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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某畜禽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7: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致全县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各广大养殖场(户):

为保证我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请大家按照我们提供的以下规定措施认真做好畜禽饲养管理工作。

一、实行科学饲养健康养殖。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和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物质饲养畜禽,如有违反此项规定的,依照《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05号令)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使用违禁药品及添加剂。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安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严禁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添加剂,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于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养殖档案的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对于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六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是疫病的重要传播源,养殖场(户)要做好对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严防疫情传播。散养动物饲养者可在远离水源的自留地挖坑2米,铺2厘米厚生石灰,再填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并将掩埋土夯实。规模动物饲养者必须建设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定标准无害化处理,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法律法规明确了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及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规定,即不得出售、不得转运、不得加工、不得食用,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置病死动物的,依照《江西省动物防疫条列》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养殖户依法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随意丢弃处理病死动物。

望广大人民群众互相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请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畜牧兽医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XXXXXXXX

XXXXXXXXX

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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