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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保温工程专业施工合同
编号:01
1甲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北京)第二事业部
乙方:
甲、乙双方为确保按质、按期完成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标本展示馆屋面及室内保温工程的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签订本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照
执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标本展示馆保温工程
1.2工程地点: 朝阳区大屯路乙5号
1.3承包范围: 本项目的屋面保温工程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工程数量: 按结算时尺寸计算
1.6工程价款: 暂定
1.7工程质量: 优良
1.8工程工期:3日历天
第2条 合同文件
2.1合同文件的内容及解释顺序
① 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② 甲方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书,答疑文件。
③ 本施工合同;
④ 国家及北京市规范规程;
⑤ 施工图纸
2.2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何矛盾,双方协商解决。
第3条 合同价款
3.1合同总价暂定人民币292265.40万元
3.2每平方米包干单价:○1-○8~○A-○D轴挤塑板(170㎜厚、阻燃型)部分; 268.50元。
8-○19~○A-○D聚苯板(100厚、阻燃型、25㎏/m3)部分:169.50元。 ○
3.3工程量:○1-○8~○A-○D轴挤塑板(170㎜厚、阻燃型)暂定548.7平方米,○8-○19~○A-○D聚苯板(100厚、阻燃型)暂定855.1平方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如果挤塑聚苯板实际使用面积(图纸计算面积)大于投标书中的面积(548.7㎡),乙方将按投标书中的面积(548.7㎡)结算;如果挤塑聚苯板实际使用面积(图纸计算面积)小于投标书中的面积(548.7㎡),乙方将按挤塑聚苯板实际使用面积(图纸计算面积)结算。如果模塑聚苯板实际使用面积(图纸计算面积)大于投标书中的面积(855.1㎡),乙方将按投标书中的面积(855.1㎡)结算;如果模塑聚苯板实际使用面积(图纸计算面积)小于投标书中的面积(855.1㎡),乙方将按模塑聚苯板实际使用面积(图纸计算面积)结算。
3.4本工程为包干单价,不会因人工费、税项、物价或汇率等原因的变动而有所调整。包干单价包括材料搭接、材料损耗、基层清理等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及验收标准要求的费用;
3.5材料复试费由乙方承担;
3.6本合同单价已包含税金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费、设备配合费等所有费用。
第4条 甲方工作
4.1甲方驻工地代表 杜绝 同志;
4.2甲方代表可委派其他工程管理人员承担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4.3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及各分包单位的进度协调;
4.4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总接口;
4.5提供工人宿舍用房1间及床铺5张,协助安排乙方施工人员在主体施工单位食堂就餐,但伙食费自理,乙方禁止在工地另设食堂。
第5条 乙方工作
5.1乙方驻工地代表为同志;
5.2履行对本工程的任何承诺,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与管理,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管理;
5.3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统计报表;
5.4遵守国家、当地政府部门及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程施工的有关法规、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5.5做好已完但尚未交付使用工程的保护及场地四周邻近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符合环保要求;
5.6做到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甲方要求为止,废料堆放于甲方指定之弃置点;
5.7乙方进行上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内,因乙方未能履行上述工作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损失、罚款及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6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6.1只有乙方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才能得到计量。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工程量均不纳入计量范围,而由乙方自行负责;
6.2乙方应按图施工,所完成工程的品质应符合合同、图纸、规范的有关要求;
6.3若因业主原因,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停工、索赔等要求。
第7条 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
7.1本工程无预付款;
7.2乙方每月25日提交本月完成工程量报表于甲方,经甲方审核后,在下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已审核完工作量的 70%工程款 ;
7.3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需提交完整结算书及有关资料于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结算书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前提必须是甲方同业主已结算完)。
结算书由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后,报甲方合约部、审计部审核,经甲方公司经理签字后生效。结算书生效一个月内付清除保修金以外的尾款。
7.4工程预留5%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期完后一个月,付完所有的价款。
第8条 材料及技术要求
8.1本工程材料均由乙方供应;
8.2乙方在材料采购前必须将所有材料样品提交甲方确认并封样,若今后采购材料与封样有任何不一致,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3乙方须提供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质保书、说明书、规格、型号、产地来源、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需复试的材料提交复试检测报告。
8.4根据质量验收要求乙方须做不可少的渗水试验以证明质量达到令甲方满意的效果。
第9条 质量及工期
9.1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质量及工期要求,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质按期完成;
9.2因乙方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之质量(优良),愿承担罚款5万元;
9.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并给甲方下一道工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依据情况之严重程度,每延误一天,乙方至少承担罚款5000 元。对总工期造成拖延时,乙方还应相应承担我方对业主每天的罚款。
第10条 工程检查和验收
10.1乙方应认真按合同、标准规范、图纸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并按甲方之合理要求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10.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与甲方共同绘制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并协助甲方共同组织竣工验收,若因乙方原因验收未获通过,乙方应对已完工程进行返修直至达到要求标准。验收通过日期为本工程
竣工日期。
第11条 保修
11.1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11.2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一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委托其他单位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甲方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11.3工程保修金为结算总价的 5% ,保修期完后30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第12条 再分包
12.1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无论是包工包料或只提供劳务方式再分包。
第13条 争议
13.1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
第14条 解除合约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
14.1乙方任意拖延工期;
14.2工程进度落后10%以上,显然不能如期完工;
14.3乙方被主管部门吊销登记;
14.4乙方员工不胜任、不合作、不听从甲方之安排;
14.5乙方不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合同约定任意施工、质量显然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
14.6其他需解除合约的事项;
第15条安全文明施工
合同签定前一日内,乙方必须交纳10000元的押金,作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罚款金,如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达到了甲方要求的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工程竣工后,甲方将无息返还。如乙方在施工过程当中如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不管乙方驻现场代表是否在罚款单上签字。
第16条解决纠纷方式
如本合同款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现场签证
现场不存在任何签证,乙方故意在自己所做的范围内,故意不施工,我方可以另请保温施工单位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18条合同份数
18.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