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办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由本人签字、劳动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指: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属灵活就业的材料;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表》(见样表);
3、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本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应即时受理,并进行验审,提出验审意见。
1、现场受理、验审材料,到实地验审;
2、填写《新余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样表);
3、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台帐;
4、按季提出补贴经费申请报告。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及时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后及时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立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四、补贴范围、期限、标准和对象
1、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标准: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为按单位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4、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 ㈠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人员; ㈡零就业家庭成员; ㈢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 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㈤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双困”高校毕业生; 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㈦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且生活困难的人员; ㈧其他依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
5、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