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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5: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和国家、省、市农村土地综合整理相关政策,按照XX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实际,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项目议事会集体研究,制定项目实施细则如下: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

XXX11个村(社区)分散组合包装了 4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分五个集中居住区和一个“小组生”安置点,分别为XXX集中居住区、XXX集中居住区、XXX集中居住区、XXX集中居住区、XXX集中居住区以及XXX“小组生”安置点。根据需要,可另外选择点位建设集中安置区。

4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搬迁 1793 户,整治土地 2408.78亩,立项范围内实际报名 1217户,预计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1310.63亩,计划总投资39318.88万元。

二、项目实施依据

本项目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0‟)59号、XX市《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4.20”芦山地震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邛府发„2013‟3号)《关于XX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的指导意见》(邛土整理办„2013‟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项目实施细则,经群众充分讨论和XX市土地整理和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公示后执行。

三、机构设立及职责

1.XX市XXX人民政府组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解放街31号。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指 挥 长:XXX(XXX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XXX(XXX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XXX(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长) 政策协调工作组: 组长:XXX 成员:XXX XX XXX 各村书记 资金监管工作组: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 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2、设立项目议事会(议事会成员由70%的迁建户代表和30%的非迁建户代表组成,总人数不超过39人)、监事会(5人)和建房议事会。

3.XX市XXX人民政府受项目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负责项目的规划、包装、审批、立项、验收等。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规定,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审核等并组织实施,项目结算最终造价以XX市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农房建设工程除外)。

四、资金及账户管理

1、项目按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25万元/亩投资预算,若特殊情况和不2

可预见原因超支,向XX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申报补贴。

2.项目区议事会委托XXX人民政府设立土地整理专用账户。(由项目区议事会向镇乡人民政府出据委托书)

3.由XXX人民政府在XXX农商银行设立账户,账户名称:XX市XXX财政所,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印鉴为:XX市XXX财政所公章、XXX人民政府法人私章、财务人员私章。

4.项目专用账户的资金由市国土局(投资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要求从XX市土地综合整治专用账户转入,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5.用款审批及支付方式:按项目实施进程从该项目专用账户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6.XXX人民政府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项目账户的收支月报表、上报XX市国土局财务科进行账目核对(一式五份)。

7.该项目完成后由XXX人民政府将所有财务凭证和财务档案整理归档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五、农户参与土地综合整治补助、奖励政策

(一)农户人均建房补助

1、搬迁建房户补助标准8000元/人,集中居住奖励补助标准7000元/人。未按期完成搬迁及农村旧房的拆除的农户,取消人均建房补助,并根据所签订的搬迁协议追究农户违约责任。

(二)节余建设用地面积补偿

1.对农户实际还耕宅基地面积,扣除农户新村人均综合占地面积(含农户新村建房占地面积和新村公共基础设施户均公摊面积),节余的实际还耕宅基地面积(经省国土资源厅综合验收确认后)按2万元/亩进行补偿。

2.一户多宅的农户,必须全部拆除还耕后才能申请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以产改确权颁证的一处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按2万元/亩进行补偿,其他处旧宅

基地按7万元/亩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三)统筹城乡鼓励集中建房的奖励

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按期拆除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产改确权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给予奖励。

1.奖励标准:砖混450元/㎡,砖木315元/㎡,披房150元/㎡; 2.一户多宅的,只对产改确权的一处旧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给予奖励,其余旧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不再给予奖励;

3.自愿申请放弃旧宅基地和到临邛镇、羊安镇、XXX、火井镇购房,给予了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享受此政策。

4.处于集镇规划区集中居住区内的搬迁农户,产改未确权的以实际测绘为准。

5、确因特殊原因,符合确权颁证条件未确权发证和颁发证书出现明显错误的(如房屋结构、楼层等误差),由所在组集体核实,村集体(社区)和镇(乡)负责审查上报,按规范化程序颁证后予以确认。

(四)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只拆不建)的补偿

1.自愿放弃所有农村宅基地,不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享受只拆不建补助政策的程序:

(1)自愿放弃旧宅基地农户必须是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旧宅基地上房屋是祖(或父)辈产业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项目议事会审查属实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

(2)农户(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参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标准,缴纳参与项目的保证金(20000元/户)。

(3)农户根据自愿放弃协议约定时间将原宅基地(含林盘等附着物)腾空拆除后,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成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面积,领取50%的补偿费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后,确认的还耕面积,结算剩余的宅基地面积补偿费用,并退还农户参与项目的保证金。

2.自愿放弃所有农村宅基地,在XX镇、XX镇、XXX、XX镇四个小城镇购房,4

按30万元/亩的标准对放弃的所有农村宅基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同时不再享受土地综合整治所有补助补偿政策。面积的认定须按照建设用地测量的技术规范进行现场实测锁定并公示。镇乡在对上述情况的农户统计锁定之后,报XX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土局开发整治中心),统一组织实测。享受此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愿放弃所有宅基地的农户,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在XX镇、XX镇、XXX、XX镇四个小城镇规划区置业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合法住房证明。

(3)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等合法(国有)住房证明;购买现售商品房、存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

(4)以上住房证明资料,由房管局负责审查证明。

3.自愿放弃所有农村宅基地,但不在XX镇、XX镇、XXX、XX镇四个城镇集中安置的,对腾出的经产改确权的宅基地(经验收确认的实际还耕面积计算)按10万元/亩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同时不再享受土地综合整治其他补助补偿政策。

4.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要求。

(1)农户自愿申请放弃农村宅基地,必须向项目指挥部提交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申请书内所有家庭成员都要签字搭迹),户主及家庭成员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拆除宅基地上所有附着物,今后户主及家庭成员(含下代)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

(2)经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放弃协议书,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宅基地腾空后按政策补偿。

(3)涉及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性补助补偿、奖励具体支付时间,由各项目议事会,在议定的项目实施细则中给予明确。

(五)搬迁建房补助实施程序和要求

1、补助实施程序

(1)报名搬迁到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交建房保证金20000元/户,集中

居住区调地费用此款支付,集中居住区房屋开始修建后按照建房户代表会议议定的方案与农户算帐,多退少补。

(2)经批准后的搬迁建房户根据项目指挥部的要求按时与项目部签订搬迁建房协议。签订搬迁协议后开始动工修建,基础到正负零后领取6000元/人的建房补助。

(3)集中区房屋主体竣工,并且在约定时间将原宅基地(含林盘、晒坝等附着物)全部腾空的,领取6000元/人的建房补助。

(4)按期拆除旧宅基地上的房屋奖励于农户将原宅基地(含林盘、晒坝等附着物)全部腾空还耕后,一次性领取。

(5)集中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含外墙风貌,以农户搬迁入住为标准)后,领取最后3000元/人的建房补助。

(6)未按期完成搬迁及农村旧房拆除的农户,不予奖励,并根据所签搬迁建房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2、搬迁建房户退宅还耕面积要求(含正住房屋占地面积、周围空坝等):不低于人平60㎡,1-3人按3人计算180㎡,4人240㎡,5人300㎡,6人以上(包括6人)按6人计算360㎡。面积不足建新区综合占地部分,按照375元/㎡补足建新区综合占地面积;面积不足搬迁建房户退宅还耕面积要求部分,按照105元/㎡补足面积。没有宅基地的农户,不能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到集中区建房。建新区内的搬迁户,宅基地面积不够标准的,可以不补差。

3、享受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补助6人以上的农户,可以在集中区选择两套住房(只限多层)。

4、对需要过渡安置的搬迁农户,过渡费按140元/月/人标准计算,过渡费从拆除并腾空宅基地上的附着物起计至交房后2个月止。

5、涉及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性补助补偿的资金支付,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户主的“一折通”或银行卡上。

6、对于一宅多户,同一宅基地只能选择搬迁或者放弃宅基地,不能部分搬迁部分放弃宅基地。在2013年4月19日前未成年户口和夫妻分户报名参与土地6

整理的予以取缔和纠正。

7、对参与土地综合整治的农户,XX市国土局、XXX人民政府及各村(社区)要全面查清其所有农村宅基地情况,予以登记确认和公示,如发现仍保留有宅基地的取消所有补助、奖励,对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享受政策补助奖励的人口核定

项目区内人口核定,截止2013年4月19日公安部门颁发的农村居民户口簿现有人口为准。

(一)关于农业人口的核定

1.入伍前,户籍关系在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人员(需提供士兵证复印件),士官、军官除外; 2.入学前,户籍关系在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接受全民教育的在校学生; 3.原户籍关系在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4.项目区在2013年4月19日起至项目议事会确定的人口锁定日止,经依法登记的新生儿户口按照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享受补助奖励政策,其他迁入人口一律不记入补助奖励统计范围; 5.原未办理户口簿或因特殊原因新办户口簿的,需由镇(乡)、村、组出具家庭成员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报镇乡项目指挥部批准; 6.2013年 4月 19日以前正常婚嫁不在户口簿上的人口,需出具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7.确属申请搬迁户长期供养人口,但不在搬迁建房农户户口簿内,如供养的鳏寡孤独残老人、未成年人,经镇、村、组三级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报镇乡项目指挥部批准。

(二)关于非农业户口的核定

1.撤村并组成立社区未进行社保安置的农转非户口,以及买户口未进行工作安置的(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自然减少人口除外);

2.在农村现有家庭人口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且他处无住房,确属长期在现有宅基地居住的,镇(乡)、村、组核实(出具书面证明),经召开村组议事会讨论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

3、因离退休、下岗、复员退伍等原因回乡落户的非农业户口,他处无住房的,镇(乡)、村、组核实(出具书面证明),经召开村组议事会讨论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

(三)项目区内涉及的搬迁建房农户家庭成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已在本市其他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域内已享受过搬迁建房补助奖励政策的,不得再次享受本次项目涉及的人头建房补助奖励。

(四)以上条款未尽事项,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村级项目指挥部组织召开项目议事会进行讨论,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在项目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镇乡项目指挥部备案后执行。

七、土地权属调整

(一)复垦建设用地土地权属调整。

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农户,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原旧宅基地必须拆除复垦,拆除复垦的耕地原则上退回本集体经济组织,由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土地权属调整。

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维护农民权益做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的意见》(成国土发[2010]158号)文件规定:

1、所有权调整:占地涉及跨村组的,由组集体调整为村集体;涉及跨村的,由村集体调整为镇集体。

2、使用权调整:农民集中居住区用地,各项目区在充分兼顾入建户与被占地户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了自主议定。经被占地农户主动申请经议事会通过,对被占地农户按约定价格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调地(经被占地农户及家庭成员写出书面申请,承诺放弃补划被占农用地)。

八、农民集中区安置点建设标准

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技术指导》、《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成都市川西林盘保护整治建设技术导则》、《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成都市村镇居民自建房工程技术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等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方案由XX市XXX人民政府报XX市规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1.项目区内的农户到新村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今后在新村之外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分为70㎡、90㎡、110㎡、130㎡、150㎡等户型,人均综合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70㎡以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程规划设计应符合以上技术规范标准。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和基础、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按《关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邛土整理办[2011]1号)进行工程报建。

4.农房建设工程通过市发改局工程造价预算财评后,由项目区议事会和XXX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农房工程建设最高限价,并按照邛整理土办[2010]12号文件组织实施确定农房建设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5.基础设施配套和宅基地复垦工程造价,通过发改局财评后,由项目区议事会或XXX人民政府进行公开招标确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最终以审计局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6.农民集中居住区外墙风貌按XX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统一实施。

九、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价格及分房原则

1.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楼层价格以及铺面价格,由建房议事会和XXX人民政府共同议定。

2.农民集中居住区房款的支付:在房屋主体竣工前经计算建房户人均建房和统筹城乡集中建房奖励、房屋拆旧奖励(三项费用由建房户出具委托书委托镇财政所直接支付给建房施工方)后不足部分缴纳到XXX财政所指定专户。

3.以项目议事会组织进行公开抽签分房,公证处现场公证,迁建户代表和XXX纪委现场监督抽签。

十、旧宅基地复垦

1.XX市XXX人民政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旧宅基地复垦方案实施旧宅基地房屋搬迁和清除,必须做到应拆尽拆。

2.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旧宅基地复垦方案实施旧宅基地的复垦,按还耕要求复垦量必须达到100%。

3.在项目实施的具体过程当中,旧宅基地搬迁位置的变更量控制在15%内。 4.宅基地复垦工程,按照邛土整理办[2010]12号文件组织实施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现行土地整理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计算,最终结算价以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十一、其他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需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需按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投资标准支付费用。

(二)跨镇乡参与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农户,在原户籍所在镇乡的集体经济组织所辖项目区进行报名登记、缴纳建房保证金、领取建房补助奖励,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与农民集中居住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进行项目的对接和结算。

(三)建新区内施工工程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邛府发[2012]6号文件执行,由项目所在村组统一调查、登记造册,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在项目区指定的地点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镇(乡)人民政府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0

指挥部审核批准,镇乡财政所负责通过“一折通”等方式具体支付,不得支付现金。建新区外农户宅基地内的地上附着物由农户自行腾空,不予补偿。 十

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原则,由镇土地综合整治指挥部召开项目议事会进行讨论,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在项目区经公示无异议报市土地综合整治指挥部备案审查后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XXX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XXX 2014

项目议事会、监事会(签字搭迹):

人民政府 年1月1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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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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