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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4: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

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投资入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依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了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由贵公司根据需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告有关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

4、本所仅就与贵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已得到包括【】、贵公司及其他与本次交易各相关方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双方为:出让方【】,受让方【】。本所律师对出让方【】及受让方【】是否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的主体资格

2、【】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的授权和批准

2、【】的授权和批准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双方按照其各自章程的规定和决策程序,已经取得了对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双方授权代表人有权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年【】月【】日,【】与【】签署了《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协议对转让股份的数额、价格、股份交割、协议生效条件、各方的声明和保证、相关税费、公司治理、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标的 【】

2、转让价格 【】

3、相关税费 【】

4、股份交割 【】

5、转股款支付 【】

6、声明与保证 【】

7、其他

该协议第【】条至第【】条,分别对公司治理、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生效、协议的变更解除及附件、附则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签定的《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形式及内容完备,协议条款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之处,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及【】履行该协议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该公司不存在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签订的《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2、【】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经核查,【】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

本所律师核查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情况,【】现持有目标公司【】股股份,占通鼎股份的股权比例为【】%。

经核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存在用于担保、抵押、质押或被扣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目标公司成立于【】,【】为其主要发起人。自目标公司设立至【】年【】月【】日【】与【】签订《关于【】的股份转让协议》,时间已逾一年。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真实、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导致所有权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不受《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限制;【】持有的上述目标公司股权依法过户至【】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且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据此,【】实施本次股权投资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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