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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4 07:34:0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计划管理,按照进人服从计划、计划服从编制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人事、财政部门凭编制使用和增人计划卡及经费供应计划办理工资套改审批、工资统发和财政拨款等手续;对超编人员,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列编、增人和核发工资手续,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

二、加强工资管理,严把审核发放关

1、及时办理调动人员的工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由调出单位开出工资关系转移手续,连同行政介绍信或任职文件(处级干部)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转移等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调出单位应先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帐户注销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凭财政工资帐户注销通知单办理工资转移手续。对从县、市、区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调至市直统发工资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单位在办理工资手续时,须持有原单位同级财政和人事(组织)部门签具意见的工资转移证明。

到县、市、区任职的领导干部及在市直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坚持工资关系随行政关系走的原则,调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从调动的下月起,由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并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与单位性质套改工资与津贴福利。对个别工资关系未随行政关系及时报转的人员,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任职通知,在文件下发1个月后,可先停发工资,再通知单位补办报转手续。

2、加强脱产学习人员的工资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学习,要严格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教育有关规定执行。除机构改革分流学习、组织公派脱产学习以及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外,其他自费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申报办理工资停发手续。凡脱产学习人员行政关系已转出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人事、财政部门办理工资转移、销户手续。

单位工作需要公派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脱产学习合同,并交纳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保证金,学习期满后应回原单位工作不少于3年。对违反合同规定的,单位应依合同约定扣除其保证金抵补财政发放的工资额,上交财政。凡有公派学习1年以上人员的单位,应自学习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批准资料、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复印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和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备案。未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费学习处理。

3、关于辞职、辞退和停薪留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按照政策规定,机关工作人员不允许停薪留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辞职的,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申请停薪留职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停薪留职的须签订合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批,并及时报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核停工资。辞职人员自批准的下月起,停薪留职人员自签订合同的下月起停发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申请辞职、停薪留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自合同解除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国家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辞退,报组织、人事备案,自辞退批准的下月起财政部门停发工资。

4、关于借调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到企业或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由借调单位发放工资,其所属单位应及时到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工资报停手续;借调到市直以外单位工作的,单位应从其借调之月起到财政部门报停工资并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备案。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和财政部门核准后恢复其工资。

5、关于死亡人员的工资处理

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停发工资及其他有关手续(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所在单位办理其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工资(离退休费)发放销户证明,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福利待遇审批手续,再报市财政局办理经费核拨及工资销户手续。

6、关于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问题,要严格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精神处理:①对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及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只计发生活费;②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停发工资;③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和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后仍保留公职者,均按判处缓刑的工资处理办法处理,即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④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生活费;⑤对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执法部门在向单位下发处罚通知的同时,抄送给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所在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的当月内到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批工资及其他待遇。凡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单位还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停发工资或发放生活费的手续。

7、关于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涉及到工资核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在下发将处分决定到所在单位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工资处理意见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根据处分决定,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文件精神办理工资核减手续,从受处分的下月起执行,并及时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发。

8、长期请病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特殊病因,经批准的除外),按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凡职工长期病休的,必须出具县、市以上综合性医院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并按比例核减审批工资。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凭人事局工资福利科核减审批工资单核发工资。病愈后正式上班再按政策核准恢复其工资。

9、关于工作人员离退休后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单位应在其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当月(副处以上干部在批准文件下发的当月内),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手续。凡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应及时报市财政统发工资办(中心)办理在职工资帐户注销手续,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对已到达离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追究单位的责任,人事部门也只凭其到达离退休时的档案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了离退休手续而未及时报财政部门注销在职工资帐户的,财政部门可凭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离退休审批资料办理在职工资销户手续,并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离退休费。

三、严格按人员所在单位及岗位性质的工资标准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性质按机构编制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确定,如单位经费渠道性质改变的,从文件下发的下个月起,所有人员按新的编制性质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来执行,单位要及时报人事部门办理工资标准套改手续,并报财政部门发放。事业单位要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精神执行聘用岗位工资,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四、强化组织领导责任,严把监督检查关

1、各机关、事业单位是加强工资管理、防止“吃空饷”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人事(政工)部门负具体责任。单位要如实申报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办理工资异动有关手续。

2、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禁徇私情、乱开政策口子。工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控编;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将行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单位。要建立起单位及时申报,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人事部门严格审批,财政部门如实核发的工资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资执行情况和“吃空饷”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相互监督,对存在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的要及时举报。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单位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造成违反工资政策和“吃空饷”现象发生的,经查证核实,按照有关工资政策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除追缴“吃空饷”金额外,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smart)

推荐第2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

考核工作总结

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围人社[2012]1号)的精神,我乡立即着手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对全乡18名同志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这次考核是我乡较为系统、全面的一次考核,从考核准备、组织实施、成绩统计到等次评定等各个环节都做到了周密准备、公平施考、严肃统计、公正评价,既营造出了一个良好的考核氛围,又考出了每位同志的真实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度考核工作。目前,我乡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共有18人,其中:公务员13名,事业编制5名,通过民主测评,考核共评出公务员称职13名,事业人员优秀1名,合格4名。

二、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突出考核工作的严肃性。为了准确评价我乡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切实加强队伍的管理,提高素质,乡党委对这次考核工作十分重视。一是我乡就年终考核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年度考核工作,党委书记XXX同志就如何公平、公正、严肃、真实地搞

好年度考核工作,发表了重要意见,这次会议为我乡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了奠定了基础。

2.分级考核,提升考核成绩的真实性。年度考核中,我乡在注重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基础上,更重视领导干部与普通群众的结合。在本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上,为了让领导、让群众正确评价每一个领导同志,公正考评每一名工作人员,使每一个人都能考出真实有效的成绩,我们邀请村干部12人参加了测评会议。

3.测评公开,接受全体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监督。整个测评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评分,坚决杜绝过分偏激的评分。测评结果统计在干职工的监督下进行,最后进行了公示.

乡人民政府

2012年1月13日

推荐第3篇:机关驾驶员岗位职责

为了认真落实局党组制定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问事、问人、问责”的暂行规定,强化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现就办公室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如下,请大家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齐心协力,园满完成局党组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办公室主任职责

负责办公室全面工作。具体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政务督办工作、“两案”办理工作、信访工作、机关安全管理工作、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小车管理工作、综治工作、报刊征订发行、地方志工作、机要保密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办公室副主任职责

负责综合文秘工作、会务、内务及接待管理、机关目标管理工作、政务调研、机关门户网站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赵建皿同志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负责文秘工作、财政宣传信息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会计出纳职责

会计王清莲,负责机关财务会计工作、协助内务管理及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用品购买登记管理工作、机关职工工资年度登记报表工作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出纳员王晓岚,负责机关出纳工作,协助王清莲同志的财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档案管理员职责

档案管理员张成国,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和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局机关办公大楼、职工住宅区水电气及消防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关基建工作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报刊收发员职责

报刊收发员陈大光,负责机关各类报刊收发工作。

六、文件收发员职责

文件收发员余吉干,负责全局各类文件收发登记传递工作、负责每天从市委、市政府公文交换站领取和下载各类公文、负责机关会议室卫生、音像使用管理工作、协助张成国收归档案资料,负责局长办公室管理及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打字员职责

打字员陈鹏,负责机关打字复印和设备维护、使用管理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八、驾驶员职责

驾驶员张泽朝、杨凤春、唐进忠三同志各自负责驾驶的小车的使用管理和保养、维护,确保局领导和局机关工作用车,做到服从调派、文明行车、礼貌行车、安全行车,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推荐第4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忠县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

公开考试调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拓宽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更好地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渝委办发„200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县各类县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忠州镇、东溪镇、复兴镇、黄金镇、新生镇(以下简称五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县属事业单位和五镇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含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前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由上级任命和聘任的领导干部、涉密等特殊岗位人员、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和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公开考调)。

第三条公开考调坚持德才兼备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考调在编制限额内,根据空缺职位(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公开考调工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管理。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具体负责实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公开考调工作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上半年在5月至 - 1 -

6月开展,下半年在10月至11月开展。特殊情况可适时开展。

第二章考调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空缺职位(岗位)补充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本县同类性质单位、同类经费渠道、同类个人身份的在职职工中公开考试选调,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考试,每次只能报考1个职位。

第八条参考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考调职位(岗位)相同的职工身份和经费供给渠道;

(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由政府委托为乡镇基层单位定向培养的大学生,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服务年限满5年;

(三)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合格)等次及以上;

(四)具有考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年龄、文化程度和专业或职(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五)具有考调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考调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一)报考者当年连续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截止报考时1年内,累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经单位同意外出考察、进修、离职学习期满,未按时回单位上班的;

(三)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吸毒、赌博、参与色情活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又不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正在接受纪律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近5年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公务回避的。

第十条公开考调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调计划;

(二)发布考调信息;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公示考试、考核结果;

(六)公示后无异议的,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动人员;

(七)根据人事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拟调动人选,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书面通知到拟调入单位试用;

(八)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考核并提供考核结果,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送调动审批材料,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发文调动,办理工作移交和相关转移手续。

第三章考调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编制考调计划。县级部门和县直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县级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乡镇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考调计划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计划内容包括:县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人员编制数、空缺职位(岗位)数、考调补充的职位(岗位)数。

第十二条发布考调信息。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用人部门、单位提供的考调数量和条件,于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忠县政务网和《忠州报》上发布。

考调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性质、考调的职位(岗位)、身份及人数等;报考条件;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报名和资格审查。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和考调部门共同负责,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查报名资格、条件和需交验的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需要做身体目测的,要认真、准确地做好目测和记录。

对符合报考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结束后,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报考职位分类随机编排准考证

号,并填写、通知参加考试人员签领《准考证》。

第十四条报考比例要求。考调计划数与实际报名合格人数必须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如未达到比例,相应递减考调计划人数或取消考调计划。

第四章笔试、面试与考核

第十五条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必需掌握的综合知识和与报考职位(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主要是考察报考人员近2年的德、能、勤、绩、廉表现。

第十六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 公务员职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职位公共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其配套的相关知识,专业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特殊职位加试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职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勤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的部分内容,专业科目为本岗位的基础知识和工作技能。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实行闭卷考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原则上按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制定的考试大纲范围执行。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等工作,按照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方案进行。

第十七条面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会同用人部门、单位组织。 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参加面试人员按实际考调人数1:2的比例,从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拟调人选。

第十八条公示。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将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在忠县政务网和《忠州报》公示。

第十九条考核。根据考调人数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对

象。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分别到原工作单位进行资格复审,考核了解思想政治表现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到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了解是否有党纪政纪处分、刑事治安案件处罚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第五章试用

第二十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调动人选,并在忠县政务网、《忠州报》上公示7天。

第二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对拟调动人选向所在单位发借用通知,借用期即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拟调人选试用期间,由试用单位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严格考核,试用期满后分别向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报送试用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试用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考察报告。

第六章调动

第二十三条试用期满,对试用合格的,由试用所在单位写出鉴定报告,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然后提请县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试用合格,经研究同意调动的即发调动通知;对试用不合格的,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书面通知试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报考者不得报考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单位。

组织考试、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考试、考核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考调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考调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肃考调工作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肃处理。

(一)报考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的;

(二)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不据实介绍表现情况或者伪造有关档案材料的;

(四)工作人员在报名时不严格审查报名者必备的相关证件和报考资格,擅自放宽条件的;

(五)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舞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舞弊,甚至故意泄露试题的;以及在考试、考核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影响考试、考核公平、公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骗取考试或者违反公开考调纪律报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对已参加试用或者已调动的,一经查实,予以清退回原单位,并在忠县政务网予以曝光,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报名和考试、考核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调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在考调工作中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开考调工作的考务经费,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由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个人支付,在资格审查合格领取《准考证》时交清。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5篇:机关车队驾驶员岗位职责

接待车队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 服从安排、爱护车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清洁卫生。 二.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技术水平。

三. 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执勤人员指挥。工作中不喝酒、不吸烟、不超速,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任务行车安全。 四. 出车前仔细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符合出车规定,打扫车辆卫生,坚持出车前发动机预热,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出车,不出“问题车”。

五. 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热情礼貌、服务周到、遵纪守法、安全快捷。

六. 时刻保持手机正常工作,做到随时联络通畅。

七. 严禁向客人索要礼品和纪念品,保持节俭本色,在保证工作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尽量节省燃油和非必要的出车经费。

八. 与接待人员密切配合,熟悉掌握客人在蓉活动行程及时间安排,保证及时高效完成好接待任务。

九. 客人离车参观考察时,应在车内等候,保证及时接送,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接待人员或客人约定好接送时间、地点。 十. 客人离车时,要热情提醒客人检查随身行李,防治遗漏;接待任务完成后,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方便车队队长掌握驾驶员和车辆工作动态,合理安排好工作。

十一. 如遇到需要保密的接待任务,应听从领导安排,恪尽职守,注意工作保密,不向外人透露相关接待内容。

十二.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出车“三照”齐全,坚持礼让三先,开“文明车”,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或者借他人使用。

十三. 虚心好学,关心集体,团结同志。

十四. 无出车任务时,应遵守机关上下班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需向领导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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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性能指标中,属于发动机的有效性能指标是(

)。

A.有效功率

B.最大转矩

C.最小有效压力

D.平均燃料消耗率

2、发动机铭牌上给出的功率、扭矩、燃料消耗率指标叫标定指标。下列各项描述正确

的是(

)。

A.功率、转矩为最大值,燃料消耗率为最小值

B.功率、转矩为最大值,燃料消耗率为最大值

C.功率、转矩为最小值,燃料消耗率为最小值

D.功率、转矩为最小值,燃料消耗率为最大值

3、1Pa=(

)N/㎡。

A.1000

B.100

C.10

D.1

4、开氏温标T和摄氏温标t之间的换算关系正确的是(

)。

A.T=t+293.15 B.T=t+283.15

C.T=t+273.15 D.T=t+263.15

5、四冲程发动机实际工作时,进、排气持续角(

)180°。

A.等于

B.大于

C.小于

D..大于或等于

6、过量空气系数α>1属于(

)。

A.理论混合气

B.浓混合气

C.稀混合气

D.正常混合气

7、发动机冷却水的温度范围是(

)。

A.70-80℃

B.80-90℃

C.90-100℃

D.100℃以上

8、在转速一定的情况下,逐步地改变负荷,发动机每小时燃料消耗量和有效燃料消耗率将随负荷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关系称为(

)。

A.负荷特性

B.油耗特性

C.速度特性

D.功率特性

9、汽车的最高车速是指汽车满载、用(

)档,在平直、良好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行驶可以达到的最高行驶速度。

A.一档

B.二档

C.直接档

D.最高档

10、评价汽车的加速能力指标有(

)两项。

A.换档加速时间和超车加速时间

B.起步换档时间和超车加速时间

C.起步换档加速时间和超车加速时间

D.起步换档加速时间和倒车时间

11、轮胎气压愈高,道路愈平整坚实,滚动阻力系数(

)。 A.愈大

B.愈小

C.是不变的

D.是不定的

12、汽车行驶时的驱动条件是(

A.Ft≥Ff+Fi+Fj

B.Ft≥+Fi+Fj+Fw

C.Ft≥Ff++Fj+Fw

D.Ft≥Ff+Fi++Fw

13、汽车的燃油消耗约占整个汽车运输成本的(

)。

A.1/5 B.1/4

C.1/3

D.1/2

14、评价汽车制动性能常用的三个指标是(

)。

A.制动减速度、制动效能的恒定性和制动时的方向稳定性 B.制动效能、制动距离和制动时的方向稳定性

C.制动力大小、制动效能的恒定性和制动时的方向稳定性 D.制动效能、制动效能的恒定性和制动时的方向稳定性

15、汽车直线行驶时,如踩刹车,(

)具有更大的危险险性。

A.前轴先抱死

B.后轴先抱死

C.前后轴同时抱死

D.前后轴不同时抱死

16、下面各参数属于汽车通过性的几何参数是(

)。

A.轴距

B.最小转弯半径

C.轮距

D.车高

17、曲柄连杆机构是将发动机的(

)转换为机械能的装置。

A.热能

B.化学能

C.机械能

D.汽油能

18、下列各零件中,不属于曲柄连杆机构的组成部分是(

)。

A.气缸体

B.曲轴

C.气门

D.活塞

19、气缸磨损最大的部位一般是在(

)位置时第一道活塞环所对应的位置。 A.上止点

B.下止点

C.中部

D.上或下止点

20、经检查发现活塞环的开口间隙小于规定值,可采取的修理措施是(

)。

A.锉修一端

B.锉修两端

C.换环

D.退货

21、在进行漏光度检验时,要求活塞环开口处左右(

)度范围内不允许有漏光现象。

A.60

B.45

C.30

D.15

22、在试配连杆衬套与活塞销的配合间隙时,要求连杆衬套与活塞销的接触面积必须大

于(

)。

A.95%

B.85%

C.75%

D.65%

23、经检查发现连杆既有弯曲又有扭曲,校正时(

)。

A.先校正弯曲再校正扭曲

B.先校正扭曲再校正弯曲

C.弯曲扭曲同时校正

D.弯曲扭曲的校正无先后之分

24、下面各零件中,属于配气机构组成部分的零件是(

)。

A.曲轴

B.气门弹簧

C.活塞

D.气缸盖

25、气门间隙过小,则会使气门工作时(

)。

A.打不开

B.发出噪音

C.关闭不严

D.对节油有帮助

26、气门锥角一般为(

)。

A.45°

B.55°

C.65°

D.75°

27、气门与气门座接触面应在气门工作锥面的中部略靠小端,如果接触面偏向气门大端,

应铰削(

)面,使接触面下移。

A.30°

B.45°

C.15°

D.75°

28、下面各零件中,不属于汽油机燃料系组成部分的零件是(

)。 A.化油器

B.排气管

C.汽油泵

D.飞轮壳体

29、汽油机起动工况的过量空气系数α值范围为(

)。 A.0.2-0.6

B.0.6-0.8

C.0.8-0.9

D.0.9-1.1

30、柴油机混合气的形成装置是(

)。

A.燃烧室

B.化油器

C.进气管

D.空气滤清器

31、柴油机是在高温中燃烧的,CO和CH的生成量(

)。 A.多

B.适中

C.少

D.不确定

32、润滑系的作用是润滑、清洗、冷却和(

)。 A.过滤

B.供油

C.辅助燃烧

D.密封

33、下列各因素中,(

)发动机机油压力过高的原因之一。

A.机油粘度过小

B.气缸磨损过大

C.大小瓦间隙过大

D.机油粘度过大

34、(

)是冷却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A.节温器

B.曲轴

C.调节器

D.油底壳

35、冷却系工作不良,导致发动机温度升高,会造成(

)。

A.离合器打滑

B.加剧零件磨损

C.机油粘度升高

D.充气量增多

36、富康系列轿车传动系的布置形式是(

)。 A.发动机前置后轮驱动

B.发动机后置前轮驱动

C.发动机中置前轮驱动

D.发动机前置前轮驱动

37、变速器的功用是变速、(

)和变向。

A.起步

B.临时停车

C.辅助制动

D.变扭矩

38、万向传动装置的功用是将(

)传出的动力传给主减速器。 A.变速器

B.发动机

C.离合器

D.飞轮

39、驱动桥由主减速器、(

)、半轴和桥壳组成。 A.后桥

B.锥齿轮

C.差速器

D.传动轴

40、检验转向节是否有裂纹,最常用的方法是(

)。 A.浸油锤击法

B.超声波探伤

C.涡流探伤

D.水压试验

41、前轮定位的四个参数是(

)、主销内倾、前轮外倾和前轮前束。 A.主销外倾

B.主销后倾

C.主销前倾

D.主销侧倾

42、主销内倾的作用是使(

)。

A.转向轮工作可靠

B.转向轮工作稳定

C.转向轮胎耐磨

D.转向轮自动回正

43、为保证制动可靠,汽车制动系一般采用(

)回路制动系统。 A.四

B.三

C.双

D.单

44、(

)可导致整车制动失效。

A.储气筒无气

B.分泵皮碗破裂 C.制动间隙过大

D.摩擦片烧蚀

45、汽油发动机轿车蓄电池总成的电压为(

)。 A.36v

B.24v

C.12v

D.6v

46、汽车上各电器的接线均采用单线制,(

)搭铁。 A.正极

B.负极

C.正极或负极

D.零线

47、交流发电机调节器的作用是把交流发电机的输出(

)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A.电流

B.电容

C.电阻

D.电压

48、汽车上有发电机和蓄电池两套电源,它们是(

)在一起的。 A.串联

B.并联

C.串联或并联

D.串联又并联

49、(

)电流不经过电流表。

A.前大灯

B.喇叭

C.刹车灯

D.机油压力报警灯

50、为便于维修,汽车低压导线以不同颜色区分,一般搭铁线为(

)。

A.红色

B.白色

C.兰色

D.黑色

51、点火系统的点火线圈俗称“(

)”。

A.变流器

B.变阻器

C.变电器

D.变压器

52、火花塞的电极间隙多为(

)mm。

A.0.5-0.6

B.0.6-0.7

C.0.7-0.8

D.0.8-0.9

53、(

)传感器一般装在排气管中。

A.氧传感器

B.进气压力传感器

C.空气流量传感器

D.爆震传感器

54、发动机烧机油,排气烟色为(

)。 A.蓝色

B.紫色

C.黑色

D.灰色

55、机油的颜色以(

)色为最佳。

A.淡蓝

B.浅红

C.深黄

D.橘黄

56、发动机起动一般不应超过2-3次,每次起动时间不应超过(

)秒。

A.3-4

B.4-5

C.6-8

D.5-10

57、用气缸压力表检查气缸压力时,起动机转动曲轴应不少于(

)个压缩行程。

A.6

B.5

C.4

D.3

58、修竣完工的汽油发动机,各缸压力差不应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

)。 A.8%

B.7%

C.6%

D.5%

59、下列各气体中,(

)不属于车辆废气污染物。

A.氮氧化合物

B.碳氢化合物

C.一氧化碳

D.二氧化碳 60、(

)可造成土壤酸化,进而影响生态平衡。

A.二氧化硫

B.二氧化碳

C.氮氧化合物

D.炭烟

61、汽车行驶中发生严重缺火后熄火,重新起动不着,不可能是由于(

)。

A.点火线圈击穿

B.发电机不发电

C.电容器短路

D.分火头击穿 6

2、化油器回火,可能是(

)。

A.气门打不开

B.空气滤清器堵塞

C.混和气过浓

D.混和气过稀

63、(

),可造成离合器分离不彻底。

A.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过大

B.离合器摩擦片烧蚀

C.离合器摩擦片铆钉外漏

D.离合器回位弹簧失效 6

4、汽车刹车跑偏,可能是由于(

)。

A.司机操作不当

B.前轮气压不等

C.发动机运转不稳定

D.路面不平

65、主视图反映物体的(

)尺寸以及物体的正面形状。

A.长度和宽度

B.宽度和高度

C.长度和厚度

D.长度和高度 6

6、金属材料的剖面符号,国家标准规定要用与水平成(

)度相互平行且间隔相等的细实线表示。 A.45

B.50 C.55

D.60 6

7、按国家标准规定,零件图上线性尺寸均不标注单位,但我们应该知道它的单位为(

)。

A.mm

B.cm

C.dm

D.m 6

8、尺寸界线国家标准规定要用(

)绘制。

A.虚线

B.点划线

C.细实线

D.粗实线 6

9、下面四个标准公差中,(

)精度等级最高。 A.IT5

B.IT6

C.IT7

D.IT8 70、公差的数值永远(

)。

A.≤0

B.≥0

C.<0

D.>0 7

1、平行度的符号是(

)。 A.⊙

B.⊥

C.∥

D.∩

72、《汽车运输作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3号令)是(

)年实施的。

A.1988 B.1990

C.1992 D.1995 7

3、《汽车运输作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第13号令)规定新车走合期里程不得少于(

)km。

A.2500

B.2000

C.1500

D.1000 7

4、一级维护由(

)执行。

A.司机

B.维修工

C.司机和维修工共同

D.领导安排 7

5、最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是(

)年实施的。

A.2005 B.2004

C.2003 D.2002

7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A.30

B.20

C.15

D.10 7

7、从事

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

)年。 A.6

B.5

C.4

D.3 7

8、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

)年。

A.5

B.4

C.3

D.2 7

9、汽车整车修理的保证期为(

)公里或者100天。 A.25000

B.20000

C.15000

D.10000 80、目前我国汽车变速器和后桥齿轮大都使用(

)制造。 A.40Cr

B.45#

C.20CrMnTi

D.20CrMn 8

1、我国车用汽油有90号、93号和97号三个牌号,例如:90号汽油是表示(

)为90。

A.压缩比

B.燃烧值

C.凝点

D.辛烷值 8

2、我国车用轻柴油是按(

)划分牌号的。 A.凝点

B.辛烷值

C.大气压

D.燃烧值

83、齿轮油分为GL-

1、GL-

2、GL-

3、GL-

4、GL-

5、GL-6等六个级别,级别中数字越大表示负荷承载能力越强,假如中型货车选用GL-3的齿轮油,那么微型货车选用(

)的齿轮油可能合适。

A.GL-2

B.GL-3

C.GL-4

D.GL-5 8

4、海拔高度越高,大气压力(

)。 A.越低

B.越高

C.不变

D.不能确定。

85、转向传动机构由转向(

)、转向纵拉杆、转向横拉杆、左右梯形臂等组成。

A.转向器

B.转向节臂

C.转向盘

D.转向轴

86、液力变矩器其结构主要由泵轮、涡轮和(

)组成。 A.飞轮

B.凸轮

C.导轮

D.齿轮

87、安全气囊打开后,靠里面充入的(

)气体对司机或乘客起保护作用。 A.氢气

B.二氧化碳

C.氧气

D.氮气 8

8、(

)一定不是轮胎异常磨损的原因。

A.前轮定位不正确

B.道路不平

C.轮胎长期未换位

D.轮胎气压不符合要求

89、评定表面粗糙度最常用的参数是(

)。 A.轮廓最大高度

B.微观不平度十点高度

C.轮廓几何平均偏差

D.轮廓算术平均偏差

90、液压传动系统是以油液为工作介质,依靠(

)的变化来传递动力。 A.密封容积

B.密封面积

C.密封质量

D.密封介质

二、判断题

初级工部分

1、发动机的工作循环由进气、燃烧、压缩、膨胀和排气五个工作过程组成的。

2、进、排气是在上下止点定时开启和关闭。

3、汽车的爬坡能力是指汽车满载行驶在良好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1档所能爬上的最大坡度。

4、主减速器传动比小,汽车的动力性能降低。

5、制动效能的恒定性主要是指制动器抗热衰退的能力。

6、为增加活塞环的密封作用必须尽可能地增大活塞环的弹力。

7、气门间隙过大,会使气门工作时关闭不严。

8、飞轮每次拆卸后,飞轮连接螺栓要留作备用。

9、同一根传动轴两端的万向节叉应在同一个平面内。

10、一般汽车制动系至少装有两套互相牵连的制动机构。

11、汽车上各电器的接线均采用单线制,一般正极搭铁。

12、发动机起动一般不应超过2-3次。

13、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有毒气体。

14、离合器踏板没有自由行程可造成离合器打滑。

15、俯视图反映物体的宽度长度尺寸以和物体俯视的形状。

16、标注尺寸时一定要记住标成封闭尺寸链。

17、基本偏差总是上偏差。

18、汽车维修国家不允许连锁经营。

19、进气管道内壁加工得非常光滑的目的是减小进气阻力。

20、轮胎气压降低,汽车制动效果也随之降低。

) 中级工部分

1、汽油机的热效率比柴油机的热效率低。

2、汽油机的燃烧过程分为四个过程。

3、变速器直接档功率损失最大,传动效率最低。

4、汽车拖带全挂车或半挂车可降低百吨公里油耗。

5、汽车越过壕沟的能力与越过台阶的能力不相对应。

6、铰削连杆衬套时,当活塞销能用手掌的力量推入衬套1/2-2/3时应停止铰削。

7、同一台发动机排气门的间隙大于进气门的间隙。

8、司机一个人能完成离合器液压操纵系统的排放空气工作。

9、汽车转弯时由于差速器的作用两轮转速相等。

10、驻车制动装置主要用于汽车行驶时减速和停车。

11、安全气囊只要一碰撞就会自动充气弹开。

12、用气缸压力表检查气缸压力时,每缸测量次数不少于两次。

13、对油电路综合故障,一般先检查电路后检查油路。

14、手动变速器乱档是指挂入某档时自动跳回空挡位置。

15、剖视图是用真的平面将机件真正地剖去。

16、基本尺寸查表得到的尺寸。

17、汽车维护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18、一般说来,同一缸的排气门工作面宽度大于进气门工作面宽度。

19、点火提前角过小,有可能引起发动机过热。

20、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须按照要求统一的式样制作,不得各自为政。

) 高级工部分

1、充气系数总是小于1的。

2、柴油机的负荷调节特性属于质调节。

3、只要汽车行驶,总要受到行驶阻力、上坡阻力、空气阻力和加速阻力的作用。

4、驾驶员接受到应采取紧急制动的信号时,不可能立即采取行动,中间有一系列过程。

5、只要车身的振动频率在67-89次/分,人体的生理反应就是良好的。

6、平时维修中注意曲轴放置时应装上飞轮竖直放置。

7、柴油机燃烧由于高温的影响氮氧化物的排放较多。

8、变速箱内的齿轮要成对更换。

9、转向系的作用是实现汽车行驶方向的改变和保持稳定的行驶路线。

10、汽油发动机轿车蓄电池总成的电压为24伏。

11、ABS系统车轮速度传感器主要用来监测车轮的运动状态。

12、一氧化碳不属于车辆废气污染物。

13、消声器放炮有可能是火花塞工作不良.

14、孔的尺寸为Φ50mm,轴的尺寸为Φ48mm,它们形成的配合为间隙配合。

15、圆的直径为400,现用1∶2的比例画图,在图纸上该圆的尺寸还应标注为φ400。

16、上偏差=基本尺寸-最大极限尺寸。

17、报废零件是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零件。

18、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须按照要求统一的式样制作,不得各自为政。

19、点火提前角过小,有可能引起发动机过热。

20、一般说来,同一缸的排气门工作面宽度大于进气门工作面宽度。

推荐第7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旷工1天,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

1 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

4 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

(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

(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5 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专业技术人员事假从第31天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档次。公务员从第31天起,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行政管理人员从第31天起,薪级工资降低一个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

6 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5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5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职科级以上领导请假权限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7 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2、旗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旗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

8 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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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 ,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

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 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

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第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 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 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

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第八条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 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

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

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

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

1、见习期未满的;

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

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 交流调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 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 交流调配程序 第十五条 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 {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 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 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 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臵,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美好广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 本意见所称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有三种形式:换岗交流、竞岗交流、内部轮岗。换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正股级岗位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竞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干部进行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内部轮岗是指对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的岗位轮换。 交流的对象是县直一级机构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轮岗的对象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科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股级岗位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股级岗位干部应换岗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股级职务满4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8年,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且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公务员应当交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竞岗交流: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竞岗交流职位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应内部轮岗:

1、在同一股室担任正股级职务满3年的;

2、在同一股室担任副股级职务满4年的;

3、在同一股室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5年的,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股室工作满10年,且任股级职务满3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男52周岁以上(不含52周岁)、女47周岁以上(不含47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交流轮岗的有关要求:

1、交流的干部必须是财政全额供给人员,交流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岗位之间进行;

2、交流应根据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3、交流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县法院、检察院股级岗位干部原则上在“两院”间交流;

4、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同一股级岗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受到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的股级岗位干部,一律交流轮岗。

四、组织实施

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直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换岗交流和竞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轮岗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报县交流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股级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股级岗位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已经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

(二)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的激励机制。

(三)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六、其他

(一)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所属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交流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人才队伍的整体活力与能力,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肥市有关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加速崛起、挺进百强”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干部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公务员和事业人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高效型机关(单位)。

(四)打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终身制,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三、方式、对象、重点和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主要方式有3种:跨单位交流、系统内交流、单位内轮岗。跨单位交流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市直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系统内交流是指市公安局等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单位内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任职。

交流轮岗的对象: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公人员和医院、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下同)。

交流轮岗的重点: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原则:一是人岗相适原则。要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个人素质、工作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交流轮岗达到人与事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指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一般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二是培养锻炼原则。要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让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多岗位锻炼,增长本领,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三是激发活力原则。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干部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科级干部交流轮岗

科级干部是指担任科级职务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跨单位交流;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

2、在同一市直单位连续担任领导班子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3、在市直单位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4、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7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5、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或系统内)交流。

6、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二)股级干部交流轮岗

股级干部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股级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股级职务的工作人员。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级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2、在特殊岗位上担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3、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股级岗位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7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4、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5、不符合上述4条规定的股级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三)股级以下职务人员交流轮岗

股级以下职务人员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一般人员。

1、在现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2、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或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

3、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4、不符合上述3条规定的股级以下职务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四)不宜参加跨单位交流和系统内交流的情形

1、科级干部男满54岁、女满52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

2、在现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

3、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和健康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交流轮岗的比例

1、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比例:对属于必须跨单位交流的对象,都要进行跨单位交流任职;对属于应当交流、有计划交流和轮岗的对象,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步组织实施,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30%。

2、各单位每次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均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或工作人员人数的5%,不超过25%。

3、各单位符合在单位内轮岗条件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每次单位内轮岗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0%。

五、组织实施

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跨单位交流工作

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二)系统内交流工作 市公安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工作。系统内交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系统内交流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在系统内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研究决定。

(三)单位内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进行动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交流轮岗。

(三)要精心组织实施。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确保交流轮岗期间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有序开展。

(四)要健全激励机制。对跨单位交流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交流到本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

(五)要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单位人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大交流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七、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应参照本意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实行后,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第一,制定机关与事业单位党政干部交流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交流的时间、数量,交流的基本程序,交流的考核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等。使机关干部对交流的条件、时间等方面心中有数,对号入座。第二,建立约束机制,规定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凡提拔的干部必须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的经历,没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机关干部不得提拔使用。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申请交流到待遇差、工作难度大的事业单位,并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干部,在提拔重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交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努力为干部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干部交流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干部交流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开展。第一,通过建立有交流意向的党政机关干部登记制度和需交流任职的事业单位岗位申报制度,随时掌握愿意交流的干部和需要交流干部的岗位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干部交流工作的主动性。第二,建立空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向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空缺领导岗位通过实行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方式,来调节干部流向,保证交流干部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开展公务员职称评定工作,鼓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热爱教学科研活动的党政人才通过各种方式交流到事业单位,或聘用,或任职,或担任客座教授,不断提高干部交流的实效。

一、交流范围和对象

1、范围。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区直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机关(不含市容监督管理所)。

2、对象。下列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次交流对象: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2)专业性较强、工作性质相同的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3)列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工作人员;

(4)近3年(即2007-2009年)年终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5)近3年因工作无起色、工作实绩平庸而在年终考核中有一年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但不称职等次人员不在其列);

(6)有充足、正当理由,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工作人员; (7)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出名单的工作人员。

3、交流范围以外的对象。《试行办法》(开办发[2009]49号)第八条规定的六类对象和集体干部,不列入本次人员交流范围。

巴中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市级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空缺编制才能进人;

(二)从严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三)调入与调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和个人身份一般不变;

(四)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优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优先;

(五)依法回避。

第三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属本规定所指的调配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调配分别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要按照本规定的分工,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借调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若需正式调入的,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锐意进取;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工勤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乡镇(街道)选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四十周岁以下(计算至调配研究当月);

(四)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职位(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 权限和分工

第八条 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召集,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员调配工作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人员调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汇总后再提交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委组织部确定的选调生和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调配安臵。同时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的随调安臵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人社局负责承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科级正职以下工作人员的调配,以及正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臵。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各县(区)或调出巴中市,以及不新增市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行或顺向调配按管理权限和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办理。其他人员的调配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二条 按政策规定需安臵的部队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城镇义务兵由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办法,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六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人员调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凡需调入人员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申报调入人员计划,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审核签署意见;

(二)实施考察。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认真审查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现实表现情况、参工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现使用编制、年龄、学历、配偶及父母情况等;

(三)研究呈报。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报送人员调入请示。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调入单位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调入理由、考察情况、原单位性质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调入单位要求、拟安排岗位等。并同时报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机构性质、岗位结构、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身份、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资格证书等;

(五)讨论决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六)办理手续。经研究同意调配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调配纪律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原则、条件和程序调配人员;

(二)不准以文件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调配;

(三)不准占用空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职位所需编制;

(四)不准隐瞒、伪造调配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

(五)不准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安排依法应回避的人员。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调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予以纠正,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

岗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设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建立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求,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目标提供干部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干部队伍资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机关。

(四)打破干部部门单位终身制,建立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干部队伍。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交流是指在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兴庆区区直部门、乡镇、街道之间的跨部门、跨单位交流;轮岗是指在国家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范围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单位内部科室、岗位之间的轮换。

交流轮岗的对象是:兴庆区区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等专业性较强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人员适用本意见,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交流轮岗办法另行规定。

四、交流轮岗的范围、条件

(一)科级领导干部交流

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按照《兴庆区建立科级领导干部交流机制的意见》(银兴党办发„2008‟57号)规定,由区委统一组织实施。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及科以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

1、按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交流;

2、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8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的交流;

3、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或任职4年以上的,应当轮岗;

4、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物资管理、证照办理等单位连续工作7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有计划交流。在上述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或任职满4年的,应当轮岗;

5、提拔使用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6、后备干部需要多岗位锻炼的,原则上应当交流或轮岗;

7、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

8、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本单位、本岗位工作的,或按照实绩考核有关规定须交流轮岗的,应该交流轮岗;

有前款

1、

5、

6、

7、8项情形的,不受任职或工作年限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交流轮岗

1、年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但符合轮岗条件的,应当轮岗;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因岗位特殊要求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

五、组织实施

成立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交流轮岗工作。

(一)交流工作

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的规定,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部门单位空缺的职位、交流轮岗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报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有关要求,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其中,科级非领导职务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4、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二)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轮岗工作。轮岗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一般应采取公开竞争(聘)、集体研究确定等方式进行,工作情况报区交流轮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设有内设机构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开展竞争上岗。

六、保障措施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具有两个以上工作岗位的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副科级领导职位或一个副科级领导职位及一个以上(含一个)其他工作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二)区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交流轮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

(三)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交流轮岗的意见,要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干部职工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要做好本单位交流轮岗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关心爱护交流至本单位的人员,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当按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报到,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的,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免去职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

(五)实行交流轮岗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

(一)本意见试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由兴庆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本意见适用于兴庆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9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二、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发放办法: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二)病假期间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当月病假、事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如下办法处理:

1.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本人职级标准80%发给。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三、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及本人年休假期间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事假期间工资、规范津贴(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一)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工资基数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

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五、各单位对请病假、事假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按规定对其工资待遇作相应处理,应及时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病假、事假工资待遇审批,否则,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未尽事项,按国发„1981‟52号和闽人发„2009‟284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推荐第10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

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11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

宛调字()第号

县人事局:

兹有单位公务员、干部、工人、聘用制人员等同志,因工作需要, 调往单位工作,现介绍前来贵局办理调动手续,请予接洽。

方城县(盖章)

20年月日

第12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自我鉴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自我鉴定

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我从理论到实践,围绕着这个转变,我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不管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

作为一名民政工作上的新兵,面对各种不同特点的义务,在领导的帮助和精心栽培下,较快的了解了部门工作的内容、性质及要求和相关义务,顺利的完成了从志愿者到机关工作人员的角色转变,很快融入了这个大家庭,适应了当地的民风,了解了本乡的基本乡情,通过多次和领导下村同时也了解了一些村的村情,这为我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13篇:广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广东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6]16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机关: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人才流动需要,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凡与工作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按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员,以及由于单位裁减(分流)人员采取工龄赎买等方式,超过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国家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按学位制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的工龄计算,亦按此规定办理

四、经批准出境的人员,回国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后,其出境前在原单位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可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上述人员工龄计算,从2006年6月起执行,过去凡与工龄计算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一律不予追补。办理工龄计算审批手续,从本人的人事档案记载及历史资料为依据,并同时提供原始的聘用(劳动)合同、养老保险金缴纳凭证,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属省直单位的,由各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属各市、县(市、区)的,有各市研究确定。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

2006年7月11日

第14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

宛调字( )第 号

县人事局: 兹有 单位公务员、干部、工人、聘用制人员 等同志,因工作需要, 调往 单位工作,现介绍前来贵局办理调动手续,请予接洽。

方城县 (盖章)

20 年 月 日

第15篇: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办发〔2009〕1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党委(组):

现将《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 衡 山 县 委 办 公 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

衡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业务精干、廉洁高效的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公平正义的原则;坚持积极保护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调配

第四条 机关公务员的招考录用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实施。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一律实行“凡进必考”。机关事业单位如有空缺编制并在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内,经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可向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招考计划,公开招考招聘工作人员。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须与人事部门及所在单位签订好协议,约定好服务年限与违约责任。服务年限不得少于五年,服务年限未满申请调出县外或辞职、离职的,一律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后,调出单位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为其转出组织、编制、人事、工资等关系。

第三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借用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借用工作人员,需向组织人事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调借用人员审批表》,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向借出单位发借调借用函,方可借调借用。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借调借用。借调借用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六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得跨年度借调借用。借调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如因工作需要借调人员调入借调单位的,借调单位须有空编且借调人员是同编制性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人员的组织、编制、人事、工资等关系继续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借调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前,借调借用单位要写出工作鉴定意见予以反馈,否则,组织人事部门对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工作人员借调借用到县外工作,确需借调借用到县外工作的人员,借调借用单位须开出商调商借函送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商借出单位和分管的县级领导同意,向借调单位发出同意借调借用函,方可借调借用;借调到县外的工作人

员,一年内保留其编制,逾期未调出的,必须回原单位上班,否则按不在岗人员处理,将其档案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出满勤,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积极认真工作,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指定专人负责考勤,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定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迟到、早退者,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按规定扣减工资。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者,当年考核应当为不称职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应予辞退。

第十六条 对于出勤不出工、出工不出力,上班时间经常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工作中存在固步自封、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应付了事,贪图享受、玩物丧志,回避矛盾、不敢担当,利益驱动、行为失范,无视政令、心无民众等不在状态现象而被投诉的,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者,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或以上等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造成较坏影响的,应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上班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游戏、打牌、赌博,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请假

第十八条 坚持有事请假、外出报告、期满销假制度。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凡外出离开衡山县辖区范围2天(含2天,节假日除外,下同)以上的,必须向县委书记或县长报告请假,外出离开衡山县辖区范围5天以上(含5天)的要有书面请假报告,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准假。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其他工作人员请假须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应由本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扣发其超过期限的工资总额的一半,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有关规定给假,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病休或请长期病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病情诊断书、病历本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经单位确认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事实证明该同志确因病暂时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方可作为病休或病假处理。病休和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活动的、病愈后能够坚持正常上班而又未上班的均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完善干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培训档案,将干部培训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发挥县委党校干部培训主阵地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及中青年后备干部每五年必须接受一次轮训。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必须重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在培训经费上予以支持,在学习时间上予以保证,鼓励干部参与各种形式的在职教育、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设学习型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学习要采取集中学习与日常自学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日常自学个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推荐学习书目,并定期组织学习辅导和交流。

第二十六条 凡要求脱产进行学历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工龄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单位同意并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协议要

约定学习期满后回单位最低服务年限等内容,凭入学通知书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好审批手续,否则,以擅自离岗论处。学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发放。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16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激发全体职工干事创业和学习创新的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的目的,根据《公务员法》、《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我办实际,对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全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超过上班时间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为早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班: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工作的;

4、在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5、其他应当按旷班处理的。

迟到、早退5次算旷班1天。旷班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班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旷班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机关、各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一年使用。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处理。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5)自2016年1月22日起,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7天护理假。

(6)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的可请病假。

1、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相应延长。(五)事假

1、除单位重大集体活动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六)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假、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需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并报综合科备案。

2、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科室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科室人员及科室负责人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办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外出或年休期间由指定负责人代理职权)。请假一律实行请假条制度,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班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理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向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班处理。

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17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不含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六、考核量化

1、考核标准占分比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平时考核占60分,年终考核占40分(其中群众民主测评占30分,考核领导小组测评占10分)。

2、年终考核加分标准:在完成规定的论文或调研文章、宣传文章的基础上,对超任务部份分别按照省部级每篇3分、市厅级每篇2分、县处级每篇1分、县级部门每篇0.5分加分。得分项目直接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后记分。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计算,其分值纳入年终考核得分一并计算。

3、考核结果划分标准:85分以上可推荐为优秀(根据考核得分从高到低按同一职务总人数的15%确定优秀等次),70—85分确定为称职(合格),60—70分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七、考核实施

(一)绩效考核

1、平时考核(60分)

(1)出勤(20分)。出勤缺1天扣1分。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南江黄羊科研所)实行指纹考核制度,指纹录入时间上午上班8:30—9:00,下班11:30—12:00,下午上班2:30—3:00,下班5:30—6:00(若作息时间变更,另行通知)。在单位上班每月不得低于20天。外出、下乡,以及事假、病假或休假,以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签字认可,视为出勤。

南江黄羊科研所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勤以签到为准,下乡或出差,以及事假、病假或休假,以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核实认可为准。

出勤考核结果,分单位按月张榜公示,年终汇总。

(2)工作业绩(20分)

根据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由单位负责人按季度考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公示,年终计算综合得分。局属单位负责人履职情况由分管领导考核。受到县局及以上问责、通报批评,以及处分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3)业务水平(10分)。

事业人员(含工人)除完成所担任岗位的本职工作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年内必须撰写5篇以上畜牧业发展方面调研文章或信息,并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3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在年内必须撰写3篇以上调研文章或信息,并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初级职称的人员(含工人,除机关驾驶员)在年内必须撰写2篇以上,并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1篇。局机关及卫监所参照公务员执行的人员,必须撰写3篇以上调研文章或信息,在县级以上刊物或网站上发表不少于2篇。完成撰写任务计5分,发表计5分,按照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乡镇畜牧兽医站职工以开展试点示范为考核指标,具有中级职称的必须抓好5户以上示范户,具有初级职称的必须抓好3户以上示范户,以签订服务合同、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服务为依据,每少1户按比例扣分。

(4)参加会议及学习培训(10分)。

县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学习培训,应参加人员必须参加并签到,不得无故缺席。每无故缺席1次扣1分,扣完为止。

2、年终绩效考核(40分)

年度绩效考核在次年元月结合目标考核一并进行。其基本程序为:

①个人总结:被考核人填写《国家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进行自我总结,于次年元月10日前完成。

②公开述职:召开考核人员述职会议,每位被考核者进行述职。

③群众测评:全体职工要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位被考核者按照评分标准以无记名方法打分,然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平均得分,将考核得分结果上报局考核小组。

④考核小组测评:由考核小组成员对被考核者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平均得分。

⑤考核得分计算:被考核者年终绩效考核得分=群众测评得分+考核小组测评得分+加分项目得分。

3、考核得分确认

被考核者年度考核得分为平时考核得分加年终绩效考核得分,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考核等次确定依据。

(二)确定考核等次

局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得分结果,将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分别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根据考核量化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结果公示

局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公示5~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局考核小组反映。考核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四)上报考核结果

按要求填报《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事局。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三)受党纪、政纪、法律处分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参加考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合格。

(五)符合离岗待退条件,经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1、职工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依照相

关规定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绩效(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2、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财政预算标准兑现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3、职工在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次年不得晋升职务。

②按照财政预算标准的60%兑现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4、职工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次年不得参加正常调资。

②扣发绩效工资或工作性补贴。

③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予以降职。

④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解聘)。

十、考核的组织

局成立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各事业单位及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徐鹏任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如何改进?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通过运用科学的考核标准和方法,来判断职工是否正确地履行了职能,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职工、帮助职工改进和利用考核结果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职工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创新意识,实现组织目标。事业单位自1995年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绩效考核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存在着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1.当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对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主要表现在领导不重视,对考核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树立现代科学管理理念,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上。于是每年年终考核时,职工抱着应付的心态填写年度考核表,单位领导根据印象或票数定每个人的考核等次(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几乎没有不合格的。考核结束后,结果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因此职工对考核无所谓,这样的考核很难提升职工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1.2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欠科学

目前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体系是“德、能、勤、绩、廉”,非常笼统。首先没有针对性,对不同类别和职级的人员,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其次缺乏具体的考核内容,没有体现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的不同。而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将绩效考核目标和内容具体化,是全面检查和科学评估被考核者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绩效指标能够量化的,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应该行为化。

1.3 绩效考核方法太单一

目前绝大度多数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采用这种方法:个人填写年度工作考核表,全体职工对每个人选择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格次,然后统计每个职工每个格次得票的多少来确定最终考核结果,这种方法看似民主,但考核结果很不真实。首先缺少合格的考核者,不同部门的职工并不能真实地了解其它部门职工的工作状况,投票时完全凭个人关系或印象;其次没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被考核者进行综合测评;再次这种方法缺少关键事件记录,所以对被考核者作出的评价很不客观公正。

1.4 绩效考核管理过程中缺乏沟通和反馈

在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过程中看到的普遍现象是,考核时匆匆忙忙,考核后结果迟迟得不到反馈。事实上如果职工不知道他们的工作绩效与预期绩效的差距,不找到改进绩效的方法,他们的绩效是很难得到提高的。可以说,没有沟通和反馈,绩效考核就失去了灵魂。绩效考核过程中通过管理者和职工的沟通既能实现考核的目标,又能帮助职工提升能力和素质。可以说绩效考核的关键是沟通,并且贯穿在整个过程中。绩效标准的确定、考核过程中的辅导、绩效指标的调整、绩效结果的反馈及运用都离不开管理者和职工之间的沟通。

1.5 绩效考核结果没有有效利用

绩效考核的根本目标就是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实现组织目标。因此,必须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应用到薪酬的升降、职位的变动、培训等方面,满足职工不同层次的需要,从而调动其积极性。但是在事业单位实际工作中,考核结果没有得到应用,或者没有充分应用到这些方面,这就打击了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无法实现绩效考核的目的。

以上问题的存在,一是使考核工作缺乏严肃性,流于形式,单位领导难以真实地摸清职工队伍情况,容易造成用人决策失误;二是使考核结果缺乏真实性和公正性,难以形成有效激励,难以促进职工工作作风的转变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从而难以高效率地完成组织目标。

为了达到绩效考核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绩效考核工作。

2.改进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思路与方法

2.1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建立绩效导向型的组织文化

事业单位作为公益性组织,应该把绩效考核定位在发展职工与服务社会的目标上。首先事业单位的领导应高度重视绩效考核,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建立规范化的考核制度,树立正确的绩效考核导向。其次,要鼓励职工树立实事求是的绩效考核理念,作为考核对象或考核主体,直接影响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要让职工认识到真实的考核结果不但能树立正气而且能提升单位整体效益。只有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组织文化,绩效考核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不再流于形式。

2.2 做好绩效考核前的基础工作

科学地设置工作岗位。在绩效考核前,要进行岗位设置。只有做好岗位分析,才能将组织职能和目标科学合理地分解到每个岗位上,绩效考核才能具有针对性,才能增强绩效考核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设立科学的绩效指标。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核的具体内容,设立绩效指标。指标的设计应遵循:第一科学客观的原则。绩效指标体系应依据职工的岗位职责构建,能够反映职工绩效的特点,具有代表性。第二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的绩效,既有可量化的指标,也有难以量化的指标,为了客观地反映职工的绩效,必须将定性和定量指标相结合。可以量化的指标要明确其考核的标准,在提取指标时尽可能量化、细化;不能量化的指标要尽可能的行为化,对工作过程进行详细描述。

制定绩效计划。绩效计划是职工与上级领导通过双向沟通就工作任务及其有效完成的标准确定绩效目标的过程。在制定绩效计划时,应该鼓励职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参与制定,使绩效计划更加符合实际,同时应该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绩效计划进行承诺。激励理论认为,人们对某种计划的执行情况取决于他是否参与制定计划和公开承诺。如果参与并公开承诺了,他将会全力以赴地执行该计划。

2.3 引进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是绩效考核取得成功的关键,合适的考核方法是绩效考核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事业单位应采取定性与定量、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等方式,根据不同情况选择或综合运用目标管理法、关键事件法和360度评估法等考核方法进行考核。

目标管理法,是将组织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和个人,利用岗位目标管理的思想使职工进行实际工作时实现自我控制与自我管理、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若发现没有实现目标,应及时与其沟通并分析原因,以便改进和实现目标。将目标管理思想运用于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中,可以改变事业单位缺乏竞争、不能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局面。

关键事件法,将绩效考核的重点集中在那些有效从事一项工作与无效从事一项工作的关键行为上,记录下被考核者的具体哪些行为是特别有效和无效的,既要有具体事实作依据,又要略作点评。这种方法对组织认定良好表现和劣等表现十分有效,而且对制定改善不良绩效的计划十分有用。

360度评估法,就是从多个角度包括上级、下级、自己、同事,有时甚至包括服务对象(外部的和内部的)等对职工完成工作的情况、绩效行为进行评价,这种全方位的考核方法称为360度绩效考核法。360度绩效考核方法从不同角度对考核对象进行评价,有助于得出更为客观公正的结果,在提供准确的反馈信息和避免考评误差等方面具有优点。

2.4 加强沟通和反馈沟通

应贯穿整个绩效体系中,通过沟通,帮助职工认识问题、提高工作能力,从而高效率地实现组织目标。

反馈也需要沟通,应该及时,这样才能让职工更清楚管理者对自己工作绩效的评价,并且双方就考核结果进行双向沟通,分析未完成绩效目标的原因,找到改进绩效的措施,增强职工责任感,不断提升职工和组织的绩效水平。这一目标能否实现,最后阶段的反馈将起着很大的作用。

反馈有多种方式,有正式的,如书面报告或一对一的面谈等。有非正式的,如闲聊、走动式交谈等。

2.5 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的目的是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组织目标。通过考核发现职工的优点和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帮助表现不好的职工提高个人能力,改进个人工作绩效,最终完成组织任务。同时,对于那些工作表现突出的职工,相应地给予适当的激励,奖励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报酬。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考核结果,绩效考核作用就不能发挥。

绩效考核结果主要运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于工资调整,凡是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增长一级薪级工资;优秀的除了增长工资外,还可以发放奖金和荣誉证书等;不合格的除了不增长工资外,还可以视情况决定降低工资。二是用于职工岗位调整和聘任,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如何客观公正地调整岗位和聘任,是各级管理者必须面对的问题,要做到岗位调整和聘任的公正和择优,就必须用事实说话。绩效考核的结果为岗位调整和聘任提供了客观的依据。三是用于个人发展,相对于工资报酬,知识型职工在工作中更注重自己在单位中的发展。有调查显示,培训、有较多的发展机会或其它的精神奖励是知识型职工感到满意的最主要因素。工资报酬只是基础性问题,而发展则是知识型员工关注的主要问题。四是用于惩戒,是对职工行为的一种抑制性控制技术,是以带有强制性、威胁性的结果来减少职工不良行为发生的频率。具体方法有批评、警告、记过、降低职位、解除聘用合同等。

以上是yjbys特邀专家针对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一些改进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结合事业单位的性质,在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绩效反馈和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等各个环节不断改进绩效考核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克服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绩效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提升职工的素质,提高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公众对事业单位的需求。

第18篇: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276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是国家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做到工作、休假两不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休假。

二、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职工作情况提出年休假申请,机关、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年休假计划,积极创造条件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在当年安排年休假,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三、少数确因特殊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因此需支付的工资报酬,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自行解决。

四、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要将上年休假实施情况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年休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五、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及疗养活动,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如活动的时间多于本人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多出时间计算为本人下年度年休假时间,以此类推。

六、当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享受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年休假。

七、《办法》第二条所称“年休假天数”,按年度计算,即从符合享受当年带薪休假条件的当天至当年度,计算当年可享受的休假天数。

八、《办法》第三条所称“婚丧假、产假”,包括晚婚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看护假。

九、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期至婴儿一周岁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19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政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有关假期及待遇

一、婚、丧假……………………………………………………2

二、年休假………………………………………………………2

三、探亲假………………………………………………………3

四、病假…………………………………………………………4

五、事假…………………………………………………………5

六、产假…………………………………………………………5 第二部分:死亡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6

二、一次性抚恤金………………………………………………7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7 第三部分:工伤管理…………………………………………………9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编制

二〇〇八年四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假期及待遇问题

一、婚、丧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的另增加假期10个工作日,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

⒉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奖金是否计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6号)规定:

⒈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⒉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如何发给,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⒋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规定: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年休假从工作年限满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

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探亲假

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其待遇三方面的内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

⒈享受探亲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⒉探亲假期:

⑴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工作日,下同)。

⑵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⑶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在内。

⒊假期待遇:

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项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⒋有关问题

⑴探亲中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⑵“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即周

六、周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⑶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4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一人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本4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⑷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⑸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⑹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时,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⑺双职工都具备每4年享受探望父母条件的,男方探望父母时,女方可一同探望公婆;女方探望父母时,男方可一同探望岳父母。但在改探望公婆或岳父母后,本4年内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⑻季节工、临时工、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工作、学习、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转正定级的: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可执行;下半年转正的,从次年执行)。

四、病假

疾病待遇制度是职工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疾病制度包括患病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内容。

㈠医疗待遇

现按医改规定执行。 ㈡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规定,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在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⑵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⑶工作人员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

发。

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五、事假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规定: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2、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权限经单位主管领导(或区县人事局、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其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相关规定

1、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试行意见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2、凡特殊情况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分别由各区县人事局和市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3、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六、产假

1、生育待遇制度是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包括假期、假期待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内容。

2、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1988]2号)、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以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5日市人大一届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㈠假期 (含法定节假日)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24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20个工作日。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㈡产假期间待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延长产假(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5%发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制度是指职工死亡后,国家为其办理丧事及对其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死亡待遇制度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原县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凡职工死亡后未火化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均不享受。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去世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没有实行火葬的,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交通事故死亡有关待遇的批复》(渝人[2004]382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工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单位不再发给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其中: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和被抚养人生活标准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由单位分项补足差额部分。

一、丧葬补助费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2]14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分职务、级别)逝世后丧葬费一次性补助标准为2000元,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费用开支,发给家属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

丧葬补助费由逝者单位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1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死亡)的,为本人生前54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

计发抚恤金标准的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

机关行政编制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报送写明死者基本情况、生前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标准的书面材料,经县人事局签注意见后,在县财政局领取抚恤金;其余事业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7]65号)和《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8]57号)规定:

⑴ 补助原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⑵ 补助对象(以当时的条件衡量:渝人发[2007]177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其配偶的父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列为补助对象。 ⑶ 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遗属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235--2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200--225元;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40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45元。我县执行标准为最高线,但对多遗属享受困难补助的,每增加一人每人减少10元;对非独生子女死亡后的其父母享受困难补助的,其父母每还有一个子女的,每有一个减少10元。

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多补助45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和死者系独生子女的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多补助25元。

⑷ 有关问题

① 遗属是否列为享受定期困难补助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的情况按上述有关规定确定。渝人发[2002]17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因此,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在三个月内没有申报困难补助的,视为没有符合补助对象的遗属,今后也不再审批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

② 已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如因经济状况和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情况减发、停发或增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中学毕业后直接考入普通大中专院校学习的遗属,由原发放补助的单位继续发至毕业止;对没有考入或复读中学的已满16周岁的遗属,停发困难补助。

③ 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经遗属申请,由死者生前单位根据困难程度,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④ 未转正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死亡后,其遗属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如系因公牺牲,其遗属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

⑤ 死者的配偶再婚后,本人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⑥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而“农转非”的遗属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⑦ 死者系非独生子女的,在计发其父母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应视死者兄弟姐妹的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

⑧ 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领取了损失赔偿费后,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⑨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不执行本规定,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未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可按本规定办理。

⑸ 补助的办理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需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应由遗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填写《确定(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呈报表》1份,经县民政局签注意见后,送县人事局审批。临时补助,由遗属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63号)规定(县人民政府以铜府发[2004]

35号转发):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或非本人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无效死亡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作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人员有本条

(一)款、

(二)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工作人员有本条

(三)款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并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工作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所在单位存在的人事(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

(四)调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事故伤害报告表。

(人事局工资福利和退休管理科2008年4月整理)

第20篇: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结合x局具体情况为了提高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拟试行每季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一次。考核形式采用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先自己给自己按考核项目进行打分然后再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打分最后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打分得出该同志每季度的考核得分。结合有关考核内容制定了如下考核表供各单位在考核中使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量化测评表 科室 姓名 本季度得分 考评时间 要素 归类 序号 指标 要素 档次 基本标准 分值 自评 分管 领导 结果 单 项 指 标 1 工作效率 A 比规定时间提前较多完成了任务 8 B 比规定时间提前或按时完成任务 6 C 基本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 4 D 主观原因没能按时完成任务 1 2 工作质量 A 超过规定的质量要求较多 8 B 超过或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6 D 基本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4 C 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 1 3 工作数量 A 承担任务饱满超过分管工作质量较大 7 B 承担任务充实符合分管工作量 5 D 基本达到规定工作任务量 3 C 不能完成规定工作任务量 1 4 难易程度 A 所承担任务有一项或多项是重要目标 6 B 所承担任务均属常规性工作 4

D 所承担任务容易完成 3 C 所承担任务很容易完成 1 5 工作态度

A 工作中抢挑重担责任心强 6 B 工作中乐于挑重担有责任心 4 D

能接受上级交给的任务责任心尚可 3 C 不能接受任务责任心较差差错较多 1 6 本人作用 A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6

B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 4 D 对所承担工作任务的完成起到一般作用 3 C 没有起到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作用 1 综 合 指 标 7 思想作风 A 思想品德较好作风正派 6 B 思想品德一般作风较正派 4 D 思想品德差作风不正派 2 8 组织协调团结协作 A 组织协调能力强出色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强与同事关系融洽 6 B 组织协调有力较好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关系较好 4 D 组织协调能力一般有时不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团结协作精神较好与同事关系一般 3 C 组织协调能力较差不能完成组织协调任务没有团结协作精神与同事关系紧张 1 9 业务能力 A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 6 B 有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C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 D 处理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差 1 10 文字表达能力 A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强 6 B 有一定的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 4 C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一般 3 D 文字综合和语言表达能力差 1 11 工作态度 A 对工作热情做事认真服务态度很好 6 B 工作比较热情做事较认真服务态度较好 4 C 工作热情一般做事认真程度一般服务态度一般 3 D 没有工作热情不认真做事服务态度较差 1 12 业务学习政治学习A 积极参加单位的政治学习和各类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开会学习无迟到早退 8 B 能参加学习活动开会、学习有1次迟到或早退现象 6 C 能参加学习有2次迟到或早退 3 D 每季度开会或学习缺席2次以上的 0 13 出勤情况 A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无擅离岗位或外出办私事每季度病事假不超过2天 5 B 能执行作息时间基本上无迟到、早退每季度病事假不超过4天 4 C 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或者每季度病事假在5-7天内的 2 D 被发现多次迟到、早退有擅离岗位被发现多次外出办私事的或者每季度病事假超过7天的 0 特 殊 指 标 14 廉 政 方 面16分 A 模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奉公 16 B 工作中有越权或违规行为违反规定打招呼、写条子、托人情影响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公允未造成后果的 6 C 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搞钱权交易、从事商业性盈利活动、“吃拿卡要”的 0 D 收受或变相收受被管理单位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接受宴请的 0 E 让被管理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或参加被管理单位提供的在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活动的。 0 F 放任、纵容配偶、子女等直接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 0 G 违反综合治理、交通法规、禁酒令等相关规定行为的 0 得 分 被考核人签名 本单位考核小组审定分 考核组长签名 x局考核小组审定分年终考核时 盖章 本考核表说明

1、本表所进行的考核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单位自行组织在每季度的最后一月的3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表格、考核分汇总存档备查

2、年终考核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考核也用本表格进行打分。考核分一般要参照本年度前3季度考核分的平均分。各事业单位在自己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表报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凭考核汇总情况和考核等级到局人事教育科审批当年的考核奖。

3、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给各科室负责人打分各科室负责人

对科室成员进行打分。经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和局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被考核人得分。

4、考评结果与年终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等级挂钩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100分合格称职8595分基本合格基本称职75分85分不合格不称职75分以下。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并给自己打出年度考核分。

2、主管领导或科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4、由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由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签署意见。三为了加强考核的可操作性确保考核工作和经济挂钩另外规定如下奖惩条例

1、工作期间有损政府、单位形象侵犯公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3、工作推委、拖拉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4、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

5、连续旷工3天含3天或累计旷工5天含5天的扣发全年奖金。

6、当年度病假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照发超过6个月的每超过1个月减发一个月平均奖不参加考核。

7、当年度事假累计6天含6天以下照发7至15天含15天扣发当年度公休假补助累计事假15天以上的每超过5天含

5天减发一个月奖金。

8、当年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含、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人员或在处分期间的人员不发受党团内行政警告处分含人员扣发全年40的目标管理奖。

9、以工作为名大吃大喝或吃拿卡要的一经发现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发当年40目标管理奖。

10、对第一次违法禁酒规定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对第二次违反的扣发二个月目标管理奖对一个月内累计违反规定三次者按规定给予辞退。

11、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查实一次情况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被考核人要被更换工作岗位查实2次定为不合格不称职被考核人待岗半年查实三次勒令辞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员岗位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员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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