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货 物 运 输 合 作 协 议
甲方:
乙方:东莞市鸿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编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有关陆运、海运、仓储、报关及其他相关国际运输配套服务等合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和运输业务,以本委托协议为准。
品名:,运输方式:海运,运输条款: CY——door,启运港:目的港:。
第二条:报价明细
1、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物流服务和优惠的运输价格。报价详见报价单。
2、如船公司调整运价,甲方将相应对运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运价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关于海上运输业务费用事宜,经双方协议,正式合约签定后,甲方预
付总运费的30%作为定金,待货柜上船并出海运提单时,甲方即结清全部费用。
2、结算货币单位为人民币。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包括其它经确认的提柜、拖车、装卸、海运及码头杂
费(如押夜、返空、海关查验等费用)。
第四条.订舱要求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托运单据必需准确、清晰,明确注明目的港并加盖公章。托运后如需更改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受托运后,即按甲方订舱要求代为安排拖车,海运等货运服务。
2、乙方在运输繁忙的季节应尽量优先安排甲方舱位,甲方要尽量配合乙方的安排,保持双方合作稳定、高效。
第五条.提单签发、使用
1、乙方向甲方出具所配载船公司的提单,提单的要求按船公司的规定及惯例签发.2、在已签发正本提单后甲方又提出修改提单,须经乙方同意并视具体情况向甲方加收相应改单费.
3、船开后,甲方需要修改提单,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船公司的规定的数额承担.
第六条:业务操作责任与范围
1、甲方所提供的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之物品,乙方不接受危险品、半危品、贵重物品和活动物之运输。
2、甲方托运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操作人员电话确认。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正常出运。
3、由于甲方委托错误或提供的单证与货物不符造成的业务代理问题由甲方负责,
4、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失职造成的业务代理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协议仲裁
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双方有何异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
2、如双方产生法律纠纷并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委托东莞市人民法院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八条:协议其他、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中没有规定的事宜以具体业务联系双方达成的意见为准,其他的按国际货运行业惯例办理。
2、本协议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期限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六个月。
3、如任何一方要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两份,附加报价单、双方营业执照文件。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空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东莞市鸿泽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