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精)

发布时间:2020-03-04 02:0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 策意见

甬政发[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着力推进《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深入实施,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实现现代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为与服务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本政策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服务业市场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放宽服务业企业取冠市名、组建集团公司的条件。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企业取冠市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5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优化商务服务环境。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化发展。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并实施会计师、评估师、律师、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企业,依法实行行业退出。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宁波”系统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我市联合征信平台,继续整合工商、财税、质监、劳动、司法、人民银行、检察院、法院、公安、安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关等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建立联合征信系统,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信用宁波”系统的平台,实施对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促进全社会诚信经营。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撤销企

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四)扩大政府服务外包。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推进服务项目采购为重点,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贯彻落实《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提升服务类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的比例,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品质,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二、促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五)加强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对《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际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商务中介、科技信息、现代会展、文化创意等八大生产性服务业和休闲旅游、社区服务等两大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大宗商品交易、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四大服务业新业态,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六)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关于促进国际贸易、现代金融、商贸发展、文化产业、会展、旅游、软件服务业、服务外包等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实施。

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现有市财政安排的现代贸易物流、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四方物流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合并设立现代物流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500万元,主要用于智慧物流建设、物流公共数据中心建设、现代物流示范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人才培训等。

扶持商务中介业发展。设立商务中介业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着力培育一批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从事会计咨询、法律服务、航运中介、检测认证、科技服务、高端培训等高端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我市中介机构走向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扶持大宗商品交易发展。设立大宗商品交易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主要用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的贴息补助、人才引进,引进和集聚做市商、贸易商、平台企业等的财政扶持政策。 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继续执行《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宁波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资金,每年市财政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主要用于试点企业电子商务项目研发投入资助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奖励等。

以上领域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七)扶持总部经济发展。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

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不低于市级、南三县和其它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0.5%、0.2%和0.4%,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总部经济,扶持发展总部企业和总部基地。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特点,研究出台专门政策意见,形成市、县共同推进合力。

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地区服务业机构和全国100强企业高端服务业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按照注册资本下限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不同,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引进机构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50%。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

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八)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扶持力度。实施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建立市、县(市)区二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上述服务业重点领域、且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工程建设和年度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土地指标上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并积极争取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争取省级规划用地预留指标。对列入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支持。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基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三、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九)支持服务业企业改制重组。制定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将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进行股份改制和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加快上市步伐。

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宁波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

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十)支持企业高端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十一)支持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当年起三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50%的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 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品牌企业整合、带动块状经济发展,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出口免验,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进行行业兼并、重组。

充分发挥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引导资金的作用,鼓励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撑;加快制订相关服务标准和开展标准试点项目,支持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竞争。

四、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

(十三)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对被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的,由市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国家、省标准二倍以内的奖励。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要编制规划,做到准确定位、合理布局、科学发展,并以规划为指导,统筹安排用地空间。

(十四)积极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按照《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对被评为市级服务业产业基地的,奖励工作经费100万元。大力培育服务业产业基地,对服务业产业基地所产生的营业税收入增长在5%以上增量市统筹部分给予50%奖励。

对服务业产业基地内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允许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对市级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

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1~3年内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十五)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联动发展。

五、加大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十六)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制定符合服务业行业实际的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

鼓励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对老城区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允许企业自身对低效、闲置厂房进行改造,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变、土地登记用途不变、建筑物不变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每年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楼面地价与工业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差额的2.5%左右,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对研发设计、文化创意、信息软件、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价格优惠的供地方式。

(十七)加大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以及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推动银行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通过建立服务业债权基金、创投基金,帮助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中小服务业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境外订货合同、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业企

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于发展前景好的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融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八)加大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根据《宁波市营

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差额征税操作程序,简化办税手续。

用足用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所得,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所得,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 对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交地方税收为基数,每年上交的地方税收增速超过10%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十九)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现代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对于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归国人员、全球高端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1]18号)、《关于加快引进高端创新创业团队的意见》中相应政策进行奖励和扶持。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国内外领军人物,参照引进高层次归国人员、全球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应政策进行奖励和扶持。 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甬创业和工作,各县(市)区政府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33号)规定对各类高级人才给予奖励。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每年推出若干个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培训项目和专业能力水平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及考试的人员,经认定,可视情给予适当政府补贴。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政策。

(二十)切实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扎实推进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除外)、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服务业用电与一般工业同价政策的执行时间表,确保政策尽快全覆盖。

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二十一)建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2012年安排

2.2亿元,以后年度根据发展服务业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可能,逐年有所增长。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现代物流、大宗商品交易、电子商务、商务中介、总部经济等产业培育,产业基地、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重大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品牌等方面的奖励,以及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进、服务业人才培训、服务业重大活动举办等。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七、构建合力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十三)抓好规划实施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工作部署,有关部门要制订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并建立实施情况跟踪评估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需要进一步编制相应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服务业发展领导

小组的作用,加强市级相关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建立服务业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要依托综合经济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构,加强服务业工作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更好的发挥综合规划、政策制订、统筹协调、督查落实、考核考评的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五)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推进梅山保税港区离岸金融试点、宁波保税区创建国际贸易示范区、创新大宗商品交易税收征管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服务业、鼓励中心城区“退二进三”政策创新等。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符合本地特色的专项服务业改革

试点,对取得显著成果,具有示范推广效应的,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十六)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方法研究,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强服务业形势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完善市、县服务业和重点联系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和交流协作。

(二十七)强化服务业考核。鼓励各地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县(市)区服务业营业税收入增长在5% 以上增量市统筹部分给予30%奖励,返还奖励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修订完善《宁波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科学调整对县(市)区考核内容,增加服务业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内容,增设市级重点服务业主管部门定量发展目标,加强服务业发展水平评估报告的分析指导作用。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完善考评体系。

(二十八)积极发挥服务业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发展服务业联合会和专业性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成立初期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逐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的改革。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意见(精)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33号

005.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阳谷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精).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