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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1 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第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结论应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的规模或者周边环境、开采技术条件、开拓方式、采矿方法(筑坝方式)、主要生产系统及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修改或重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金属非金属大中型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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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跨两个及其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 3.由省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4.中央在辽及省属非煤矿山企业、三等及以上尾矿库。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承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委托给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再委托其他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初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送到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5 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行专家组审查负责制。审查时,由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聘请3至11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时间)以书面形式批复给申请人(见附件3)。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批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用地审批手续失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同时失效。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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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期间,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上述规定以外变化的,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单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见附件4);

(三)采矿许可证影印件;

(四)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原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报告(一式七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四章 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

- 9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保留完整的施工记录,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有错漏、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 11 完成和未完成的基建工程量、完成剩余基建工程量所需时间、设计变更的报告,以及实测图纸等资料;

(四)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影印件;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八)采矿许可证影印件;

(九)其他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

建设项目基建期延期原则不超过两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批准的设计确定的基建期。基建期延期超过两次仍未完成建设的,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作废,需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 13 设计变更批复)复印件;

(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的说明;

(四)参加验收的技术专家名单、专业及职称;

(五)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程序等。

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派人或者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人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二)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三)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四)提升、通风、排水等主要设备、设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聘请3至1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与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单位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 15 资格的;

(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作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上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责其日常安全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辽宁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6);

(二)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7);

(三)验收专家组意见及成员名单;

(四)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施工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影印件;

(七)监理单位资质影印件;

(八)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九)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明文件;

(十)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证明材料;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证明文件;

- 1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负有许可审批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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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服务指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21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非煤矿山

辽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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