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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5: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办发〔2009〕1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委(组):

现将《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 衡 山 县 委 办 公 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

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业务精干、廉洁高效的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积极保护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调配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的招考录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实施。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凡进必考”。机关事业单位如有空缺编制并在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可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招考计划,公开招考招聘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与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签订好协议,约定好服务年限与违约责任。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五年,服务年限未满申请调出县外或辞职、离职的,一律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为其转出组织、编制、人事、工资等关系。

第三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借用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借用工作人员,需向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调借用人员审批表》,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向借出单位发借调借用函,方可借调借用。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借调借用。借调借用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得跨年度借调借用。借调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调入借调单位的,借调单位须有空编且借调人员是同编制性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人员的组织、编制、人事、工资等关系继续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借调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前,借调借用单位要写出工作鉴定意见予以反馈,否则,组织人事部门对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工作人员借调借用到县外工作,确需借调借用到县外工作的人员,借调借用单位须开出商调商借函送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商借出单位和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向借调单位发出同意借调借用函,方可借调借用;借调到县外的工作人

员,一年内保留其编制,逾期未调出的,必须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不在岗人员处理,将其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满勤,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认真工作,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考勤,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迟到、早退者,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按规定扣减工资。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者,当年考核应当为不称职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应予辞退。

第十六条 对于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上班时间经常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工作中存在固步自封、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应付了事,贪图享受、玩物丧志,回避矛盾、不敢担当,利益驱动、行为失范,无视政令、心无民众等不在状态现象而被投诉的,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以上等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上班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赌博,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请假

第十八条 坚持有事请假、外出报告、期满销假制度。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凡外出离开衡山县辖区范围2天(含2天,节假日除外,下同)以上的,必须向县委书记或县长报告请假,外出离开衡山县辖区范围5天以上(含5天)的要有书面请假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准假。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其他工作人员请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应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扣发其超过期限的工资总额的一半,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有关规定给假,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病休或请长期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本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经单位确认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事实证明该同志确因病暂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方可作为病休或病假处理。病休和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病愈后能够坚持正常上班而又未上班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完善干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培训档案,将干部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发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主阵地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及中青年后备干部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轮训。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在培训经费上予以支持,在学习时间上予以保证,鼓励干部参与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设学习型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学习要采取集中学习与日常自学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日常自学个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推荐学习书目,并定期组织学习辅导和交流。

第二十六条 凡要求脱产进行学历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工龄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单位同意并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要

约定学习期满后回单位最低服务年限等内容,凭入学通知书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好审批手续,否则,以擅自离岗论处。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发放。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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