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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工作计划(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8:50:33 来源:工作计划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区审批规划建设计划”社区工作计划

一、以科学管理为龙头,推进审批再提速

一是继续清理审批事项,夯实再提速基础。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公众企业为中心,运用科技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及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牢牢把握事项进驻这个关键,全面开展清理和动态监管。凡是上级部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区一律予以取消和调整;凡是备案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程序,不能以备案为名义变相审批;对已取消审批但尚需监管的行政事项,要加强事前和事后监管。在承接市里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落实各项工作要求,超前谋划再提速。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围绕行政审批再提速工作,出台《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区各行政审批主体部门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深入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的实施方案》等,设立职能工作组,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实现行政审批再提速的工作目标;落实“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要求,建立专人现场接待服务制度,落实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线值班制,落实“首问责任制”和限期办理制,全天候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市审管办会同市监察局出台的《关于在市和区县两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关于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活动的意见》,狠抓工作落实。

三是全面强化现场审批,落实再提速保障。以“主动查摆问题,全面落实整改,力争整体提升”为出发点,制定行政审批再提速工作意见和方案;继续推进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专网及首席代表的进驻,落实签订《现场审批授权委托书》,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的办理方式,现场审批落实率巩固在95%以上;要以机构改革重新确定“三定”方案为契机,创新审批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方式,将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审批科室并整建制进驻许可中心;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做好压缩办件自然时限和审批要件减少工作;再推出一批立等可取即办件,切实提高现场审批服务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再提速。

四是不断深化告知承诺,打造再提速品牌。继续贯彻落实好区政府《关于在行政审批主体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切实降低门槛,总结经验,逐步完善,重点在扩大服务范围和半径上下功夫,提升公众企业的满意度。

二、以科学发展为重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按照“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完善”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工作中的科技比重,继续加大为企业、公众服务的工作力度,改进并创新行政审批和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半径,打造“洼地效应”,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强化效能建设,创新审批方式,健全体制机制,实现科学发展。

二是以重点项目为载体,建立帮办领办机制。凡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全程审批无偿帮办服务,与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专人领办服务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制互为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形成投资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

三是继续加强效能建设,完善综合考核机制。建设科技,必须突出科学管理及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效能建设水平这个关键环节。要抓好“强化效能建设、实现全面提升、争创一流业绩”的系列主题活动,按照市《通知》的要求,对区政府关于《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效能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重新修订,完善考核细则,运用网络管理,从而实现从量到质,从好到优的转变,进而抢占效能高地,探索适合自身的审批服务评价系统。

四是落实企业照后服务,完善全程服务机制。以服务经济为中心,完善全程服务机制,继续落实好区政府《关于建立区审批后期全程服务(照后服务)暨企业信用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精神,以企业设立联审网络平台为依托,做好企业信息采集、属地服务、部门衔接、重点帮扶工作,力争在楼宇经济的建设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打破常规,提前介入,对有需求的服务事项可以根据所涉部门的情况,召集相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审。继续落实好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返还政策;对拟外迁企业提前介入,及时解决企业存在的问题,减少企业外迁因素,做好企业外迁挽留工作;配合区财政局、税务局开展减免返还困难企业房地税、土地使用税工作;坚持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确保信息查阅中心良性运转。

三、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不断优化投资环境

围绕“主动查摆问题,全面落实整改,力争整体提升”的工作要求,树立科学发展的先进理念。不断强化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真抓实干。优化政务环境,抢占效能高地。

一是充分依靠科技进步,打造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扩大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申报办理审批事项比例,全面落实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的各项要求,突出科技含量,增加区级行政审批主体部门网上申报办理事项的数量和实际办件量。一方面,通过增加科技投入,对行政审批网进行全面提升改造,完善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功能,规范网上办理审批事项,进一步扩大行政审批服务网的网上申报办理量,在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管理与行政效能监察应用系统”上规范办件;另一方面,在许可中心门户网站建立在线互动平台,开辟网上办事窗口,建立外网业务受理和信息反馈、内网事项办理的信息交互机制,实现门户网站由“信息发布窗口”向“在线办事窗口”转变,打造网上综合服务平台。

二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全员素质。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班子成员带头学习,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加强作风建设,在勤政廉政、真抓实干上下功夫。坚持和完善党支部及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探索加强党员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新途径。以提高党员干部素质、转变工作作风为切入点,严格要求、真心关爱全体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交流,关心窗口人员的成长和进步。强化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培训讲座;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发挥人大、政协监督作用;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三是构建规范标准,加强两支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科技进步意识,抓好队伍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以深入开展“建设科技,实现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围绕《通知》的要求,结合区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建设科技,实现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强化作风建设,摒弃不良陋习”(习惯于“点对点”,不讲求工作程序;习惯于“背对背”,不讲求工作规范;习惯于“空对空”,不讲求工作实效)系列主题活动,自觉树立工作高标准,强化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大局意识,要有愿为人先的追求,敢为人先的魄力,能为人先的实力,努力培育许可中心文化内涵,提炼文化精髓,培养团队精神,推进进驻部门窗口规范化建设和工作人员标准化服务工作;充分利用政务网,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认真做好等级大厅的管理和评定工作,加大协调力度,做好许可中心内外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温馨和谐的审批服务环境。

四是依托现代传媒,努力提升区域影响。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营造科学发展的氛围。要以现代传媒为依托,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继续办好《 》专栏和区有线台《 》专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我区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介绍行政审批工作的好做法、好典型,努力打造“洼地效应”,构建最佳投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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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市容管理股行政审批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2010年,在局领导和行政服务中心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中队的积极配合下,市容股、行政服务窗口做了一些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行政服务中心“智能化网络化行政许可系统”管理模式

我市容窗口办理审批各类行政许可,全部进入智能化网络化行政许可系统管理,实现行政审批透明化。审批类别、期限、收费等流程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行为。。 印制散发名片式服务指南卡片,通过各中队和行政服务窗口广泛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指导性作用,这一举措受到多数市民的欢迎,反响很好,市民一致反映来我窗口办理业务简洁明了,真正方便了群众。

五、配合管理,共创文明

窗口与我局各中队密切配合,加强业务合作。为配合常规管理中队对禁区的管理,自2010年9月15日起,停办市区货车通行证业务及占道宣传业务,配合市区建设路改造工程;与车辆管理中队配合,严格审发渣土车运输证,加强对渣土运输车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管理中队,联合规划、建设相关窗口,加强基建项目管理。

为创建文明县城,加强对户外广告公司的管理。在常规管理中队巡查管理的配合下,通过对广告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广告、招牌的审查审批,力争让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成为我市新的亮点。

六、内部管理

我市容窗口人员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请假考勤制度》,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部门、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考核,早上班、迟下班,双休日值班与正常上班一样,绝不会脱岗;真真做到了“忙时能吃苦----下班时间走不掉,闲时坐得住----不到下班时间不能走”;办事认真、服务热情。2010年第

一、

二、三季度我市容窗口连续荣获行政服务中心红旗窗口及先进个人两项殊荣。

2010年,我市容股、行政服务窗口严格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服务中心相关制度,完成局领导和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任务,积极参予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在2010年1月的长跑比赛中获得小组第二名和个人第三名的好成绩;积极参与行政服务执中心组织的义务绿化活动。我窗口一直以最大的努力,争取高分,为单位争光。

推荐第3篇:审批工作总结

审批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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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

今年上半年,管委办在继承中发扬,提出了新的工作思路:1.工作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2.工作目标:努力把大厅阳光、高效的作用发挥出来,为区委、区政府争光,为公务员队伍争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便民利民。3.工作角色:一是当好入驻大厅的审批项目的管理员、协调员;二是当好入驻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员、督查员;三是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员。4.工作作风要求:热情、周到、廉洁、高效。5.主要工作内容:一是以人为本,进一步把窗口工作人员凝聚起来;二是与入驻部门加强协调,进一步把行政审批效率提高起来。6.六条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劳动纪律;二是规范工作着装;三是统一服务用语;四是改进审批方式;五是精减审批环节及要件;六是强化群众测评。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提升大厅窗口形象,优化沙区发展环境,更好地为企业、群众服务,大厅管委办根据原《考核规则》施行的实际情况,在反复征求窗口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了《大

厅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评规则》、《大厅服务窗口考核实施细则》和《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等三个制度,新制度的修订主要有3个变化:1.强化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沙府发[XX]121号文)“第六章大厅考核奖惩”中关于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的评比要求;2.细化了月度“流动文明窗口标兵”和“服务明星”的评比细则,并加大了奖励力度;3.考核的形式从以前扣钱(凡违纪被扣钱者均取消月度评优资格)改为在100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与经济挂钩,更大程度地激发窗口工作人员创优积极性。

(三)进一步完善服务硬件环境

上半年,管委办围绕打造让群众和工作人员感到舒心、温心、欢心、安心的“四心型”服务大厅做文章,采取了六条措施营造工作、服务的硬件环境。一是重新排版编印了近3万4千份办事指南,供办事群众取阅;二是添置了背景音乐设备,坚持早、中、晚上、下班前播放动听的音乐和广播一些温馨提示,及时调节大厅的工作节奏,密切与窗口工作人员、群众的联系;三是开展下午一刻钟的工间操活动,让窗口工作人员舒展筋骨,锻炼身体。四是改造卫生间、开水房区域,增设蹲位、洗手池等,并常年摆放鲜花,使服务后台的功能更完善;五是针对窗口工作人员调节紧张的工作神经需要,开通了互联网,增强了学习新闻的实效性;六是在原健身中心已有跑步机、腹肌板、乒乓球台等文体设施基础上,添置了羽毛球拍、健身绳,更大程度地丰富了大家

的业余文体生活。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相关规定,在去年7月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的基础上,管委办规范了窗口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回执单,以避免群众对申请的受理时间产生误会。二是管委办将工作岗位前移,在大厅设立值班台和投诉台,实行值班长制度。管委办干部从后台——办公室走到前台——大厅内轮流担任值班长,履行四条职责:一是主动、亲切当好群众的接待员;二是及时、有效当好突发事件的调停员;三是细致、周到当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员;四是客观、公正当好窗口工作人员风纪风貌的督查员。值班长的设置使服务更加便民利民,进一步拉近了与老百姓的距离。有了值班长的示范表率,大家的服务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尽心尽力地搞好各项审批服务工作。国税、地税、劳社、卫生、消防、工商、规划、建委、人事等窗口工作量大,大家接待群众热情、提供服务优质、办理审批高效,树立了良好的公仆形象。规划、建委、消防、环保等窗口业务政策性强,办理周期较长,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高,这些窗口的同志能够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搞好审批。劳社局、工商分局、计生委、卫生局等窗口多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查看次获得了群众民意测评表扬。大厅形成了思想共识、行动共向、工作互动的良好氛围:有

群众到窗口“问路”,我们的工作人员不会不理或随手一指,很多都会本着“首问负责”的态度为其指明方向,有的在不忙的情况下还会主动将群众带领到办事窗口;有需要临时离开的会放置出“请稍候”的温馨提示牌,网络出现故障,会放置出“网络故障、暂停服务”的友情提示牌,并积极想办法联系相关人员尽快修复或积极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让群众理解;90%的窗口工作人员积极登记响应为

推荐第4篇:伦理审批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须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独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工作,并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建立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和评价制度,实施对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组建伦理委员会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管理规定。伦理委员会应由多学科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至少5人,且性别均衡。确保伦理委员有资格和经验共同对试验的科学性及伦理合理性进行审阅和评估。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书面文件说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构架、主管部门、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成员的资质要求、任职条件和任期、办公室工作职责,建立选择与任命伦理委员会委员与秘书的程序等。

第七条 组建伦理委员会的机构/部门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设立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以确保与申请人的沟通及相关文件的保密性。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可以采用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伦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签署有关审查项目、受试者信息和相关事宜的保密协议,签署利益冲突声明。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或委任常任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伦理委员会的邀请,就试验方案中的一些问题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但独立顾问不具有伦理审查表决权。独立顾问可以是伦理或法律方面的、特定疾病或方法学的专家,或者是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或其他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表。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应针对新委员和委员的继续教育建立培训机制,组织GCP等相关法律法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技术以及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以确保伦理审查工作的规范性与一致性。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操作规程与伦理审查申请指南的制定;

(二)伦理委员会的组织与管理:伦理委员会的组建,伦理审查的保密措施,利益冲突的管理,委员与工作人员的培训,独立顾问的选聘;

(三)伦理审查的方式:会议审查与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

(四)伦理审查的流程:审查申请的受理与处理,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审查决定的传达;

(五)会议管理:会议准备,会议程序,会议记录;

(六)文件与档案管理:建档,保存,查阅与复印。

第三章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要求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伦理审查工作的需要不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履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职责。

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的伦理问题进行独立、公正、公平和及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除对本机构所承担实施的所有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外,也可对其他机构委托的临床试验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

(一)批准/不批准一项药物临床试验;

(二)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三)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附简历)、伦理委员会章程、伦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伦理审查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为伦理审查申请人提供涉及伦理审查事项的咨询服务,提供审查申请所需要的申请表格、知情同意书及其他文件的范本;伦理委员会应就受理伦理审查申请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一)应明确提交伦理审查必须的文件目录和审查所需的文件份数;

(二)应明确受理审查申请的基本要求、形式、标准、时限和程序;

(三)应明确提交和受理更改申请、补充申请的基本要求、时限、程序、文件资料的条件与要求等。

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在收到伦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后,对于提交的审查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伦理审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伦理委员会受理伦理审查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召开伦理审查会议的预期时间。

第二十条 伦理审查申请人须按伦理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提交伦理审查申请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内容):

(一)伦理审查申请表(签名并注明日期);

(二)临床试验方案(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三)知情同意书(注明版本号和日期);

(四)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

(五)病例报告表;

(六)研究者手册;

(七)主要研究者履历;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批件》;

(九)其他伦理委员会对申请研究项目的重要决定的说明,应提供以前否定结论的理由;

(十)试验药物的合格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决定受理项目的审查方式,选择主审委员,必要时聘请独立顾问。

第五章 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规定召开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同性别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主持伦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批准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可建立“主审制”:伦理委员会根据专业相关以及伦理问题相关的原则,可以为每个项目指定一至两名主审委员。

第二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以会议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快速审查:

(一)对伦理委员会已批准的临床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

(二)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试验项目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

(三)预期的严重不良事件审查。

第二十六条 快速审查由一至两名委员负责审查。快速审查同意的试验项目应在下一次伦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速审查项目应转入会议审查:

(一)审查为否定性意见;

(二)两名委员的意见不一致;

(三)委员提出需要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时,伦理委员会应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附1):

(一)研究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二)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三)受试者的招募;

(四)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五)知情同意的过程;

(六)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七)隐私和保密;

(八)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伦理审查和审查会议的质量,伦理委员会应对伦理审查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伦理审查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议程进行,应对审查文件进行充分讨论,确保委员对讨论的问题能充分发表各自的不同意见。

第三十条 伦理审查会议应特别关注试验的科学性、安全性、公平性、受试者保护、知情同意文书及知情同意过程、利益冲突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以审查的一致性和及时性为基本原则。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建立协作审查的工作程序:

(一)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试验方案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

(二)各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在接受组长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负责审查该项试验在本机构的可行性,包括机构研究者的资格、经验与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与设备条件。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在其机构进行的研究。

(三)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认为必须做出的修改方案的建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并通报给申办者或负责整个试验计划的试验机构,供其考虑和形成一致意见,以确保各中心遵循同一试验方案。

(四)各中心的伦理委员会应对本机构的临床试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所在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应负责及时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报申办者。基于对受试者的安全考虑,各中心的伦理委员会均有权中止试验在其机构继续进行。

(五)组长单位对临床试验的跟踪审查意见应及时让各参加单位备案。

第六章 伦理审查的决定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伦理审查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到会委员半数意见作为伦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在作审查决定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文件齐全;

(二)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

(三)遵循审查程序,对审查要点进行全面审查和充分讨论;

(四)讨论和投票时,申请人和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

(五)未参加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由其他委员代替投票。

第三十四条 批准临床试验项目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预期的试验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二)受试者的风险相对于预期受益来说是合理的;

(三)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和公正的;

(四)知情同意书告知信息充分,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符合规定;

(五)如有需要,试验方案应有充分的数据与安全监察计划,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

(六)保护受试者的隐私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七)涉及弱势群体的研究,具有相应的特殊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

(四)不同意;

(五)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在会后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审查结论形成书面的伦理审查意见/批件。伦理审查意见/批件应有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签名,伦理委员会盖章。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的信息包括:

(一)基本信息

1.试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申办者、审查意见/批件号;

2.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

3.会议信息:会议时间、地点、审查类别、审查的文件,其中临床试验方案与知情同意书均应注明版本号/日期;

4.伦理审查批件/意见的签发日期;

5.伦理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审查意见和决定

1.审查决定为“同意”时,同时告知伦理委员会实施跟踪审查的要求;

2.审查决定为“作必要修正后同意”和“作必要修正后重审”时,详细说明修正意见,并告知再次提交方案的要求和流程;

3.审查决定为“不同意”和“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可就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伦理审查意见/批件经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授权者)审核签字后,应及时传达给申请人。

第七章 伦理审查后的跟踪审查

第三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

第三十九条 修正案审查是指对试验过程中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的审查。试验过程中对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修正案审查提交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

(二)修改方案对预期风险和受益的影响;

(三)修改方案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影响。

伦理委员会主要针对方案修改后的试验风险和受益进行评估,做出审查意见。为了避免对受试者造成紧急伤害而修改方案,研究者可以在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前实施,事后及时向伦理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年度/定期跟踪审查。伦理委员会初始审查时应根据试验的风险程度,决定年度/定期跟踪审查的频率,至少每年一次。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研究者按时提交报告,年度/定期跟踪审查报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试验的进展;

(二)受试者纳入例数,完成例数,退出例数等;

(三)确认严重不良事件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四)可能影响研究风险受益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

伦理委员会在审查研究进展情况后,再次评估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第四十一条 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是指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的审查,包括严重不良事件的程度与范围,对试验风险受益的影响,以及受试者的医疗保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不依从/违背方案的审查是指对临床试验进行中发生的不依从/违背方案事件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就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处理措施予以说明,审查该事件是否影响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

第四十三条 提前终止试验的审查是指对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提前终止试验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以及对受试者的后续处理,审查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第四十四条 结题审查是指对临床试验结题报告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要求申办者和/或研究者报告试验的完成情况,审查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跟踪审查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及时传达给申请人。

第八章 伦理委员会审查文件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伦理委员会应有独立的档案文件管理系统。伦理委员会建档存档的文件包括管理文件和项目审查文件。

第四十七条 伦理委员会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伦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标准操作规程和伦理审查申请指南;

(二)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任命文件,委员的履历与培训记录,以及委员签署的保密协议和利益冲突声明;

(三)伦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十八条 伦理委员会试验项目审查文件包括:

(一)研究者/申办者提交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伦理审查工作表、会议签到表、投票单、会议记录、伦理委员会批件/意见和相关沟通信件。

伦理审查文件应妥善保管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或根据相关要求延长保存期限。存档的文件目录见附2。

第四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文件的查阅和复印作出相关规定,以保证文件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伦理委员会之间可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合作机制,以促进伦理审查能力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伦理委员会,应当自本指导原则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照本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完善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

伦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1.1 试验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基于文献以及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动物实验。

1.2 与试验目的有关的试验设计和对照组设臵的合理性。

1.3 受试者提前退出试验的标准,暂停或终止试验的标准。

1.4 试验实施过程中的监查和稽查计划,包括必要时成立独立的数据与安全监察委员会。

1.5 研究者的资格与经验、并有充分的时间开展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符合试验要求。

1.6 临床试验结果报告和发表的方式。

2.试验的风险与受益

2.1 试验风险的性质、程度与发生概率的评估。

2.2 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小化。

2.3 预期受益的评估:受试者的受益和社会的受益。

2.4 试验风险与受益的合理性:①对受试者有直接受益前景的试验,预期受益与风险应至少与目前可获得的替代治疗的受益与风险相当。试验风险相对于受试者预期的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②对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前景的试验,风险相对于社会预期受益而言,必须是合理的。

3.受试者的招募

3.1 受试者的人群特征(包括性别、年龄、种族等)。

3.2 试验的受益和风险在目标疾病人群中公平和公正分配。

3.3 拟采取的招募方式和方法。

3.4 向受试者或其代表告知有关试验信息的方式。

3.5 受试者的纳入与排除标准。

4.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

4.1 试验目的、应遵循的试验步骤(包括所有侵入性操作)、试验期限。

4.2 预期的受试者的风险和不便。

4.3 预期的受益。当受试者没有直接受益时,应告知受试者。

4.4 受试者可获得的备选治疗,以及备选治疗重要的潜在风险和受益。

4.5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否获得报酬。

4.6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否需要承担费用。

4.7 能识别受试者身份的有关记录的保密程度,并说明必要时,试验项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政府管理部门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4.8 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的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4.9 说明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4.10 当存在有关试验和受试者权利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伤害时,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知情同意的过程

5.1 知情同意应符合完全告知、充分理解、自主选择的原则。

5.2 知情同意的表述应通俗易懂,适合该受试者群体理解的水平。

5.3 对如何获得知情同意有详细的描述,包括明确由谁负责获取知情同意,以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规定。

5.4 计划纳入不能表达知情同意者作为受试者时,理由充分正当,对如何获得知情同意或授权同意有详细说明。

5.5 在研究过程中听取并答复受试者或其代表的疑问和意见的规定。

6.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

6.1 研究人员资格和经验与试验的要求相适应。

6.2 因试验目的而不给予标准治疗的理由。

6.3 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为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

6.4 为受试者提供适当的医疗监测、心理与社会支持。

6.5 受试者自愿退出试验时拟采取的措施。

6.6 延长使用、紧急使用或出于同情而提供试验用药的标准。

6.7 试验结束后,是否继续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的说明。

6.8 受试者需要支付的费用说明。

6.9 提供受试者的补偿(包括现金、服务、和/或礼物)。

6.10 由于参加试验造成受试者的损害/残疾/死亡时提供的补偿或治疗。

6.11 保险和损害赔偿。

7.隐私和保密

7.1 可以查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人员的规定。

7.2 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措施。

8.涉及弱势群体的试验

8.1 唯有以该弱势人群作为受试者,试验才能很好地进行。

8.2 试验针对该弱势群体特有的疾病或健康问题。

8.3 当试验对弱势群体受试者不提供直接受益可能,试验风险一般不得大于最小风险,除非伦理委员会同意风险程度可略有增加。

8.4 当受试者不能给予充分知情同意时,要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如有可能还应同时获得受试者本人的同意。

9.涉及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试验

9.1 该试验对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造成的影响。

9.2 外界因素对个人知情同意的影响。

9.3 试验过程中,计划向该人群进行咨询。

9.4 该试验有利于当地的发展,如加强当地的医疗保健服务,提升研究能力,以及应对公共卫生需求的能力。

附2:

伦理委员会存档的文件目录

1.管理文件类

1.1 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与人员职责。

1.2 伦理委员会委员专业履历、任命文件。

1.3 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培训文件。

1.4 伦理审查申请指南。

1.5 伦理委员会标准操作规程。

1.6 临床试验主要伦理问题审查的技术指南。

1.7 经费管理文件与记录。

1.8 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

2.项目审查文件类

2.1 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

2.2 受理通知书。

2.3 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表格。

2.4 伦理委员会会议议程。

2.5 伦理委员会会议签到表。

2.6 伦理委员会的投票单。

2.7 伦理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2.8 伦理审查意见/伦理审查批件。

2.9 伦理审查申请人责任声明。

2.10 伦理委员会与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就申请、审查和跟踪审查问题的往来信件。

2.11 跟踪审查的相关文件。

附3:

术语表

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Community):具有某种共同特点的人群,该特点可以是相同/相近的区域,或是相同的价值观,或是共同的利益,或是患有同样的疾病。

保密性(Confidentiality):防止将涉及所有权的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透露给无权知晓者。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当伦理委员会委员因与所审查的试验项目之间存在相关利益,因而影响他/她从保护受试者的角度出发,对试验作出公正独立的审查。利益冲突的产生常见于伦理委员会委员与审查项目之间存在经济上、物质上、机构以及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关系。

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Data and Safety Monitoring Board): 由申办者负责建立的一个独立的数据安全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定期评估试验进展,分析安全性数据以及重要的效应指标,并向申办者提出试验继续进行、或进行修正、或提前终止的建议。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最小风险(Minimal Risk):指试验中预期风险的可能性和程度不大于日常生活、或进行常规体格检查或心理测试的风险。

多中心临床试验(Multicentre Trial):遵循同一方案,在多个试验中心,分别由多名研究者负责实施完成的临床试验。

不依从/违背方案(Non-compliance/Violation):指对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方案的所有偏离,并且这种偏离没有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者不依从/违背人体受试者保护规定和伦理委员会要求的情况。

修正案 (Protocol Amendment): 对试验方案,以及有关试验组织实施的其它文件及信息的书面修改或澄清。

法定到会人数(Quorum):为对某项试验进行审查和决定而规定的必须参加会议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即有效会议应出席的委员人数和资格要求。

受试者(Research participant):参加生物医学研究的个人,可以作为试验组、或对照组、或观察组,包括健康自愿者,或是与试验目标人群无直接相关性的自愿参加者,或是来自试验用药所针对的患病人群。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为确保实施的一致性从而达到特定目的而制定的详细的书面操作说明。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非预期不良事件(Unexpected Adverse Event):不良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或频度,不同于先前方案或其他相关资料(如研究者手册、药品说明)所描述的预期风险。

弱势群体(Vulnerable Persons):相对地(或绝对地)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利益的人,通常是指那些能力或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给予同意或拒绝同意的人,包括儿童,因为精神障碍而不能给予知情同意的人等。

推荐第5篇:发改委审批

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核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一: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审核

审批条件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6.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7.教育、医疗机构、信息化、水利等项目,应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8.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或请示;

2.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与用地单位的征地协议;对与其他部门联建的,需要提供联建协议,以及国土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征求意见复函;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需提供市信息办审查意见;水利项目需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二: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贴息)

审批条件 1.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2. 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3. 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4.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5. 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6.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4.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5.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 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8.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9. 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子项三: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审批条件 1. 符合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政策及使用规定; 2. 符合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3. 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4. 国外贷款偿还和担保责任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落实; 5. 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贷款已初步承诺。

申请材料 1. 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3. 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提供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4. 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国外贷款项目,出具对国外贷款条件、国内外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等比选结果报告;

5. 需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核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批;不符合审核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审批主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须报市政府批准)

子项一: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内) 1.符合市政府投资范围;

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3.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4.符合本市区域布局; 5.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审批条件 6.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7.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取得生产许可证;

8.教育、医疗机构和重大信息化项目等,取得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9.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审批条件中的

1、

2、

3、

6、

8、9。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由具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项目建议书; 3. 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

4. 建设项目需取水的,需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 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新设立学校的教育项目需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医疗机构项目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新设立殡葬机构需提供民政部门批复文件;农业生产、濒危植物和动物资源生产等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许可证件。 注: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上述申请材料中的

1、

2、5,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还需要提供市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估论证及上报市政府审批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二: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内)

1. 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意见; 3. 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成熟;

4. 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等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 5.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专家评估;

6. 需征地的项目初步完成征地、拆迁安置方案;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中的

1、

3、

4、

5、7。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的报批函或请示; 2.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3.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6. 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7.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说明材料; 8.按国家规定内容和要求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9.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小城镇建设项目,承诺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10.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的

1、

2、

6、

7、10。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

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

2. 总概算投资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3%,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未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

3.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已组建成立;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当具备上述条件的

1、

3、4,并且主要招标工作基本完成。审批决定

子项三: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按规定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图纸;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5. 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证明文件; 6.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

1、

2、

3、

5、6。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四: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1. 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2. 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

4. 已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落实;

6.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人已确定,代建合同已签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已成立; 7.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符合上述条件的

5、

6、7。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2.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3. 土地部门已经完成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的材料,项目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的材料;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缴纳有关税费的证明;

6. 市政府投资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7.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交代建人有关材料及代建合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提交组建的项目法人有关材料;

8.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

1、

6、

7、8,并提供相关批复和招投标文件。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五: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批

1. 建设项目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列入年度计划; 2. 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1. 项目申报单位的报批函; 2.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3.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

4.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子项六: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1. 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在建项目或者是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2. 属于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范围; 3. 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内未获得过贴息或者补助; 4. 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 建设项目属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各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报告; 2.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 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4.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5.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付息单; 7. 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信息化项目应提供上述材料中的

1、

2、7。

审批收费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批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做出给予一定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

推荐第6篇:合同审批

合同审批注意问题

在合同审批过程中有一些问题。现提请负责经办合同审批的同事注意。

1、在填好合同审批单后请将合同文本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审批单后面,否则无法审核将会被驳回比较费时。

2、如果合同被驳回,请将修改好的合同另行发起新的合同审批流程重新审批。

3、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不能是复印件,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授权内容,授权期限。

4、如果合同对方提供的账户与公司账户不一致,需公司出具证明,同意将款项汇至该账户,如发生任何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5、一般合同附件需要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身份证明、产品质量说明书、生产许可证。

6、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在合同签名处按手印。

7.合同审批单上标的金额的单位是“万元”,请在填写审批单时正确填写金额。

8、关于合同相对方应履行的合同内容或义务需要详细描述清楚,比如,制作安装合同中承包内容这一项的填写,应写明哪个小区哪栋楼制作安装哪部分,制作安装多少。如果不便在合同描述,可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合同后面。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无法确定对方的合同义务因此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致使我公司损失。

推荐第7篇:审批申请报告

申请对永州市冷水滩花之源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仓库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

永州市冷水滩区环境保护局:

永州市冷水滩花之源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仓库项目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杨司江村新屋组。本项目环评报告表已委托湖南景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并通过专家评议,恳请尽快予以审批。谢谢!

永州市冷水滩花之源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推荐第8篇:打井审批

打井审批

面向对象 面向企业 事项名称 打井审批

责任部门 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服务范围 全区开采地下水井审批

所需要件 按申请有关条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打井申请一份; 2.填写机井登记表

3.供项目区平面图及计划打井位置平面图 4.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5.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办理时限 由正式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理程序 1.由用水单位向水资办提出打井申请,并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之,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 2.取水许可和机井审批同时进行。已经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不进行取水许可审批。 3.建设单位将所需的全部材料提交到水资办,并以提交的日期为审批受理日期。

4.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及取水工程论证报告,由打井户聘请专家进行机井设计。5.经论证可行后下达机井批复通知。

流程图

推荐第9篇:审批申请

审批申请

xxxx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在xxxx现有xxxxxxxxx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委托环评单位已编制完成。现报于贵局,请予以审查批准。

xxxxxxxxxxxxxxx

2016年12月5日

推荐第10篇:投资审批

投资项目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分类及审批形式

1、项目分类(按投资主体分): (1)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凡使用下列资金(政府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

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②、转让、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③、市政府统一组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

④、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⑤、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无锡市补助资金) ⑥、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 (2)企业投资项目:

内资项目;

外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独资,港、澳、台在大陆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

2、项目审批形式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行政审批、投资方式和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在项目审批方面,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降低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不再经过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项目审批程序,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一次性实行核准或备案。即;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的项目: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具体主要包括:《目录》内的所有项目、所有外资项目,所有化工项目以及宜政发[2008]198号文规定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等。

实行备案的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了明确规定需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或者:《目录》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料要求 审批制的管理程序在所有项目管理中最为复杂,具体的行政程序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设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履行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一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相关项目文件、报告等必须满足国家发改委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标准规范和格式要求,这一复杂的管理程序构成,从项目立项开始,直到最终的项目开工许可,每一个环节均需要经过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特定的投资主体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严格的管理,以满足政府作为全社会代言人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要求。从去年10月份开始持续2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也就是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招投标、土地使用、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检查,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项目申报文本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报国家审批的要甲级资质;报省审批的要乙级以上资质;报无锡审批的要丙级以上资质。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拟建规模、拟建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 (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5)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7)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91号)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通常我们会在9月底下发编报计划通知,并明确计划安排原则:2009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原则(1)、规划优先:优先安排市“十一五”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生态市创建规划、太湖治理规划及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2)、突出重点:主要安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改善民生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实现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实施的项目。(3)、财力许可:坚持轻重缓急,市财力优先保障一批急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把投资导向,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造、扩建项目不予安排。],各单位上报年度计划时必须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建设的目标、功能与价值,拟建规模、拟选址方案、外部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进行讼述。

发改、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提请市长办公会及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视为已经过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下发的政府年度计划文件可作为项目建议书批文。对于政府年度计划外项目的审批,我们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文件:

1、未列入政府当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因实际需要确需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进行调研论证,如同意实施,则将相关情况及建设理由同时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

2、市发改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形成初审意见。会审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进行。

3、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通过的初审意见报市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作为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然后进入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

4、各镇、园区、街道政府性投资项目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和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依据; (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

(5)生态环境影响以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 (6)项目技术方案;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招标方案; (12)项目建设周期; (13)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经审定的规划平面图或规划设计要点和红线图;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及财政部门出资承诺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宜兴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概算书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三个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如土地征购费、房屋拆迁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等)、预备费(不可预见的工程和费用)。

(四)、项目的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坚持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控制总量的原则。同时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环节控制流程,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操作,项目总造价不突破投资概算。

宜发[200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论证后应报市政府审批。

宜政发[2007]181号文《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的,当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项目中标价20%以上的,应当由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一) 内资

1、备案

备案权限: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除了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如汽车零部件项目、单晶硅、多晶硅项目),所有属于备案的项目,不分投资额大小,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即: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报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中央企业、省直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部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投资项目需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如汽车产业政策、钢铁产业政策等规定的部分项目)。

1、属于我市备案的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购置设备清单(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清单);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通知或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6)项目资本金来源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 (7)项目能耗分析专篇或专章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须报无锡、省和国家备案的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购置设备清单(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清单);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通知或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投资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决议;

(6)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7)项目自筹资金(资本金)来源的证明(投资各方银行存款证明、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

(8)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项目能耗分析专篇或专章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10)银行贷款承诺;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准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不再像以前那样单纯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划分,而是按照项目类型和建设规模具体划分,并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具体制定属于本级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属我市核准的内资项目前期受理所需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概况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2、属我市核准的内资项目正式核准所需材料清单 (1)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项目能耗分析、节能评估意见 (8)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9)项目资本金来源的证明(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须报无锡、省和国家核准的内资项目前期受理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4)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5)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4、须报无锡、省和国家核准的内资项目正式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项目能耗分析、节能评估意见

(8)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产品准入证明; (9)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10)自筹资金(资本金)来源的证明(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 外资

本市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按照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外资项目的核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政府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我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受理所需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概况;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属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2、须报无锡、省、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受理所需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产品准入证明;

(6)市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上的申请报告或初步审查意见; (7)增资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 (8)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3、外商投资项目正式核准所需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产品准入证明; (6)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7)增资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

(8)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9)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10)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11)项目能耗分析、节能评估意见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相关要求

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苏发改规发[2010]1号文规定原则上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家核准的,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报省核准的,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报无锡核准的,须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2、外商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项目前置意见: 原则上应由项目核准的同级部门出具,如:需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应由省环保厅出具,如属审批权限下放的,应附相关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节能评估、审查》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编制要求,详见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专篇)编制大纲》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详见《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

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合规性审查;

2000-4000吨标煤,须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4000-8000吨标煤,须具有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8000吨以上标煤,须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其他项目:

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下,合规性审查;

3000-5000吨标煤,须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5000-10000吨标煤,须具有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10000吨以上标煤,须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5、内资项目资本金的要求:

内资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制度,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进行了重新调整: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 (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6、项目报批依据的主要产业政策:

外资项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第57号令)

内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第40号)。 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应特别注意的几点: 第十二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金融部门不予贷款,不予办理用地、环保、建设工商、海关等手续;

第十九条,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7、投资项目涉及以下变更的,应按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向相应的项目原核准(或备案)部门及时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业主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申请变更的。

8、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所有上报材料,属于宜兴市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式2份,其中1份为原件;须上报无锡、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式4份,其中2份原件,并附电子文档1份。

(2)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3)项目在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批复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4)项目在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批复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11篇: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

审批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审批条件: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其他代表人申请;

3、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4、二人以上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和二级以上的技术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受吊销医师和护士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不满两年及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两年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6、在县以上城镇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7、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8、设置护理站的个人,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从事五年以上护理专业的临床工作。

9、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的设置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前款以外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0、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体检证明;

(4)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11、设置其他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审批时限:30日内

承办处室:医政处、中医处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1楼2115室

联系电话:67706612邮编:400020

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中医处负责办理,百业兴大厦22楼2209室,联系电话:67706807。

举报投诉途径:重庆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百业兴大厦20楼2001室

联系电话:67706690邮编:400020

第12篇:土地审批

土地审批

简述: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

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河北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征用、划拨、出让按以下程序、要求进行审批:

一、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程序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以及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书面申请。

(二)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需要,与被征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与用地单位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并填写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三)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地合理、手续齐全后,填写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卡片,按批准权限报批。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按《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四)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征地补偿协议,并向用地单位划拨土地、签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时应附送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计划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

3.规划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定点意见。

4.按照项目占地数量选用1:500、1:1000、1:2000的平面布置蓝图及标明用地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现场勘察卡片。

6.国家建设征[拨]用地申请书。

7.征地补偿协议及划拨土地协议,划拨土地属已有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国有土地时,还应附送拆迁安置协议。

8.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复垦计划。

9.用地涉及水利、林业等部门的,应附送有关部门意见。

10.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要附企业合同、章程、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境外独资企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副本。

11.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除报送以上材料外,还要附送以下材料:

(1)县以上各级政府关于项目用地的请示。

(2)市、县政府的补偿安置方案。

(3)项目用地计算依据。

(4)填写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

(六)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上述要求报送材料。

(七)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时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审批卡片。

(2)经按权限批准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

(3)土地管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

(4)标明用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及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图。

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及要求

1.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2.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及有关文件。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者协商草签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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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没有宅基证 但有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决定(失效)

4.出让合同按批准权限批准后生效,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规定收取出让定金、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批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标明出让地块位置、四至红线和拐点坐标的地理位置和1:500的平面布置图。

(5)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三、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出让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招标出让:

1、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招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者需购买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单位投标。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对有效标书评审后,决定中标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者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出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报批手续。

6、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1)经批准的出让方案。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呈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4)各级政府审批卡片。

(5)中标通知书及公证书复制件。

(6)国有土地权源证明。

四、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和要求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让方案,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土地使用权出让今案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程序实施拍卖:

1、发布拍卖公告。

2、有意竞价受让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名。

委托他人报名的,须向拍卖方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出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订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

拍卖活动须有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4、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于签订出让合同后三十日内,按审批权限办理出让土地批准手续。

5、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报批时所报材料,参照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办理。

第13篇:林地审批

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一一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

㈠㈠㈠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㈡㈡㈡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二二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三三三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1.1.1.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2.2.2.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3

33、、、、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4

44、、、、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置补助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执行,基数为有林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800元/亩,宜林地600元/亩,倍数按照邻近耕地的12-20倍补偿(具体为:人均耕地3.0亩以上、12-13倍;人均耕地2.0-3.0亩、14-16倍;人均耕地1.0-2.0亩、17-20倍;1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之和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第14篇:轨道交通审批

看到论坛上好多坛友对轨道交通一般的流程不是很清楚,想具体谈谈轨道交通线路从开始的规划到后面的实施到运营的一些方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线路从规划到运营的阶段是:线网规划—建设规划—预可(规划方案)—工可—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这期间大概需要8-10年的时间,视线路本身情况和ZF意向来定。 如果大家有兴趣,我接下来会较为详细的将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说说。

那我就分阶段,每个阶段说说。

一、线网规划

线网规划是一个城市在有意向做轨道交通时,首要要做的事情,有了线网规划方案,得到ZF的同意才有可能做接下来的工作。 线网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这是线网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者要了解城市的现在和未来(包括:城市布局、人口、用地、交通、社会、经济、环境等)。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要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每一条线都要确定其功能定位,一般有骨干线和次干线之分。其中骨干线要串联起城市中重要的客流集散点,是城市中客流最集中的廊道,是支撑城市发展的。另外还有次要线路和加密线、如有必要,还可以有其他系统制式的线路。此外,还有引导城市重要功能区发展的线路,具有TOD效应。

线网规划一般由规划院或专业咨询公司来做,时间在半年到1年左右,确定城市线网的规模、线网的形态、系统的制式、线路大的走行方向、车站布设、车辆、车辆段选址、联络线及工程总体投资。确定后上报ZF审批,但无需国家发改委审批。

国家目前对修建地铁(大运量轨道交通)标准是人口大于300万,国内生产总值大于1000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大于100亿,客流规模单向高峰小时大于3万人。目前很多城市由于发展比较快,做过一轮建设后,都会再做线网修编等工作。

二、建设规划

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一轮的建设过程中,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控制好轨道交通建设的节奏,依据城市的发展和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发展。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近期建设的线路以及线路建设的时序,线路修建的必要性、建设线路的路由、敷设方式、车站布设、车辆段选址、工程筹划、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等方面。 编制好的建设规划及4个规划附件(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由业主单位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审,同时还要对线网规划中的客流预测结果进行评审,同时征求国家建设部意见,然后责成所在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汇总汇签后上报发改委后由国务院审批。

做建设规划的同时还要做好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沿线土地利用规划、交通一体化和交通衔接规划等下位规划工作。确保轨道交通沿线用地能够较好地进行控制。

建设规划可由咨询公司或者设计院来做,一般时间半年到1年左右。

三、预可(规划方案)

在建设规划做的同时或之后,业主单位为了把握线路整体的情况,一般会委托设计院来做线路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研究线路的路由方案,车站的布置,车辆段的选址(与规划院配合)等工作,以及线路的一些重、难点工程的初步研究以及工程投资,给出推荐的整体方案供业主单位参考。在一些地方,预可报告也可作为项目意见书上报ZF。时间大概在3个月到半年左右。

规划方案是对一些有可能上,但近期还没明确意见的线路做的前期研究,研究内容主要是线路路由、功能定位、沿线现状及规划情况、工程难点及控制点研究、(车辆选型)、行车与运营组织、车辆段选址等。供市ZF及沿线各区征求意见,有的地方没有规划方案这项工作。

四、工可

工可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审批下来后,每条线路就可以开展工可研究了。工可阶段算得上是承上启下,是线路前期工作的最后一环,也是设计阶段开始的依据。

工可一般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或者通过竞标的形式来确定编制单位,一般都是设计院来做,也有由咨询公司来做的情况。同时开展的还有线路的客流预测工作、环境影响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安全预评价等工作,每项工作均需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同以后的工可评审意见及工可报告一起上报发改委。 工可报告编制的目的是有利于国家来把控工程整体,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轨道交通是百年大计,对城市和城市经济都有着深远影响,一次性投资大,运行费用高,社会效益好而自身经济效益差。可行性研究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可行性研究的结论是国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工可报告一般由线路专业牵头来进行,同时几大主要专业来配合。工可报告的编制依据是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同时在此基础上,深化重要地段的方案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确定线路的功能定位和建设必要性,这是工可报告重要的一章,要阐述清楚线路在线网中的作用以及建设的迫切性。线路的功能定位决定了线路的路由、敷设方式、车辆选型及编组、运营组织形式等主要方面,同时决定了系统的整体规模和工程投资。

(2)技术可行性,主要包括了线路总体布局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可实施性。线路专业需要确定线路的起、终点、线路走向、敷设方式、车站的合理布设等问题;运营专业需要确定线路的运营组织模式及配线布设,车辆的编组等问题;建筑专业需要对重点车站、换乘车站做相应的方案研究(基本稳定车站出入口、风亭的位置),确定车站规模和占用土地情况,需要上报国土部审核;结构专业需要对工程中的重、难点段进行方案研究,如下穿桥梁、铁路、重要设施等,上跨重要道路、铁路,特殊结构(穿山隧道、越江隧道、特大桥等)以及在不良地质条件下的车站及区间工法研究;设备专业主要研究设备系统的选择及国产化率的提高以及控制中心及车辆段的资源共享问题;车辆专业提供车辆的选择标准等;经济专业要研究项目的投资以及经济效益等问题。其余专业在工可阶段不太突出,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对本专业进行专业研究的仍需重点研究。

(3)国产化情况也是目前工可编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与国家政策的符合性:国产化、环保、节能、安全等。

工可编制的时间需要视业主单位的意愿来定,可快可慢,在编制过程中需要与业主单位及当地规划院、市政、供电、消防、人防、文物、铁路等有关系的相关部门多次沟通,以便形成的方案具有可实施性,在编制过程中,如有需要,还要做相应的专题研究(文物保护、环评等或技术方面的专题研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工可编制过程细致而又繁琐,有时需要几年的时间,因为前期方案研究的深度直接决定了设计阶段方案设计的难易,避免后期出现过多方案大变动及调整的可能。

在形成初步可行方案,并得到业主及多方同意意见后,可将工可报告编制完成。完成后仍需上报国家发改委,组织评审,并连同多个同时开展的工作的评审意见一起汇总报发改委,由国务院审批。 至此,一条线路的前期工作告一段落,这一阶段是漫长的过程,手续繁复而又费时费力,如果工可方案与建设规划差异太大,会有无法通过的风险,这样可能需要重新开展工作,做大量的外部条件的修改以及文件的重新编制。所以说,大家看到一条线路的开通,却看不到后方还有很多默默的设计人员付出了大量的、艰辛的以及长久的工作。

五、总体设计

到了总体设计阶段,就已经正式开始了这条线路的设计工作,涉及到的专业基本上都要开展相应工作(20多个大的专业)。这里要说一下业主主体的转变,前期工作一般都由专管前期的业主来主抓(如北京的京投或其他地方轨道指挥处的前期办公室),工可结束后就不再管后期的设计及施工,而是由建管单位来接手(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而不同)。

总体设计开始时,首先要进行招投标工作,业主单位会根据线路情况进行标段划分,形式基本一样(分设计标段和勘察标段,有时候设计勘察总承包),01标为总体总包标,中标单位为总体单位,负责整条线路的设计牵头和整合工作,其余标段分土建标(主要是建筑结构设计)、设备标(供电、通信、信号、给排水、动力照明、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扶梯屏蔽门、声屏障等)、车场标、咨询标、勘察标,中标单位为工点单位,具体负责中标任务的设计工作,但要听总体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

总体设计阶段是整个地铁工程建设周期中抓好设计工作的关键节点,期间总体院所发布的一些技术与管理文件,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将对项目产生长远影响。 总体设计阶段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外部条件,对工程的各专业系统进行深化、研究和技术方案的比较。确定工程的规模、设计原则、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业主组织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总体设计的主要任务是:1)进一步稳定线路路由方案(有时在工可阶段路由方案仍无法稳定),稳定车站位置,对重要难点、节点工程深化设计研究。在这个过程中,就不是一家单位来编制总体设计报告了,而是总体院牵头、工点院配合,各专业之间的联系配合就更为紧密了,在配合方案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更多方案,最终推荐较为可行的方案;2)确定各专业系统组成和各系统之间横向技术接口;3)统一工程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4) 划分工程单元、筹划合理工期;5)控制工程总投资,不超过工可阶段投资的10%。 总体设计中各专业的设计重点分别为:

(1) 行车组织

确定行车交路,提出车站配线要求,车站配线按线网(联络线、支线)、车辆基地(出入线)、线路折返(折返线,配线)、故障待避(停车线和渡线)等功能设置。

(2) 车辆

确定车辆选型,提出选定车辆的技术条件。确定列车编组,确定列车动拖比配置方案。

(3) 线路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外部条件,进行主要方案(工可推荐和比较方案)具体线位的比较研究,落实线位。对线路敷设方式(地下、地面、高架)进行具体方案比选后确定。

(4) 车站建筑

结合周边既有建筑布置和周边用地规划,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地下管线现状,对每个车站的站位及其建筑布置进行多方案比选,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含出入口、风井)、各层平面及纵、横剖面设计。 方案比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如车站功能的发挥、客流吸引、车站埋深、规模、投资、动拆迁、交通改道、管线搬迁等工程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与商业开发结合等方面。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推荐方案。并提出各车站规模的具体数据:层数、长度、宽度、每层面积、总图面积、占地范围、出入口数量及长度等。

(5) 土建结构

根据工程沿线的工程外部条件,沿线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区间、车站的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每个车站、每个区间单元都应有详细论述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应有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主要结构型式要有结构计算、结构尺寸的拟定,施工方法的选择应结合交通疏解、管线搬迁方案确定,并应重点论述各个车站的交通疏解和管线搬迁方案。。对重大工点应另列专节论述,对采用的结构型式和施工工法都要有方案比选,对重点风险源的保护及与相邻工程的关系应有处理方案措施。 (6) 机电设备专业系统

各机电专业系统根据本项目功能定位要求确定本专业系统的组成内容,并对各系统采用的制式和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重大设备选型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要求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并追求技术先进,根据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及其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各专业系统与相关专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技术接口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接口对象;(2)接口界面(位置);(3)接口内容;(4)接口方式。明确各专业间的接口关系和相互要求,各专业所需的提资要求,可根据“工可”报告为依据,并通过设计会议讨论确定。

(7) 外部工程条件的落实 设计人员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交通部门、管线权属部门等),听取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使设计方案做到切实可行。公交调整规划则须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工程筹划要有交通疏解方案,作为公交调整的参考依据。

(8) 进行工程方案技术与经济的综合协调平衡,控制工程投资总额。

同时,勘察工作(公勘阶段、地形修测、管线摸查等、地质水文调查等)、客流预测工作、人防工作等也开始展开,为工程提供更多的设计基础资料。

总体设计阶段基本上各个专业都涉及到,文件编制的深度要较工可更深入,必要的专业需要出图。但其实更主要的是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的技术标准,让各专业进一步熟悉工程项目,为下一阶段的初设做好准备,也是总体单位为以后设计工作确立好管理办法的阶段。 总体设计一般3个月,做完后交给业主单位审查,并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评审,主要是在工可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提出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五、总体设计

到了总体设计阶段,就已经正式开始了这条线路的设计工作,涉及到的专业基本上都要开展相应工作(20多个大的专业)。这里要说一下业主主体的转变,前期工作一般都由专管前期的业主来主抓(如北京的京投或其他地方轨道指挥处的前期办公室),工可结束后就不再管后期的设计及施工,而是由建管单位来接手(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而不同)。 总体设计开始时,首先要进行招投标工作,业主单位会根据线路情况进行标段划分,形式基本一样(分设计标段和勘察标段,有时候设计勘察总承包),01标为总体总包标,中标单位为总体单位,负责整条线路的设计牵头和整合工作,其余标段分土建标(主要是建筑结构设计)、设备标(供电、通信、信号、给排水、动力照明、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扶梯屏蔽门、声屏障等)、车场标、咨询标、勘察标,中标单位为工点单位,具体负责中标任务的设计工作,但要听总体单位统一协调和管理。

总体设计阶段是整个地铁工程建设周期中抓好设计工作的关键节点,期间总体院所发布的一些技术与管理文件,无论从技术上还是管理上都将对项目产生长远影响。 总体设计阶段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国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外部条件,对工程的各专业系统进行深化、研究和技术方案的比较。确定工程的规模、设计原则、标准和技术要求,经业主组织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步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

总体设计的主要任务是:1)进一步稳定线路路由方案(有时在工可阶段路由方案仍无法稳定),稳定车站位置,对重要难点、节点工程深化设计研究。在这个过程中,就不是一家单位来编制总体设计报告了,而是总体院牵头、工点院配合,各专业之间的联系配合就更为紧密了,在配合方案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更多方案,最终推荐较为可行的方案;2)确定各专业系统组成和各系统之间横向技术接口;3)统一工程的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4) 划分工程单元、筹划合理工期;5)控制工程总投资,不超过工可阶段投资的10%。 总体设计中各专业的设计重点分别为:

(1) 行车组织

确定行车交路,提出车站配线要求,车站配线按线网(联络线、支线)、车辆基地(出入线)、线路折返(折返线,配线)、故障待避(停车线和渡线)等功能设置。

(2) 车辆

确定车辆选型,提出选定车辆的技术条件。确定列车编组,确定列车动拖比配置方案。

(3) 线路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外部条件,进行主要方案(工可推荐和比较方案)具体线位的比较研究,落实线位。对线路敷设方式(地下、地面、高架)进行具体方案比选后确定。

(4) 车站建筑

结合周边既有建筑布置和周边用地规划,以及道路交通状况和地下管线现状,对每个车站的站位及其建筑布置进行多方案比选,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含出入口、风井)、各层平面及纵、横剖面设计。 方案比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如车站功能的发挥、客流吸引、车站埋深、规模、投资、动拆迁、交通改道、管线搬迁等工程量以及地下空间开发、与商业开发结合等方面。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推荐方案。并提出各车站规模的具体数据:层数、长度、宽度、每层面积、总图面积、占地范围、出入口数量及长度等。

(5) 土建结构 根据工程沿线的工程外部条件,沿线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区间、车站的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每个车站、每个区间单元都应有详细论述结构型式和施工方法应有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主要结构型式要有结构计算、结构尺寸的拟定,施工方法的选择应结合交通疏解、管线搬迁方案确定,并应重点论述各个车站的交通疏解和管线搬迁方案。。对重大工点应另列专节论述,对采用的结构型式和施工工法都要有方案比选,对重点风险源的保护及与相邻工程的关系应有处理方案措施。 (6) 机电设备专业系统

各机电专业系统根据本项目功能定位要求确定本专业系统的组成内容,并对各系统采用的制式和技术方案以及相应的重大设备选型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要求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经济适用、技术成熟,并追求技术先进,根据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及其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各专业系统与相关专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技术接口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接口对象;(2)接口界面(位置);(3)接口内容;(4)接口方式。明确各专业间的接口关系和相互要求,各专业所需的提资要求,可根据“工可”报告为依据,并通过设计会议讨论确定。

(7) 外部工程条件的落实

设计人员主动向有关部门汇报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交通部门、管线权属部门等),听取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使设计方案做到切实可行。公交调整规划则须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设计。工程筹划要有交通疏解方案,作为公交调整的参考依据。

(8) 进行工程方案技术与经济的综合协调平衡,控制工程投资总额。 同时,勘察工作(公勘阶段、地形修测、管线摸查等、地质水文调查等)、客流预测工作、人防工作等也开始展开,为工程提供更多的设计基础资料。

总体设计阶段基本上各个专业都涉及到,文件编制的深度要较工可更深入,必要的专业需要出图。但其实更主要的是制定下一阶段工作的技术标准,让各专业进一步熟悉工程项目,为下一阶段的初设做好准备,也是总体单位为以后设计工作确立好管理办法的阶段。 总体设计一般3个月,做完后交给业主单位审查,并组织外部专家进行评审,主要是在工可的基础上对设计方案提出问题,及下一阶段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本帖最后由 yali1984 于 2012-3-7 19:13 编辑

七、施工图设计

到了施工图阶段,线路路由和站位都基本稳定了,调整也是局部调了,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规定设计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出图的任务了,所以大家可劲的画图吧。

工作的流程与初设差不多,不过管理更加严格,出图的审核也更加严格(外部的强审等),并且图纸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应,出了事情要从上往下逐级追究责任,会签的专业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所以每个设计人员都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

根据专业的不同,出图的时间与顺序也不同,根据排的计划与安排按进度进行。最先的专业就是结构与建筑,结构的出图量较大,分车站,区间,主体,附属,围护,防水等等,其余专业在过程中不断配合,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出好的图纸交由业主,业主可拿来招标或给施工单位施工用。当然根据外部条件及方案的可实施性以及全线不同情况,有的车站可能已经做完施设,有的还没完成初设或方案还不稳定,这是常有的情况。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定,一年,两年都由可能。

大家可以看出来,不同的专业在不同的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这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的人来一起努力。

这一阶段说的比较简单,是因为各个专业都已经铺开开始做各自的设计了,涉及的内容很多,没法一下子都讲清楚,而且专业不同,别的专业也不会十分清楚其具体工作。

第15篇: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办理程序 提出申请

张榜公示

初步审查

规划审批

用地审批

实地放线

验收发证

第16篇:审批登记表

附件1

“一套表”调查单位月度审核登记表

— 1 —

附件2

— 2 —

— 3 —

第17篇:环保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

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

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款 许可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 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 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2)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 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2、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3、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4、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5、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仅对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 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new)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new)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说明(new)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表说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 83978128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4000107070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805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67857533 办理时间:

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局

第18篇:立项审批

立项审批是政府有关部门对需要管理监督的项目进行审批的制度,也是一种程序。

开发项目立项,是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第一步,即取得的政府主管部门(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1)承办部门: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

(2)申报资料: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预算。

(3)申办程序: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4)办结时限: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审批类项目:

各项预算内投资项目,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统借国外贷款项目等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仍按原有审批程序实行审批制,审批的程序和内容主要有:

①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审批初步设计

④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

核准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1、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书

②规划选址意见书

③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④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核准内容:

项目是否

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②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③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④地区布局合理

⑤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⑥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⑧生态环境和自然遗产得到 有效保护

⑨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4、核准效力: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对应该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或核准文件失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水 资源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5、核准项目的调整:

对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核准内容进行调整,需以书面形式报原核准机关出具局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

6、核准法律责任:

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项目核准 文件的项目核准单位可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对应该核准而未申报核准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 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发改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业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备案类项目:

1、备案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2、备案申报材料:

①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②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3、备案审查内容:

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

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③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④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4、备案证有效期:二年

5、备案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②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③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证撤消

回答者:

wenufo

第19篇:员工工资审批

江苏美阳生态农林有限公司

员工工资审批表

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部门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专长

联系方式 入职时间

工资起算日

拟任职务

拟从事岗位

试用期

月(自

月 日至

年 月 日)是否延长□否□是(延长至

日) 试用期工资

/月(人民币,下同)转正是否听证□否□是转正后工资

/月

二、上班约定:每月可休息2日,可请假2日(不扣工资),隔月作废。每月应上班天数为 当月天数减2日。

三、工资构成:总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考勤考绩工资+补助工资

1、基本工资

/月;2职务工资

/月 ;

3、岗位工资

/月 ;

4、考勤考绩工资

/月(按当月考核结果定);

5、工龄工资

(每年每月100元)

6、补助工资

/月(其中①交通补助

/月,②话费补助

/月,③加班 补助

/月 )

四、工资核算:总工资÷本月应上班天数×本月扣减2日的实际上班天数(请假2日算上班) + -奖惩=应发工资。

五、特别约定:

1、辞职需提前十天写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实际上班天数结算工资,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或不辞而别的扣除当月工资,当月工资不足十天的扣除十天工资作为违约金。

2、违反公司禁令三次扣发当月工资并强行辞退(其余每次处罚100元)。

六、每月办公室负责将考勤和工资变动情况报厂长审批后交财务兑现。

附公司车间工作十不准:①不准上班喝酒和喝酒后上班;②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③不准擅自处置危险品;④不准擅自移动和处置消防器材或设施;⑤不准上班时间接打电话、串岗和私聊;⑥不准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⑦不准将公司物品带出厂区;⑧不准拉帮结派,惹事生非;⑨不准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领导;⑩不准打架,聚众闹事。

方案核定人签章

员工签章

董事长签批

江苏美阳生态农林有限公司

第20篇:审批报告

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审批请示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合十!

现时,佛教事业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信众很多,栖霞市也不例外,具统计,目前信众几千余人,但是栖霞市乃一小小山城,市区内景点只有牟氏庄园,太虚宫两处,缺少带有佛教色彩的自然旅游景点。观察发现,近几年栖霞市区南山公园几近荒废,但在公园入门东角有一小小观音洞这几年香客比较多,栖霞南山原名翠屏山,观音洞原名翠屏洞,历史悠久,传说很多,前些年建南山公园时改修为观音洞,目前是几位虔诚的在家居士自发看护料理此处,这个地方尽管很小,但借自然之灵气,朝拜者甚多,由于地方狭小,信众又多,佛事活动很不方便。多少年来,数位在家居士不论天寒地冻,风霜雪雨,都早晚从不间断过来烧香礼佛,清理洞区,以祈求栖霞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很是感人。

为了发展更多信众,居士们苦于没有一个稍微宽敞的场所讲经论道,各方游僧望而却步,很少涉足栖霞,为栖霞百姓传送福音,栖霞诸多百姓也极力渴求有大善知识常来讲经说法,以加强自身的修养,在佛法、在传统文化中找回迷失的自我,自利利他,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地区的安定团结,提高自己的人生素养。

鉴于此,有关同志体恤这些信众,即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将公园内与观音洞邻近并闲置多年的二层阁无偿租借给居士们使用,以遮风挡雨。为此大家十分感恩,自己动手修葺一新。成为庄严的修佛道场,形成了念佛、修身养性的平台,临时命名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南山公园地理位置比较特殊,这里环境清静幽雅,来此游玩的人比较多,很适合弘扬佛法,陶冶人的情操。二层阁一楼为接引民众学习佛法,拜忏礼佛;二楼为老居士们静修处。省佛协和烟台佛协过来指导大家学习正法,各种佛学书籍来自正确渠道。

目前各种设施已经齐备,经过近一年的弘法试运作,这里能够成为广大民众修心养性,提高思想素质的有力平台,受到社会各层的一致好评。筹备工作现已告一段落,开始进入相关手续的申批。为了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针,深入实践国家宗教管理办法,更好的管理栖霞市翠屏念佛堂这一佛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相关的宗教管理办法,按照民主协商,民主选举的办法,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已选出了第一届管理小组成员 一.管理小组成员共四人。

柳玉真

当选组长,负责内外事物的总理与协调。

柳永奎

当选副组长,负责日常礼佛教务管理

王明月

当选副组长,负责财务管理

娄境琴

当选副组长,负责后勤消防以及卫生管理。

二、管理小组成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时,将再次召开念佛堂小组全体成员大会,对第一届领导班子做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翠屏念佛堂全体成员再次选贤。

三、翠屏念佛堂日常的相关管理工作由管理小组成员执行,全体成员监督。翠屏念佛堂小组管理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翠屏念佛堂相关管理制度行使权力。

四、翠屏念佛堂管理小组成员由小组全体成员共同监督,出现任何违规现象时,小组全体成员有权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更换。

以上是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念佛堂筹建与民主协商产生管理组织的过程和要求,为了使念佛堂早日纳入政府的正规化管理,弘扬正法,有利于社会与民众,抵制邪法邪教,念佛堂需要有合法的办理手续,请上级各方领导审阅并批示为盼!

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全体成员

礼上

2011年 1月 12 日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2009年2月22日 15:43 来源:东方网 选稿:解敏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布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2005-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审批工作计划
《审批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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