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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2: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财产保全解除

一、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解除程序的启动有四种原由:

1、自动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申请人申请解除;

4、被申请人申请解除。

除自动解除外,其它三种情形都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有法可依的只有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在15日内(涉外民事诉讼是30日内)未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意见》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意见》103条、110条规定精神,复议主体如下:

(1)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此时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尚未起诉,由裁定制作者审查;

(2)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已经起诉,该案已转到办案的审判法庭时,由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复议一次;

(3)当事人对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由制作财产保全裁定的合议庭复议一次;

(4)按照《意见》10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因为此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尚未立案,仍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合议庭复议一次;若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后,一审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亦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该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复议一次。

②复议和审查的法律后果。

《意见》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由此看出,复议的法律后果如下:

(1)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新裁定的内容,或是变更原裁定,或是撤销原裁定。

③申请复议的常见理由:①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法院无管辖权;②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责任;③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④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法院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三、财产保全解除的时限问题: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财产保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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