仔细想想不无道理今天。“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展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两票三制”的严格执行„„,这不都是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领导和职工们用血的教训组成的努力与决心。安全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分钟,我们不仅要做到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保证自己所辖的电气设备和电网的安全。

谁都清楚,灿烂的青春之花,会在安全的沃土上开的绚丽多姿,也会因事故的肆虐变得淡然无光。展望未来,我们每个人该走的路还很长,肩负的责任也很重。在新形势、新目标下,我们的一举一动应当更稳健更成熟。当我们看见红艳艳的骄阳拔地而起,金色的沙漠上管道纵横„„,每一个静止的、运动的生命体都被渲染的蓬勃、美丽。我们一定会情不自禁地感叹:生命竟是如此美丽而精彩!然而,有两个字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的相拌相依,我们将无法感受和拥有这美好的一切,这就是安全!

首先、着眼人的安全心理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心理是人在生产劳动这一特定环境中的心理活动的反映,是劳动过程中伴随着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工作环境、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安全需要与安全意识。主要包括: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心理、职业安全心理、安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群体心理、安全组织心理等。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心理现象的总结,可以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产生安全教育的心理效应,达到抓住人心、震撼人心、深入人心的效果。因此,安全教育应抓住以下三个重点:一是利用安全心理的优先效应,抓好对新员工进厂后的安全教育,以先入为主的第一印象给新员工打下安全生产烙印。二是利用安全心理的近因效应,以本单位的典型安全案例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用活生生的事实影响员工、激励员工。三是利用安全心理的暗示效应,运用含蓄的、间接的办法,对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行常规教育。不管采用哪种教育方法,只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从人的安全心理出发,牢牢抓住人的安全心理倾向,抓住不同时期人的安全心理状态,抓住不同类型人的安全心理活动,进行因时而异、因人而异的安全教育,就会使教育和心理形成共鸣,强化人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使员工产生“我要安全”的强烈倾向。

其次、把握人的安全行为贯彻安全制度

安全行为是人们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自身和保护设备、机器等物质的一切动作。在我们电力建设行业逐步实现科学化管理、自动化操作、现代化生产的条件下,安全行为不仅是个体自我保护行为,而且是生产要素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总体行为。要建立起总体的安全防范系统,离不开个人的自我安全保护,这就需要有一套能够把个人安全与总体安全密切联系起来的制度规范人的安全行为。这套制度要站在安全行为者的角度来编制和操作,由安全行为者从内因产生“我要安全”的行为。就我们公司整体来说,因为企业生产性质不同,存在着多工种联合、多工序交叉、多环节衔接作业的特点,所以就应该从各自的实际出发,紧紧把握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建立和健全个人自我安全保护制度。主要是:员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指挥不执行;有权对违章的生产工序不交接;有权对违章的生产设备不操作;有权不在违章的生产环境中作业。这就从行政法规上确立了员工劳动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使之自觉地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进行安全保护。员工们说得好,事故不难防,重在守规章;最大祸根是失职,最大隐患是违章。只要我们真正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当成生命之友,安全之伞,就能够站在安全生产的主题地位上,实现安全生产。

第三、针对人的事项障碍展开安全活动

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思想障碍是影响员工“要我安全”的重要问题,是各种不安全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在抓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情况下,员工都会为满足自己的安全需要而采取自我保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规程,但有的时候,有些人则可能因为存在某些思想障碍,不仅忘记了“我要安全”,而且做不到“要我安全”。这类思想障碍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对安全生产规程并没有真正理解,看不到违章操作的严重危害性;对安全生产规程感到麻烦,图省事、求简便而不去遵守;因抢时间、赶进度,而忽视、忘记安全生产规程;对自己的熟练技术过分自信,心存侥幸,麻痹大意;逞强好胜,表现为胆大妄为的冲动,明知故犯;因为身体疲倦,精神松懈,注意力分散而顾不上安全生产规程等。近几年来,某些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个别员工明知是违章作业,但他们为了赶生产进度而在不安全环境下操

作,违反操作规程,结果发生了严重的事故,给个人或家庭带来极大痛苦,也给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从消除员工思想障碍入手,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开展安全活动。例如:开展安全规章制度教育,让员工明确遵章的必要性、违章的危害性;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推行标准化作业和安全责任制,强化员工的安全保护;积极搞好均衡生产,使员工保持旺盛的精力、体力,控制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法,使员工逐步消除抵触、违反、消极、侥幸、松懈、逞能等思想障碍,增强“我要安全”的自觉性。

总之、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需要安全生产行为的主体——广大员工从思想认识到心理、行为都来一个大的转变,实现这两个转变,离不开大量的宣传、教育、检查、督促、奖惩等工作。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因动力,促进“我要安全”的内在变化,使安全生产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这样,我们的安全生产就一定会达到一个新水平。

安全生产心得体会

安全,我不知道大家是怎样理解这个词的涵义的,但我知道安全对于一个电力工作者来说是多么地重要。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电力职工队伍是一支能吃苦、讲奉献的队伍,这是我从事电力工作以来最大的感受。为了确保用电安全,为了规范电力市场,我们电力职工付出的多,得到的少,如果再不注意安全,不把安全时时刻刻记在心头,那么我们职工的生命就会受到威胁,因为大家都知道“水火无情”,但如果对安全麻痹大意,电就象一个杀手。我更想说的是,工作在生产一线的工人责任重大,我们每一个人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我们的安全,牵系着母亲的心,牵系着儿女的心,更是维系着幸福家庭的纽带!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千万要当心,为了自己,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保护好自己,杜绝一切悲剧发生,工作前一定要进行“三措一点”分析,千万不要违章作业,真正的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去,安安全全回家来”,因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六月,是全国的安全生产活动月,可见安全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大力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氛围。从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出发,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达到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和激励人的目的,进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人人事事保安全”即要求全体员工在生活、学习、工作中重视安全,做到 “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伤害”,也特别要求每一个电力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电力设备和电力职工的安全,还要准确地把握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轻重缓急。安全生产管理者也应把“安全重于泰山”时时刻刻放在心上,树立“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把安全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跃”。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慢慢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但安全生产的现实提醒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有许多的不足和漏洞,我们每一个电力职工都不能高枕无忧,一定要不断地加以改进。电力事业是充满朝阳的事业,电力企业是不畏艰苦、团结协作、无私……

安全是什么?我认为安全就是一种责任,安全就是一切!也许有的人会认为这话说得太离谱了,安全怎么可以就是一切呢?大家都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安全,我们的生命能够有保障吗?我们的企业效益能够有保障吗?我们的队伍能够稳定有保障吗?我们的交通事业能够有保障吗?说得实在一点,保证不了安全,

我们也谈不上什么家庭幸福、个人理想了。

收费站的安全可以说主要包括人、财、物三方面的安全。

人即人身安全,做为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自己防护工作,在横穿收费广场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出作业时身着反光背心,防止意外的发生,这是对工

作的负责表现,也是对自己、对家庭负责的表现。

财即是钱,票据安全,我们应当切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票据,通行费收入“二专”“七防”,即专人、专柜、防火、防盗、防抢、防雷、防丢失、防自然灾害、防人为破坏。上岗期间更应做好防抢等安全措施,例如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安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应急演习,时刻紧绷安全

弦,这样才能做到遇事不慌,妥善处理。

物即是物品的安全,主要表现在物品的防火、防盗、食用品的卫生上,夏天由于天气较炎热,容易发生,这就特别要求我们用心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同夏天也是疾病较多的季节,俗话说病从口入,关注食品卫生、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清除卫生死角,防止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因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不但要影响到我们自己的身体,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常工作。做为一个收费站工作人员,我对安全有着深刻的理解,安全以人为本,就是爱护和保护人的生命财产,把人看作世间最宝贵的,严是爱,松是害,防止事故出现,作为公司的员工一定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际做到“严、细、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就如龙湾收费站就发生一件令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事件,2007年4月11日江门市刑警支队的警察在广场路也设卡查车,凌晨3时许,一辆车牌为粤JM3962轿车略显慌张地驶入收费站2号收费亭,领卡欲上高速,这时警察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此刻,轿车司机见前有拦截后有车辆挡住退路,顿时狗急跳墙,竟加大油门强行冲关,警察截住轿车,司机发疯的加强开去撞警察,情况十分危急,在喊话劝阻和鸣枪警告均无效情况,警察果断开枪击毙了歹徒,面对几分钟内发生的突如其来的险情,龙湾收费站当班的员工沉着冷静、坚守岗位、临危不乱,采取了有效的自保防范和配合措施:不出亭、不围观、反锁亭内、不惊慌、不忙乱、正常收费、秩序井然。以上这件事深刻体会到当发生安全问题,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能惊慌、失措,万一意识松懈一点,所发生的什么事就很难想象,人的生命是很脆弱的,也是很宝贵的,一定要好好珍惜,正如在番禺的一个收费站就发生一件安全非常恶劣的事件,当时有台轿车通过收费站停下在窗前准备交费时,这时车上有个人在反抗,坐在旁边的一个男人大惊就一枪将反抗的那个人打死,面对几分钟所发生的事,亭内的收费员顿时大惊失色,大声叫着,还踩了报警器,本来够凶恶的歹徒听见收费员尖叫声和报警器的声音就更加凶猛了,结果一枪向这个收费员一枪打过去。遇到突发事件沉着、冷静是多么的重要,就在那短短几分

钟人的生命就是那么脆弱的,沉着冷静和惊慌失措所带来两种不同的结果。

所以我们要时时讲安全,日日讲安全,安全以人为本,一点小小病痛或许会对我们健康带来致命的危害,不要等事情发生了才去补救。同样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推广管理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自己管辖范围内安全,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就这一次,不会出事的,然而其结果是惨痛的,生命不同儿戏,凡事都有万一,安全重要性在于它的不同忽视性。不少事故的发生,究竟原因就是安全意识浅薄,没有把安全做到“密”要是某一个环节严格一些,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一场灾难是可以避免的。中国有句俗话叫“事的密成,语的

泄的”,这里所说“密”,我认为就是小心、周全、细致的意思,无论生活中还是工作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粗

枝大叶、顾此失彼,就安全工作中是,要将责任落实到细节之处。

随意乱穿车道,有些车辆或是因为没有注意车道有人或是因为刹车失灵,进入车道并不会减速,令人猝不及防,甚至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同时,在处理非正常的过程中,也不要站在车道当中,司机也不会料见你不躲,就在这没料到当中,就会真的出事了,所以我们更应该谨慎,关注安全,珍惜生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人伤害”,讲安全、学安全,难在我们怎样才能真正做到把安全防患于未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再小的细节不能放过,因为忽视细节就

有了泰埋尼克号的沉没。

现在全国上下都在看一本书——《态度决定一切》,我想我们的安全管理也是一样的,必须做到用认真的态度对待安全问题,抓好了安全意识这个源头,安全事故就会少发生或不发生,如何在思想上引起足

够的重视,在行动上注意安全呢?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是常抓不懈的主题,个别人总是认为这是老生常谈,总是安全,耳朵都磨出茧子,我知道该怎么去做!说这句话的人往往思想上没有对安全引起足够重视,出事的往往也是这些人,等到真出了安全事故,悔之晚矣!安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两个人的事,它需要我们全员参与认真对待,所说安

全必须是常抓不懈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也必须是常抓不懈的。

二、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杜绝安全事故出现。

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我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爱岗敬业的问题,它更象是一个安全问题。例如由于长时间的封道造成收费广场大量车辆滞留,这时你要有礼貌同司机解释,开道时司机往往比较急,这样的结果必然造成收费站秩序混乱,形成车辆阻塞车道,谁也上不去的局面,如果你做不出正确疏导手势,就会有事发生,假如你思想上安全不重视,自身业务技能差,收费广场秩序就会大乱,交通事故就会频发,

所以我认为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才能够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出现。

三、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与安全管理创新。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就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分工,做到工作安全有章可询,责任到人,杜绝违章操作,谁出了安全问题就由谁负责,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防止更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一些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条款及时修改,真正做到安全

管理创新,以此增加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与危机感。

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与培训。

除了日常的管理和考核严格要求外,还要有针对性地结合业务知识进行“安规”培训、考试,安全知识的学习能够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学习,互相交流可以取长补短,吸取别人的教训,遵章守纪,严格把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学习后要组织安全知识考试,不要走形式,走过场,真正做到安全心中记,

真正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五、加强收费站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上下岗,交接款措施,明确人员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落实收费亭上岗锁门制度,消防安全原则,下一级的工作要对上一级负责,做到层层落实,从重视防患于未然,每季度组织至少一次观看安全教育系列片,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班组安全教育工作雷打不动, “宁停一分,不抢一秒”,不与车辆争先,警

钟长鸣。

监于对生命的认真思考,我常对自己说:“生命易逝,生命是金。”那么维护我们一生中最重要的财富——生命的唯一途径就是关注细节,保障安全,如果不注意细节,也许小的失误,我们美好的生活将会蒙上阴影。据统计,每天有14万人离开这个世界,而这些人中除了一部分生老病死之外,有一大部分人员死于安全事故,难怪人们都在呼吁“关注生命,关爱生命。”而我们能够呼吸着已是一种幸运和幸福,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在?哪一个家庭不愿意美满?安全就是我们这些美好愿意基石,有了安全,才会构建一个

稳定祥和、快乐的社会。

我认为安全问题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最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中,安全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为了我们交通事业,为了我们的家庭,为了我们自己,请把安全思想常常树立,安全规章制度,不是捆我们的绳索,这也正如风筝和线的故事,没有了线的来缚,风筝不会飞的更高,只会一头栽下。安全是鞭策我们正确行进的鞭子,只有时刻牢记安全,我们才能做出更好的成绩,强化我站安全服务意识,提高自身上下

功夫,防止一切事故发生。

第18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安全生产法》的制定,是由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决定的。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出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党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江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的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经过安全专项整治,虽然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但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二是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例如:

1、公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

2、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仍然居高不下,死伤众多。

3、烟花爆竹及易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4、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5、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6、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3、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4、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5、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安全生产法》出台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

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将近30 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

和消防法等),这些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安全生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1)、大部分制定于

八、九十年代,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难适应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体制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解决不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2)、绝大多数现行有关法律不是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

3)、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都是单行立法,只能解决某个行业和某些方面的特殊安全生产问题。

4)、如果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其工作量大、情况复杂。

二、政策过程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9第12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规定7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

(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

(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3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3)工会组织的权利。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规定6个方面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

(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

(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规定3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

(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5个方面的问题:

(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责任;

(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规定2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

(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

(二)政策制定的过程

《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漫长历程。早在1981 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1998 年,国家将原劳动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经过调研论证,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法》,并于1999 年将该法草案正式报国务院审议。2001 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伊始,局党组就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作为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2001 年11 月21 日,国务院第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朱镕基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 年11 月29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 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 年4 月24 日和6 月25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 次、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法草案的若干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在6 月29 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 位常委会组织人员,以118 票赞成、1 票弃权、2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 年11 月1 日施行。

(三)政策的执行

一是用“安全发展”的理念引领安全生产工作,将其纳入总体战略,落实到“十一五”规划中。

安全发展体现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共同构成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同时,努力建设安全保障型社会。我们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政治和大局高度,从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充分认识安

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践行“安全发展”科学理念的自觉性。

构成“安全发展”的主要内涵:一是“以人为本”必须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以人的生命为本。生命至高无上,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护;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三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安全状况,大幅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创伤和振荡,国家才能富强安宁,百姓才能平安幸福,社会才能和谐安定。

二是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反映了随着安全生产活动的深入,我们对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在认识上的不断深化。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因此,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要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点放在综合治理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三是强化两个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制,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负责制,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责任制度。要大力倡导和树立安全生产政绩观。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是政绩业绩;搞好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政绩业绩,而且是更难得的政绩业绩。

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大政方针、法制建设、工作格局、运行机制、舆论导向、政治保证等方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支持两个责任制,监督保证两个主体到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作为评价工作、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组部最近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已经把安全生产列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有力促进两个负责制的落实。

四是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经过持续不懈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程、地方性法规等所组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行业和企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安全法制的延伸,也日趋健全。目前,安全生产法治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表现在,部分社会成员的安全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非法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十分猖獗;安全执法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为此,我们一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违规违法,打击犯罪行为。二是要继续加快立法、严密罗织安全生产法网。三是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四是要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是依靠人民群众,建立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工作是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必须自觉遵循党的群众路线,调动全党、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的同志,必须端正思想态度,要认真接受党的监督、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热情欢迎、真诚对待人民群众和其它各方面的监督。一是群众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作用,动员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二是舆论监督。要继续鼓励媒体揭露安全领域的矛盾问题,继续与主流媒体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保持媒体反映问题渠道的畅通。三是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典型重特大事故查处结果、关闭取缔企业名单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动员全社会所有基层组织和全体成员,共同关心、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四)政策修正

2005年底,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快治标的同时,针对影响制约我国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历史性问题,从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及应急体制等12个方面,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就经济政策而言,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转发,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40多个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就调整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国债资金扶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治理隐患、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伤责任保险、农民工技能培训、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中央企业安全业绩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中组部把安全生产列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把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创建”活动。各地、各单位也都结合实际,采取了一些地方性和企业内部政策措施。

12项政策措施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种要素,包含着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是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化。这些政策措施符合国情、切合实际,治之有力、行之有效。既是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一定可以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也是速效机制,只要认真贯彻、落到实处,就能较快见到成效

三、政策分析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保护职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安全生产法》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

1.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依然严重存在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角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认真执行,无疑会推动和促进安全生产的进一步稳定和好转。从颁布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这几年来看,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有些地方不降反增,安全生产工作得不到重视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严重存在,问题仍然是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

2.安全投入制度的法制强制力不强

目前安全生产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但如何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只是原则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因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事故,均不得以缺少资金为借口,逃脱法律的责任,必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但这仅仅是事故发生后的一种说法,对于事前预防则操作性不强。

3.职业安全卫生行政问题

我国1998年机构改革后,由原来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保护分解成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劳动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5个部门分管,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政令不通、政出多门、政策打架、相互推诿的问题。

一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多头行政仍很突出。如进城务工的劳务人员,劳动保障部门的“务工证件”发证、建设部门的“上岗证件”发证、安监部门的“安全证件”发证都强调安全培训;加油站的作业人员,公安部门、安监部门都分别培训发证。特种作业人员里面,电工有电力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爆破作业有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建筑登高作业有建设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的情况。而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锅炉司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也曾经存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安监部门分别发证的情况。最近,在《国家安监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由一个行政部门监管,受到企业的欢迎和拥护。

二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劳动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方面《劳动法》中有职业

安全卫生专章的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的《企业集体合同》中,职业安全卫生也是一项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而包括职业安全卫生内容在内的协调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否合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劳动法》规定),但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的行政单位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如何处理行政高效、行政不越位、提高政府执政能力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如何体现的问题,《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然而,工伤保险三大功能之一的预防功能没有很好地体现和实施。

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进行分别立法。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卫生这一大块工作由过去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2003年中央编办法[2003]15号文件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进行重新分工。2005年,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就卫生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分工。说明了法律制定后,行政部门之间的分工还存在进一步协调的问题。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问题。严格地说,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还存在较大的空白区,职业危害、职业病发病的实际情况远比统计数据大得多。

四、政策建议

1、要强化政策观念。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对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要清楚明白,对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政策问题应当胸中有数,通过认真执行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来解决那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规律性问题。

2、主要领导要亲自动手。各级班子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搞好调查研究,探寻治本之策。今后每个年度,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都应当结合职责分工,就相关的重点、难点问题,写出一篇有现状、有分析、有政策措施建议的调研文章。好的调研文章将在安全监管总局《调查研究》以及有关报刊上刊登。

3、加强对政策研究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各司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本单位一个阶段内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4、加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要靠执法,也要靠宣传。最好能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此达到全民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大格局。

5、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强化执法职能。《安全生产法》颂布实施后,有关部门相继颂发了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领域基本上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责权统一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个基本规则,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依法治安”,要求乡镇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运作效能,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使一线安监机构责与权相对称。

6、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培训工作包括对乡镇安监人员、企业安全员和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坚强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上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安监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业务指导,督促乡镇安监人员尤其是新进人员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乡镇安监人员持证上岗;加大对乡镇安全监管工作的帮助,解决乡镇安监工作存在的困难,建立整套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和程序,提高乡镇安全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乡镇安全监管的工作水平,使乡镇安监人员一要懂、二要会管。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让职工真正掌握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只有脚踏实地对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做好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私营企业是很难自觉做好安全培训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在这方面就要有所作为。

第19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是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建筑设施、旅游设施、机关团体及其他场所的安全及消防工作。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消防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等,这方面还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包括铁路、道路、水路、民用航空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法》原则上也适用于这些行业。目前,这些行业都有自己专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运输业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民航运输业有《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适航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安全还执行国际公约和相关的规则;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海上交通运输业有《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条例》;内河交通运输业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另外各交通运输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制定了不少交通运输安全方面的规章、标准等。

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已经颁布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

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矿山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业和部门主要包括: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我国的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己取得了很大成绩,先后颁布实施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章;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初步形成了矿山安全法律子体系。

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指同时适用于矿山、危险物品、建筑业和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它对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主导性的法律是《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类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类通用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组成。 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联合执法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类、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重大危险源监管类、安全中介管理类、安全检测检验类、安全培训考核类、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徇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以便依法监管。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第20篇: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宣贯培训备课资料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组织新安法的宣贯学习要重点突出“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二条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不断发挥“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作用,深化理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建设项目“三同时”、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设备设施检维修、重大危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科技保障、应急措施保障、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检查、承包商管理、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保险等安全生产保障的17个内容,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完善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租赁规定

由于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十二)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

(十三)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

应急救援是防范安全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将多年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措施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安法第七十六条) 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安法第七十八条) (十四)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是在多年事故救援、调查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事故调查的基本规律,多次被写入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新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条规定从法律上肯定了近年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的经验: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由原来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制度,只有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才能回应遇难者家属及社会公众的关切,同时真正发挥事故的教育警示作用;三是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强化了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

(十五)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二、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 (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二)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为此,新安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办责任,对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新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赋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1年,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多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结合多年来的实践,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建立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明确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定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引导安全管理队伍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安法第二十四条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三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一些企业无力对伤亡人员进行救治和补偿,往往是企业赚钱、政府买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补偿费用问题,以及引入保险企业参与事故风险防控辅助管理。根据2006年以来在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直辖市)进行试点取得的经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新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 (七)建立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

近年来,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这一规定,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事故,保证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八)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九)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

改进安全执法方式,提高安全执法效率,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安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新安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新安法还规定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法律责任。

(十)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明确监管部门要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 (一)强化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李克强总理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明确指出,安全生产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新安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况问题复杂。如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等问题,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许多问题都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新安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新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监管执法的主体。安监部门成立十几年来一直是执法部门,这次在法律上再一次明确,对突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 (五)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深刻吸取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发〔2010〕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并进一步强化,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此次修法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凸显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七)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

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强化应急救援措施的规定 深刻吸取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把警戒、疏散等救援措施纳入法律规定,强化应急救援措施,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新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九)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都要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只有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震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新安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扩大了行政处罚对象的范围,并且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加大了对非法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强化对事故企业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二十万元到一千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2.强化了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新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了对未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处罚。

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规范用语

1.热烈祝贺新修改《安全生产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3.学好用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 4.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5.高举安全发展大旗,为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奋斗。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7.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8.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9.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划。10.安全生产规划必须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1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15.严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6.严禁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七项职责”。

19.强化源头控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0.严格危险作业现场管理。

2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2.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3.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2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25.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26.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依法落实强制性停产措施。

27.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确保事故应急救援高效开展。

28.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29.依法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30.严格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设一支高效、公正、廉洁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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