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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5 21:00:29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促进资金周转,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以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资金支付管理、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票据、财务印章管理、资金余额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票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仅限于债务资本筹资,不含权益性资本筹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企业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它企业(控制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能够决定所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六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预算控制、统一调度、分级授权、讲求效益、防范风险。即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调控;实行分级授权审批资金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

第七条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公司资金政策和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资金筹措、管理、监控、检查、考核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单位及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

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筹资实行预算控制下的集中管理和总额管理。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一切筹资行为,均须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按程序批准。未经批准,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不得自行筹资。

第十条 筹资预算的编制:财务部根据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需求拟定次年度筹资预算。筹资预算应包括筹资金额、筹资利率、筹资渠道、筹资类型、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年度筹资预算的审批:财务部将拟订的公司年度筹资预算报告报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批准,形成下一年度筹资预算。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批准筹资事项。

第十二条 筹资办理:公司财务部根据年度筹资计划及月度资金需求与银行商洽借款金额及期限,拟定借款合同报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审批后取得借款。成员企业根据年度筹资预算自行与银行办理筹资事宜。

第十三条 成员企业因资金临时周转需向公司借款的,需经公司财务部初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董事会授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对总部及各成员企业的超过年度筹资预算额度的借款实行“一事一批”,报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董事会及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建立筹资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借款本息。台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借款利率、担保单位名称及担保方式等。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依据借款的实际天数与筹资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支出,确保计息准确。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提前预警、报警,防止资金链断裂。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外的资金支付需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支付办理程序:

一、填写支付申请:用款单位经办人员需填写《用款申请》。申请须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资料。

二、支付审核与批准:经办人员根据《公司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表》将用款申请交予审批人员签字确认。若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支付办理:

(一)财务部经办会计人员受理业务部门提交的《用款申请》,对支付依据进行初步的合规性审查。支付依据不充分的则退回业务部门要求补充完整;

(二)经办会计人员将初审通过的《用款申请》交财务部负责人审核;

(三)经办会计人员根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填制会计凭证并转交稽核会计;

(四)财务部出纳根据经稽核会计审核通过的凭证及《用款申请》进行付款。第十九条 公司备用金分为个人差旅费备用金和非差旅费备用金两类:

一、差旅费备用金的借款与核销按公司有关差旅费报销的规定执行;

二、非差旅费备用金借款是员工因办理公司业务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支的款项。借款人应将借款事由、用途、还款时间等详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及公司主管业务副总经理审批,交由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能借支。借款人须在约定的事项结束,取得相关业务单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仍未核销备用金的责任人,由财务部责任会计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长及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分月在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转账结算。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不得擅自挪用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公司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以满足公司三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凡超过1万的库存现金均须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现金凭证收(付)现金,并在凭证上加盖私章。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存放于财务专用保险柜,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须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实相符,月末编制《现金盘点表》。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银行账户开户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主要管理原则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避免多头开户,一家商业银行一般只能选定一家分支机构开立日常结算账户;

二、应根据集团公司统筹指导、企业授信、方便业务开展等安排选择合作银行开立日常结算账户;

三、严格控制新增开户。本部和分、子公司确因业务需要需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批准;

四、申报开户申请文件,并附足以证明必须新增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待集团公司的审批文件下达后方能开立账户,并于办理后3日内将账户信息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账户在使用期间如需变更,财务部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逐级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应及时撤销,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对资金收支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财务部指定专人每月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不相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确保网上银行结算和支付的安全管理,分设网银付款提交与审核不相容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 网上银行支付应凭经过复核的会计凭证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出纳人员须对当日支付的款项逐笔查询并确认是否交易成功,充分利用网上银行查询功能,掌握银行账户的资金余额。对网上银行出现的故障须做好记录,并及时报业务主管,以免造成业务受阻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对安装网上银行的计算机应定期进行管理与维护,禁止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稽核会计应确保所管理的网银密匙安全,严禁转借让他人代替上机操作,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取出密匙。同时须加强网银支付密码保密工作,定期更换密码和更新证书。

第六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结算业务涉及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证。

第三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收取:

一、业务部门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按照公司销售政策的规定,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收取承兑汇票,并建立备查登记薄,复印后及时转交财务部门,不得保留;

二、财务部出纳员应认真审查每张票据,验收合格后方能在票据交接本上签字确认,并开具收到票据的证明;

三、如客户要求提前开具收据的,出纳可凭销售公司经理签字确认的承兑汇票复印件提前开具收据。第三十七条 业务部门取得的其他票据需待实际取得出票单位到期承付的资金后才能确认款项结清。

第三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

一、出纳凭经复核的会计凭证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支付依据。办妥背书手续后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可将承兑汇票背书用于对外支付办理承兑汇票的背书转让时汇票应填写抬头,保证票据支付给正确的收款方;

二、受票单位应凭有效证件及收据在出纳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对采取委托我公司业务员代领银行承兑汇票的,需提供相关的授权书、收据在出纳处领取银行承兑汇票。如不能及时提供收据原件的可先凭传真件领取汇票,事后补寄原件;

三、在未制作会计对外付款凭证等特殊情况下,出纳须请示财务部负责人同意后付款。第三十九条 承兑汇票管理人员应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内办妥委托收款手续。 第四十条 财务部须建立备查簿对收到的汇票进行管理。收到的汇票进行贴现、背书转让和到期结算。退票时,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第四十一条 出纳应每月对票据进行盘点,并制作盘点表,打印票据明细留存。 第四十二条 逾期未用的支票及时收回注销。因填写错误而造成作废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四十三条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及远期支票。

第四十四条 采用信用证方式的销售,业务部门需确定客户是否符合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条件。审核验证工作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以减少收款风险。

第四十五条 对外开立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到期付款业务,业务部门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其部门领导、主管经理、财务部确认后方可办理。信用证到期时按资金支付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付款审批。

第四十六条 稽核会计定期检查收到的汇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印章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票据与预留印鉴的保管必须分开保管。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公司使用的,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由,经财务部部长批准后方可带出。

第七章 资金余额集中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金余额指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现金。本部和各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均不包含战略性储备等特殊开支。分、子公司资金余额中只含日常经营性资金余额,投资性、筹资性余额不包含在内。

第四十九条 由财务部负责核定本部和分、子公司资金最高余额和最低余额,并根据各主体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条 分、子公司应于每周一上午9:30前将最新资金余额报告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向其发出资金归集的指令,各分、子公司应于当日将资金向本部进行归集。超过最高限额的资金须集中管理:

一、通过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或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直接划转至本部指定账户,根据双方关联交易情况对往来账进行动态管理;

二、按照向分、子公司收回投资收益或上级拨付下级资金的方式处理;

三、在本部有统借统还的分、子公司,可将多余部分的资金提前归还至本部(须用银行存款),同时双方在借款台账上进行登记,并按照新的统借统还余额和日期计算应收、应付利息;

四、分、子公司将资金汇划本部通过其他往来将其作为资金“蓄水池”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实时资金余额,在特殊事项(如转贷所需资金)进行特殊时点的资金归集。对资金的归集时按照尽量不影响各主体的生产经营为原则,不考虑上述各主体核定的资金最高余额和最低余额限制。

第五十二条 当本部和分、子公司的资金余额低于核定的最低余额后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操作:

一、各主体应分析资金减少的原因,防范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分、子公司向本部财务部);

二、在本部“蓄水池”有资金额度的主体,以该额度为限,可通过本部划回资金;

三、如“蓄水池”内已经没有资金额度,可在年度融资预算额度的范围内,向银行或本部增加融资额度。

第五十三条 临时资金拆借:分、子公司遇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可向总部申请拆借。分、子公司资金拆借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执行。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四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收集外汇相关信息,跟踪汇率走势,发布汇率风险预警提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外币货款回笼原则上应于当日进行结汇,并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收汇业务。

第五十六条 外币支付事项由需使用的部门在月度预算中予以说明并提前告知财务部预留额度。公司银行账户中的日常外币额度低于3万美元或等值外汇。业务部门办理外汇付款业务时,财务部应对相关单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根据批复办理外汇付款业务。

第五十七条 业务部门在签订外币计价合同签订前,应考虑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如选择合适的结算币种、结算方式、结算时间、保值条款等防范

外汇交易风险。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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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1、管理机构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资金结算、借贷、往来调剂等管理工作。

2、账户管理

开立、变更账户,须经总经理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原则上公司只能在便于开展业务的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

3、支票管理

3.1支票由出纳人员或公司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与财务印鉴由不同人员分开保管; 3.2领用支票时按要逐项认真填写“付款通知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交由总经理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付款事项;

3.3原则上不允许各业务部门领取空白支票或要求财务部开出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4、现金管理

4.1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结算起点暂定为1000元,如需调整由财务部确定。

4.2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和大件低耗品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物品价款一次超过2000元的,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采购价款一次低于1000元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也可以使用支票结算。 4.3库存限额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核准,现金超额部分送存银行。

4.4收入现金及时入账,送存银行。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限额中支付或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4.5财务人员从银行中提取现金,当填写“现金支票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提取。

4.6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报财务部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同意,到出纳人员处领取。

4.7 报销时凭合法发票、差旅费单据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借款凭单,经办人签字,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到出纳人员处冲抵以前借款、领取现金。付款后加盖付款标志及经办人戳记。

4.8工资由行政人事部依据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按月编制成工资表,交由财务部审核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按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4.9出纳人员当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账目,逐笔按顺序记载现金收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4.10不准超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4.11不准白条抵库。 4.12不准挪用现金。

4.13不准利用账户替他人或其他单位套取现金。4.14财务负责人或财务审计员,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进行抽查。会计经常与出纳核对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4.15每个季度财务负责人至少会同会计抽查一次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对差异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库存现金盘点报告,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呈报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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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桃溪镇锦平村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锦平村资金互助会章程》规定,为规范资金互助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原则:

互助资金借款坚持互助互济、有偿使用,只借会员、不借他人,生产专用、禁挪他用,用款申请、有效担保、公示审批,相互制约,有借有还、滚动发展,公开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借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会员在发展生产项目急需资金时,可向互助会提出借款申请。申请须户主夫妻双方签名,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项目已实施的现状、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二)借款调查:理事会、监事会对借款事项进行调查审查:①会员资格、信用状况;②以前贷款是否还清;③所借资金是否用于发展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④理事会对所借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实地察看,审查生产项目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项目要完成前期实质性工作或正在全面开展。⑤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担保。

(三)借款保证:会员借款必须同时办理担保手续:一名会员借款5000元以上,须有两名具备担保资信的人提供担保,担保人负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资格:本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已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偿还本借款能力

的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可以进行担保;会员之间可互助担保,一名会员担保不超过2户。

(四)借款审核:每月20—25日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对当月会员的申请借款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审核。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予以公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充分解释说明。

(五)公示审批:理事会、监事会审核后,将借款会员、借款数量、还款时间、借款保证等相关内容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理事长签署审批意见。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

(六)借款发放:借款公示审批后,互助会与会员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方各一份,做帐一份。),同时办妥其他相关手续,必须用转账支票支付。

(七)借款回收:①借款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②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0.008 计收借款占用费,借款到期一次性收回本金及占用费,直接存入信用社专户。

(八)信用制度:①建立担保资信制度,根据家庭经济、信誉等状况,由理事会和监事会联合评选具有担保资信的会员,每年评选一次:②建立连续借款制度,会员前一次借款后,若按时还款,信誉良好的,在资金存量允许条件下可继续借款。

三、违约处罚:

(一)借款发放后,互助会对借款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 2

程监督,一旦发现借款者将资金挪作他用,将及时予以制止,并马上采取措施提前收回借款。

(二)借款到期未还的,按每日万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并由借款会员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发生上述情况的会员,两年内取消再次借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四、风险防范:

(一)公开监督原则:互助资金在操作运行、日常管理中进行阳光操作,公开公示,接受本互助会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并接受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县财政局、当地镇政府及村两委的监督。

(二)借款总量控制原则:同期借款户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49%,同期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90%,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时借款不得超过两人。每户借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资金运行封闭原则:一是互助资金不得以谋取存款利息收入为目的而滞留在专户;二是互助资金严守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其他经费开支,不得对外放贷;三是借款对象必须互助会会员,不得对外放贷。

(四)财务管理办法:互助资金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对每一笔业务及时进行办理,做到日清月结。每季末30日前,向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当地政府、村两委提供季度的财务报表,同时在本村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并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

(五)资金追缴措施:会员到期借款未还的,互助会将依法进行追缴,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会员承担:一是在村公开栏公开该会员的欠款事项;二是由担保人负责归还借款;三是村委会向村民发放集体资金及国家补助资金时,将该会员的资金直接划入互助会,抵偿其借款;四是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追回借款。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 2011 年 7月 22 日互助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和当地镇政府备案。

二、本办法由锦平村资金互助会负责解释。

2011 年 4 月 20日

武义县锦平村资金互助会财务有关制度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本会财务报表;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季末30日前向县扶贫办、财政局、当地镇政府及理事会、监事会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

3、负责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负责本会财务业务的审核与复核、计算互助会应收回的本金和占用费等会计业务。

5、负责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做好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的登记、保管、核销。

7、负责完成本会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不得超过500元,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

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资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本会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会计理事长监事长。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采购、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本会采购物资或开支必须事先征得理事长同意方可支出,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需集体讨论。

2、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

3、采购人员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4、本会工作人员报销,按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监事长审核——理事长审批签字——出纳付款。

四、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本会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理事长审阅和签发。

2、以本会名义借款合同,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五、印章使用的管理

1、本会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银行印鉴章等。公章理事长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印鉴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推荐第4篇: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实现公司资产和股权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财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调拨管理、财务担保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日常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公司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二、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一)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是对公司和所属单位的重大资金筹措、基建、技术改造及其他重大资金收支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围绕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总会计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财务、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方面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收支事项议案的准备和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应每月召开一次议事会议,如遇紧急事项,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临时会议。

(二)权限职责

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授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听取公司财务部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审定公司资金收支预算;

2.听取公司财务部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3.听取公司财务部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汇报;

4.听取内部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抽样审计汇报;

5.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招标(采购)、投标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收支预算等事项;

6.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贷款、担保事项;

7.根据董事会决议,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

8.审定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设备购置、生产性技术改造、无形资产购买等所涉及的资金支出事项;

9.其他需要听取、审议和审定的事项。

(三)议事规则

1.参加会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3/5时方可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经同意后可委派其他人参会并表决需审议的事项),原则上以多数票决定审议事项,委员会主任对审议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2.每次会议后都应有对审议事项的表决记录并要形成会议纪要,涉及重大资金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送。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资金管理职责。

(一)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公司资金收支预算;

(二)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三)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的检查情况及结果;

(四)参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招标、投标及合同等所涉及的资金收支预算等事项;

(五)具体负责办理公司的贷款及担保事项;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贷款及担保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对所属单位贷款及担保的具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编制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预算;

(八)向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设备购置、生产性技术改造、无形资产购买等所涉及的资金支出事项;

(九)汇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需要听取、审议和审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所属单位资金管理职责。

(一)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下年度资金收支预算并汇报当年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在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下月资金收支预算并汇报当月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向公司财务部汇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情况; (三)负责编制并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月度招标、投标及合同等所涉资金收支预算;

(四)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要求或董事会决议,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的贷款及担保事项,并每月将贷款及担保的具体落实情况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要求或董事会决议,编制本单位对外投资等重大资金支出预算,并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审;

(六)向公司财务部汇报本单位的设备购置、生产性技术改造、无形资产购买等所涉资金支出事项;

(七)汇报公司财务部需要听取、审查的其他资金管理方面的事项。

三、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公司资金预算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地反映资金余缺及筹措使用情况,公司及下属单位均要编制资金预算。

第九条公司年度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在上年12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条资金预算的编制方法按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计划经营部等相关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编制资金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公司财务部汇审,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资金预算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预算: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二)预付账款回收预算: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三)应收账款回收预算: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企业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四)其他应收款回收预算: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企业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存货预算: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四、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三条资金筹集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合理配置资金结构,减少公司举债经营中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现全公司利益最大化。合理调节资金来源比重,充分调节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配比,实现资产收益率最大化;保持适度的资金流动比率,增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保证公司资金运作高效性。

第十四条资金筹集的渠道。

资金筹集包括资本金的筹集和经营性资金的筹集。资本金筹集主要是接受投资,经营性资金筹集主要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法人间的信用借款等。

通过接受投资筹集资本金是公司得以成立的资金成本高、风险小的资金来源,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合同规定拥有公司相应所有权,并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经营性资金体现债权关系,债权人按固定利率从公司取得利息,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分享利润。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合理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及风险,使资本结构最优化。

第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吸收联营投资、外资,先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待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按照《公司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执行。

第十六条向金融或非金融单位借款。

(一)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向银行(含非金融单位,下同)借款,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属项目融资的长期贷款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必须按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展期贷款承诺、担保方式、资金到位方式等条件,经过多家综合比较,确定最优惠的举债银行。

(二)银行借款应争取中长期借款为主,中长期借款在总债务中的比重一般应达到40%以上。

(三)充分利用银行展期借款方式,拓展还贷期,以减轻公司短期债务偿还压力。

(四)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利用政策性资金,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五)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借款,必须报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按批准的金额和范围等要求办理,并要接受公司财务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开展法人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原则上只对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按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借款单位应有借款报告,填写借款申请表,审批同意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及借款利率,还本付息方式,还本计划等(借款合同及审批表格式见(附件

1、2)。

(一)公司与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贷款事项统一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二)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计划编制资金计划,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审定所属单位最高借款金额,公司内部借款均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董事会审批。

(三)借款合同期内,借款人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借款的使用、资金回笼情况。

第十八条资金筹集部门分工。

(一)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依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向银行办理借款及担保合同,受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资金运作效果。

(二)资金使用部门协助财务部编制资金筹集方案,根据投资项目或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为财务部资金筹集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资金调拨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资金调拨是指公司对公司各部门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资金拨付。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责任,公司及下属单位必须遵循资金调拨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实施资金调拨审批单制度,明确经办人、调拨事由、金额、收款单位、付款银行、付款方式、领导审批等内容(格式见附件5),内部单位拨款,用款单位应填写相应的借款单。

第二十一条审批权限。

(一)资本性支出审批

1.预算内的资本性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2.预算外的资本性支出,由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用途支出或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提交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二)收益性支出审批

1.预算内的收益性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批,金额超过10万元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

2.超预算的收益性支出和预算外的收益性支出,一律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报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内部单位拨款审批

1.预算内的内部单位拨款,由总会计师审批或经总会计师授权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

2.预算外的内部单位拨款,财务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由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六、财务担保管理

第二十二条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基于真实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一般限制性规定为:

(一)无经营活动的所属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二)非独立核算企业、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三)不得对自然人担保;

(四)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担保;

(五)原则上不得对非本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担保;

(六)原则上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

(七)原则上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八)只按所属控股、参股企业投资比例对该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母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报母公司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公司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的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七条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十八条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二)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三)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四)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五)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担保审批通过后,被担保单位要向担保单位出具担保承诺书(见附件3)。

第三十条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填写担保审批表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母公司对外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被担保单位填写担保审批表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但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担保审批表”见附件4)。

七、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充分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公司可以审慎地开展对外投资。

第三十二条投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购买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或国库券以及特种国债等一年期以下的对外投资。

长期投资(一年期以上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和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资金盈余情况编报资金状况表,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短期投资计划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二)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短期投资的投入和处置一律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等项目及时登记入账。有关账目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出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第三十七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及审批。

(一)公司投资承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向资金管理委员会上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与项目承办单位组成专门班子进行考察论证,认定投资项目可行时,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或由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报董事会批准,各所属单位无对外投资权,但享有投资建议权。

(二)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应在受理对外长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决策。

第三十八条经批准后的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新申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前款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要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第四十条对外长期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和处置一律由公司投资业务管理部门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出投资转让和处置的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必要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和处置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投资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四十二条投资项目管理。

(一)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二)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查投资效益评价、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已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出资手续;(四)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有关材料、文件的法律审查; (五)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办理对外投资。

八、现金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为规范公司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业务特征,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四十四条库存现金管理。

(一)使用现金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1 000元以下的;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

(三)因特殊业务需要应支付备用金,按营业额核定标准,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四)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五)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坐支。

(六)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七)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方可办理。

(八)财务部门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九)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公司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第四十五条现金等价物管理。

公司及下属单位应加强对“应收票据”的管理,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编号、出票日期、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值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四十六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1.企业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2.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经办人领用空白转账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3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5.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6.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有关付款的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7.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8.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10.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四十七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1.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2.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3.不允许用公款或由单位担保办理个人信用卡。企业经营层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或厂务会讨论通过后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四十八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指定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对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违反本办法给公司造成损失,除责令其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加强网上银行结算资金的安全风险防范,采取授权(复核)与经办分开、定期更换密码、及时索取银行回单等有效手段,保证网上资金结算的安全。

九、应收票据的管理

第五十条应收票据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十一条财务部门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和单位名称、到期日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余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五十二条财务部门收到销售部门交来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认证手续,以防假伪票据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往来账户的资金结算管理

第五十四条企业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账户核算。往来账户必须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及形成原因,经办人负责往来账户的清理工作。业务往来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额清单,经办人人为造成往来款项长期拖欠,查明原因酌情处理。业务往来账目必须定期核对,一年内至少对账一次,并有明细对账确认函,如有差错无法确认的业务要派人进行核对。 第五十五条个人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后规定期限内(一般为10天)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借款额加收利息,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五十六条对超过2年的应收款要逐笔进行分析,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坏账损失处理;对账龄较长但不属于坏账的,责成专人负责限期清理。

一、外汇管理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外币账户的核算。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外币现金收付、外币资金的结售以及进出口收付汇核算、登记外汇资金账簿工作。选用适当的外币折算方法和折算汇率,妥善保管并定期盘点外币现金,期末应当调整外币账户折算差额,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附则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有权追究和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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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资金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

1 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 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3、资金平衡,财务部根据本期的资金计划收入情况,对用款计划清单和进行平衡,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包括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 财务管理制度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4、资金计划审核、平衡。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3 财务管理制度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年度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年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年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4 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 (5) 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

5 财务管理制度

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 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 资金收入控制

1、财务部出纳负责现金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白条收取款项。

6 财务管理制度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 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4、负责票据的人员应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银行查询的有效方式予以确认,在确认前不得发货或支付对价。一般情

7 财务管理制度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8 财务管理制度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 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

9 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 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

10 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 暨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旅游产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及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五条 政府项目涉及的投融资资金暨其他建设资金由XXXXXX会统筹管理,日常工作由经开区xxx、xxx、集团公司分别牵头办理。xxx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项目计划方案并督促执行。xxx参与汇总计划的审定,提出资金来源的安排意见;负责统筹所有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审定方案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负责政府项目的预算下达、预算评审、决算批复和财务监管;负责财政性建设债务的管理。集团公司牵头拟定融资计划、资金计划、融资性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的拨付,与xxx、xxx会商后报xxx审定后实施;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的审核;负责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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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项目预决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坚持先有计划再拨付资金,非经xxx及其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安排项目、拨付资金。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xxx专题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借用还统筹平衡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都在xxx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政府信誉有保障。

第七条 XXXXX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政府项目计划,报xxx审核确定。

第八条 XXXXX审核年度政府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审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及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九条 XXXXX根据年度投融资计划,与相关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会商,编制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主体年度融资任务。

第十条 XXXXX审查同意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由XX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单笔支付在3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核后由xxx分管领导审批、800万元以上的报xxx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XXXXX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工程预算,未经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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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影响和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XXXXXXX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xxx批准后,作为追加(减)工程预算的依据,其中:投资增加10%以内或绝对值在200万元以内由XXXXX会商审批;投资增加10%以内、绝对值在200万元以上由XXXX主要领导审批;投资增加10%以上、绝对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核定的项目总计划额度内,其中财政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统一向XXX提出申请(格式附后),日常申报时间为每月20日,申报表中应载明工程进度、监理意见等信息,特殊申报时间及程序由xxx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项目首批拨款时,除报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项目概(预)算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备案资料。属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的,应提供xxx批复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兑付明细资料。

第十三条 XXXX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审定的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拨付。

(一)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

(二)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其中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划拨资金到业主单位具体支付。

(三)资金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先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实施拨付。

(四)资金来源为其他渠道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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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为统筹平衡财政、金融资源的调配,凡使用财政预算及政府投融资资金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兑付银行的选择,应事先征得集团公司的同意。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决算编报应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集团公司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报xxx,再依据审计决定批复决算。未履行审计程序的不得支付尾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收到xxx批复的财务决算后,应在1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在接收资产后的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完善产权手续后的当月转增资产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集团公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xxx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xxx对集团公司的投融资计划拟定考核办法,并根据办法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有权部门负责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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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央和市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和市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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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及结合公司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公司、各中心及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之公司从特定的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验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相互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供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手,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正确使用各项专用资金达到预期目标。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部负责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个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计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部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有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进行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即使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3、划拨/审批:财务部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有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管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即使按规定办理项目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又项目申请部门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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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10 16:40

市财发 [2010] 200号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19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财经法规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作为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90%作为LED照明工程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的10%用于支持LED照明产品研发、产业化、技术标准研究推广等公共服务。申请补贴的示范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工作。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补贴范围:

对于纳入《实施方案》的城市道路照明、旅游景区照明、绿地广场照明、室内照明、大型公共场所照明中灯具采购部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

1、列入《实施方案》任务表中的市级部门和开发区。

2、集中采用LED照明产品用于新建道路和景区照明的市级其他部门和区县、开发区。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LED照明工程投资建设的企业。

第六条 采购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供应企业;

2.企业生产的LED照明产品已在样板工程中试用,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性能达到节能要求;

3.具有LED照明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相应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9.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所采购LED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LED照明灯具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陕西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2.LED照明灯具必须经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优先选择使用本地芯片及封装技术的LED照明灯具。

第八条

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的LED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于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3—5%作为后期维护费用给予补贴。

2、对于非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30%给予工程补贴。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工程建设的半导体照明企业,按照具体管理模式,给予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10%给予工程补贴。

第九条 对于在示范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性能可靠稳定的LED照明产品,将优先纳入市级政府采购产品名录。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补贴受理、备案、考察论证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程序:

1.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和实际考察。

3.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请补贴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核算,提出评审意见,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5.示范工程开工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建设,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后,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示范应用工程资金补贴申请表;

2.示范应用工程方案;

3.LED灯具采购清单及预算;

4.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灯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5.示范工程应用数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绩效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资格: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的;

2.示范应用工程LED灯具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灯具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来源:西安市财政局网站

http://www.daodoc.com/xaczj/content.jsp.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10423&wbtreeid=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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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强化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涉及到的资金的筹集、使用、投资等各个环节

三、内容

1、筹资

1.1 资金的筹集包括向金融机构贷款、法人单位拆借、向职工集资、吸收外部法人或自然人入股、利用应付账款短暂融资等;

1.2对于重大的资金筹集必须有详细清晰的资金使用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经过全体股东通过方可实施;对于利用应付账款短暂融资应注意坚持质保金制度,尽量延迟支付采购款;

2、投资

2.1 资金的投资包括生产设备的改扩建,引进生产设备,建设翻新生产厂房,囤积原材料,金融工具投资,对其他行业或上下游产业的持股投资等;

2.2对于重大的投资应该有翔实的投资实施方案,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后实施;对于日常的原材料的采购应有采购计划,做好产供销的协调,对于占用资金较大的原材料应注意遵循进可攻退可守的原则,在现有的供应商的基础上应积极寻找更多的供应商,以防销售突增对原材料的大量需求,平时做到能满足生产、销售需要即可;

3、日常经营活动资金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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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3.2 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如拨款等)。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合规性决议,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3.3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3.3.1 会计和出纳应该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3.2 对于银行预留印鉴应该分由不同的人员保管,以便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3.3.3 对于日常的报销,应由经办人将报销票据分类粘贴于报销凭证下(注意合法合规票据和白条等不要粘贴在同一张报销单上,这样便于帐务处理),对于粘贴好的报销单首先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然后报财务会计审核并签字,合规后请总经理签字,然后由会计编制报销会计凭证,一般情况下出纳只有见到会计编制的报销的记账凭证才能予以报销。特殊情况可根据签字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报销,但必须及时将报销单交由会计账务处理。对于各部中层的报销粘贴要求和上面一样,粘贴完后由会计审核之后报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报销;

3.3.4 对于经办人日常零星借支500元以下的注明用途,由部门领导签字即可,500元及以上者还需总经理签字;部门领导借支必须经总经理签字;对于借款手续完备的经会计制单后出纳方可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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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借款必须按借款时的预计归还时间还款,对于同一个人的前次借款未归还的原则上不予第二次借款。对于超过3个月不还款也没有正当理由的,从第四个月起由财务在其工资中扣除。

3.3.5 对于任何的采购都应该索取合法票据,否则应该做以下权衡:如果所买物品或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当价格能比开增值税发票低20%以上时没有发票对企业来说才有可操作性;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那么造成账面利润多出的部分相应就要多交20%的企业所得税;

3.3.6 对于供应商不能提供发票的必须通过现金付款;反之对于有发票的尽量通过银行付款,对于有发票又用现金付款1000元及以上的必须同时有收款单位的现金收款收据方可到财务报销;

3.3.7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3.3.8 财务部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3.3.9 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3.3.10对于库存现金的限额应该保持在3000元以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3.11会计主管应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查并做好盘查记录,

3 西安中林软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防止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责成出纳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3.3.12 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3.3.13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3.14出纳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拿回各银行账户对账单,会计应每月及时核对银行账户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3.15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3.3.16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上的付款条款,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3.3.17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发票交到财务,如果有余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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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3.4、工资的结算管理

3.4.1 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3.4.2 工资的发放可以采取现金发放和银行代发。通过现金发放的必须要有领款人的签字,通过银行代发的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3.5、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3.5.1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出纳负责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等,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票据的领用必须有领用人在专设登记薄上签字;

3.5.2 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6、资金控制

3.6.1 资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应依据预定的资金计划,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比较和分析,衡量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及资金运作情况,同时严格限制不利因素,达到预期目的。

3.6.2 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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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公司适度筹资政策,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日清月结、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b.要强化商品采购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商品进货比价采购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c.要强化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赊销商品的管理权限,通过商品的优质服务做好现销工作;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丢失给企业带来损失。

d.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e.要强化对外担保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对外担保程序,严禁违规越权办理担保事宜,同时要加强对外担保的日常动态监控,防范担保风险。

f.要强化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对外投资核算,严格对外投资权限,确保对外投资收益最大化。

g.要强化委托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富余资金,可以严格按程序办理委托贷款,并按期收回本息,进行动态管理,注意防范贷款损失。

h.要强化资金平衡会议制度。对于公司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须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直接审批,对于预算外项目和超大数额资金调度应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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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联合审批制度,必要时还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

i.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j.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现象。

四、执行与解释

1、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批准: 审核: 编制:李丹红

推荐第10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 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支付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 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第五条 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房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七条 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项目应建立健全发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发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五章 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11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资金使用,严格财经纪律,明确各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资金使用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并执行。 第三条 制度内容

(一)现金管理办法

本处所指现金是狭义上的现金,即库存的货币现钞,这是企业重要的货币资金,所以必须严格控制。

1、现金的使用范围

(1)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费用; (2) 个人的劳务报酬;

(3) 员工出差所必须携带的现金;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其他急需支付的现金;

(6) 银行结算起点为2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可以使用转账结算;但结算金额超过5000元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2、现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1) 除以上所列现金使用范围外,财务人员不得以现金支付结算款项,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2) 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必须使用银行转账结算; (3) 财务人员不得“坐支”现金;

(4) 财务部保险柜的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三天日常现金使用额(核定额度为5000元),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

(5) 出纳人员不得携带大量现金外出。如遇特殊情况(含现金送存银行),必须有专人护送,并由办公室派车跟随;

(6) 现金必须日清月结,并不得以白条抵库。

(7) 保险柜钥匙只得出纳人员一套,他人不得拥有,且应设置唯一密码;

(8) 出纳人员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常安全,若因工作疏忽造成现金损失,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

(9) 出纳人员不得保管公司以外的现金和有价证券。

(10) 财务部办公室应保证其门窗牢固安全,并应安置防盗装置; (11) 下班时间,财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财务部办公室。若因工作需要,应事先与公司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工作完毕离开时,应通知公司保卫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

(二)备用金管理办法

1、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确实经常发生小额现金支出事项的部门或人员,可以申请借支备用金,备用金的使用范围需符合现金使用管理规定。

2、备用金限额:另文规定。

(三)支票管理办法

1、支票使用范围

(1)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本票; (2) 现金支票只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结算款项;

(3) 超过结算起点的,除现金使用范围内的和转账支票使用地域外的结算,都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4) 支付材料款项、工程款项、购置固定资产及超过现金使用限额的办公用品等,均应使用银行转帐支票结算;

2、支票的使用管理办法

(1) 支票应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并设置“支票领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支票的领购情况。

(2) 出纳处不得存放盖齐印鉴的支票、本票。

(3) 所有支票的领用,都必须有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的“领用支票申请单”;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总经理不在时,经电话请示后可以领用,待总经理回公司必须补签字。

(4) 出纳人员在开出支票时,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名称和金额,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5) 出纳开具现金支票,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6) 银行本票按转帐支票管理办法执行。

(7) 会计人员每月末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超过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清理,并向部门领导汇报。

第四条 本制度责任部门和解释部门:财务部。 第五条 生效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2篇: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管理行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得账外设账,禁止收款不入账、资金账外循环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资金内部控制程序,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资金支付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

(一)支付申请。资金支付申请应注明款项的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预算、经济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三)支付复核。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后的支付申请,并再次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

第五条 对采购、债权、股权等预计能形成会计资产的资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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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业务经办部门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决议等,在付款后按职责分工继续履行相关资产的接收、检验、入库、建档、清收以及按规定行使出资者权利等业务管理职能。

第六条 对不能形成会计资产的消耗性支出,由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根据合同、协议或内部责任预算并结合业务办理的程度,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付款,并按规定及时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公司建立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公司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对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资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二)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臵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三)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付的签字授权批准程序和手续是否建立和完善,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四)财务印鉴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网上银行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网上银行开通审批、权限设定、密码保管、加密措施、技防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对被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其集中统一调度管理的银行资金,其管理程序按照中国中铁有关资金集中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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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现金管理应该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库存现金数量,保证支付;将收到合同款项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出纳专用保险柜只能用于保管本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等,与本单位经营活动无关的现金和其他物品不得在专用保险柜中存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时,要将盖有“现金收讫”章的收款收据交给交款人;支付现金时,领款人应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盘点表(附件2)。保证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发现账款不符,要及时报告财务主管,对浮多或短少做出记录,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应该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十六条 出纳岗位应按月直接向银行索取对账单并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主管签字后整理归档留存;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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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外埠存款、保函质押金、冻结存款等。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及时清理。

第十八条 对采用网上支付和电子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严格落实内部审核和操作的岗位分离制度,具体按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备用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备用金借款要一事一单,借款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允许一款多用或多笔备用金交叉使用,更不允许管理部门借款与项目备用金相互冲销的现象存在。

第二十条 备用金借支原则上要求由借支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原因由非借支人本人的其他员工代为办理的,财务部必须进行电话核实。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借支原则上直接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到借款人报销专卡,确因工作需要支付现金的,借款人需提供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及时核对、清理备用金余额,一笔备用金未使用完,要及时到财务部缴纳余款,不能挪作别的用途,财务部要逐步落实“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备用金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借款最多在两个月内结清,如有特殊情况两个月内无法结清的,应由借支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不能归还的原因,由借款人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对于长期挂账、屡次督促没有效果的备用金借款,分管会计要出具书面报告,经财务部部长、总经理审批后,分月从公司发放其工资、奖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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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二十四条 管理部门备用金是各管理部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借用的款项,借款人必须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卡,此卡资金不得与本人其他银行卡混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借款是指为了满足项目现场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原则上以项目负责人名义借支的工地周转金。非项目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不得借支备用金。各项目应针对该项目单独建立现场费用收支指定银行卡,此卡资金不得与本人其他银行卡混用,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立后,开立项目部将项目一个月成本费用的预算额度报经各自主管部门(工程部或研发部)和财务部审核后,再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项目根据核准的额度进行项目借支,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公司财务部以核准的额度发放借款。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票据的归集和及时报销负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第一次的借款金额为项目进场时的预算额度,此后项目负责人每次借款后的备用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各项目核定的备用金预算额度,财务部根据此预算额度对各项目借款实行备用金总额控制,差额借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借款人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工作调动等情况时,必须按规定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对违反人员离职办理程序等导致项目备用金无法收回的,其损失由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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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 原则上谁借支谁报销。借支人因故不能亲自报账,而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在报销凭证上注明“冲(借支人)账,金额(大写)”字样。否则对因代办人员错误声明引起误冲的,责任由借支人负责。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现金管理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存放现金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配备保险柜。保险柜应指定专人管理。

(二)存取大额现金或大额库存现金转移,必须由两人以上及专车护送。

(三)财务主管应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银行存款管理还应该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一)开立银行账户、更换银行印鉴、传递银行票据及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业务应由本单位财务财务人员直接办理,严禁交由第三方代办。

(二)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和有价证券应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三)重要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

(四)单位应警惕不法分子利用代办业务、高息揽存等诱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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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金融诈骗的行为,杜绝金融诈骗案件在公司内发生,以免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多渠道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到未雨绸缪,始终保持充足的资金流,以保证本单位整个资金链的周转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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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录音棚资金管理办法

录音棚维修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录音棚升级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证录音棚维修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管理安全,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录影棚维修改造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下拨、省广电局监督、省广电总台实施,用于××××中心录音棚升级维修改造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录音棚、录音控制室及相关译制录音工作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升级,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录音棚维修改造升级包括录音棚的大修工程和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性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改造主要是对原有老化、陈旧等不能对声音处理的相关设施进行更换,以达到升级改造目的。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工程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招标。 第五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要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总局电影局、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制定的《录音棚、录音控制室声学设计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论证、再施工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先由工程施工单位垫资,在工程开工后10天,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广电局及省广电总台对工程进度进行现场勘验后,经××××中心上报省广电总台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进行部分支付,其余费用的支付,在进行质量勘验后均按此办法进行。

第七条 本维修改造项目的保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中心将按规定预留一定的工程费用作保修保证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第八条 在维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违规变更材料,不按图纸施工等违规行为,监督方将进行监督并暂停资金的拨付,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再行付款。

第九条 对因工作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维修改造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施行

第14篇: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20100210号技术部人事部联合签发签发人:邹云辉

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司研发投入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财务核算、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确保项目研发专项资金的安全、有效,提高资金效率和研发效率,根据公司财务制度,结合公司项目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制度。

2.实施范围及执行

2.1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技术研发部(中心)开展项目研发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2.2 本制度规定了专项研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2.3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

3.原则

3.1 专款专用、逐级审批、逐项使用的原则;

3.2 勤俭办事、精细筹算、力求节约的原则;

3.3 保证经费申请、使用畅通,为产品研发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为原则。

4.相关部门职责

建立和健全研发资金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4.1 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研发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划拨和有关支出的审批,

负责研发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4.2 技术研发部(中心):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研发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严格按

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研发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4.3 财务部:负责研发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部门编制项目经费预

算,审核项目经费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部门按照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使用研发经费。

5.研发投入资金的申请与使用

5.1.研发部(中心)立项研发的项目获公司批准立项后,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项目 1

投入预算使用申请》,申请项目研发专项经费,报告须详细列明项目支出用途的明细和计划开支时间,以便财务按时拨款,保证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5.2.项目投资的申请,由研发部(中心)提请主管技术副总(总工程师)初审,财务

总监复审,并报总经理批准,必要时可由财务部组织项目专项资金研讨会确定投资预算计划。批准资金投入后,财务部门应单列帐户,进行核算监督。

5.3.经公司批准的研发资金,由项目组按项目研发计划支配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研发计划内的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部门经理审核,财务部复审后开支。研部门因研发进展的变化和市场供应情况变化需调整用款计划,须经总经理审批。

5.4.项目承担部门申请现金开支,按公司财务制度审批程序,并按项目计划和实施

阶段分期申请,由项目负责人、研发部经理和技术副总(总工程师)逐级审批。

5.5.使用研发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须在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循序投入,合理

开支。财务部门年终报送决算,应于项目结束后核销经费。

6.投入资金的预算与使用范围

项目资金的投入预算必须在本规定范围内提出,超出规定范围的开支须另行专项申请递交总经理批准。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6.1 科研业务费:实验用样本的购置费、外委试验费、产品检测费、产品鉴定费、

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申请费、业务招待费、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技术合作费(包括经公司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6.2 设备仪器费:项目研发和试制过程需购置的专用设备仪器和安装费,或自制专

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6.3 材料实验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低值易

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根据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装修等费用。

6.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

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5 项目承担人员的生活补贴费:项目承担人员可根据实际参与项目工作天数和工

作量提取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6.6 项目研发奖金:项目研发人员按业绩提取的项目奖金,新产品研发成果按销售

量的提成奖励,均依照研发绩效考核办法计提,按年度全额发放到项目小组,由研发部门根据考核奖励办法确定发放至个人。

6.7 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6.8 研发人员补贴和奖金全部计入产品研发成本分摊。

7.研发阶段报告及总结

7.1.研发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以有利于发挥科研开发和激励人员积极性为前提,

研发部门则须在定期的研发工作报告中,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如发生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财务有权在考核中扣罚奖金。

7.2.如研发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公司提交《研发项目中止报告》,

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的处理收入,悉数交回公司财务部审查核销。

7.3.研发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部门应配合财务部清理收支帐目,应将项

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研发项目经费决算表》,随同《研发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报公司领导和财务部。

8.监督与违纪处理

8.1.研发中心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总经办应进行抽查,项目负责人和所

在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8.2.研发项目组成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如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或挤占经费等违纪行为,财务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销资格、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9.本制度的施行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

总经理批准:实施日期:

第15篇: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自主创新能力的机制和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及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等科学技术计划。

第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四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建议,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及计划管理费预算,审核和下达年度经费预算,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为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服务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50%。

(三)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 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以及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 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境(内)外专家来本市所需要的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咨询服务费:指项目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编制、评审与评估等方面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3%。

(九)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组织科技计划实施而开展项目调研、咨询、初评、立项评估、事中评价、追踪检查、事后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招投标、监理、科技规划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科技奖励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开展计划管理工作所需的相关设施费用。年度计划管理费 的提取比例应控制在财政年度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预算的3~5%。

第七条申请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应按规定报送《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证明或技术查新报告、资金来源证明与贷款意向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包含项目总经费、经费来源、支出,应当明细,作为独立的章节,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采取定额补助、配套经费、贷款贴息,以及无息借款等方式资助。

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用于资助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重大专项项目;配套经费用于配套支持获得上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无息借款用于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补助、配套经费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按《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保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在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资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付台帐,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管理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县)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6篇: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文件

管理(2011)002号

宏电铁合金公司货币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拟制部门:财务部

审 核 人:庄玉琴

批 准 人:杨贵中

2011年5月发布2011年5月实施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已成立,按集团公司要求规范分子公司的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预算管理,以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按财务公司要求资金及各项交易付款、报销等业务由财务公司归集统管,因此针对宏电公司的性质提出各项要求,请各部门认真配合。

一、由各业务部门提报付款计划,内容须包括付款期间、用途、额度和付款对象等。

1、销售部:负责提报月资金回款计划及销售退款计划。(资金回款包括承兑汇票及货币资金)

2、运营管理部:负责提报月采购付款计划,包括预付款及借款事项。

3、综合管理部:负责提报月工资付款计划,工资及附加费要分开按明细上报,汇杰劳务工资可单独提报总金额。

4、规划部及项目部:负责提报月项目及工程付款计划,要求付款时工程付款手续要完整,否则不予付款.

5、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货币资金收支总预算及月、周收支预算的编制安排,对各部门上报的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监督和规范。

其余部门及作业区有需零星付款的事项,也应按月提报付款

计划,经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按资金状况分轻重缓急统一平衡,实行事前预算控制,经总经理同意后上报财务公司。

二、借款及预付款除需上报月计划外,还需填制借款及预付款凭据,经部门领导审核鉴字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方可执行付款计划。

三、差旅费核销应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支付时须经部门领导鉴字,财务人员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返财务付款。

四、计划提报时间要求

1、财务公司要求每月1号下午6时之前提报月计划,每周五下午6时之前提报下周计划,因此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每月25-30日内将付款月计划提报财务部,周计划在每周四下午6时之前将付款周计划提报财务部(月计划中有付款时间并不需改动的可不再提供周计划)。请各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没有提报计划,不予付款,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及客户纠纷,将严格考核计划提报部门。

2、各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个人借款也应在每周之前提报,(如营销部刘磊借采购柴油款,应提前报月计划和周计划)没有计划,财务公司不予办理,也请勿催本公司财务部。

3、各项工会经费、党建经费、劳动保险费、福利费、公积金等相关费用,应在每月25-30日之前提报下月计划,必须提报应缴费用的准确金额,并注明必须付款的期限。(如4-6月福利费,应在3月底上报月计划及周计划,就可以在4月第1周准时上缴)如因此造成的滞纳金、集团公司考核等问题,将严格考核计划提

报部门。

五、计划填制要求

1、由于各项付款都是财务公司从系统上直接划账转款的,因此,就必须要求相关部门在上报计划时,正确上报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行、账号。这些信息必须准确无误,由此造成的付款不成功及付款延误,各部门自行承担责任。

2、报销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及个人借款的,粘贴好报销单据,经办人签字,部门领导及公司领导签字后交予财务,领取支票到银行支取。

六、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

应财务公司要求,收取汇票时,必须要求附带银行验票说明,否则贸易结算中心拒绝收款,请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工作,提前通知客户。

嘉峪关宏电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2011年5月1日

第17篇: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总则

第1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公司

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

券,包括资金的收入、支付、结存。公司应当将所有资金业务纳入本

单位资金计划。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二则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第4条 资金计划是指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公司未来一定时期

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投资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

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第5条 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部门均应分别

按年度、月度编制。对于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

项目,应在当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第6条 资金收入计划

1.销售收入: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

计划数。

2.劳务收入:提供劳务、技术服务部门依据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编列

可收(兑)现计划数。

3.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废料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加以说明。

第7条 资金支出计划

1.材料支出

公司采购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编列外购材料的资金使用计划。

2.薪金支出

公司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公司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管理费用:公司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财务费用: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4.税款支出

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5.偿还借款支出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6.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十万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8条 银行借款及其他

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按排融资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公司经营所需资金。

第三则资金计划的编制管理

第9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部门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3.各部门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使用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部门负责人对计划的编制执行

承担责任。

第10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1.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公司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公司资

金部门。

3.公司资金部门审查、汇兑各部门计划并综合平衡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统一按排各部门的资金计划。

第11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时间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年度的年度资金计划。

第12条 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四则资金计划的控制管理

第13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

1.各部门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款单据和支持文件(包

括合同、发票等)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设置的审批权限送计划管理人员或财务部核准后,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14条 资金计划的调整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

测的经济业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须编制“资金计划调整表”。

2.资金计划调整由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

资金管理部门跟进。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上报领导批准。

第15条 资金计划的监控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于月、季、年末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检查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报领导审批。

第16条

第17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财务部。

第18篇: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的计划性,规范集团资金计划管理

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本外币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资金

的收入、支付、结存。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公司资金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一支笔的资金管理原则。

第一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内容

第五条 资金计划是指集团的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集团战略目标和当年度的投资计

划及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及筹资融资计划,保证各项任务投资的收支平衡。

第六条 资金计划按内容分为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各单位均应分年度、月度编制。

对于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涉及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在当年度、月度资金计划中相应编制项目子计划,包括:

1.管理费用计划

2.项目工程款支出计划

3.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4.融资计划

5.还本付息计划

6.销售计划

7.其他

第七条 资金收入计划

1.销售收入计划: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2.服务性收入:各单位经营部门根据营销计划和协议,编制可收(兑)现计划数。

3.退税或补贴收入: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和科技项目资助补贴进度,编制可退税计划数和科技项目补贴数。

4.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的都属于其他收入,废品废料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加以说明。

第八条 资金支出计划

1.资本支出

1) 土地: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编列资金开支计划。

2) 房屋建筑物:各单位基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3) 机器设备:各单位采购部门依据采购计划和进度,预计所需采购资金,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2.偿还借款支出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新的融资计划,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3.材料支出

各单位采购部门按照经营计划,编列外购商品的资金使用计划。

4.薪资支出

各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依据工资、奖金制度及产销计划,最近实际发生数等资料,斟酌预计编列资金支付计划。

5.税款支出

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销售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税款支出占销售额的比例,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支付计划。

6.销售费用

各单位销售部门依据销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年度、月份销售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7.管理费用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以往年度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8.财务费用

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依据资金融资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9.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他支出。其中计划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九条 银行借款及其他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整个公司的收支计划、资本结构,合理计划安排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以保证集团经营所需资金。

第二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管理

第十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要求

1.资金计划应真实、全面地反应本单位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2.各公司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资金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定。

3.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报送各期资金计划。

4.资金计划中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均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定。

5.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开展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考核。

6.实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各计划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对计划的编制、

执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程序

1.集团公司资金计划的编制实行自下而上编报和自上而下下达执行的程序。

2.集团各部门按年、季、月编制本部门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并上报集团资金部门。

3.集团财务总监审查、汇总各公司各部门计划后,经集团总裁审核,上报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汇总所有下属单位收支计划后,报送财务总监收支综合平衡,

上报集团总裁审核,由集团董事长批准后进行实施。

5.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季、月资金收支情况,集团财务部门根据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

公司各部门,由各公司各部门落实到各岗位。

第十二条 资金计划的编制时间

1.每月2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月的月度资金计划。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并上报下季度的季度资金计划。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下一年度的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的上报要求

1.各业务部门的资金计划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2.各单位的资金计划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并附有

支持和说明文件后才能成为上报的有效资金计划。

第三章 资金计划的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计划的执行

1.各单位在日常资金收付业务中,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批准的资金计划。

2.业务人员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时,应将有关收付单据和支持文件(包括合同发票等)

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送本单位计划管理人员和财务部审核,并完成后续审批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计划的调整

1.资金计划的调整是指在计划执行期间,由于项目预算调整、出现无法预测的经济业

务等原因,需额外追加资金或变更原计划资金用途。调整资金计划时,需编制资金调整计划表。

2.资金计划的调整由各单位具体负责项目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提出,具体操作由资

金管理部门跟进。

3.资金管理部门详细填写“资金计划调整表”,说明变更计划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单

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附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合同等支持性文件,报集团财务总监和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资金计划的监控

1.各单位于月、季、年末编制本单位的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根据资金收支计

划执行情况表,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办法,上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由集团预算审核委员会核准,报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2.集团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资金管理部门上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汇总编制

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提出提高资金计划执行效果的建议,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并在每年的半年度、年度向集团董事会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整的情况报告。

3.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第19篇: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新河县财政局

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使用省财政厅统一推广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县级版)”管理财政性资金,并依托县级版软件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特制订本办法。

一、人员工资

1、预算股根据人大批准的年初部门预算,录入“县级版”指标管理系统,生成部门预算指标。

2、预算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工资变动情况表》到预算股审核。

3、预算股在当月2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审核并汇总,形成《**年**月份工资变动汇总情况表》,并将《**年**月份工资变动汇总情况表》及相关资料报监察股核实,监察股盖章并签字后,29日前送回预算股,预算股报主管局长审批。

4、预算股在县级版形成工资统发用款计划,并打印出《**年**月份工资用款计划表》,签章后,送国库股。

5、国库股次月5日前,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按《**年**月份工资用款计划表》在县级版终审工资统发用款计划,通过代发银行划入个人工资储蓄卡。(国库股将审批后的《**年**月份工资用款计划表》复印件送预算及业务股室)。

6、每年6月、12月预算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单位的工资统发预算指标。

二、正常公用经费

1、预算股根据人大批准的年初部门预算,将全年预算指标录入县级版指标管理系统,生成预算单位正常公用经费指标。

2、国库股结合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于每月5日前调整正常经费的支付方式。

3、每月7日前,各业务股室在县级版指标管理系统中均衡性拨付预算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并生成《新河县单位正常经费均衡用款计划表》报国库股。

3、国库股将《新河县单位正常经费均衡用款计划表》报局领导审批后,在县级版管理系统终审正常经费均衡用款计划。

4、国库股根据支付方式进行拨付。支付方式为实拨的拨付到单位账户;授权支付的在县级版系统汇总额度,下达到商业银行,并打印《新河县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签章后送商业银行和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的在县级版进行汇

总下达到支付中心,并打印《直接支付额度下达通知单》送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

5、支付中心接收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根据单位的申请及时进行拨付。

6、商业银行每日根据具体业务为支付中心和国库提供《授权支付支出结算清单》和《直接支付支出结算清单》,支付中心负责审核。

7、国库股每日根据支付中心审核过的《授权支付支出结算清单》和《直接支付支出结算清单》,与商业银行进行清算、记账处理。

8、每年11月预算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单位的正常公用经费预算指标。

三、追加预算资金

1、(1):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追加预算资金申请,报局长,局长根据单位用款计划和财力情况,报请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追加预算;(2):预算单位直接向县政府提交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报告,县领导批准后,报局长,局长根据财力情况及单位用款计划,签字后,追加预算。

2、预算股根据领导审批的单位申请,在县级版追加预算指标,并生成《指标通知单》(一式四份,预算股、预算单位、业务股室、国库股各一份)。

3、预算单位持《指标通知单》和审批的申请复印件到国库股确定支付方式,并到业务股室办理用款计划。

4、业务股室核实《指标通知单》和审批的申请,在县级版管理系统内新建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并签字盖章。

5、国库股根据《指标通知单》和审批的申请复印件,核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局长同意后,在县级版管理系统内终审此用款计划,打印《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下达通知单》并盖章,通知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

6、国库股根据支付方式汇总及下达用款计划。支付方式为实拨的拨付到单位账户;为授权支付的,在县级版系统汇总额度,下达到商业银行,并打印《新河县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签章后通知商业银行和支付中心;为直接支付的,在县级版进行汇总、下达到支付中心。

7、支付中心接收直接支付额度,根据单位的申请及时进行支付。

8、业务股室登记实拨支出明细。

9、商业银行每日根据具体业务为支付中心和国库提供《授权支付支出结算清单》和《直接支付支出结算清单》,支付中心负责审核。

10、国库股每日根据支付中心审核过的《《授权支付支出结算清单》和《直接支付支出结算清单》,与商业银行进行清算、记账处理。

四、专项资金和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

1、业务股室在县级版管理系统接收相应专款,形成指标,预算股进行终审;对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股室(按指标文号)收到文件后在县级版录入指标,预算股进行终审。

2、预算单位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填写《专项资金审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报业务股、预算股、国库股。(业务股留原件,其它股室留复印件)。

3、预算股根据《专项资金审批表》复印件和专款文件,在县级版指标管理系统内进行指标调整,并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送业务股室、国库股、预算单位。

4、国库股根据《专项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专款文件、《指标调整通知单》以及预算单位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并结合库款情况确定专款的支付方式。

5、业务股室根据《专项资金审批表》、专款文件、《指标调整通知单》在县级版管理系统中做专款用款计划,并形成《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签章后送国库股。

6、国库股依据《指标调整通知单》、《专项资金审批表》复印件核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经主管局长、局长同意后,在县级版终审、汇总用款计划,按照支付方式

及时拨付、下达。(审批后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原件由国库留存,业务股室、预算股保留复印件)。

7、业务股室负责对专款支出信息进行完善补充。

8、上级直接拨入专户的资金,由业务科室在县级版专户收支系统中进行收入、支出管理。

9、上级专项资金由国库转入专户时,由业务股室填写《资金审批卡》,经局长签字后,按3-7条办理入户,并在县级版专户收支系统中登记收入。

10、专户资金拨款时,由业务股室在县级版专户收支系统中做支出登记和支出终审,并打印《专户拨款通知单》,主管局长签字后送国库进行拨付。

五、县级安排的项目资金

1、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向预算股提交项目资金申请,预算股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核实该项目是否列入预算或超出预算安排。

2、预算单位持预算股核实过的申请送业务股室审核,业务股对项目资金额度、用途审核后,经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同意后,送预算股。(业务股室留存原件)。

3、预算股按照审批过的申请在县级版为单位调整指标,并出具《指标通知单》(一式四份,预算股、预算单位、业务股室、国库股各一份;申请原件由预算股留存,其它股室留复印件)。

4、国库股根据《指标通知单》、资金申请和预算单位资金使用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金的支付方式。

5、预算单位持《指标通知单》和资金申请复印件到业务股室办理用款计划。业务股室根据预算单位的《指标通知单》在县级版管理系统内新建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并签字盖章。

6、国库股根据《指标通知单》和资金申请复印件,核实业务股室开具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审批表》,并经主管局长、局长同意后,在县级版管理系统内终审此用款计划,打印《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下达通知单》并盖章,通知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

8、国库股根据支付方式汇总及下达用款计划。支付方式为实拨的拨付到单位账户;为授权支付的,在县级版系统汇总额度,下达到商业银行,并打印《新河县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签章后通知商业银行和支付中心;为直接支付的,在县级版进行汇总、下达到支付中心。

9、支付中心接收直接支付额度,根据单位的申请及时进行支付。

10、业务股室负责对实拨支出明细进行登记。

11、商业银行每日根据具体业务为支付中心和国库提供《授权支付支出结算清单》和《直接支付支出结算清单》,支付中心负责审核。

11、国库股每日根据支付中心审核过的《《授权支付支出结算清单》和《直接支付支出结算清单》,与商业银行进行清算、记账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20篇: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资金业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归口管理 第一条 财务部是负责公司资金统一管理的部门。

第二条 公司禁止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禁止将公司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禁止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三条 公司资金运用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安全性指在资金筹集、运用、调拨过程中,保证结算安全及运用安全。流动性指及时满足利润分配、调整资产结构对资金的需求,调拨合理,尽量避免资金闲置或集中积压。效益性指高效规范运作资金,降低资金成本和风险,为公司获取最大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 月度资金计划

月度资金计划由公司所有部门参与编制,再根据公司下月的销售、生产、研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计的资金收付情况,由财务部门进行资金综合平衡。

1、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月度资金计划的申报与控制,在每月25日前提报下月部门资金收支计划。

2、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计划的审核、汇总及综合平衡,负责根据资金计划及业务的轻重缓急来安排资金支付。

3、财务部门应将月度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4、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资金计划的审核批准。

5、财务部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获批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下发各相关部门。

第二章 支付审批管理

第五条 支付审批范围

1、支出审批范围:成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对外投资、资本性支出、专项支出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

公司按规定提取各种风险准备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等各项非付现成本费用支出实行审核制度,由财务部按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逐项进行审核。

第六条、支付审批基本原则

1、公司各项支出按年度预算实行额度控制的原则;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所有支出进行审核,对所发生业务的真实 性、合规性负责,所有发生的支出按公司审批权限的需要逐级上报至总经理审批;

3、公司各项收支应由收支审批申报单位逐级申报至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允 许下级越权审批,在特殊情况下,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可越过下一级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收支业务,但事后收支审批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被越过的下一级有权审批人书面通报。;

4、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查阅公司各项财务审批事项。

第七条、支付审批的流程

资金支付逐级审批;所有的支出最后由财务结合年度预算及月度计划进行审核及控制。

1.月度计划控制

财务在月末根据各部门上报数据汇总平衡后,编制月度支出计划表,包括成本、费用、资产购置、专项资金支出等,由财务总监报总经理审批,批复的计划报董事长、分别送财务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作为控制下月支出的依据。

2.在分管领导权限范围内支出审批流程:业务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支付;

3.超出分管领导权限、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审批流程:业务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支付;

4.超出总经理权限、由董事长审批的流程:业务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财务支付。

第八条 如果事项紧急,而审核或审批人出差在外或因故不能履行自己的职 责,则由审核或审批人的上级审核或审批。

第三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九条、费用报销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付款申请单》,并附原始凭证,如为出差的。附原始凭证及《差旅费报销单》,由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审核;

2.根据费用的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审批

3.财务部根据费用预算,审核是否超出费用预算,如超出预算,应将《付款申请单》返回经办人填写《超预算说明》,按审批程序交相关领导审批;

4.出纳根据审批的《付款申请单》付款或冲销借款,或注销支票。第十条 所有申请报销的支出经过完整的验收、审核、批准手续,方可报销。经手人、业务审核、批准、财务审核不能有同一人重复的情况。不准自审、自批自己开支的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申请报销的支出必须附有正确及有效的票据来证实支出,支出证明/依据必须是原件,并加盖对方公章,复印件将不受理。发票、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必须附在报销凭证后。

第十二条 报销申请人首先将所有发票整理分类。定额小尺寸发票(如车票、餐饮发票)应分类粘贴在一张或多张票据粘贴单上,并在粘贴单上注明该类发票的张数及金额,购物发票应附手续完整的“购物清单”(如办公用品等其他物资);差旅费报销单上应注明时间、地点、事由;车票/机票上应注明起讫地点、时间;按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自行支付、报销自己发生的费用。多人参加的活动(如用餐、乘坐出租车等),应由其中的一名主要经办者集中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核对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开支标准、各类审批手续是否适当、单据粘贴是否规范等等。如果有疑问或发现不应报销的项目,应及时向申请人落实及说明。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出纳员应及时通知报销申请人领款,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收款栏签名及填写日期。付款之后出纳员应在发票、《付款申请单》盖上“现金收讫”或“银行转讫”章。

出纳要坚持见票付款、收款开票的原则;坚持五不付款原则:(1)发票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的不付款;(2)白条不付款;(3)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整、印章不齐全的不付款;(4)购货单位名称与印章不符的不付款;(5)用途不明或未经验收登记的不付款。

第十六条 本月25日前发生的各项报销费用,应于本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允许跨月报销;25日后发生的费用应在下月5日前报销;当年取得的票据当年报销,当年12月25日后取得的票据次年1月10日前报销,报销差旅费者,必须出差回来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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