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需知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请在施工过程中落实下列要求:
一、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安装电气设备、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
(四)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六)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坚管等临时消防供水设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施工中严格遵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定》(GB50720—2011)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如无按照以上条例对施工现场施工的,应承担《北京市消防条例》中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由施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