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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7: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尽事项,按国发„1981‟52号和闽人发„2009‟28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申请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黑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管理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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