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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宗旨)

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并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提请业主大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九)制定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公示;

(十)制定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并公示;

(十一)审定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并公示;

(十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代表业主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主持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对外代表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按照业主委员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设立意见箱、意见薄,收集业主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八条(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三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

第九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印章由业主大会总监票人保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保管,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及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以及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的事项,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未见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成都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保管人员的保管人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在任期届满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新都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第十条(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保管:

1、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

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档案资料保管人的保管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档案资料保管人应当在任期届满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交由新都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指定会计一名、出纳一名,负责财务管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一千元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业主委员会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季度在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并委托西南石油大学工会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凭证及财物的移交)

保管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财务凭证、财物保管人应当在任期届满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财物交由新都镇人民政府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业主大会监票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并公示。

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缴存的百分之三十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向相关业主公示,并指定专人向该幢业主续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移交)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新物业服务企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并按规定向信用信息监管部门报告,依法对该委员作相应的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委员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新都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新都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按规定报新都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高明区房产管理部门、荷城街道办事处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5.29

新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08 09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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