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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3: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企业政工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组字〔199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设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其中,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二、参评范围

第四条 国有和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申报参评:

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宣传文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小型企业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省及省辖市所属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个别人才密集单位,需报省政工职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能申报参评:

1、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

2、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一年的;

3、近3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第七条获得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方可转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在政工岗位履职满2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但其在原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第八条从国家部(委)所属企业和其他省、市、自治区转(调)入我省的政工专业人员,应按照其专业职务级别由相应的政工职评办公室予以认定,填写确认表,颁发我省统一制作的政工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三、参评条件

第九条必备条件: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处理问题,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助理政工师

1、基本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对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2、联系群众,能解决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有一定的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3、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须独著)以上。

4、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政工师

1、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熟悉党的优良传统、中国国情、形势政策以及历史、教育、法律、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

2、密切联系群众,有组织策划思想教育活动的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独立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大学本科、专科毕业,

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

4、符合下列2条中的1条:

(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2篇以上(其中须有1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须撰写5000字以上)。

5、破格评审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3条中的2条(其中(1)为必备):

(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有1篇为独著,其它为第一作者)。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在1万字以上),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2项。

(3)获得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2次以上。

第十二条高级政工师

1、较熟练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有丰富的历史、文化、心理学知识和思想政治专业知识,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国内外有关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有较深入的研究。

3、能策划、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任务,解决思想政治工作的疑难问题,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4、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5、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5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4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2年以上。

6、符合下列4条中的2条(其中(1)条为必备):

(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其中须有2篇为独著,另一篇为第一作者)。

(2)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1.5万字以上)。

(3)主持完成市级社科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省级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一项以上。

(4)获得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者须符合下列4条中的3条(其中(1)、(4)条为必备):

(1)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为独著,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主编、副主编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撰写须2万字以上),在社会上影响较大。

(3)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社科规划研究项目2项或是省级社科规划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或获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

(4)获省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市(厅)级2次以上,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1、能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复杂、重大的问题。

2、有深厚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教育、心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研究现状、最新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的能力。

3、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及时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能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本地、本单位实际,创造性的策划、组织重大思想教育活动,在全省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较大的影响。

4、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专职政工岗位工作累计15年以上,并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

5、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6、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以上(其中(1)为必备):

(1)在CN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5篇(其中有3篇为独著,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以上;

(2)主持完成省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1项,或是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有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专著。

(4)作品获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7、破格申报参评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总结出的思想政治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在全国有关会议上交流、宣读,并产生较强反响。

(2)近5年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符合下列5条中的2条(其中①为必备):

①在CN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6篇(其中有3篇为独著,有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②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称号。

③正式出版2部以上学术价值较高、影响较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著作(本人每部须撰写3万字以上)。

④获得全国、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或全国、河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⑤在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工作或综合性政工荣誉中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由军队转业或工作调动到参评单位和岗位的政工人员,调入时间不满3年而未能参加评定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

1、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3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0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2、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1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政工师。

3、博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2年以上;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年限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年限8年以上,同时具备第12条中除任职年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要求,可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第十五条发表文章、获得奖项和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高级政工师期间;初评者,指其申报年度前5年期间。

第十六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同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职务岗前培训,合格者方可参评。

第十七条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职称外语考试C级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免试:

1、通过BFT中(I)级考试的人员,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2、通过BFT中(A)级考试,或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3、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5、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国家认定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3年或年均不少于半年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7、当年年底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

8、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救灾或参加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的人员。第十八条凡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出具相关证明,其中第

6、8条须出具本单位和市职评办两级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近5年内能够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成果,由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

专家审议。同时,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会,接受全面考察。

四、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评委会成员要在有关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专家学者中选聘。评委会成员应是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或熟悉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成立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须经上一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二条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均由“河南省政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省政工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担任教授级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领导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家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二十三条政工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由中级评委会评审。中级评委会由省辖市或省直厅、局、委政工职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担任政工专业高级职务的领导以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家9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第二十四条助理政工师由初级评委会评审。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县(市、区)政工职评领导小组或国有及党组织健全的其他类型的大中型企业党组织、县级以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党政领导和担任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7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二十五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评审委员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申报人所得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2/3即视为被评委会通过。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票。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工职评在政工队伍建设中的导向、激励作用,按照“宁紧勿松、宁少勿多、宁严勿宽”的要求进行。评审通过人员要控制在适当的比例以内。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同级政工职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结果须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正式下文生效。

第二十八条评委会成员的权利:

1、参加本届评委会会议并在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2、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按自己意见投票;

3、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果最终产生前,有权向评委会主任提请就某申报人进行复议。第二十九条评委会成员的义务:

1、熟悉、掌握中央和省有关企事业政工人员专业职务评审的文件、规定,并遵照执行;

2、按要求完成评委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遵守评审工作的各项纪律,保守评审工作的各项秘密。

第三十条评委会主任、副主任除具有评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评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就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召开会议,并在正式评审之前报告各项准备工作和在评审之后向评委会通报评审结果。

五、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要求发表的文章,每篇均不得少于2000字。

第三十三条发表论文须提交报刊原件,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以笔名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三十四条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全国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最高机构,其主办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可视为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核心期刊。

第三十五条同一著作、论文、研究项目所获不同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十六条对申报中级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政工职评部门或单位党组织负责组织进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材料包括:申报人填写的申报表、学历证书、现有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有关材料)、业绩成果获奖证书以及论文、著作等材料。公示结束后,须由政工职评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出具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评审。

第三十七条申报人所提交的各种证件、证书、论文、著作和其他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成果等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的成果或证件。凡填报假材料、出具假证件

或窃取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十八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所在单位应成立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审议推荐小组。小组由党政领导或担任相应及以上级别的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7至9人组成。其中,党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德才表现、学识能力、工作业绩、成果等进行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此基础上,写出具体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相应级别政工职评部门。其中,县(市、区)所属单位及县属以下企业报县(市、区)政工职评部门,省辖市所属单位或企业报省辖市政工职评部门。省管企业单位,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是属地管理的,仍由所在省辖(直管)市负责;原是行业管理的,仍由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的,由省国资委负责。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复查审核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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