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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同制用工保险缴费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11:0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妇女生育补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等其他费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

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第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按规定应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根据原劳动部1997年12月发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1条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应由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农民工只需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为了规范管理,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说明

保险缴费证明

保险缴费通知书

养老保险缴费说明

社会保险缴费说明

企业职工保险缴费比例

菏泽市保险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5047 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

保险说明

农村合同制用工保险缴费说明
《农村合同制用工保险缴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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