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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3: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全省电力设施外力破坏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机制,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力设施外力破坏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本省范围内所有发、供电企业,包括:市、县供电企业,各火电(燃煤、燃气)、水电、核电、风电及生物质能发电企业。

二、统计范围

(一)各电力企业因外力破坏(盗窃破坏、外力损坏)造成输电、变电、配电、通信、发电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以及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二)电力系统通信设施依产权分界相应纳入发电设施或输变配电线路设施内统计;

(三)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件,但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回执或相关证明。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采取月报表和事件报表两种方式,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一)月报表(附件1):各县(市、区)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按行政区域)于次月5日前向设区市电业局报送本月统计数据;各设区市电业局汇总后于次月8日前向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电力执法办)报送,同时抄送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

(二)事件报表(附件2)

1、因外力破坏造成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损坏或其他电压等级电力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应在事发24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电力执法办报送,同时报当地经贸管理部门和电力公司(电业局)。

2、因外力破坏造成35kV电压等级电力设施损坏或其他电压等级电力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应在事发48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电力执法办报送,同时报当地经贸管理部门和电力公司(电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明确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和值班制度,规范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统计报送工作。对于没有开展统计报送工作和不按时如实填报信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真实、全面地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信息,事件信息应详细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停电影响和处置进展情况。

(三)请于2012年2月28日前将责任部门名称、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的电话(固定、移动)、传真、邮箱号码报省电力执法办。

请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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