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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3 18:56: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东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机构 第三章

教学质量标准 第四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一节

教学质量目标 第二节

教学资源管理 第三节

教学基本建设 第四节

教学运行过程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六章

教学质量评价与评估 第七章

教学质量分析、反馈与改进 第八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教学环节以及教学资源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精神,按照《辽东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条例》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质量保障的任务是根据ISO9000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借助以过程管理为基础的质量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符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的标准化质量保障制度,促使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能够根据部门岗位职责,发挥各自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实现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三条

教学质量保障的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质量保障,也包括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等教学质量保障要素。

第二章 教学质量保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教学质量保障领导机构是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教学质量保障管理机构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教学质量保障执行机构是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的领导机构是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的党委会和校长主持的校长办公会议,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学校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三)领导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的管理机构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或制定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三)起草或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四)保证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教学管理部门是作为统管全校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行使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督促、指导等职责,同时也负有对监控、评价、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建设的职责。教学管理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教学评估部门开展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评价与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教学管理部门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质量子目标及质量指标;

(二)负责制定主要教学环节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制定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及指标体系;

(六)根据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是学校设置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是对全校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等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价的职能部门。也负有对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建设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任务。

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或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起草或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的各种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课堂听课、教学检查等教学质量监控的各项具体工作,处理并发布教学质量监控信息及结果;

(四)组织实施或指导二级教学部门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

(五)采集教学质量信息,并向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级教学部门提供反馈意见。

第九条

教学评估部门是学校设置的对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结果进行评估的机构,是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实验室评估以及其他评估工作的的职能部门。

教学评估部门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或制定各项评估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起草或制定各项评估的工作方案及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校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实验室评估及其他评估工作;

(四)指导和检查二级教学部门开展的各类评估工作;

(五)根据评估专家意见,向教学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二级教学部门提供反馈意见。

第十条 学校规划、人事、学生、招生、就业、资产、后勤、财务等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党政管理部门,作为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执行机构,按照教学工作或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或制定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起草或制定相关工作的质量标准或规范;

(三)制定相关工作的工作规程,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四)制定相关工作的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指导等;

(五)参与制定学校教学评估、教学质量监控方案及指标体系;

(六)根据教学质量监控、评价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部门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作为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任课资格、青年教师助课、新教师试讲等管理工作;

(五)落实教学任务并组织和实施本部门教学运行管理工作;

(六)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指标体系或要求,开展本部门教学运行质量监控工作;

(七)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开展本部门评教、评学、评管工作;

(八)依据学校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本部门各种评估工作的预评和迎评工作;

(九)对在监控、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建设的落实措施;

(十)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标准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过程和教学环节应达到的目标所提出的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即为保障和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使人才培养达到预期目标而采取的使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诸因素在人才培养全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管理措施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质量标准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质量标准既要体现国家对高等本科教育提出的一般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也要体现学校作为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应具备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标准是基于ISO9000管理理念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思想观念,在遵循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律的前提下,按照人才培养质量的内涵及规定性要求,构建符合教学组织运行的“计划与资源”、“组织与实施”、“控制与管理”、“分析、反馈与改进”四个环节的教学质量标准体系。

第十五条 计划与资源是人才培养的计划环节,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基础和准备。计划与资源环节由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与场所、教学基本建设和教学改革与研究七个节点构成。

第十六条 组织与实施是人才培养的实施环节,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阶段。组织与实施由招生计划与生源质量、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学年论文(课程设计)与毕业论文(设计)、科技创新与第二课堂、思想道德修养、体育教学与锻炼、教风与学风建设和学籍学业管理十个节点构成。

第十七条 控制与管理是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环节。控制与管理环节由教学环节质量控制、教学过程质量控制和教学效果质量控制三个节点构成。

第十八条 分析、反馈与改进是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环节。分析、反馈与改进环节由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分析、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和教学质量改进五个节点构成。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才培养全过程主要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保障要素的教学质量标准纲要;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教学部门及保障服务部门根据教学质量标准纲要制定本系统或部门的具体教学质量标准或教学质量保障措施。

第四章 教学质量保障

第一节 教学质量目标

第二十条 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思路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通过学校章程、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予以体现,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相应的财力、人力和精力的投入。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目标就是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由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学校章程、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予以体现。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面向生产和管理第一线,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培养基础扎实、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校确定的人才培养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具体目标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来确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包括思想道德、文化素质、身心素质、理论知识、实践能力等内容。

第二节 教学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科专业发展建设规划设置与调整专业。专业设置与调整由二级教学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论证,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或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自主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通过专业培养方案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确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进程、学分要求、毕业标准等教学质量基本内容。

第二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因素。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由人事管理部门组织、教学管理部门协助、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师岗位设置、师资队伍的调整与补充;师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师资队伍结构与业务能力;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比例;主讲教师的资格;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的要求;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教师的本科教学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办学经费主要体现经费的投入和使用。办学经费管理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部门制定预算并安排使用。教学经费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基本建设费、教师培训费、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费等。

第二十七条

教学设施与场所主要包括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语言学习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设施与场所由教学管理部门及规划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质量监控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规划、环境、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教室和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审核建设项目、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参与环境改造、资产采购等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教室和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参与制定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项目论证等工作;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的采购与管理以及参与年度建设计划及项目论证、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

(四)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教室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环境改造、设施维修以及参与论证年度建设计划及项目论证、建设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质量监控部门协助检查教室和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评价教学设施的满足程度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体育设施与场所是组织体育教学、开展体育活动的基本保障。体育设置与场所由学校体育教学部门具体负责,制定体育设施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体育设施与场所建设与维修维护、体育设施与场所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是学生学习和教师科研的重要场所。图书资料由学校图书馆进行管理,二级教学部门负责本部门资料室的建设和管理。图书馆负责用于教学或学习的图书资料及设施、软硬件建设与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管理各二级教学部门资料室建设工作。

第三十条

校园网建设与管理由学校网络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校园网的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组织进行校园网硬件建设和网络维护,开展学校应用管理软件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维护校园网各类网络平台的安全运行。

第三节 教学基本建设

第三十一条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管理、课程建设管理、教材建设管理、实践教学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专业建设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专业目标、专业特色、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实验室、实习基地等。

第三十三条

课程建设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课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纲要、课程内容、实验教学、教材选用与编写、精品课程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教材建设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教材建设内容包括优秀教材选用、辅助教材编写、教材质量评价等。

第三十五条

实践教学建设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助、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实践教学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实验室开放、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创新与技能训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

第三十六条

教学改革与研究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教学改革与研究的基本内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式等。

第四节 教学运行过程

第三十七条 招生工作是人才培养全过程的起点。招生工作由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主要包括招生宣传、落实招生计划、录取合格考生、进行生源质量分析,保证生源质量等。

第三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学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主要途径。课堂教学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任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监控。课堂教学包括课程准备、课堂讲授、作业批改、辅导答疑、成绩评定等。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与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专业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实验与实践教学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任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控制。实验与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实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内容。

第四十条

科技创新与第二课堂也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科技创新与第二课堂由团委和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第二课堂的基本内容包括社团活动、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学术讲座、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一条

思想道德教育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主要由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门和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及人文综合修养培养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体育教学与锻炼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内容。体育教学与锻炼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体育教学部门具体实施、教学质量监控部门进行监控。体育工作主要包括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课程教学、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训练活动等。

第四十三条

教风建设是树立良好教师风范和师德水平的基本途径。教风建设由教学管理部门和师资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教风建设内容包括师德修养、治学与执教、教书与育人等方面的师德风范和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学风建设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养成良好学习风气的基本方式。学风建设由学生管理部门和团委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学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文化修养、心理健康教育、学习奖励、违规处罚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籍学业管理由教学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组织、二级教学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学籍学业管理包括学籍注册与异动、学业成绩考核、课程重修、毕业资格与学历证书、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等内容。

第五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六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反馈,以确保学校的教学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学校确定的教学质量目标。

第四十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影响教学质量因素和教学过程各个环节实施实时有效监控,全面掌握和分析教学资源、教学活动过程及各教学环节状态,增强教学评价、反馈和调整的效能,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状态信息和改进意见。

第四十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由校级教学质量监控和院(部)级教学质量监控构成。校级教学质量监控由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评估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二级教学部门的教务部门和督导组对部门开展具体的监控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包括教学资源、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质量控制。教学资源的质量监控是对教学设施、人力资源、教学建设等要素的控制;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内容有课堂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实习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主要环节;对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教学运行检查、教学专项检查和教学督导等方式进行监控;对教学效果主要从考试考核、毕业资格、学位授予、毕业就业等方面进行监控。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学校与二级教学部门相衔接的教学督导体系。学校教学督导由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组织开展工作;二级教学部门督导组在部门领导下,根据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学督导是对教学过程和主要教学环节质量监控的主要途径。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理论和实践课堂听课,掌握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状态;

(二)开展教学秩序检查,掌握日常教学秩序状态;

(三)巡查考试考场、抽查考试试卷,掌握考试状况和成绩状态;

(四)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掌握教师授课和学生上课状态;

(五)深入教学管理第一线,掌握各类教学资源信息。

第五十二条 教学检查是根据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需要,对教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任务落实情况而组织开展的检查工作。教学检查分为教学运行检查和教学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教学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组织实施。以教学督导为侧重点的教学检查,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部门组织开展工作;以教学管理为侧重点的教学检查,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和教学评估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教学运行检查是对教学运行过程质量监控的经常性措施和手段。教学运行检查是对教学过程各环节开展的常规性检查工作,通过教学检查掌握日常教学运行状态和信息。教学运行检查主要包括期初检查、期中检查和期末检查。

第五十四条

教学专项检查是对教学运行过程关键部位和主要教学环节质量监控环节开展的定期或随机检查。通过专项检查深入了解和掌握影响教学质量关键因素及其状态和信息。教学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期末试卷抽查、毕业论文中期检查、毕业实习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检查等。

第五十五条

课堂听课制度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学校党政领导干部、有关职能部门管理干部、二级教学部门教学管理干部和党务管理干部、教学系(教研室)主任、督导专家等要经常性地深入课堂听课以及教师之间要互相听课,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掌握课堂教学和学习状态。

第六章 教学质量评价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

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学过程实时监控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的结果。教学质量评价包括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即“评教”)、对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即“评学”)和对教学管理质量评价(即“评管”)三个方面的质量评价。

第五十七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主要由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和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并通过课堂教学来进行。课堂教学包括理论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课堂听课为主要方式,采取学生评价、教师同行评价、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学生学习质量评价主要通过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和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开展的以“优良学风班级”、“学生先进个人”以及“奖学金”、“助学金”为载体的学习状态和结果的评价活动。学生学习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课堂秩序、学习考试成绩、等级资格证书通过率、参加学科技能竞赛以及任课教师评价等。

第五十九条

教学管理工作评价主要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教学质量监控部门、教学评估部门协助开展,结合“教学管理先进单位”、“优秀教学基层组织”、“优秀实验室”和“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等相关评选工作进行评价。

第六十条

教学质量评估是对学校及二级教学部门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阶段性成果或水平的总结性评价。结合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逐步建立学校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业建设评估、课程建设评估、教材建设评估、实验室建设评估等评估机制,使教学质量评估、教学质量评价与日常教学管理紧密结合。

第六十一条

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以教学评估部门为核心,教学管理部门、教学质量监控部门、人事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及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评估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和教学评估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教学评估的精神和要求,由学校教学评估部门组织、其他职能部门积极协助或配合,对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进行解读,制订学校的指标体系和支撑材料目录,组织开展校内评估、专家预评估及迎评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部门要根据“以评促建“的原则,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及其评估标准积极开展建设工作,并根据评估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学校教学评估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指导、预评、复评等评估工作。

第七章 教学质量分析、反馈与改进

第六十四条

教学质量分析是对人才培养过程的主要环节或影响教学质量主要因素的总结和分析,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根据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部门负责分别对招生与生源质量、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就业状况与质量等人才培养过程与质量等内容进行分析。

第六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部门通过课堂听课、教学检查、召开座谈会、学生信息员以及教学评估等途径,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课堂教学状况、学生学习状况、教学设施与教学资源使用状况等各方面信息,为进行教学分析和制定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部门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形成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教学通报、工作建议、工作总结等形式,作为信息反馈载体进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十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教学部门将获取信息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到二级教学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教学部门要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反馈的信息和二级教学部门获取的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给教师本人,有关职能部门要把相关信息反馈给部门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各种反馈信息以及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质量评估过程中,对人力资源、招生就业、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服务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整改措施,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十九条

各二级教学部门要根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的整改与建设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对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七十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学校评估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与建设任务,认真组织落实,并把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学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校内外专家对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复评或验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须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实施细则和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措施;各二级教学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教学质量保障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高职(专科)教学质量保障工作可以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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