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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7: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1、会计档案是记录日常收付活动及其它经济业务并按法律保存备查的会计信息载体,必须妥善保存。

2、学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相关资料。

3、会计档案需按照“统一管理、齐全完整、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本年度形成的现金、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账、各种票据、财务会计报告、各种报表、代管款项的结算清单等由主办会计负责保管。

5、会计凭证是会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装订整齐、完整、牢固、准确编号,便于查阅。

6、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主办会计和现金会计按照各自分工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7、记账凭证、总分类账、明细账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5年(其中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可以按照程序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8、会计人员变更时应做好会计档案移交工作,交接双方在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的监交下填写移交清册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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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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