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平川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全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有效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甘肃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5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实行民主管理。具体业务、信息和档案资料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实行统一代理。
第三条 依托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成立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原来的乡镇‚村级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代理中心),对村级‚三资‛实行统一代理后,配备2-3名人员,负责全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并按照‚一乡一户、一村一账‛方式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分村记账核算,统一管理。
1 第四条 全面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制。‚三资‛代理中心要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不变和自愿原则,与各行政村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全面纳入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管理台账和资源管理台账,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经济收支、资产、资源统一纳入账内管理。集体资金支取实行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机构‚双印鉴‛监管制度。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财务结算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内部财务往来收支结算业务票据统一使用由甘肃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 第五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的指导、协调、审计、监督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的安全运行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财务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预算编制应当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农
2 经财政服务中心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九条
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要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二节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一是开立账户。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设立村级银行基本账户,所有资金统一在基本账户中核算, 不允许开设其他银行账户,并取消一切形式的存折户。村级资金管理基本账户财务印鉴由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并在开
3 户行备案。二是设置账簿。按照《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分村设账,分村记账。各村具体应设置‚四账三薄‛: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村集体固定资产分类薄、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明细登记簿、村务公开登记薄。实现‚六统一‛:即统一设置账薄、统一记账(报账)程序、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核算内容、统一会计报表、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村集体企业上交收入、资产统一经营收入和财产变卖收入、土地房屋资产租赁收入、荒山承包收入、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及各种捐赠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款和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村级必需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农经部门提供的票据,严禁收款打白条或收款不开票。村级出纳对各项收款应当自收款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村级基本账户,凭银行缴款单到代理机构结算。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支、白条抵入库等违法违规行为。上拨收入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各村标准及数额拨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由村上统一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
4 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节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村上使用资金时,无论数额大小都由村出纳依村委会商议意见填写‚现金申领单‛,经村主任审查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审核,代理会计可办理现金支取手续。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在‚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开支招待费。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工作流程。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
票据传递。村出纳从银行领取现金后,按项目支出后取得的原始凭证于下月初汇总整理后填制原始凭证交接单(一式二份)并送代理会计审核。对不合格的票据,代理会计要退回重新办理;审核合格的凭证由代理会计与出纳盖章相互认可,代理会计编制记账凭证并核销。乡镇农村集
5 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第四节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应做到每月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清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第二十六条
资产清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清查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第二节
资产台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
7 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第三十二条
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节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三十七条
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归档。
第四节
资产经营制度
8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村民公开。
第三十九条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十条
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级账户核算。
第四十一条
乡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节
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一)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二)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三)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四)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一节
资源登记簿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并建立电子文档。
第四十四条
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第四十五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四十七条
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二节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第四十八条
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
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第五十二条
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节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五十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因土地流转使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第五十五条
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第五十六条
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节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村级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审计
第五十九条 全区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定期审计制度。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各乡镇村级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对村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社会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三资‛经营收益分配等农村集体‚三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第六十条 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及乡镇纪委监督管理,各乡镇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报告规定》于每年12月底将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非法侵占农村集体‚三资‛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2 任。
第六十二条 村干部、经手财务的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要限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及乡镇纪委、农经财政服务中心,按照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报告规定》于每年12月底将审计报告上报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各乡镇及村可依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三资‛管理具体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