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辖区房屋出租户一封信
广大出租户,您好!
近年来,随着外来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房屋出租与日俱增。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我辖区治安带来了重大隐患。为了加强对房屋出租的治安管理,现将房屋出租户应知内容告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屋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出租房屋登记建档,办理和查验居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凡出租房屋的业主,应持房屋产权证明,到蓝田街道办事处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停止出租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服务管理中心报告。危险房屋、违章建筑等,不得出租。
三、各房屋出租户对租住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本人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并陪同租住人员在三日内到所在地社区警务室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办理居住证。严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居住。租住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
四、出租户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防火、防盗检查,注意掌握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一旦发现租住人员行踪反常、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们相信,在广大房屋出租户的配合下,辖区的租凭房屋治安管理一定能够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好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谢谢您对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