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 15.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6.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1.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委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3.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4.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投诉电话:0895—4825940 (2)投诉地址:市昌都大厦市发改委综合科。 第五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 3科室及负责人。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 5知。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 72.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3.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告知的时间到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工作人员按期办结。
第七条 本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 9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
1.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3.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 第七条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①责令做出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④书面告诫。⑤调离工作岗位。⑥责令引咎辞职。⑦党纪政纪处分。⑧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委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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