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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8: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常见问题?

一、企业准备材料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

1.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企业从事的业务满足如下两个条件时,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 从事的是电信业务。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各类电信业务的解释详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 是经营性行为。若是免费、公益或企业自用的行为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建议企业在做好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再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需熟知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与电信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少,但如下四个法律法规文件是申请电信业务的基础,需要企业在申请前熟知。

(1) (2)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信部电【2003】73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熟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3.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否需要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企业在网上销售自己的商品,是销售渠道的一种拓展,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无需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只需做好网站备案即可。但应注意,网站上不应有收费广告或其他企业的收费链接。

此外,2010年8月,商务部就规范外企从事网络销售等行为也发出通知,通知中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

4.企业想申请95XXX号码作为本企业客服号码,是否可以申请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根据《电信网编号计划》的规定,95字头号码分为955XX及950/951/952XX两种。其中,955XX号码规划用于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的客服电话,不需要申请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950/951/952XX规划用于开展经营性呼叫中心业务。

如果申请企业不需要开展经营性呼叫中心业务,建议企业使用400号、800号或普通电话号码作为本企业客服号码。

注: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电话网或因特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5.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审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九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的规定,《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两个环节。

对于受理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颁发受理通知书,对于不受理的,颁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就可以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5)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 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8.申请材料如何报送?

答:按照《关于利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业务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194号)文件精神,2012年5月15日起,我部《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将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受理。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初审通过后,将会在系统站内消息中通知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请企业及时关注站内消息,按要求按时限报送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报送方式:企业派人前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或者邮寄(详见站内消息通知要求)。

当面递交材料的报送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到周三,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无需提前预约。

报送(邮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电信研究院北大门东侧综合受理厅,邮政编码100191。电话:010-62304694。

9.网上申请材料有哪些提交要求? 答:网上申请材料的提交要求如下:

(1) 网上申请材料(尤其是申请表部分)填写的相关信息务必与营业执照、章程等完全一致;

(2) 如申请材料涉及书面填写后扫描上传的,需注意签字日期不得提前于提交日期的10日,企业可先不填写待提交书面材料时在受理人员的指导下当场填写;

(3) 网上申请材料中所有上传的附件均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4) 上传附件如果页数少于5页的,建议分别以JPG格式上传;如果页数多于或等于5页的,建议按顺序全部粘贴在一个WORD或PDF文件中统一上传,图片请不要倒置。

(5) 扫描文件必须清晰可见字。

(6) 当网上申请材料退回企业时,若企业三个月仍不能提交修改材料,系统将自动视为企业放弃本次申请。

10.呼叫中心业务的覆盖范围如何判定?

答: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288号)的规定,呼叫中心业务的业务覆盖范围是指终端用户拨本地呼叫中心号码接入呼叫中心系统的地域范围。业务覆盖范围内的终端用户接入呼叫中心系统时仅需向基础电信运营商交纳本地通信费用。

11.呼叫中心业务都有哪些组网方式? 答:呼叫中心业务有三种组网方式: (1) 集中式,即只设一个系统平台;

(2) 分布式,即所有申请地均设平台,若业务覆盖范围是全国,则需设31个系统平台;

(3) 其他方式,即设几个系统平台,每个平台分别管辖某些省、市、自治区。

二、审核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

12.如何领取受理通知书?

答:我们会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通过发送站内消息的方式通知企业领取受理通知书,请企业随时关注系统中的站内消息。

领取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到周三,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领取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电信研究院咨询中心综合受理部。 领取人需携带:领取人若是法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若不是法人,需携带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如何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答:中国通信咨询网 “许可证管理”-“公告栏”中会分批登载许可证领取通知。

领取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到周三,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30。

领取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电信研究院咨询中心综合受理部,邮政编码100191。

领取人的要求:领取人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是已提交的社保证明中的员工。

领取人需携带:领取人若是法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若不是法人,需携带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变更材料换发新许可证的,还需携带旧许可证原件。) 14.在审核期间如果想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该怎么办?

答:建议公司在审核期间不要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或股东的变更。若非要办理工商变更,请公司先撤销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已取得的受理通知书作废。待工商变更完毕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取得许可证后可能遇到的问题

15.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答:拿到许可证后,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请务必仔细阅读整本许可证,对于《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权利和义务中的内容应牢记在心.此外,请企业扫描并复印许可证,以防遗失后无底可留。

16.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还需要到哪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答:企业拿到许可证后,请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和《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第四条的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手续。

17.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应在什么时候、到哪里去备案?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开通前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业务拟开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目前部分省管局已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备案工作。

18.呼叫中心业务的各种组网方式如何设立分支机构、如何备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呼叫中心业务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信部电函【2004】288号)的要求,不论哪种组网方式,只要是系统平台设置地,均应设立分支机构。各种组网方式的备案规则如下:

(1) 集中式,由公司总部统一负责各地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备案等事务;

(2) 分布式,各地分支机构分别负责当地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备案等事务;

(3) 其他方式,在《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中已载明哪个分支机构负责哪些省、市、自治区,按此办理。 19.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对开通业务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四、许可证变更时可能遇到的问题

20.许可证变更的种类都有哪些?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六章的规定,目前可以办理的许可证变更种类有如下几种:

(1) 公司名称变更; (2) 法定代表人变更; (3) 注册资本变更; (4) 注册地址变更; (5) 股东股权变更; (6) 经营主体变更; (7) 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8) 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 (9) 有效期内终止经营; (10) 授权子公司经营;

(11) 信息服务系统平台设置地变更; (12) 信息服务补申请大区制管理方式; (13) 呼叫中心组网方式变更;

(14) 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变更(域名变更,仅限中外合资企业); (15) 许可证遗失补办。

21.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

答: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我们也会在许可证到期前四个月左右提醒企业续办。

22.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答:有多项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可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变更事项进行多选,填写后一并提交。

23.年底前办理许可证变更未审批完毕,是否会影响年检?

答:只要按时提交了变更申请材料,即便到年底仍未审批完毕,也不会影响年检结果。

24.许可证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何补办?

答:许可证丢失可以补办。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点击“许可变更”,针对某张许可证点击“申请”,选择“许可证遗失补办”,填写完相关材料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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