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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2 22:55: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公布的规章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5号令)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7、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提交材料

(一)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2项、第10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注: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齐备)。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现场核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注:须附上主要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须附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协议本身、租赁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且须以申请许可公司名义租赁。如果是购买的办公场地,须附上本公司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本公司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应至少包括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本公司产权证明原件);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现场核验验资报告或财务报告原件。(注:公司成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提交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满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提交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如本会计年度内实施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有增资情况的,还应提交增资的验资报告。如申请单位为上市公司且在当年第一季度提交申请材料,在尚未对外公布年报前可以提交上一个年报的审计报告。);

5、公司章程(加盖当地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公司股权结构(股权结构图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及股东的有关情况(须提供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股东简历),现场核验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注:法人股东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加盖当地工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如法定代表人不在股东范围以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现场核验原件。);

6、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注:加盖公司公章);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注:加盖公司公章);

8、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注:加盖公司公章)。资料内容包括:8.1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8.2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质(需注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职责分工并附上管理人员身份证及资质证书复印件)。8.3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8.4有害信息发现受理处置机制。8.5有害信息投诉受理处置机制。8.6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8.7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8.8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8.9网络安全防护制度。8.10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8.11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8.12用户日志留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8.13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8.14安全联络员变动承诺(需明确联络员及联络员联系方式并承诺联络员或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2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管局书面报告)。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注: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公司盖章齐备);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注:现场核验原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建立方式中如为托管或虚拟主机必须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并附上“提供托管单位”或“提供主机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有网站,需提供域名登记证明;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还须包括60天信息保存和有害信息过滤等管理制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2项、第10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提交方式

1、电子材料的提交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1系统服务对象

综合管理系统服务的对象包括: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拟申请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1.2系统功能

综合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许可证申请、变更、备案、年检和数据统计。

1.3系统使用说明

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

对于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持有各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综合管理系统的登录名为企业的许可证号,初始密码为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初次登陆时请立即更改密码(对于年检时已更改过密码的企业,密码为更改后的密码)。

对于拟申请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请通过系统注册的方式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并通过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待获得许可审批后,通过许可证号和许可证有效期登录系统。详细使用说明可在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s://tsm.miit.gov.cn/pages/AttachDownEnt.aspx?id=bc0c43e2-1511-4765-88ca-4d2f3fb5ec82。

2、纸质材料的提交

申请者将申请资料准备齐全并按顺序(封面、目录及目录相对应资料,封面写明申请的业务种类)装订成册后一次性交由通信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服务窗口。

注意:目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同时提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并且两者应保持一致。

申请人先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电子材料,电子材料齐全的,由行政审批受理服务窗口电话告知申请人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和相关原件交由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核对,待纸质材料提交齐全后,行政审批受理服务窗口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具受理通知书;电子材料不齐全的,由行政审批受理服务窗口通过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退回材料并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审批时限

(一) 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批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收费标准:无

咨询电话:023-68573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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