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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4: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第3号令)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年22号令

四、定义

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五、职业安全卫生项目验收条件

(一)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题篇已经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三)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

(四)对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

(五)对试生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六)建立健全了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度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七)特种设备已经通过市技术监察部门的安全性能检测。

(八)粉尘、毒物、噪音、高温等作业场所的防护设施已通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并符合要求。

六、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⒈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工作。

⒉负责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的预审或审批,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⒊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预验收和验收工作。

⒋与工程管理部门、设备主管部门合作,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进行法定检验。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⒌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承担可行性研究和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检查其整改情况。

(二)经管中心是(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部门 ⒈对不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立项、审批。 ⒉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三)项目管理部门

⒈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列有《职业安全卫生篇(章)》。编写内容及编写程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负责填写《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于项目审定前30天连同设计资料一起送相关单位进行审核。

⒉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初步设计中审核意见进行。若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作较大变动,又影响职业安全卫生时,应按规定重新上报审批。

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负责组织编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生产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女工卫生设施等。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

⒈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确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产、同时使用。

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中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新安装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需经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的设备,应检验合格后方能交工验收。

⒊建设项目在设备正式交工验收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安环处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或报告复印件);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对预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组织整改落实。

⒋采购、定购的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GB5083-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电梯制造 与安装规范》(GB7588-8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要求。

七、工作程序及考核

(一)经管中心负责将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总表抄安环处(一式三份)。安环处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

(二)由国家、省立项需要安全卫生评价的项目均需填写建设项目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验收审批表。不需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的项目填报内部审批表。

(三)建设项目试运行及试生产半年以上由安环处整理有关材料,报政府主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内部项目由安环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安全卫生验收。

(四)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环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⒈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⒉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法定部门审批的;

⒊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内容的;或擅自削减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或技术措施的;

⒋未按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要求建设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 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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