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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发布时间:2020-03-02 03:4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一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 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帐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帐 15年 包括日记总帐

5 明细帐 15年

6 日记帐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投资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帐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帐单 5年

会计账簿保管期限最长,分两种情况,定期保管最长是25年。若是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永久保管的。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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