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
计算资历年限时,申报人在取得学历、学位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年限按每1年折算为半年计入。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第九条 获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可不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十一条 申报司法鉴定应用类主检法医师任职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
(二)能独立完成法医类常见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与法医类检验和鉴定不少于50例;
(四)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文章(指论文、综述、案例报导)1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主管厅(局)审核后,报送中评委,并向中评委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六条 申报晋升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二)《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信息简表》;
(三)《从事鉴定工作年限及检案数量证明》;
(四)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份;
(五)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所参与完成的10例案件的司法鉴定文书(复印件);
(六)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评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文章(复印件);
(八)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中,第
(四)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
(五)~
(九)项需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二)专业考试。从事法医临床或法医病理专业工作的转评人员(已取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除外)应当参加由中评委办事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提交中评会评审。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