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经营管理装饰公司的合作协议
关于共同经营管理装饰公司的合作人杨明鑫与柯伟达成如下合作事宜:
1:公司投资人为杨明鑫,以及企业法人代表。(自然人) 2:公司所有事宜均由杨明鑫全权负责管理。
3:在公司正式运营盈利之前柯伟做为公司合股人之一,所持股份为公司利润的25%。在此期间,柯伟可再行注入有效股份。享有正式股东的一切权利以及正常的利润分配。
4:在公司正式运营盈利之前由杨明鑫支付柯伟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金2000元人名币/月(贰千圆整)。以保障柯伟能够正常的开展工作业务及维持日常生活。在柯伟正式注入有效股份以后,杨明鑫不在支付柯伟生活保障金。在公司正式运营盈利以后由柯伟所持25%干股内扣除生活保障金的50%。
5:杨明鑫的主要职责:(1)负责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合作关系。包括与业主,材料供应商,施工队的关系等等。(2)负责工程上的一切大小事务。(3)负责解决一切纠纷和协调与业主、施工队或材料商之间的矛盾。(4)负责开发和挖掘新的市场及新的客源。
6:柯伟的主要职责:(1)负责所有设计和预算事务。(2)负责所有和客户谈判事务以及签订装修合同。(3)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客户。(4)负责开发和挖掘新的市场及新的客源。
7:双方在合作期间,无论是谁的关系单。只要是通过公司的形式和
业主达成的装修合同,即视为二人共同的劳动成果。二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斤斤计较个人的得与失。
8:双方合作人本着合作自愿,合股自愿,分工明确的原则。要有共同的大局观。同心同德,团结一心,一切都要以公司的核心利益为出发点。不得相互猜忌,尔虞我诈,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 9:在工作期间双方都要尽职尽责,搞好工作和业务。不得喝酒打牌。 10:此合作协议在公司正式运营盈利之后作废。双方合作人另行起草合作协议。
11:此合作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合作人杨明鑫与柯伟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此合作协议一经签字画押即有法律效应。望双方共同遵守。
合作当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